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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産品概述
産品名稱 | 華夏理財百歲人生固定收益增強型兩年定開理財産品7號 簡稱:“華夏理財百歲人生固收增強兩年定開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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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代碼 | 211958700107 | ||||||
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登記編碼 | Z7003921000225
投資者可以依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www.chinawealth.com.cn)查詢産品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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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管理人 /管理人 | 華夏理財 | ||||||
産品募集方式 | 公募 | ||||||
産品運作模式 | 開放式凈值型 | ||||||
産品投資性質 | 固定收益類 | ||||||
産品收益類型 | 非保本浮動收益 | ||||||
投資及收益幣種 | 人民幣 | ||||||
産品風險評級 | 根據華夏理財産品風險評級,本産品為 PR2級(中低風險) 理財産品。
理財産品風險評級分為:PR1級(低風險)、PR2級(中低風險)、PR3級(中等風險)、PR4級(中高風險)、PR5級(高風險)。 本理財産品風險評級為華夏理財自主評定,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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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銷售評級 | 本理財産品通過代理銷售機構(以下簡稱“代銷機構”)渠道銷售的,理財産品評級應當以代銷機構最終披露的評級結果為準。代銷機構如與華夏理財産品風險評級結果不一致,應當採用對應較高風險等級的評級結果。 | ||||||
銷售對象 | 個人投資者 | ||||||
適合投資者 | 本理財産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銷售,經華夏理財風險評估評定為 CR2(穩健型)、CR3(平衡型)、CR4(進取型)、CR5(激進型) 的個人投資者。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類型分為:CR1(謹慎型)、CR2(穩健型)、CR3(平衡型)、CR4(進取型)、CR5(激進型)。
通過代銷機構購買的,適合投資者及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以代銷機構規定為準。 華夏理財/代銷機構根據非機構投資者自身提供的資訊評估非機構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因非機構投資者提供資訊不準確或不完整,導致其購買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財産品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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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比較基準 | 業績比較基準為4.40%-5.00%(年化)。以産品投資債券類資産倉位70%-100%,非標債權類資産倉位0-45%,權益類資産倉位0-20%,組合杠桿率120%-140%為例,參考中債-信用債總財富指數、Wind混合型基金總指數、非標債權類資産目標收益率,結合産品投資策略並扣除各項費用後,綜合測算得出上述業績比較基準。測算示例僅供參考,具體資産投資比例可根據各類資産的收益水準、流動性特徵、信用風險等因素動態調整。
業績比較基準是管理人基於産品性質、投資策略、過往經驗等因素對産品設定的投資目標,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産品收益的承諾。 華夏理財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及産品運作情況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並至少於新業績比較基準啟用前3個工作日公告。 1.本理財産品為凈值型産品,其業績表現將隨市場波動,具有不確定性。 2.本業績比較基準不構成華夏理財/代銷機構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 3.理財産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産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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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 | 2021年05月26日-2021年05月31日(含)(根據市場情況,華夏理財有權提前結束認購或調整相關日期,募集期最後一日認購截止時點如與華夏理財不一致則以各代銷機構規定為準,其中華夏銀行/華夏理財17:30(含)後不可認購。) | ||||||
成立日 | 2021年06月01日 | ||||||
封閉期 | 産品成立日至産品首個開放期的前一日、産品上一開放期的下一日至産品下一開放期的前一日、産品最後一個開放期的下一日至産品到期日為産品的封閉期。
封閉期內,除本産品説明書規定情形以外,華夏理財/代銷機構不受理投資者任何形式的提前贖回申請。因投資者資金安排不合理,導致其購買與自身流動性需求不匹配的理財産品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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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存續期限 | 2027年06月01日理財産品正常到期。如理財産品因故提前或延遲到期的,則終止日以華夏理財發佈的公告為準。(産品實際期限受制于提前終止條款的約定) | ||||||
發行範圍 | 全國發行 | ||||||
發行規模下限 | 1,000萬元 | ||||||
産品不成立 | 募集期結束,如理財産品募集總金額未達到發行規模下限;或者市場發生重大變化,華夏理財無法或者經其合理判斷難以按照本産品説明書向投資者提供本理財産品;或者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發生變化導致無法按照本産品説明書向投資者提供本理財産品,華夏理財有權宣佈本理財産品不成立。
如理財産品不成立,華夏理財將於原定成立日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發佈本理財産品不成立的公告。通過華夏銀行/華夏理財購買的,將於原定成立日後2個工作日內將已募集資金退回華夏銀行/華夏理財客戶的理財簽約賬戶內(原定成立日至資金到賬日之間不計利息);通過其他代銷機構購買的,客戶已募集資金退回的具體到賬賬戶、到賬日及到賬時間以代銷機構劃付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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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申購 起點金額 |
起點金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遞增。 如代銷機構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則以各代銷機構規定為準,但不得低於本起點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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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持有限額 | 最高持有限額要求:單一投資者持有本産品份額數不得超過本産品份額總數的 50%。
