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非存款、産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興銀理財【添利】理財産品

産品説明書

 

 

 

 

理財産品管理人:興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日期2024】年【12】月

 


目錄

第一條  釋義

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

第三條  理財産品的認購

第四條  理財産品的申購與贖回

第五條  理財産品的投資

第六條  理財産品的資産

第七條  理財産品項下資産的估值

第八條  理財産品的利益分配

第九條  理財産品的費用與稅收

第十條  理財産品的終止與清算

第十一條  理財産品的資訊披露

第十二條  理財産品的風險揭示

 

 


一條  釋義

(一)在本産品投資協議書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確約定,下列用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參與主體用語 

1)管理人/産品管理人/理財産品管理人:指興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銀理財)。

2)託管人/産品託管人/理財産品託管人: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銀行)。興業銀行成立於1988年,于2005年開展資産託管業務,具備理財産品託管資格。託管人負責履行安全保管理財産品資金及其所投資的資産,辦理清算、交割事宜,與管理人對賬,監督理財産品投資運作等職責。 

3)★銷售機構:指具備理財産品銷售資格機構。按是否銷售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産品,銷售機構可分為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其中:直銷機構指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産品的理財公司,代銷機構指接受理財公司委託銷售發行理財産品的代理銷售機構。銷售機構在其渠道開展向投資者宣傳推介、銷售産品管理人依法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的活動。

“銷售”是指面向投資者開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1)以展示、介紹、比較單只或多只理財産品部分或全部特徵資訊並直接或間接提供認購、申購、贖回服務等方式宣傳推介理財産品;2)提供單只或多只理財産品投資建議;3)為投資者辦理理財産品認購、申購和贖回;4)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活動。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産品管理人屆時發佈的相關公告及相關《(代理)銷售協議書》中的約定。

4)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可以購買理財産品份額的自然人和法人。 

5)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于單只理財産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 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家庭金融凈資産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金融資産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

2)最近1年末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3)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6)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指供商業銀行及商業銀行理財公司進行理財産品電子化報告和資訊登記的電子資訊系統。

2. 法律文件用語 

1)理財産品銷售文件 :指産品管理人向投資者提供的,用於描述産品特徵,約定權利義務的文件。具體指《興銀理財【添利】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包括《投資協議書》、《産品説明書》、《(代理)銷售協議書》、《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權益須知》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上述文件共同構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經産品管理人委託,代理銷售機構可以編制《(代理)銷售協議書》、《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權益須知》。

2)《投資協議書》:指管理人統一編制的《興銀理財【添利】理財産品投資協議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3)《産品説明書》:指管理人統一編制的《興銀理財【添利】理財産品産品説明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4)《(代理)銷售協議書》:指管理人統一編制的《興銀理財【添利】理財産品(代理)銷售協議書》或代理銷售機構接受産品管理人委託自行編制的《興銀理財【添利】理財産品(代理)銷售協議書》(文件名稱以代理銷售機構實際編制為準),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5)《風險揭示書》:指管理人統一編制的《興銀理財【添利】理財産品風險揭示書》或代理銷售機構接受産品管理人委託自行編制的《興銀理財【添利】理財産品風險揭示書》(文件名稱以代理銷售機構實際編制為準),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6)《投資者權益須知》:指管理人統一編制的《興銀理財【添利】理財産品投資者權益須知》或代理銷售機構接受産品管理人委託自行編制《興銀理財【添利】理財産品投資者權益須知》(文件名稱以代理銷售機構實際編制為準),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3. 理財産品用語 

1)理財産品登記編碼:指本款理財産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對理財産品進行資訊登記後,由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發放的唯一性的理財産品編碼。投資者可依據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www.chinawealth.com.cn)查詢産品資訊。

2)理財産品代碼/産品代碼:指産品管理人在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中為理財産品設置的內部識別碼。

3)理財産品銷售代碼/銷售代碼指本款理財産品若設置不同産品份額類別,為在理財産品銷售管理過程中區分不同産品份額類別,管理人在同一理財産品代碼項下類份額類別設置的唯一性內部識別碼。

4)理財産品風險等級:理財産品風險等級為産品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經過審慎評估後確定的産品風險等級。若本産品通過代理銷售機構銷售的,理財産品評級以代理銷售機構最終披露的評級結果為準。産品管理人和代理銷售機構對理財産品的風險等級評估結果不一致時,代理銷售機構應採用對應較高風險的評級結果。

5)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指銷售機構對理財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價的過程。

6)適合投資者:指適合購買本産品的投資者類型。

7)理財産品份額:指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的單位數額。投資者基於其所持有的理財産品單位數額享有理財産品利益、承擔理財産品風險。理財産品份額四捨五入保留2位小數

8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理財資産凈值/産品資産凈值: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理財産品資産總值-理財産品負債總值。

理財産品資産總值是指理財産品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産的價值總和。

理財産品負債總值是指理財産品運作及融資時形成的負債價值總和,包括融資資金本息、應付各項費用(包括託管費、認購費、固定管理費、業績報酬、其他費用等)、應付稅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等。

9)理財産品份額凈值/理財份額凈值/産品份額凈值:指理財産品份額的單位凈值,即每1份理財産品份額以人民幣計價的價格。理財産品份額凈值=理財資産凈值/産品份額。投資者按該份額凈值進行理財産品申購、贖回和終止時分配。理財産品份額凈值四捨五入保留5位小數。

理財産品份額凈值可以展示為當前理財産品份額凈值和累計理財産品份額凈值。

當前理財産品份額凈值,指産品當前份額凈值。

累計理財産品份額凈值指産品當前份額凈值及産品成立到現在單位理財産品份額分紅之和

(注:若無特別説明,理財産品份額凈值通常指當前理財産品份額凈值)

10)理財産品估值:指計算評估理財産品資産和理財産品負債的價值,以確定理財産品份額凈值、每萬份理財産品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11)★業績比較基準:指管理人基於過往投資經驗及對産品存續期投資市場波動的預判而對本産品所設定的投資目標。業績比較基準不代表理財産品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産品實際收益,不作為産品收益的業績保證,投資須謹慎。

12)★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指管理人收取超額業績報酬的參照相關數值標準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不代表理財産品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産品實際收益,不作為産品收益的業績保證,投資須謹慎。

13)理財産品利益/理財利益:指投資者因持有理財産品份額,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取得或有權取得的理財産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財産品資産。

