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銀理財穩享日開(同業存單及存款)理財産品説明書
(産品銷售名稱: 交銀理財穩享日開(同業存單及存款)理財産品D
産品銷售代碼: 5811222059)
重要須知
《交銀理財穩享日開(同業存單及存款)理財産品合同》(以下簡稱理財産品合同)包括風險揭示書、投資協議書、産品説明書和投資者權益須知。本理財産品只根據理財産品合同所載的資料操作。
本理財産品僅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監管規定可以購買本類理財産品的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發售。本産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固定收益類、凈值型産品,任何預期收益、預計收益、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清算分配金額,亦不構成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應分配金額承諾,僅供投資者作出投資決定時參考。
在購買本産品前,請投資者認真閱讀本理財産品合同,特別是標記▲▲及★的條款,投資者若對本理財産品合同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向管理人或向代銷機構各營業網點諮詢。
基本定義
在本産品説明書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確約定,下列用詞將具有如下含義:
1.參與主體用語
(1)管理人/産品管理人/理財産品管理人/本機構:指交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交銀理財”)。
(2)託管人/託管機構: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銀行”)。
(3)代銷機構/銷售機構:★D類份額: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銀行”)。
(4)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可以購買理財産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個人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經管理人或代銷機構的個人投資者投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評定為適合的自然人;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合稱投資者。
(5)投資合作機構:投資合作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理財産品所投資資産管理産品的發行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從事理財産品受託投資的機構以及與理財産品投資管理相關的投資顧問等;主要職責為進行受託資金的投資管理,根據合同約定從事受託投資或提供投資顧問等服務,具體職責以管理人與投資合作機構簽署的合同為準。本理財産品投資合作機構依據監管要求進行名單制管理,所有合作機構均經過交銀理財相關制度流程選任,符合準入標準和程式。本理財産品投資合作機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銀施羅德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交銀金融資産投資有限公司、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等。
(6)中國銀保監會: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法律文件用語
(1)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指理財産品合同與銷售(代理銷售)協議書的合稱,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2)理財産品合同/本理財産品合同:指《交銀理財穩享日開(同業存單及存款)理財産品合同》,包括風險揭示書、投資協議書、産品説明書、投資者權益須知,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3)風險揭示書:指作為《交銀理財穩享日開(同業存單及存款)理財産品合同》不可分割組成部分的風險揭示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4)投資協議書:指作為《交銀理財穩享日開(同業存單及存款)理財産品合同》不可分割組成部分的投資協議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5)産品説明書/本産品説明書/本理財産品説明書:指作為《交銀理財穩享日開(同業存單及存款)理財産品合同》不可分割組成部分的産品説明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6)投資者權益須知:指作為《交銀理財穩享日開(同業存單及存款)理財産品合同》不可分割組成部分的投資者權益須知,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3.理財産品用語
(1)理財産品/産品:指交銀理財穩享日開(同業存單及存款)理財産品。
(2)理財産品份額/産品份額:指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的單位數額。投資者基於其所持有的理財産品單位數額享有理財産品利益、承擔理財産品風險。
★(3)理財産品份額類別/産品份額類別:指管理人有權根據投資者購買理財産品的金額、適合的投資者、代銷機構等因素,對投資者所持有的理財産品份額設置不同的理財産品份額類別,産品份額類別為本産品項下某一類産品份額。
★(4)産品銷售名稱:指本理財産品可能存在不同産品份額類別,管理人在理財産品銷售管理過程中為區分不同産品份額類別,在同一理財産品名稱下設置的産品銷售名稱。
★(5)産品銷售代碼:指本理財産品可能存在不同産品份額類別,管理人在理財産品銷售管理過程中為區分不同産品份額類別,在同一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産品登記編碼項下設置的內部識別碼。
(6)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産品資産凈值:産品資産凈值=産品資産總值-産品負債總值。産品資産總值是指産品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産的價值總和。産品負債總值是指産品運作及融資時形成的負債價值總和,包括融資資金本息、應付各項費用(包括銷售手續費、固定管理費、託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等)、應付稅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等。
(7)理財産品單位凈值/産品單位凈值:指理財産品份額的單位凈值,即每1份理財産品份額以人民幣計價的價格。理財産品單位凈值=當日産品資産凈值/當日産品份額總額,單位凈值保留至小數點後四位(四捨五入法),投資者按該理財産品單位凈值進行理財産品申購、贖回和獲得産品終止時的分配。
(8)理財産品單位累計凈值/産品單位累計凈值:指理財産品單位凈值累加每1份理財産品份額自産品成立以來的分紅除權的金額(若有),所得的每1份理財産品份額價值。
(9)理財産品估值:指計算評估理財産品資産以確定理財産品單位凈值的過程。
(10)業績比較基準:指管理人基於過往投資經驗及對産品存續期投資市場波動的預判而對本産品所設定的投資目標,業績比較基準不代表本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或管理人對本産品進行的收益承諾。
(11)認購:指在理財産品的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理財産品份額的行為。
(12)申購/贖回:指在理財産品的産品開放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或賣出理財産品份額的行為。
(13)大額贖回:指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任一工作日,若産品的凈贖回總份額超過前一個工作日産品總份額的10%,即為大額贖回。