投資者購買理財産品的金額超過理財賬戶最高持有限額時,超過的部分管理人確認失敗。投資者同一開放日提交申購、贖回交易,管理人先確認申購交易,並根據申購金額判斷是否超過理財賬戶最高持有限額,可能存在日末投資者的剩餘本金小于最高持有限額,但當日申購交易全部或部分失敗的情況。 如代銷機構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則以各代銷機構規定為準,但不得高於最高持有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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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購買 最低金額 |
1元,以1元的整數倍追加。
如代銷機構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則以各代銷機構規定為準,但不得低於本追加起點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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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贖回 最低限額 |
0.01份
如代銷機構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則以各代銷機構規定為準,但不得低於本條款約定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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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賬戶 最低保留限額 |
0.01份
投資者發起贖回交易時,將觸發判斷理財賬戶份額餘額是否低於最低保留限額要求,可能引發強制贖回交易,具體約定詳見“贖回規定”。 如代銷機構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則以各代銷機構規定為準,但不得低於本條款約定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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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凈值 | 份額凈值為提取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後的理財産品份額凈值,投資者按該份額凈值進行申購、贖回和到期/終止時的分配。
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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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份額 |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1元。 | ||||||
申購份額 |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申請日日終的産品份額凈值,申購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四捨五入。 | ||||||
工作日 | 本説明書中所寫的“確認日”、“到賬日”,除非特別説明均為工作日,若遇非工作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且同時為銀行對外辦理一般對公業務的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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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期、 開放日(T日)及開放時間 |
開放期/開放日為産品成立後2023年05月29日(含)及2025年05月26日(含)起連續3個工作日開放,開放期/開放日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代銷機構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開放期內每個開放日的份額凈值將隨市場波動,具有不確定性。 華夏理財有權調整按上述規則確定的開放日,並在調整之前3個工作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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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購買及 預約贖回 |
封閉期內的最後一個工作日17:30(不含)前,可接受通過華夏銀行/華夏理財購買的投資者預約購買、預約贖回申請,視同在下一個申購/贖回開放日開放時間內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 華夏銀行/華夏理財將在預約購買申請提出日之後的第一個申購開放日根據預約購買申請扣款,如扣款失敗,則預約購買申請不成功。 代銷機構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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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確認 | T日申購,T+1日確認。T日為開放日。通過華夏銀行/華夏理財購買的,T日扣款;通過其他代銷機構購買的,扣款規則以代銷機構規定為準。
以申購申請日的日終份額凈值確認,按照“金額申購”的原則計算申購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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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確認 | T日贖回,T+1日確認。
通過華夏理財贖回的,投資者贖回資金于T+2日24點前到賬;通過華夏銀行贖回的,投資者贖回資金于T+2日24點前到賬;通過其他代銷機構贖回的,投資者贖回資金的具體到賬賬戶、到賬日及到賬時間以代銷機構劃付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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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規定 | 本理財産品採取份額贖回的方式。投資者可選擇全額或部分贖回,部分贖回後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的日末餘額低於理財賬戶最低保留限額時,華夏理財將在贖回確認日末對投資者的剩餘份額發起強制贖回。
若客戶在同一開放日提交申購和贖回原持有份額的交易申請,經申購和贖回交易確認後的剩餘份額低於理財賬戶最低保留限額時,華夏理財將在贖回確認日末對投資者的剩餘份額發起強制贖回。 代銷機構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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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金額的計算 |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申請日日終的産品份額凈值,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四捨五入。 | ||||||
到期/終止的理財本金及收益 兌付 |