14)利益分配:指産品管理人向投資者進行理財産品利益分配。

15)期間分配:指在理財産品終止日(不含當日)前的理財産品利益分配。

16)終止分配:指在理財産品終止日當日及之後的理財産品利益分配。

17)認購:指投資者根據本協議約定在認購期/募集期內申請購買本産品理財産品份額的行為。 

18)申購:指理財産品成立後,投資者申請購買理財産品份額的行為。

首次申購,指未進行認購的投資者,在理財産品成立後申請購買理財産品份額的行為。投資者全額贖回不再持有理財産品份額後再次申購,視同首次申購處理。

追加申購,指已經完成認購或首次申購的投資者,在理財産品成立後申請購買理財産品份額的行為。

19)贖回:指理財産品成立後,投資者申請贖回理財産品份額的行為,即投資者申請將理財産品份額兌換為現金。

20)鉅額贖回:單個開放日中,本産品的産品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份額扣除申購總份額後的餘額,下同)之和達到上一日産品總份額的約定百分比,為鉅額贖回。

21)流動性受限資産:是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産,包括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距可贖回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資産管理産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産支援證券(票據),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其他流動性受限資産。

22)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産:包括可在交易所、銀行間市場正常交易的股票、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期貨及期權合約以及同業存單,7個工作日內到期或可支取的買入返售、銀行存款,7個工作日內能夠確認收到的各類應收款項等。

4. 期間與日期 

1)日指自然日

2)交易日:指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的共同正常開盤交易日。 

3)工作日:指國家法定工作日。 

4)成立日:指本産品開始運作的日期。

5)終止日:指本産品終止的日期。

6)估值日:指産品管理人對理財産品項下資産進行估值的日期。

7)分配基準日:指本産品管理人以該産品份額凈值計算並確定可供分配的投資期間理財利益的日期。

8)分配日:指産品管理人向投資者進行理財産品利益分配的日期。

9)募集期:指理財産品成立前,理財産品管理人接受理財産品認購的時間。

10)持有期:指自産品成立日/申購確認日起,投資者持有該産品份額的期間。

11)産品存續期:指自理財産品成立日起,至理財産品終止日的期間。

12)清算期:指自本理財産品終止日至投資者理財利益到賬日之間的期間。

5. 費用

1)認購費:投資者認購産品時需繳納的費用。

2)申購費:投資者申購産品時需繳納的費用。

3)贖回費:指投資者贖回産品時需繳納的費用。

4)銷售服務費:指因理財産品銷售行為産生的費用。

5)投資管理費:指因理財産品投資管理産生的費用。

6)産品託管費:指因理財産品進行託管産生的費用。

7)超額業績報酬:指産品管理人依照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約定規則收取的浮動性質的管理費用。

6. 其他 

1)元:指人民幣元。 

2)適用法律:指在理財銷售文件簽署日和履行過程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法律),包括中國任何立法機構、政府部門、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銀行間交易商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業協會依法頒布的,適用於本理財産品相關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委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則、通知、須知、業務指南、指引或操作規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補充。


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 

理財産品名稱

興銀理財添利天天利21號凈值型理財産品

産品銷售名稱

興銀添利天天利21號H】(適用【H】類份額)

産品登記編碼

Z7002023000391投資者可依據理財産品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www.chinawealth.com.cn查詢産品資訊。

産品代碼

9TTL0210】

★銷售代碼

9TTL021H(適用【H】類份額)

産品份額類別

1.本産品根據投資者購買理財産品的金額、投資者類型、銷售渠道等因素,對投資者所持有的理財産品份額設置不同的理財産品份額類別。

2.本産品設置不同的理財産品份額,每類理財産品份額以下內容將單獨設置:

1)銷售名稱

2)收費方式

3)銷售服務費

4)銷售代碼

5)銷售對象

6)銷售起點金額(認購、申購的起點金額)

7)投資者認購、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8)投資者持有本産品的最高限額、最低限額

9)分別計算和公告産品份額凈值

3.投資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認購的産品份額類別。

注:本産品説明書所列示産品份額類別僅為本産品項下某一類産品份額。其他類別的産品份額情況以産品管理人披露為準。

産品基本類型

公募、開放式、固定收益類、非保本浮動收益、凈值型

産品募集方式

公募

産品運作方式

開放式

産品投資性質

固定收益類

固定收益産品是指根據監管相關規定,投資于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産的比例不低於80%的産品

産品收益特徵

非保本浮動收益

本産品不保證本金且不保證收益。本産品的收益隨投資收益浮動,投資者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

産品管理人對本産品的本金並不提供保證,也不承諾任何固定收益。

理財幣種

人民幣

産品風險評級

本産品屬於【R1、 R2、 R3、 R4、 R5】理財産品

本評級為理財産品管理人內部評級,僅供參考。

若本産品通過代理銷售機構銷售的,理財産品評級代理銷售機構最終披露的評級結果為準。

銷售對象

本産品適合以下類型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一般機構客戶   金融同業客戶

銷售場景

本産品可在銷售機構線上渠道和線下渠道等場景進行銷售。

特別提示:當銷售機構銷售産品風險評級為R4以上的理財産品時,可在銷售機構的營業網點進行,也可依據銷售機構的政策在營業網點之外的其他場景進行(具體政策以銷售機構公佈執行的為準)。

銷售機構

□ 直銷適用

本産品由産品管理人銷售。

 代銷適用

本産品由代理銷售機構銷售

代理銷售機構合作業務情況産品管理人公告為準,具體代理銷售機構以《(代理)銷售協議書》為準

理財産品管理人

興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理財産品託管人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産品規模

1.本産品計劃初始募集規模為【50】億元,最小成立規模為【/】億元。

2.産品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對産品規模進行調整,産品最終規模以産品管理人實際募集/管理的額為準。

産品期限

無固定期限

認購期/募集期

1.本産品認購期/募集期為20236月1日】

2.投資者在認購期/募集期內認購理財産品後,理財資金將在成立日開始進行投資。

3.認購期/募集期內資金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計息,認購期/募集期內的利息不計入認購資金

投資冷靜期

本産品為公募理財産品,無投資冷靜期設置。

成立日

1.本産品的計劃成立日為20236月2日】(遇節假日順延)

2.産品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募集情況提前或延後産品成立日期,並相應調整其他産品要素將依約定進行公告。

封閉期

1.本産品封閉期為:/

2.封閉期內不接受申購或贖回申請。

申購/贖回安排

1.本産品在封閉期後,産品按以下規則設置開放期:

