【以案説險】徵信洗白不可信 徵信異議合法提


    【典型案例】

      某日,朱先生接到一通陌生電話,對方自稱為“個人徵信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並説出一些朱先生的個人資訊與其核對。來電工作人員告訴朱先生,他的個人徵信記錄有瑕疵,會影響他正在辦理的房屋貸款,推薦他申請修改相關徵信資訊。朱先生當時確實剛買房,正在申請辦理房屋貸款,一聽會影響放款,非常著急,隨即接受了對方的建議進行“徵信洗白”,並繳納了5000元的申請擔保金。次日,朱先生經過銀行網點,向工作人員詢問不良徵信記錄是否可以花錢進行“內部洗白”,銀行工作人員向其普及了個人徵信知識及類似詐騙案例,朱先生恍然大悟,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例分析】

      個人徵信被稱為消費者的“第二張身份證”,對於消費者來説非常重要,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徵信洗白”的旗號進行詐騙的案件時有發生:有的收取高額“洗白”費用後失聯;有的教唆消費者偽造各類材料和法律文書,用“非惡意逾期”或“不可抗力”等理由進行無理申訴;有的以委託辦理“徵信洗白”為由騙取消費者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等個人資訊,上述違法行為均會給消費者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産損失,也給相關徵信管理機構造成極大工作困難。

    【消保提示】

      我國《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和《徵信業管理條例》均對徵信機構、金融機構開展徵信業務活動進行了明確規定,消費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類似徵信問題,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是“徵信洗白”絕不可信。無論是徵信機構還是金融機構等徵信資訊提供者,都無權隨意更改、刪除資訊報告中正確展示的信用資訊。徵信領域不存在“徵信洗白”、“記錄修復”的情況,凡是聲稱合法的、收費的“徵信修復”都是詐騙行為。

      二是徵信異議要合法提。資訊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採集、保存、提供的資訊存在錯誤、遺漏的,確有權向徵信機構或者資訊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徵信異議是糾錯機制,並非“失信後”為重塑信用而進行的“補救”。同時,消費者要特別注意,相關徵信管理部門在受理異議時,均不會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費用。

      三是理性認識不良記錄。信用記錄是資訊主體社會經濟交往的客觀記錄,是資訊使用者判斷、分析資訊主體信用狀況的參考因素。消費者在保護好個人徵信記錄的同時,也要理性認識信用報告上的不良記錄,利用非法手段妄圖“洗白”和“修復”,不僅達不到目的,反而會對消費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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