華夏理財將於理財産品到期/終止日後2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投資結果向華夏理財客戶及代銷機構一次性劃付理財本金及收益(如有),代銷機構客戶的理財本金及收益(如有)的具體到賬賬戶、到賬日及到賬時間以代銷機構劃付規定為準。 客戶到期/終止本金及收益金額=∑(每筆份額*到期/終止日的産品份額凈值),每筆金額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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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贖回 | 單個開放日中,本理財産品的凈贖回申請份額(贖回申請總份額扣除申購申請總份額後的餘額)超過上一日産品總份額的10%為鉅額贖回。
如發生鉅額贖回,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低於前一日終理財産品總份額的10%。 管理人有權對其餘的贖回申請採取暫停接受的應對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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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規定 | 1.募集期認購撤銷
投資者可撤銷已提交的認購申請(僅可全額撤銷),具體規定如下: (1)通過華夏理財自有銷售渠道認購的,投資者撤銷的本金在2個工作日內到賬。 (2)通過華夏銀行認購的,投資者撤銷的本金實時到賬。 (3)通過華夏理財認購的,募集期最後一日17:30(含)之後不能進行撤銷。 (4)通過華夏銀行認購的,募集期最後一日17:30(含)之後不能進行撤銷。 通過其他代銷機構認購的,撤銷規定以代銷機構規定為準。 2.開放日申購、贖回撤銷 投資者可于開放日開放時間內撤銷當日已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僅可全額撤銷), 具體規定如下: (1)通過華夏理財自有銷售渠道申購的,投資者撤銷的本金在2個工作日內到賬。 (2)通過華夏銀行申購的,投資者撤銷的本金實時到賬。 (3)通過華夏理財申購的,開放日17:00(含)之後不能進行撤銷。 (4)通過華夏銀行申購的,開放日17:00(含)之後不能進行撤銷。 通過其他代銷機構申購的,撤銷規定以代銷機構規定為準。 3.預約申購、預約贖回撤銷 通過華夏銀行/華夏理財購買的,封閉期內的最後一個工作日17:30(不含)前,投資者可全額撤銷已提交的預約購買、預約贖回申請;通過其他代銷機構購買的,預約申購、預約贖回撤銷以代銷機構的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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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冷靜期 | 本理財産品為公募理財産品,根據監管部門規定,無需設置投資冷靜期。 | ||||||
認購費/申購費 | 本理財産品不收取認購費/申購費。 | ||||||
贖回費 | 本理財産品不收取贖回費。 | ||||||
託管費 | 0.03%/年,以前一日資産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公式如下: F=E×【0.03%】/當年天數。F為託管費;E為計算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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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手續費 | 銷售手續費率0.30%/年,以前一日資産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公式如下: F=E×【0.30%】/當年天數。F為銷售手續費;E為計算基數。 (銷售手續費由銷售服務機構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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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管理費 | 固定管理費率0.30%/年,以前一日資産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公式如下: F=E×【0.30%】/當年天數。F為固定管理費;E為計算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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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 | 理財資金運作期間以及追索理財資金可能産生的訴訟費、保全費、信託費、稅費、審計費、律師費、公證費、清算費、執行費等,按其實際發生數額從理財資産中支取。 | ||||||
超額管理費 | 本産品扣除各項費用(包括銷售手續費、託管費、固定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等)後,年化收益率低於或等於超額管理費計提基準,則管理人不收取超額管理費;超過超額管理費計提基準的部分,50%歸投資人所有,其餘作為管理人的超額管理費。
本産品的超額管理費計提基準為5.00%(年化)。 本産品超額管理費的計算公式: 超額管理費=(年化收益率-超額管理費計提基準)×當期持有天數÷365×50%×産品份額×上期單位凈值 其中: 年化收益率=(計提日累計單位凈值-上一開放期單位凈值最高日累計單位凈值)÷(上一開放期單位凈值最高日單位凈值)×365÷當期持有天數。 “産品份額”為該封閉期內份額,若封閉期內有紅利再投時,將剔除紅利再投産生份額的影響。 “上期單位凈值”為上個開放期最後一個開放日的單位凈值。 無上一開放期的首個封閉期時,“上期單位凈值”、“上一開放期單位凈值最高日累計單位凈值”、“上一開放期單位凈值最高日單位凈值”均為1.0000。 投資週期內每個估值日計提超額管理費,僅作為暫估數據,用於本産品會計核算和估值日估值。僅每一開放期首個開放日、到期/終止日為本産品超額管理費實際計提和收取日。 華夏理財有權根據市場及産品運作情況調整上述規則,並至少於生效前3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進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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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凈值公告日 | 每週五後的第3個工作日為份額凈值公告日,公告每週五份額凈值,如週五為非工作日,則公告週五上1個工作日的份額凈值。如當周沒有第3個工作日,則順延至下1個工作日。
産品開放日後第2個工作日為份額凈值公告日,公告産品開放日的份額凈值。 産品到期/終止後的第2個工作日為份額凈值公告日,公告産品到期/終止日的份額凈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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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動定價 | 當理財産品遭遇大額申購或贖回時,管理人可根據理財産品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調整投資者申購或贖回時的産品份額凈值,將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或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産品投資者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具體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並以屆時管理人資訊披露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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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方式 | 産品管理人可以在産品存續期根據投資情況選擇分紅或不分紅,若分紅,將以現金分紅或紅利再投資方式進行,具體以公告為準。本理財産品分紅,將於分紅日前3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公佈分紅方案。 | ||||||
提前終止權 | 一、投資者提前終止權