1)本産品成立後在封閉期之後的每個【工作日】為開放日,開放日開放投資者的申購與贖回;

2)産品管理人公告暫停開放的日期除外。

2.申購安排

1)申購的時間

本産品封閉期後的每個開放日開放申購。投資者可于開放日內提交申購申請,産品管理人公告暫停開放的日期除外。

2)申購的確認

申購申請日

申購日

申購確認日

申購確認方式

開放日內交易時間:0:00-【17:00】

申購申請日當日

申購日後的下一個開放日

産品管理人在申購確認日對投資者的申購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登記理財份額。

開放日內非交易時間:17:00-【24:00】

申購申請日後的下一個開放日

申購日後的下一個開放日

非開放日

申購申請日後的下一個開放日

申購日後的下一個開放日

3.贖回安排

1)贖回的時間

本産品封閉期每個開放日開放贖回投資者可于開放日內提交贖回申請,産品管理人公告暫停開放的日期除外

2)贖回的確認

贖回申請日

贖回

贖回確認日

贖回確認方式

開放日內交易時間:0:00-【17:00】

贖回申請日當日

贖回日後的下一個開放日

産品管理人在贖回確認日對贖回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登出理財份額。

開放日內非交易時間:17:00-【24:00】

贖回申請日後的下一個開放日

贖回日後的下一個開放日

開放

贖回申請日後的下一個開放日

贖回日後的下一個開放日

注:贖回款項于贖回日後【1】個開放日內支付給投資者

4.申購/贖回申請時間如遇非工作日,則産品管理人做相應調整。

★注:關於代理銷售機構的實際工作服務時段的提示

①為本産品辦理相關交易的實際工作服務時段,因代理銷售機構的不同可能存在差異(可能晚于銷售文件約定的起始時點開始或早于銷售文件約定的終止時點結束),投資者應當以代理銷售機構的展示為準。

②代理銷售機構的實際工作服務時段,最早不得早于銷售文件約定的起始時點、最晚不得晚于銷售文件約定的終止時點。

銷售起點金額遞增金額

每筆購買起點金額為【0.01】元;超出起點金額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數倍遞增。(適用【H】類份額)

關於代理銷售機構的實際銷售起點金額的提示

①本産品在代理銷售機構的實際銷售起點金額,因代理銷售機構的不同可能存在差異(可能高於銷售文件約定的銷售起點金額),應當代理銷售機構展示為準

②代理銷售機構的實際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銷售文件約定的銷售起點金額

★認購、申購與贖回的數量限制

(適用【H】類份額)

1.認購的數量限制

單一投資者認購上限為【/】。如需突破上限,請與産品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客戶經理聯繫。

2.申購的數量限制

1)單一投資者申購上限為【/】元。

2)産品存續期間,單一投資者最高持有份額上限為/】份,符合産品管理人流動性管理的穩定資金除外。

如需突破上限,請與産品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客戶經理聯繫。

3.贖回的數量限制

1)單一投資者贖回上限為【/】份。

2)投資者可全部或部分贖回其理財份額,但是部分贖回後單一投資者持有産品份額不得低於【0.01】份。受理財利益分配去尾規則的影響,投資者持有産品份額較低時可能無法取得利益。鉅額贖回情景發生時,投資者的可贖回份額需要根據鉅額贖回規則確定。

本産品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不得超過産品總份額50%。

1)投資者認購或申購確認後可能導致其持有份額超過産品總份額50%的,管理人有權拒絕或暫停認購、申購。

2)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該比例限制的,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再接受該投資者對本産品的認購、申購申請。

鉅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中,本産品的累計産品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份額扣除申購總份額後的餘額,下同)之和達到上一日産品總份額的10%,為鉅額贖回。

理財産品份額發售面值

1.00

理財産品份額凈值

1.理財産品份額凈值為提取理財産品費用後的理財産品份額凈值,投資者按該理財産品份額凈值進行贖回和提前終止分配。

2.本産品採用1.00元固定理財産品份額凈值交易方式,自産品成立日起每日將實現的産品凈收益以分紅形式(或凈損失)分配給理財産品投資者,並將該部分收益以份額形式按日結轉到投資者理財賬戶,參與下一日産品收益分配,使理財産品份額凈值始終保持1.00元。

每萬份理財産品已實現收益

1.每萬份理財産品已實現收益當日理財産品份額已實現收益÷當日理財産品份額×10000

2.每萬份理財産品已實現收益是每萬份理財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精確至小數點後第4位,小數點後第5位按去尾原則處理。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本産品最近七日(含節假日)收益率所折算的産品年化收益率。産品成立不滿七日時以實際日收益率折算年收益率。

7日年化收益率%){[7 i=1 (1+Ri÷10000)]365/7 - 1} ×100%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理財産品已實現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採用四捨五入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後第3位。

業績比較基準

1.業績比較基準的説明:本産品主要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根據貨幣市場工具當前以及未來一段時期的收益率水準預測,設定業績比較基準

2.業績比較基準的設定:管理人對本産品設定業績比較基準:人民銀行7天通知存款利率(適用【H】類份額)

3.業績比較基準的提示:

1)業績比較基準不代表理財産品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産品實際收益,不作為産品收益的業績保證,投資須謹慎。

2)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科學客觀的業績比較基準適用於本産品時,經産品管理人和産品託管人協商一致後,本産品可以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業績報酬計提基準

本産品不設置業績報酬計提基準。

理財産品費用

(適用【H】類份額)

1.認購費:0】。

2.申購費:0】

3.贖回費:0】。

4.強制贖回費

1)當産品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低於5%且偏離度為負時,産品管理人有權對當日單個投資者申請贖回份額超過産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並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産品財産。

2)産品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産品總份額50%的,當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該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低於10%且偏離度為負時,産品管理人有權對投資者超過産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

5.銷售服務費:年化費率0.30%】

6.投資管理費:年化費率0.30%

7.産品託管費:年化費率0.03%

8.超額業績報酬:本産品不收取超額業績報酬

9.産品管理人保留變更上述理財産品收取費率標準的權利

稅收

本理財産品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理財産品份額的轉讓

理財産品份額的轉讓將依照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及銷售機構的業務政策執行。

理財産品份額的質押

理財産品份額的質押將依照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及銷售機構的業務政策執行。

 


三條  理財産品的認購

(一)理財産品的認購

1.認購的時間

本産品認購期/募集期詳見《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産品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募集情況提前或延後産品成立日期,並相應調整其他産品要素,將依約定進行公告。

