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維護銀行業信譽,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聘用或與勞務代理機構簽訂協議直接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委派到國(境)外分支機構、控股、參股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從業人員應當學法、懂法、守法,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産權,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客觀、真實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資訊。 第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崗位任職資格或能力,熟嫉掌握業務技能,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制度和本單位規章制度,合規操作;對已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尚未發生但存在潛在風險隱患的行為,應當按照相關報告制度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 從業人員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客戶自願原則,不得從事違規攬存、低價傾銷、貶低同業、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七條 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客戶,了解客戶需求,依法保護客戶權益和客戶資訊。 從業人員應當對客戶如實詳細提示産品的特點和風險,切實保護客戶權益;不得採取隱瞞或誤導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客戶權益。從業人員應當執行首問負責制,誠待客戶,語言文明,舉止大方,提供優質服務。 從業人員不得因國籍、地區、膚色、民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健康情況或其他因素等差異而歧視客戶。 第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關愛社會,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履行社會責任,發揚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珍惜資源,抵制鋪張浪費。 第九條 從業人員應當公私分明,秉公辦事,不得謀取非法利益。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單位防止利益衝突的規定,在辦理授信、資信調查、融資等業務涉及本人、親屬或其他利益相關人時,主動彙報和提請工作回避。 從業人員未經批准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從業人員應當有效識別現實或潛在的利益衝突,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有關進行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的規定,不得利用內幕資訊買賣資本市場産品;不得挪用本單位資金和客戶資金或利用本人消費貸款買賣資本市場産品。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得利用內幕資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不得將內幕資訊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從業人員應當拒絕洗錢,及時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應當自覺抵制並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商業欺詐、非法集資、高利貸和黃、賭、毒活動。 從業人員在社會文往和商業活動中,應當廉潔從業,自覺抵制商業賄賂及不正當交易行為。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應當樹立終身學習理念,與時俱進,追求新知,提升素質,完善技能。 第十四條 董(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除遵守第四條至第十三條所列內容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職業操守。 一、認真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服從國家宏觀調控,維護大局。科學管理,公道正派、作風民主,堅持原則。 二、嚴格執行國家關於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等規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制定本單位穩健的薪酬管理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 四、忠實履行決策、監督和經營管理職責,組織制定科學的發展戰略,謹慎用權,防範風險。 五、以身作則,自覺遵守本指引並承擔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學習、遵守本指引的責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賢,關心員工職業生涯發展,培育團隊意識。 七、適度參與公共活動,防止違法及不良行為,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或輸送非法利益。 八、優化流程,精細管理、重點監控,明確本單位關鍵崗位特殊職業操守並組織關鍵崗位從業人員學習、遵守。 第十五條 本指引是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標準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應當依照本指引制定或者修訂本單位(行業)員工具體職業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從業人員遵守本指勃的情況納入反腐倡廉建設、合規和操作風險管理、員土教育培訓和人力資源管理範圍,定期評估,建立持續的評價和監督機制。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本指引和本單位員工職業行為規範以適當形式告知社會,接受監督。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模範遵守本指引的從業人員給予獎勵,對違反本指引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處置。 第十八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將董(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本指引的情況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範圍。 第十九條 銀行業協會、信託業協會及財務公司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可以依據本指引對會員單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自公佈之黔起生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9]12號)同時廢止。 | | | | | Copyright 版權所有 華夏銀行 京ICP備1101936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