華夏理財調整本理財産品的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等,或補充和修訂本産品説明書相關條款,將提前3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公告。除本産品説明書第十部分“特別提示”所列情形外,投資者不接受調整的,應在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向對應銷售機構申請提前贖回並辦理相關手續。 二、華夏理財提前終止權 1.出現下列情形,華夏理財有權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 ①當本理財産品份額低於5,000萬份時; ②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出現重大調整影響本理財産品正常運作; ③市場收益率大幅波動,可能或實質影響到産品所能實現的投資收益; ④理財資金所投資的相關資産提前終止,或本理財産品根據投資策略、交易結構觸碰提前終止條件; ⑤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或華夏理財認為需要提前終止的其他情形。 2.華夏理財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的,在提前終止日前3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公告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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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 |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本理財産品在資産管理、運營、處置過程中産生收入應繳納和承擔稅收和規費的,由管理人直接從理財資産中扣付繳納。
理財收益的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但若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或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命令或要求,華夏理財有義務代扣代繳投資者承擔的稅費時,華夏理財將予以代扣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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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 | (1)由華夏理財銷售的,募集期認購資金計息規則以華夏理財渠道披露的理財産品銷售協議書約定為準。
(2)由華夏銀行銷售的,募集期認購申請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或認購撤銷日(不含)之間,投資者認購資金按期間每日掛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且該利息不計入認購本金。 (3)由代銷機構銷售的,募集期認購申請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或認購撤銷日(不含)之間,投資者認購資金按照代銷機構與投資人約定的計息方式執行。 (4)理財産品贖回申請/到期/終止日(不含)至資金到賬日(不含)之間,投資者資金不計存款利息及理財收益。 |
二、投資對象
本産品主要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標準化債權類資産、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等固定收益類資産、權益類資産及資産管理産品,其中資産管理産品需符合産品約定的投資範圍。
本理財産品可以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規定開展回購業務,回購業務中可接受押品的資質要求與本説明書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其中貨幣市場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CD)、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標準化債權類資産包括但不限于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援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國際機構債券、同業存單、信貸資産支援證券、資産支援票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産支援證券、債券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及《標準化債權類資産認定規則》認定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等;
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包括《標準化債權類資産認定規則》認定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
權益類資産包括但不限于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機板、創業板、中小板、科創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包括新股申購、定向增發、大宗交易、詢價轉讓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香港市場股票,以及股票型、混合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等。
産品的投資範圍可能隨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的變化而調整,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銀行理財産品投資其他品種,可在公告後,將其納入投資範圍,投資比例將遵循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
各類資産投資比例如下:
資産類別 | 投資比例 |
固定收益類 | 第1個封閉期:80%-100%
第2個封閉期:85%-100% 第3個封閉期:95%-100% |
權益類 | 第1個封閉期:0%-20%
第2個封閉期:0%-15% 第3個封閉期:0%-5% |
本理財産品可以按照監管部門相關規定開展回購業務。
合作機構:本理財産品在運作過程中可根據需要選擇投資合作機構,投資合作機構指理財産品所投資資産管理産品的發行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從事理財産品受託投資的機構以及與理財産品投資管理相關的投資顧問等機構。投資合作機構的主要職責為進行受託資金的投資管理,根據合同約定從事受託投資或提供投資顧問等服務,具體職責以管理人與投資合作機構簽署的合同為準。
如資産類別及投資比例發生調整,管理人將於調整事項生效前3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予以公告。若本理財産品的投資人不接受上述調整,則應在公告規定時間內提前贖回本理財産品;若本理財産品投資人未在公告規定時間內提前贖回本理財産品,則視為其對相關調整無異議且同意在調整後繼續持有本理財産品。
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本理財産品突破上述投資比例限制的,管理人應當在所投資的流動性受限資産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工作日內將本理財産品所投資資産調整至上述投資比例範圍內,監管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所稱流動性受限資産,是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産,包括到期日在10個工作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距贖回日在10個工作日以上的資産管理産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産支援證券(票據),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其他流動性受限資産。
三、理財産品管理人和託管人