2.認購的方式

産品成立之前投資者可通過銷售機構銷售渠道認購

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線下渠道認購的,應簽署有關理財産品銷售文件。

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線上渠道認購的,應根據銷售機構線上渠道的具體要求執行。

3.認購的確認

認購期/募集期

認購確認方式

認購確認日

募集期開始日至募集期終止日

産品管理人在産品成立日對投資者的認購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登記理財份額。

産品成立日

認購期/募集期內産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資者提交的認購申請。提交認購申請並不代表認購成功,産品管理人將在認購確認日確認投資者是否認購成功。認購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投資者可以在認購確認日系統完成處理後,查詢産品份額。

4.認購的價格

本産品的認購價格為每份理財份額人民幣1.00元。

5.認購的費用

詳見《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

6.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産品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凈認購金額。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1.00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産生的收益或損失由理財産品承擔。

7.認購的起點和追加金額

詳見《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

8.認購的數量限制

詳見《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

9.募集期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

投資者認購資金在産品認購期內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但在産品認購期所産生的利息不作為理財資金進入理財運作,不計算理財利益

(二)認購的原則

1.金額認購原則,即認購以金額申請。

2.認購申請可以在對應認購期截止前撤銷,最終申確認情況以投資者在銷售機構線下渠道或線上渠道確認的結果為準。

(三)拒絕或暫停認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産品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認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理財産品無法正常運作。

2.産品管理人和産品託管人的技術保障等異常情況導致理財銷售系統或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作。

3.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認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者。在暫停認購的情況消除時,産品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認購業務的辦理。

(四)日期遇非工作日的調整

前述日期(包括但不限于認購期及認購確認日等)如遇非工作日則産品管理人可做相應調整。産品管理人對上述日期保留變更的權利,調整後的日期以産品管理人發佈的公告中所載明的日期為準。

(五)投資者持有理財份額的限額和理財産品總規模限額

産品管理人有權決定理財份額持有人持有本産品的最高限額、最低限額和本産品的總規模限額。

 


第四條  理財産品的申購與贖回

 

(一)理財産品的申購

1.申購的時間

本産品設置開放期,具體的申購時間以《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為準。投資者可于開放日內申購,産品管理人公告暫停開放的日期除外

2.申購的方式

投資者可通過銷售機構的銷售渠道申購。不同銷售機構的銷售渠道,申購確認時效可能存在差異

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線下渠道申購的,應簽署有關理財産品銷售文件。

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線上渠道申購的,應根據銷售機構線上渠道的具體要求執行。

3.申購的確認

詳見《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

開放日內産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資者提交的申購申請。投資者在開放日交易時間內提交申購申請的,産品管理人在當天受理該申購申請。客戶在非交易時間內提交申購申請的,産品管理人視同下一個開放日的交易時間內受理該申購申請。提交申購申請並不代表申購成功,産品管理人將在申購確認日確認投資者是否申購成功。申購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投資者可以在申購確認日系統完成處理後,查詢産品份額。

4.申購的價格

本産品的申購價格為每份理財份額人民幣1.00元。

5.申購的費用

詳見《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

6.申購份額計算

本産品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1.00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産生的收益或損失由理財産品承擔。

7.申購的起點和追加金額

詳見《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

8.申購的數量限制

詳見《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

(二)理財産品的贖回

1.贖回的時間

本産品設置開放期,具體的贖回時間以《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為準。投資者可于開放日內贖回,産品管理人公告暫停開放的日期除外

2.贖回的方式

投資者可通過銷售機構的銷售渠道贖回不同銷售機構的銷售渠道,贖回確認時效可能存在差異

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線下渠道贖回的,應簽署有關理財産品銷售文件

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線上渠道贖回的,應根據銷售機構線上渠道的具體要求執行。

3.贖回的確認

詳見《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

開放日內産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資者提交的贖回申請。投資者在開放日交易時間內提交贖回申請的,在當天受理該贖回申請。投資者在非交易時間內提交贖回申請的,視同下一個開放日的交易時間內受理該贖回申請。提交贖回申請並不代表贖回成功,産品管理人將在贖回確認日確認投資者是否贖回成功。贖回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

4.贖回的價格

本産品的贖回價格為每份理財份額人民幣1.00元。

5.贖回的費用

詳見《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

6.贖回金額計算

本産品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1.00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産生的收益或損失由理財産品承擔。

7.贖回的數量限制

詳見《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2.申購和贖回採用“確定價原則,即本産品申購申請和贖回申請提交時,適用的産品份額凈值都是人民幣1.00

3.申購、贖回申請可以在對應開放日【17:00】截止前撤銷最終申確認情況以投資者在銷售機構線下渠道或線上渠道確認的結果為準。

(五)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産品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理財産品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暫停理財資産估值情況時,産品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産品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理財資産凈值。

4.本産品出現當日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持有人的權益,産品管理人可暫停本産品的申購。

5.産品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理財份額持有人權益時。

6.理財産品規模過大,産品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理財業績産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理財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形。

7.産品管理人和産品託管人的技術保障等異常情況導致理財銷售系統或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作。

8.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者。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産品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六)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産品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産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暫停理財資産估值情況時,産品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産品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理財資産凈值。

4.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出現異常市場情況,管理人無法開展産品的流動性管理

5.本産品出現當日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持有人的權益,産品管理人可暫停本産品的贖回。

6.發生單個投資者在贖回日申請贖回的理財産品份額超過限額的。

7.發生鉅額贖回。

8.産品管理人和産品託管人的技術保障等異常情況導致理財銷售系統或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作。

9.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系統故障或其他非産品管理人及産品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了産品運作流程。

10.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的相應贖回款項將會在不超過20個工作日內支付投資者在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況消除時,産品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或支付業務贖回款項的辦理。

(七)鉅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鉅額贖回的認定

詳見《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

2.鉅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鉅額贖回時,産品管理人有權決定:(1)申購申請不得撤銷;(2)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凈贖回申請,但投資者可于下一開放日重新進行贖回申請;(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如産品管理人認為有必要,針對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的相應贖回款項將會在不超過20個工作日內支付投資者4)理財産品連續兩個開放日(含)發生因鉅額贖回導致拒絕贖回情況的,産品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投資者根據産品管理人披露的開放日可重新進行申購和贖回;5)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措施。

3.鉅額贖回的公告

在發生鉅額贖回産品管理人暫停接受投資者贖回申請時,産品管理人將依約定發佈相關公告資訊。

(八)日期遇非工作日的調整

前述日期(包括但不限于申購日、申購確認日、贖回日以及贖回確認日等)如遇非工作日則産品管理人可做相應調整。産品管理人對上述日期保留變更的權利,調整後的日期以産品管理人發佈的公告中所載明的日期為準。

(九)投資者持有理財份額的限額和理財産品總規模限額

産品管理人有權決定理財份額持有人持有本産品的最高限額、最低限額和本産品的總規模限額。


五條  理財産品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産品為固定收益類産品,在保持理財資産的低風險和高流動性的前提下,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範圍和比例

1.投資範圍

本産品主要投資範圍包括但不限于(實際可投資範圍根據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進行調整)

1)現金;

2)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

3)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産支援證券;

4)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本産品可直接或通過依法設立的資産管理産品(包括信託公司、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産管理機構、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等)以及其他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投資渠道和方式投資于上述資産。

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則及本説明書約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前提下,投資者同意本産品可能投資産品管理人/託管人及其關聯方發行、承銷、管理的符合本産品投資範圍規定的資産,本産品可能與産品管理人/託管人及其關聯方、産品管理人/託管人及其關聯方管理的投資組合之間互為交易對手或從事其他類型的關聯交易。

2.投資組合比例

本産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産的比例不低於産品總資産的80%

3.本産品存續期間,産品管理人依約定公告理財投資對象與投資比例。

4.如果法律法規對本説明書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特別提示:

1)産品管理人應當自産品成立日起【3】個月內使産品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本協議的有關約定,上述期間本産品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本協議約定産品管理人將本著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在規定的範圍內運用理財資金進行投資。

2)金融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理財産品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理財産品收益産生重大影響的,産品管理人依約定及時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3)産品管理人應當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或投資比例,並進行相應公告。超出前述約定投資比例的,除高風險類型的理財産品超出比例範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産外,投資者有權不接受變更,並通過贖回退出本産品。

4)産品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及其他相關約定,誠實信用、謹慎勤勉地實施投資管理行為,以專業技能管理理財産品資産,依法維護理財産品全體投資者的利益。産品管理人不對本産品的收益情況作出承諾或保證,亦不會承諾或保證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産品管理人按照本協議及其他相關文件的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由此所産生的損失,産品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三)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1)本産品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後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産支援證券;

5)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産品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産支援證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産品資産凈值的10%,投資于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的除外。

3)本産品投資于所有主體信用評級低於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産品資産凈值的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産品資産凈值的2%。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産支援證券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4)本産品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産品資産凈值的30%,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除外;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為AAA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

5)本産品管理人全部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和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産的10%。

6)本産品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於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産品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准,事先告知託管人,並作為重大事項履行資訊披露程式。

7)本産品直接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産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産品資産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財産品規模變動等因素導致理財産品不符合本款規定比例限制的,該理財産品不得主動新增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産。

8)開放式公募理財産品定期開放週期不低於90天的,在開放日及開放日前7個工作日內持有不低於該産品資産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其他開放式公募理財産品均應當持續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9)本産品每日確認且需當日支付的凈贖回申請不超過前一工作日産品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産的可變現價值,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開放日前一工作日內,本 産品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産的可變現價值應當不低於該産品資産凈值的10%。

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各項比例限制的,産品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銀保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産品持有足夠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産,投資組合符合以下要求:

1)本産品持有不低於産品資産凈值5%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

2)本産品持有不低於産品資産凈值10%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産品投資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債券買入返售、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以及資産支援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者交易的債券等由於法律法規、合同或者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流動性受限資産,合計不得超過産品資産凈值的10%;

4)本産品的杠桿水準不得超過120%,發生鉅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第(2)(4)項比例限制的,産品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第(3)項比例限制的,産品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産的投資。

3.産品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限不得超過240天。

4.産品管理人對産品的投資者集中度實施嚴格的監控與管理,並根據投資者集中度情況對投資組合實施調整:

1)當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産品總份額的5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限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30%;

2)當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産品總份額的2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限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該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20%。

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第(1)(2)項比例限制的,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銀保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其他投資限制:

1)不得直接投資于信貸資産,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興業銀行信貸資産,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産品管理人發行的理財産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興業銀行發行的次級檔信貸資産支援證券。

2)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産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不良資産、不良資産支援證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18年第6號)第三十五條所列示資産之外,由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設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産品或管理的資産,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興業銀行信貸資産受(收)益權,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産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不良資産受(收)益權。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規定禁止或限制理財産品投資的情形。

6.如果法律法規對本協議約定的投資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投資策略

本産品根據對短期利率變動的預測,採用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控制下的主動性投資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過對短期金融工具的積極投資,在控制風險和保證流動性的基礎上,力爭獲得穩定的當期收益。

(五)業績比較基準

■ 産品管理人設置業績比較基準

1.産品管理人設置業績比較基準進行公告,具體以當期《産品説明書》 “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為準。

2.業績比較基準不代表理財産品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産品實際收益,不作為産品收益的業績保證,投資須謹慎。

3.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科學客觀的業績比較基準適用於本産品時,經産品管理人和産品託管人協商一致後,本産品可以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 産品管理人不設置業績比較基準

(六)業績報酬計提基準

□ 産品管理人設置業績報酬計提基準。

1.産品管理人設置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並進行公告,具體以當期《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為準。

2.★業績報酬計提基準僅作為管理人收取超額業績報酬的參照,不代表理財産品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産品實際收益,不作為産品收益的業績保證,投資須謹慎。

3.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科學客觀的業績報酬計提基準適用於本産品時,經産品管理人和産品託管人協商一致後,本産品可以變更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並及時公告。

■ 産品管理人不設置業績報酬計提基準

 


六條  理財産品的資産

(一)理財産品的資産的保管和處分

1.本理財産品的資産獨立於産品管理人和産品託管人的財産,並由産品託管人保管。

2.産品管理人和産品託管人以其自有的財産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産品財産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規定的處分外,理財産品的資産不得被處分。

3.産品管理人和産品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等原因進行清算的,理財産品的資産不屬於其清算財産。産品管理人管理運作理財財産所産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産産生的債務相互抵銷;産品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産品的理財財産所産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二)理財産品的有關賬戶

1.産品管理人和産品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産品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

2.開立的理財專用賬戶與産品管理人和産品託管人自有的財産賬戶以及其他理財産品的有關賬戶相獨立。


七條  理財産品項下資産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理財資産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理財資産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産品存續期間,管理人每日進行估值。