(一)本理財産品管理人為華夏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二)本理財産品託管人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資訊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2號
2.主要職責
(1)安全保管理財産品財産;
(2)為每只理財産品開設獨立的託管賬戶,不同託管賬戶中的資産應當相互獨立;
(3)按照託管協議約定和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與管理人的對賬機制,復核、審查理財産品資金頭寸、資産賬目、資産凈值、認購和贖回價格等數據,及時核查認購、贖回以及投資資金的支付和到賬情況;
(5)監督理財産品投資運作,發現理財産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合同約定投資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管理人並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6)辦理與理財産品託管業務活動相關的資訊披露事項,包括披露理財産品託管協議、對理財産品資訊披露文件中的理財産品財務會計報告等出具意見,以及在公募理財産品半年度和年度報告中出具理財託管機構報告等;
(7)理財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15年以上;
(8)對理財産品投資資訊和相關資料承擔保密責任,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審計要求或者合同約定外,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提供相關資訊和資料;
(9)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理財産品份額凈值的計算
理財産品份額凈值=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理財産品份額。
理財産品份額凈值為提取相關費用後的份額凈值,投資者按該份額凈值申購、贖回和到期/終止。
五、認購、申購、贖回
(一)認購、申購、贖回交易渠道和規定
1.通過華夏理財購買的,投資者可通過華夏理財直銷櫃檯及電子渠道發起認購、申購、贖回申請;通過華夏銀行購買的,投資者可通過華夏銀行櫃檯、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等渠道發起認購、申購、贖回申請;通過代銷機構購買的,認購、申購、贖回渠道以代銷機構規定為準。
2.本理財産品單一投資者持有産品份額數不得超過産品份額總數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管理人將不再接受該單一投資者對本理財産品的認、申購申請。
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拒絕或暫停認(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管理人可以採取認(申)購風險應對措施,拒絕或暫停接受認(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理財産品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暫停估值情況。
3.接受認(申)購申請可能對存量投資者利益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4.認購/申購日理財産品實時餘額已達到規模上限。
5.基於理財産品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需要。
6.認(申)購申請超過説明書約定的單一投資者認(申)購金額上限、或超過理財産品單日凈認(申)購比例上限。
7.接受認(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的比例超過産品份額總數的50%,或者出現變相規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
8.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資人的認(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認(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認(申)購的情況消除時,管理人將及時恢復辦理業務。
(三)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人可以採取贖回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
1.因不可抗力導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暫停估值情形。
3.發生鉅額贖回。
4.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鉅額贖回。
5.單個投資者在單個開放日的贖回超過説明書約定的贖回上限。
6.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可能對存量理財投資者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
7.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暫停贖回的情形消除時,管理人將及時恢復辦理贖回業務並公告。
六、收益示例
例1:假設客戶持有的本理財産品份額為200,000份,在開放日贖回100,000份,則:若根據前述超額管理費條款,管理人收取超額管理費,且扣除超額管理費後的産品開放日份額凈值為1.1800,則客戶獲得的贖回金額為:100,000*1.1800=118,000.00元。
若根據前述超額管理費條款,管理人不收取超額管理費,且産品開放日份額凈值為1.0700,則客戶獲得的贖回金額為:100,000*1.0700=107,000.00元。
若根據前述超額管理費條款,管理人不收取超額管理費,且産品開放日份額凈值為0.9980,則客戶獲得贖回金額為:100,000*0.9980=99,800.00元。
例2:客戶在本理財産品的開放日申請購買了100,000元的本理財産品,如購買當日産品的份額凈值為1.0110,則該筆購買申請確認後,該筆購買申請對應的理財産品份額為:100,000/1.0110=98,911.97份。
上述理財産品收益分析及計算中所採用的全部為模擬數據,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理財産品實際收益水準。收益示例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華夏理財鄭重提示:本理財産品是非保本浮動收益凈值型理財産品,不保證理財本金和收益。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會因市場變動等原因而蒙受損失。投資者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如果本理財産品投資組合內所配置資産發生損失,則投資者可能無法獲得理財産品投資收益,甚至損失全部理財本金,投資者應在對此風險有充分認識基礎上謹慎投資。
本産品説明書中的任何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示例或類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華夏理財/代銷機構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
七、理財産品估值
(一)估值對象
本理財産品所投資的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債券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産、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權益類資産以及資産管理産品等資産。
(二)估值原則
理財産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財産品的價值。估值中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金融資産的公允價值確定方法應與理財産品的類型相匹配。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價確定公允價值。若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未提供價格數據,應採用估值技術確認公允價值,或者採用管理人和託管人共同認可的估值。