(三)估值對象

本産品所擁有的各類證券、資産管理産品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産及負債。

(四)估值方法

1.標準化債權類資産估值

債券類資産採用攤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存續期內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2. 貨幣市場基金估值

本産品投資的貨幣市場基金,按基金公司公佈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萬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 其他資産管理産品的估值

其他資産管理産品,指理財産品投資的除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其他資産管理産品,主要包括: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産管理機構、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其他資産管理産品以估值日資産管理人提供的單位凈值進行估值,估值日産品單位凈值未提供的,可參考最近可獲取的凈值確定公允價值。

4.存款、拆借、回購等貨幣市場工具的估值

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5.為了避免採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理財資産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理財資産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理財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産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産品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採用估值技術,對理財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資産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資産凈值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管理人將暫停接受認/申購並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管理人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管理人應當採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採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並終止産品合同進行財産清算等措施。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産品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産品託管人商定後,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因素基礎上,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估值方法的調整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五)估值程式

1.每萬份理財産品已實現收益是每萬份理財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精確至小數點後第4位,小數點後第5位按去尾原則處理。本産品的收益分配按日結轉份額,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産收益率,精確到百分號內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産品管理人對理財資産估值後,將理財産品份額凈值、每萬份理財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結果發送産品託管人,經産品託管人復核無誤後,由産品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佈。

3. 如産品管理人或産品託管人發現理財估值違反本説明書約定的估值方法、程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理財份額持有人權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六)估值主體

理財會計責任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理財資産凈值計算和理財會計核算的義務由産品管理人承擔。本産品的理財會計責任方由産品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産品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産品管理人對理財資産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佈。

(七)★暫停估值

當發生以下情況時,産品管理人可暫停估值。估值條件恢復時,將按規定完成估值工作:

1.理財産品投資涉及的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理財産品管理人、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資産價值時;

3.開放式理財産品在前一估值日內理財産品資産凈值50%以上的資産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無報價,且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

4.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條  理財産品的利益分配

(一)理財利益的分配類型

1. 依據分配時點,理財利益的分配可分為“期間分配”與“終止分配”。

2. 依據分配方式,理財利益的分配可分為“現金分配”與“非現金分配”。

(二)理財利益的分配原則

1.本産品利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每一産品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産品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産品根據每日理財收益情況,以每萬份理財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並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投資者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

4)産品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於零時,為投資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於零時,當日投資不記收益

5)本産品每日進行收益計算並分配時,産品管理人根據每日理財收益情況,以每萬份理財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並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支付方式只採用紅利再投資即紅利轉産品份額方式,收益按日結轉份額,投資可通過贖回理財産品份額獲得現金收益;在當日收益支付時,若當日凈收益大於零時,則增加投資者産品份額;若當日凈收益等於零時,則保持投資者産品份額不變;産品管理人將採取必要措施儘量避免産品凈收益小于零,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時,縮減投資産品份額

6)申購的理財産品份額自申購確認之日起,享有産品的收益分配權益;贖回的理財産品份額自贖回確認之日起,不享有産品的收益分配權益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約定以及對份額持有人權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産品管理人可調整本産品利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理財利益的分配方案

1.分配方案要點:

1)本産品的分配時點僅採取“期間分配”。

2)本産品的分配方式採取“現金分配”和“非現金分配”。

2.具體理財利益分配方案由産品管理人擬定,並由産品託管人復核後確定。

3.産品管理人有權視理財産品收益情況進行主動分配,相應分配基準日、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及時披露。

(四)理財利益的分配

1.本産品每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每萬份理財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每萬份理財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該收益僅供客戶購買時決策參考,並不代表該理財産品未來的表現,也不構成産品管理人對本産品收益的任何承諾或保證。

本産品每日例行對當天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如遇節假日順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結轉不再另行公告。

2.如發生需要延期分配的特殊情況,産品管理人將對延期分配的情況進行公告。


九條  理財産品的費用與稅收

(一)理財産品的費用

1.理財産品費用的種類

1)理財産品的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

2)理財産品的銷售服務費

3)理財産品的投資管理費及超額業績報酬;

4)理財産品的産品託管費;

5)理財産品的證券交易費用;

6)理財産品驗資費、審計費、律師費、資訊披露費、清算費、執行費用等相關費用;

7)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2.理財産品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理財産品的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

1)認購費:費率具體數值以《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為準

2)申購費:費率具體數值以《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為準

3)贖回費:費率具體數值以《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為準

4)強制贖回費用費率具體數值以《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為準

2)理財産品的銷售服務費

本産品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理財資産凈值與銷售服務費每日費率每日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銷售服務費年費率÷365

H為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的理財資産凈值

銷售服務費依照上述約定,從理財財産中支付。費率具體數值以《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為準。

3)理財産品的投資管理費

本産品的投資管理費按前一日理財資産凈值與投資管理費每日費率每日計提。投資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投資管理費年費率÷365

H為每日應計提的産品投資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理財資産凈值

投資管理費依照上述約定,從理財財産中支付。費率具體數值以《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為準

4)超額業績報酬

本産品不收取超額業績報酬。

5)理財産品産品託管費

本産品的産品託管費按前一日理財資産凈值與産品託管費每日費率每日計提。産品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産品託管費年費率÷365

H為每日應計提的産品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理財資産凈值

産品託管費依照上述約定,從理財財産中支付。費率具體數值以《産品説明書》“第二條 理財産品基本情況”為準。

6上述理財産品的證券交易費用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從理財財産中支付。

7)上述理財産品驗資費、審計費、律師費、資訊披露費、清算費、執行費用等相關費用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從理財財産中支付。産品管理人因處理上述事務而先行墊付上述費用的,管理人有權從理財産品資産中優先受償。

3.理財産品費用的調整

1)發生鉅額贖回時,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産品管理人有權對贖回日至贖回確認日之間的各項費用進行減免。

2)産品管理人有權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對理財産品費用的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等進行調整。産品管理人對費用的調整將依約定進行公告。

(二)理財産品的稅收

本産品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除法律法規特別要求外,投資者應繳納的稅收由投資者負責,産品管理人不承擔代扣代繳或納稅的義務。理財産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由理財産品承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該等稅款直接從理財産品賬戶中扣付,由産品管理人進行申報和繳納。


第十條  理財産品的終止與清算

(一)理財産品的終止

1.★提前終止

在理財産品投資運作期間內,投資者無權要求提前終止該理財産品。在理財産品投資運作期間內,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産品管理人有權部分或全部提前終止本産品:

1)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理財産品無法繼續運作。

2)遇有市場出現劇烈波動、異常風險事件等情形導致理財産品收益出現大幅波動或嚴重影響理財産品的資産安全。

3)因投資者理財資金被有權機關扣劃等原因導致理財産品剩餘資産無法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所投資市場要求或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約定,或者繼續存續無法實現投資目標。

4)因相關投資管理機構解散、破産、撤銷、被取消業務資格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相應職責導致産品無法繼續運作。

5)相關投資管理機構或運用理財資金的第三方主體實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等相關文件約定的行為導致理財産品被動提前終止。

6)因法律法規變化或國家金融政策調整、緊急措施出臺影響産品繼續正常運作。

7)所投資資産部分或全部提前償付。

8)提前終止産品比維持産品運作更有利於保護産品持有人的權益。

9)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2.★延期終止

出現以下情況,産品管理人有權延長本理財産品的終止日: 

1)因市場成交量不足、資産限制贖回、暫停交易、缺乏意願交易對手等原因,導致産品項下對應的投資標的無法及時變現; 

2)因資金在途等原因,導致未能及時收回資金;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産品管理人接受贖回申請後無法分配; 

4)其他産品管理人認為需要延期終止的情形。 

産品管理人決定延期終止的,應依據約定進行公告。 

(二)理財産品的清算

1.理財産品到期日為理財産品終止日(含提前終止)。産品到期後,理財産品終止運作,進入清算期,清算期不計算投資收益。理財資産清算後扣除理財相關費用、繳納所欠稅款並清償理財産品負債後,理財利益按投資者持有的理財産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清算期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清算期超過【5】個工作日的,將依約定進行公告 

2.産品管理人決定部分提前終止理財産品的,按以下約定處理:

1)部分提前終止的比例:理財産品將按比例(已變現資産/理財産品凈資産)部分提前終止,同時根據産品最新的理財産品份額凈值和份額計算並支付投資者相應的理財利益,投資者所持有的理財份額則按比例登出。

2)部分提前終止的利益分配:産品管理人將依照協議約定公佈部分提前終止日並指定利益分配日(一般為部分提前終止日之後的【5】個工作日以內)。産品管理人應將理財利益於指定的利益分配(遇節假日順延)向投資者分配。

理財産品部分提前終止日(含當日)至理財利益實際到賬日之間,理財資金不計算收益

3.理財産品到期日産品管理人按照《産品説明書》“第十條 理財産品的終止與清算”中延期終止的事項延長本理財産品終止日的,産品管理人應在原産品到期日後【5】個工作日內將已變現資産按投資者持有理財産品份額比例分配。理財産品終止日相應順延至理財産品全部變現之日。待全部資産變現後,産品管理人依照清算條款分配理財利益至投資者賬戶。

此外,在投資者與管理人另行協商一致延期終止本産品的情況下,相應延期期間理財産品的投資運作,費用等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十一條  理財産品的資訊披露

(一)資訊披露的原則

産品管理人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原則進行資訊披露

(二)資訊披露的渠道

1.産品管理人將以興業銀行或銷售機構的資訊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興業銀行或銷售機構的營業網點、門戶網站、電子銷售渠道等)作為本理財産品的資訊披露渠道。本理財産品認購期和存續期間,産品管理人將通過興業銀行或銷售機構的資訊披露渠道開展理財産品的資訊披露工作。請投資者及時關注。

2.★産品管理人通過興業銀行或銷售機構的資訊披露渠道發佈理財産品有關資訊,即視為已適當履行其資訊披露義務。如産品管理人認為需要直接聯繫投資者的,將依據本説明書投資者資訊中投資者預留的資訊進行通知。因投資者原因而導致該等通知失敗的,産品管理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3.投資者應定期通過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獲知有關理財産品相關資訊。以上相關資訊自披露之日即視為已送達投資者,也視為産品管理人已適當披露理財産品相關資訊。投資者承諾將及時接收、瀏覽和閱讀該等資訊。如投資者對本産品的運作狀況有任何疑問,可向産品管理人或銷售機構進行諮詢。

4.在保障投資者知情權的前提下,産品管理人保留變更資訊披露渠道的權利。

(三)資訊披露的內容

理財産品資訊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産品成立、産品終止、募集資訊、産品份額凈值、暫停申購或贖回、投資對象和比例、産品組合資産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杠桿水準、利益分配、託管安排、投資賬戶資訊、主要投資風險、估值方法變更、收費標準變更、每萬份理財産品份額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10名投資者類別持有份額及佔總份額比例等資訊。

(四)資訊披露的頻率和時間

1.産品成立公告

本産品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産品管理人將發佈産品成立公告。

2.重大事項公告

在發生可能對理財産品投資者或者理財産品收益産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後2個工作日內發佈重大事項公告。

3.定期報告

定期報告分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定期報告。産品成立超過90日後且剩餘存續期超過90日以上,産品管理人應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披露産品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産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餘存續期不超過90日的,可以不編制産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産品存續期間如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産品份額達到或者超過産品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管理人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持有份額及佔比、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産品風險等資訊,銀保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到期公告

如果産品管理人主動提前終止本産品,産品管理人將提前2個工作日進行公告。本産品終止後5個工作日內,産品管理人發佈産品到期公告。

5.開放日/估值日公告

産品管理人在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每萬份理財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6.臨時公告

1)★産品管理人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投資比例、估值方法、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業績比較基準(如有)、業績報酬計提基準(如有)等保留變更的權利,如發生變更,調整後的要素以産品管理人發佈的變更公告中所載明的內容為準。産品管理人將提前2個工作日發佈變更公告

2)在發生産品管理人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認購/申購申請、暫停接受投資者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鉅額贖回、暫停理財産品估值情形時,産品管理人3個交易內告知投資者,並説明運用相關措施的原因和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在發生涉及産品認購、申購或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事項時,管理人將發佈臨時公告。

3)理財産品清算期超過5個工作日的,産品管理人應當在理財産品終止前,根據與投資者的約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財産品投資者進行披露。

4)★在本産品存續期內,如因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發生變化,或是出於維護本産品正常運營的需要,在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前提下,産品管理人有權對理財産品銷售文件進行修訂,並提前2個工作日進行公告