在交易所市場上市的含有轉股權的債券(如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等,選取每日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採用管理人和託管人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的估值,或雙方共同認可的估值;
(3)優先股採用估值技術確認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採用管理人和託管人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的估值,或雙方共同認可的估值;
(4)流通受限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有一定鎖定期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應以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引入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流動性折扣進行估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産支援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價確定公允價值。若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未提供價格數據,應採用估值技術確認公允價值,或者管理人和託管人共同認可的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
(1)場外申贖的開放式非貨幣基金以估值日可獲取的基金管理人公佈的最新基金份額凈值估值;
(2)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場內買入的ETF、封閉式基金、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3)貨幣基金以估值日可獲取的基金管理人公佈的最新萬份收益計提紅利。
6.銀行存款(活期、定期)及證券資金賬戶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照約定利率在持有期內逐日計提應收利息,在利息到賬日以實收利息入賬。
7.債券回購和具有固定回報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産:以買入/外放成本列示,按約定收益率逐日計提收益。
8.期貨以估值日期貨交易所的當日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匯率估值方法
若滬港通和深港通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的,將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估值日公佈的港幣對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估值。涉及其他貨幣的,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估值日提供了該幣種兌人民幣的匯率,則取該匯率,如未有提供,以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確定匯率。
10.場內期權以估值日交易所的結算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結算價為準。
11.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採用估值技術確認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照管理人和託管人共同認可的估值。
12.本系列産品所投資的資産管理産品以估值日公佈的産品單位凈值進行估值,估值日産品單位凈值未公佈的,以最近一個工作日産品單位凈值計算。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依法按最新規定計算。沒有相關規定的,由産品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確定計算方法。
1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規定不能客觀反映理財産品財産公允價值的,産品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在與託管人商議後,按最能反映理財産品財産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況,産品管理人或託管人若採用上述規定的方法為理財産品財産進行了估值,仍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
以上“理財産品估值”章節所列的投資品種不代表本理財産品的實際投資範圍,本産品實際可投資範圍以本産品説明書“投資對象”章節列示為準。
(四)暫停估值
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暫停本理財産品估值:
1.理財産品投資所涉及的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資産價值。
3.佔前一估值日資産凈值50%以上的資産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無報價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管理人為保障投資者的利益,經與託管人協商一致,理財産品應當暫停估值。
4.監管機構認定或管理人、託管人有合理理由認為將影響本理財産品估值的其他情形。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管理人和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産品資産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由此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按照過錯程度各自對該估值錯誤導致投資者遭受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本理財産品估值所用的價格來源出現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産品資産估值錯誤,管理人和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管理人和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當估值出現錯誤時,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投資者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八、風險揭示
本理財産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凈值型理財産品,根據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的有關規定,特向投資者提示如下:與銀行存款比較,本理財産品存在投資風險,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會因市場變動等原因而蒙受損失,投資者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本理財産品可能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本金及理財收益風險:本理財産品不保證本金及理財收益,理財産品收益來源於本理財産品項下投資組合的回報,容易受到企業信用狀況變化、市場利率變化、匯率變化、投資組合運作情況以及管理人投資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在最不利的情況下,投資者可能無法獲得理財産品投資收益,甚至損失全部理財本金,由此産生的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二)信用風險:如理財産品所投資的資産發行人、資産管理計劃管理人、信託受託人、債務人、擔保人(如有)等相關主體發生違約,可能導致無法按時支付本金及理財收益,進而導致本理財産品收益為零甚至本金遭受損失。
(三)市場風險:本理財産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凈值型理財産品,不排除因資産價格、利率、信用、匯率以及國家政策等的變動導致本理財産品凈值遭受損失的可能。
(四)流動性風險:本理財産品為開放式凈值型理財産品,投資者無權隨時終止本理財産品,只能在本産品説明書規定的開放日及開放時間內辦理申購與贖回。除本産品説明書規定情形以外,封閉期內管理人不受理投資者任何形式的提前贖回申請。以上情形均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流動性風險。
(五)投資風險:本理財産品的實際收益率取決於所投資金融工具的收益率,投資者應對此有充分的認識。除本産品説明書中明確規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示例或類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華夏理財/代銷機構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
(六)匯率風險:投資境外資産時,以非本幣計價的各類資産受匯率波動影響而引起本幣估值下的委託財産的價格波動的風險。若本理財産品的投資及收益幣種是人民幣,在以人民幣投資外匯計價資産時,除了投資資産本身的收益或損失外,匯率變化會帶來額外的損失或收益,從而對投資者收益産生影響;反之亦然。
(七)法律及政策風險:本理財産品是根據當前的相關法規和政策設計的。如國家宏觀政策以及市場相關法規政策發生變化,影響理財産品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可能影響本理財産品的投資運作和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損失。
(八)理財産品不成立風險:募集期結束,如理財産品募集總金額未達到發行規模下限;或者市場發生重大變化,華夏理財無法或者經其合理判斷難以按照本産品説明書向投資者提供本理財産品;或者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發生變化導致無法按照本産品説明書向投資者提供本理財産品,華夏理財有權宣佈本理財産品不成立。
(九)提前終止風險:如遇前述提前終止權條款中涉及的情形,華夏理財有權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投資者可能收益為零甚至損失理財本金。
(十)延期風險:對於有確定到期日的理財産品,如因與理財産品投資資産相關的資産管理計劃管理人、信託受託人、債務人、擔保人(如有)等主體發生違約,導致本理財産品不能按時償付理財本金及收益;或因市場成交量不足、資産限制贖回、暫停交易、缺乏意願交易對手等原因,管理人未能及時完成資産變現,則本理財産品期限將相應延長。
(十一)資訊傳遞風險:華夏理財按照本産品説明書有關資訊披露的約定,發佈理財産品資訊。投資者應根據本産品説明書有關資訊披露的約定及時查詢。如果投資者未及時查詢而未能及時了解理財産品資訊,並由此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因此産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另外,投資者預留在華夏理財/代銷機構的有效聯繫方式變更的,應及時通知華夏理財/代銷機構。因投資者未及時告知導致的資訊傳遞失敗的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十二)關聯關係風險:本理財産品的代銷機構與託管人可能為管理人的關聯方,華夏理財已履行了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必要程式。本理財産品可能涉及的關聯交易類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于管理人的主要股東或與管理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機構發行或承銷的證券,以及與關聯方之間開展的資金融通、存款、金融産品投資等,上述情形可能帶來交易定價不合理從而影響理財産品凈值。本理財産品的銷售機構可能包含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為管理人華夏理財的控股股東,二者存在關聯關係。如因存在關聯關係,導致銷售機構對本理財産品未能進行獨立、審慎判斷或放鬆準入管理,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潛在風險。
(十三)擬投資市場及資産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理財産品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證券流動性較好的交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同時,本理財産品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單個證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理財産品的流動性風險適中。本理財産品如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産,將嚴格執行監管有關限額管理、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要求,防範並控制集中度和期限錯配等風險。
但不排除在特定階段、特定市場環境下特定投資標的出現流動性較差的情況。因此,本理財産品投資于上述資産時,可能存在以下流動性風險:一是管理人建倉或調整組合時,可能由於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買進或賣出;二是為應對投資者的贖回,本理財産品被迫以不適當的價格賣出股票、債券或其他資産(此處所列投資品種不代表本産品的實際投資範圍,本産品實際可投資範圍以本産品説明書“投資對象”章節列示為準)。兩者均可能使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受到不利影響。
(十四)流動性應對措施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1.認(申)購風險應對措施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管理人將加強對本理財産品認(申)購環節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財産品投資者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認(申)購申請。當接受認(申)購申請對存量理財産品投資者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管理人將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認(申)購金額上限或理財産品單日凈認(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認(申)購申請、暫停理財産品認(申)購等措施對理財産品規模予以控制,切實保護存量理財産品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具體詳見産品説明書中“一、産品概述”及“五、認購、申購、贖回”。
當管理人採用認(申)購風險應對措施時,可能對投資者造成一定的潛在影響,包括但不限于不能認(申)購本理財産品、認(申)購交易全部或部分確認失敗等。
2.贖回風險應對措施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管理人可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綜合運用贖回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設置贖回上限、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理財産品估值、擺動定價,以及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應對措施。具體詳見本理財産品説明書“一、産品概述”及“五、認購、申購、贖回”。
當管理人實施贖回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時,可能對投資者造成一定的潛在影響,包括但不限于贖回交易全部或部分確認失敗、贖回款項延遲到賬、增加申贖成本或産生贖回費用等。