5)其他臨時性公告

除前述事項外,如出現其他突發事件,需在事件發生後及時進行披露。

★在本産品存續期內,當管理人對理財産品進行相應變更(包括調整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投資比例或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等)時,若構成對投資者利益産生實質性不利影響或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大變更的,投資者有權不接受變更,並可按照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約定的方式退出(若為封閉式理財産品的,在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的前提下,可由管理人另行決定投資者的退出方式)。若投資者未選擇退出本産品的,則視為已理解並接受管理人的相應變更。

 


第十二條  理財産品的風險揭示

(一)投資者投資本産品可能面臨的特定風險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擬投資市場和資産的風險:

1)投資債權類資産的風險

1)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的風險

本産品投資債券、資産支援證券等債權類資産時可能面臨以下風險:國家政策、經濟週期、利率、匯率等因素可能發生的變化導致的市場風險;債券發行人的經營狀況、信用品質降低等可能發生的變化導致的信用風險;可能因市場成交量不足、缺乏交易對手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注:以上特定風險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投資本産品可能面臨的全部風險和可能導致投資者投資本金及收益損失的所有因素。

(二)投資者投資本産品可能面臨的一般風險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風險:理財産品投資運作過程中,理財産品管理人將根據《産品説明書》的約定投資于相關金融工具或資産,如果相關投資的債務人、交易對手等發生違約,信用狀況惡化等,投資者將面臨投資損失的風險。

2.利率風險: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如果市場利率發生變化,並導致本産品所投資産的收益大幅下跌,則可能造成投資者遭受損失;如果物價指數上升,理財産品的凈值收益水準低於通貨膨脹率,造成投資者投資理財産品遭受損失的風險。

3.市場風險: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宏觀政策面、利率、匯率變動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本産品資産面臨潛在的風險。市場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資風險、債券投資風險、商品投資風險以及衍生品投資風險等。

4.流動性風險:若本理財産品為開放式産品的,管理人按本説明書約定接受投資者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在理財産品面臨流動性風險時,管理人將根據本説明書約定的方式採用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投資者可能面臨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風險。在特定階段、特定市場環境下,因市場成交量不足、資産限制贖回、暫停交易、缺乏意願交易對手等原因,出現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差的情況下時,可能導致本産品的投資組合存在無法及時變現及其他流動性風險。

5.法律與政策風險:國家監管政策、貨幣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産業政策、宏觀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與變化將會影響本産品的設立、投資及管理等的正常運作,甚至導致本産品發生損失。

6.延期分配風險:指因市場內部和外部的原因導致理財基礎資産不能及時變現而造成理財産品不能按時分配,理財期限將相應延長,從而導致本産品部分資金的延期分配。

7.早償風險:如遇國家金融政策重大調整影響産品正常運作時、本産品的投資資産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終止、或者司法機關要求、或發生其他産品管理人認為需要提前終止本産品等情況,産品管理人有權部分或全部提前終止本産品,投資者將面臨再投資機會風險。

8. ★資訊傳遞風險:投資者需要通過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了解産品相關資訊公告。具體公告方式以理財産品合同所載明的公告方式為準。投資者應根據本産品説明書所載明的公告方式及時查詢本理財産品的相關資訊。如果投資者未及時查詢,或由於通訊故障、系統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響使得投資者無法及時了解産品資訊,由此而産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如投資者預留的有效聯繫方式變更但未及時告知産品管理人的,致使在需要聯繫投資者時無法及時聯繫並可能會由此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由此而産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9.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風險:因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財産品面臨損失的風險。

10.管理人風險:理財産品管理人或理財投資資産相關服務機構受經驗、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體處理事務不當等,可能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 

11.理財産品不成立風險:如自本産品開始募集至認購期結束認購總金額未達到産品最小成立規模(如有約定),或融資人取消融資計劃,或市場發生劇烈波動,或不可抗力,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等原因,經産品管理人謹慎合理判斷難以按照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有關規定向投資者提供本産品,産品管理人有權宣佈本産品不成立並及時返還投資者資金,投資者將承擔投資本産品不成立的風險。

12.操作風險:由於産品管理人的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式、員工和資訊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

13.估值波動風險:本理財産品可能投資符合監管要求的資産管理産品(包括但不限于信託計劃、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資産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産管理計劃、期貨資産管理計劃、保險資産管理計劃等),前述資産管理産品的管理人可能收取業績報酬,當前述資産管理産品計提業績報酬時,本理財産品的每萬份理財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存在下跌的風險。

14.估值差錯風險:理財投資基礎資産時涉及對資産估值不準確、及時的,理財産品管理人及産品託管人對理財産品費用計提出現錯誤,將導致本産品估值差錯,可能影響理財産品每萬份理財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5.★代銷風險:本理財産品若通過非産品管理人自有渠道進行銷售的屬於代理銷售,認購/申購時投資者購買理財産品的資金由代理銷售機構從投資者清算賬戶扣收並劃付管理人,贖回理財産品份額時相應款項由管理人按約定劃付至代理銷售機構,並由代理銷售機構向投資者支付投資者應得理財利益。不同代理銷售機構的銷售渠道,其申購/贖回確認時效可能存在差異。如因投資者清算賬戶餘額不足,或代理銷售機構未及時足額劃付資金,或代理銷售機構清算賬戶內資金被依法凍結或扣劃,或代理銷售機構清算賬戶處於被挂失、凍結、登出或其他非正常狀態等原因而導致交易失敗,由代理銷售機構與投資者依法協商解決,但前述約定不免除因代理銷售機構過錯依法應由代理銷售機構承擔的責任。

16.★不同理財産品份額類別存在差異的風險:理財産品管理人可根據投資者購買理財産品的金額、銷售渠道等因素,對理財投資者所持有的理財産品設置不同理財産品份額類別。不同類別的理財産品份額在銷售名稱、收費方式銷售服務費、銷售代碼、銷售對象、銷售起點金額(認購、申購的起點金額)、投資者認購申購贖回的數量限制、投資者持有本産品的最高限額最低限額、計算和公告産品份額凈值方面存在差異。

17.關聯交易風險:若本産品的銷售機構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銀行”),鋻於興業銀行是産品管理人的關聯方,儘管興業銀行已建立健全關聯方産品銷售管理制度,但上述關聯關係仍可能産生不利影響和投資風險,進而可能影響投資者的利益。

★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示例:産品管理人對本産品的理財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證承諾,若理財産品運作期間,該理財産品投資標的出現風險,則投資者可能無法獲得理財收益,甚至投資者的投資本金將遭受損失,在最不利的極端情況下,投資者可能損失全部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