(十五)其他風險:由於自然災害、戰爭或國家政策變化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或非華夏理財原因發生的電腦系統故障、網路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導致理財産品所投資資産收益降低或損失,甚至影響理財産品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進而影響理財産品的投資收益和本金安全。
九、資訊披露
(一)理財産品運作資訊披露
1.華夏理財將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披露本理財産品資訊,披露事項包括理財産品成立、不成立、凈值、收益分配、到期、提前終止、調整等內容。
2.本理財産品已經在“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登記,投資者可依據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本理財産品資訊。
3.在理財産品不成立時,華夏理財將在原定成立日後2個工作日內發佈産品不成立公告。
4.本理財産品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華夏理財將發佈産品成立公告。
5.華夏理財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本理財産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成立不足90個工作日或者剩餘存續期不超過90個工作日的,可不編寫當期季報、半年和年度報告。在理財産品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中披露理財産品組合資産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
6.如華夏理財決定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將於提前終止日的前3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發佈相關公告。
7.産品到期/終止後5個工作日內,華夏理財將發佈産品到期/終止報告。
8.本理財産品將按“一、産品概述”“份額凈值公告日”約定披露産品凈值。
(二)理財産品臨時性資訊披露及重大事項公告
1.根據監管規定及業務需要,管理人可進行臨時資訊披露,涉及事項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託管人發生變更,理財産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或信貸資産受(收)益權,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以及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2.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如發生華夏理財認為可能影響産品正常運作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包括但不限于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投資的資産品質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其他可能對投資者權益産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時,華夏理財將在事項發生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3.管理人有權調整管理費(含固定管理費、超額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手續費等費用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並將於上述調整生效日的前3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予以公告;其中,對於華夏理財增加費用名目、提高收費標準等對投資者利益産生實質不利影響的情形,投資者如不接受,可按資訊披露中確定的方式和時限提前贖回本理財産品。
4.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理財産品的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或投資比例,並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予以公告。具體規則詳見“二、投資對象”。
5.在發生涉及理財産品認(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事項時,管理人將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發佈臨時公告。
6.在運用收取短期贖回費、擺動定價等措施後,管理人將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披露相關資訊。
7.在運用暫停認(申)購、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理財産品估值等措施後,管理人將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披露相關資訊,並説明運用相關措施的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
(三)管理人資訊披露的方式及披露渠道
管理人將通過華夏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官方網站(www.hxwm.com.cn)、華夏銀行官方網站、代銷機構(如有)資訊披露渠道等進行上述資訊的披露。投資者應持續通過上述渠道獲知有關資訊或主動致電華夏銀行全國統一投資者服務熱線(95577)查詢。
(四)投資者關於資訊披露的確認
投資者確認並同意管理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披露理財産品資訊。投資者應及時、主動通過上述資訊披露渠道瀏覽並閱讀理財産品資訊及公告。
十、特別提示
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如出於維持本産品正常運營的需要且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發生變化,華夏理財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單方修訂本産品説明書。華夏理財決定修訂産品説明書的,將提前3個工作日以在華夏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官方網站(www.hxwm.com.cn)、華夏銀行官方網站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資者。
本理財産品説明書與理財産品銷售/代理銷售協議書、理財産品投資協議書、理財産品風險揭示書和投資者權益須知共同組成投資者與華夏理財之間理財産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若投資者對本産品説明書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向華夏理財/代銷機構諮詢。
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産品前已閱讀本理財産品風險揭示內容,充分了解並知曉本理財産品的風險,自願承擔相應風險,並授權華夏理財根據本産品説明書約定投資。
十一、説明書籤署及生效
如客戶通過華夏理財/代銷機構網點的櫃面渠道購買本理財産品,本産品説明書經自然人客戶簽字/法人或其他組織客戶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並加蓋公章、成功繳納購買資金,並經華夏理財系統確認購買份額之日起生效。
如客戶通過華夏理財/代銷機構電子渠道購買本理財産品,本産品説明書自客戶通過電子渠道確認同意,完成購買資金劃付,並經華夏理財系統確認購買份額之日起生效。
投資者自然人(簽字或線上確認同意):
(或)法人或其他組織(蓋章或線上確認同意):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或線上確認同意):
管理人:華夏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