(14)固定收益類理財産品:投資于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産的比例不低於80%的理財産品。
4.期間與日期
(1)工作日:指交易所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放的工作日。
(2)募集期:指理財産品成立前,理財産品管理人接受理財産品認購的時間。
(3)産品存續期:指自理財産品成立日起,至理財産品終止日的期間。
(4)清算期:自本理財産品終止日(不含)至投資者理財本金及收益到賬日(含)之間為本理財産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清算期超過5個工作日的,理財産品終止日前,管理人將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代銷機構網站或管理人網站發佈相關資訊公告通知投資者。
(5)申購/贖回申請日:投資者在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視為當日的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日為提出申購/贖回申請當日;投資者在工作日15:30(含)之後或非工作日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視為提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的下一工作日的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日為提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的下一工作日。
5.不可抗力
指理財産品各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依理財産品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颱風、海嘯、洪水、火災、停電、瘟疫;
(2)戰爭、政變、恐怖主義行動、騷亂、罷工;
(3)新的適用法律或國家政策的頒布或實施、對原適用法律或國家政策的修改;
(4)中國銀保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要求終止理財産品(該等要求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
(5)因理財産品各方和/或其關聯方運營網路系統遭受駭客攻擊、電信部門技術調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財産品各方和/或其關聯方之服務、營業的中斷或者延遲。
6.其他
(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理財産品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
(2)元:指人民幣元。
(3)適用法律:指在理財産品合同簽署和履行過程中,中國任何立法機構、政府部門、銀行間交易商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基金業協會依法頒布的,適用於本理財産品相關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委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則、通知、須知、業務指南、指引或操作規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補充。
(4)時間:受理時間、資訊公佈的相關時間以産品管理人業務處理系統記錄的北京時間為準。
産品説明部分
一、産品概況和基本資訊
産品名稱 | 交銀理財穩享日開(同業存單及存款)理財産品 |
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産品登記編碼 | Z7000922000099,投資者可依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詢産品資訊。 |
産品銷售名稱 | ★D類份額:交銀理財穩享日開(同業存單及存款)理財産品D |
産品銷售代碼 | ★D類份額:5811222059 |
★産品份額類別 | 1.産品份額類別:D類份額 2.本産品根據投資者購買理財産品的金額、適合的投資者、代銷機構等因素,對投資者所持有的理財産品份額設置不同的理財産品份額類別。 3.本産品可能設置不同的理財産品份額,每類理財産品份額可能將單獨設置以下內容: (1)産品銷售名稱 (2)産品銷售代碼 (3)鈔匯標誌 (4)代銷機構 (5)適合的投資者 (6)銷售手續費率 (7)業績比較基準 (8)認購/申購投資起點金額及遞增金額 (9)單筆最大購買金額、累計購買金額、最少贖回份額等認購/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0)最低持有份額 (11)産品規模上限 4.投資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産品份額類別。 ▲▲不同類別的理財産品份額可能在産品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資訊披露渠道、銷售手續費率及業績比較基準等方面存在差異,具體以對應的理財産品合同之約定為準。 ▲▲本理財産品合同所列示産品份額類別僅為本産品項下某一類産品份額類別,其他類別的産品份額項下相關約定以對應的理財産品合同及産品管理人的資訊披露為準。 ▲▲産品管理人有權在本理財産品項下增設新的産品份額類別,屆時,産品管理人將依據本理財産品合同的約定進行資訊披露。 |
投資及收益幣種 | 人民幣 |
募集方式 | 公募 |
運作方式 | 開放式 |
適合的投資者 | ★D類份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經管理人或代銷機構的個人投資者投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評定為適合的自然人 ▲▲本理財産品不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50%。 |
管理人 | 交銀理財 |
託管人 | 交通銀行 |
産品類型 | 固定收益類、非保本浮動收益型 |
産品風險評級 | 較低風險産品(R2)(本評級為交銀理財內部評級,僅供參考) ▲▲本理財産品通過代銷機構渠道銷售的,理財産品評級應當以代銷機構最終披露的評級結果為準。 |
銷售區域 | 中國 |
産品規模 | ▲▲産品管理人可根據市場和産品運作情況調整産品規模上下限。 |
募集期 | 2022年4月13日08:30(含)-2022年4月14日15:30(不含)。産品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提前結束或延長募集期並相應調整産品成立日。 ▲▲如經管理人判斷需提前結束或延長募集期,管理人將提前在代銷機構網站或管理人網站公告。 |
産品的認購 | 投資者可在募集期內購買本産品,投資者認購資金將被實時凍結,並於募集期最後一日15:30後由代銷機構劃款,産品管理人在産品成立日確認産品份額。 ▲▲本理財産品若發生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50%的情況,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時,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該投資者的認購申請。 |
産品成立日 | 2022年4月15日 |
産品開放期 | 2022年4月15日至産品終止日(不含) |
工作日 | 指交易所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放的工作日 |
産品開放日和交易時間 | 産品開放期內的每一個自然日0:00-24:00。 |
産品到期日 | 持續運作,産品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終止,詳見“産品説明部分”第六條(一)“産品的終止”。 |
凈值公佈 | 産品成立後的每個工作日為估值日。 |
投資起點 | ★D類份額: 投資起點金額為1元,並以1元為單位遞增。 |
産品的申購及贖回 | 1.申購和贖回申請受理時間:投資者可在産品開放期內産品開放日的交易時間提出申購、贖回申請。 2.申購的確認時間:投資者在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提出的申購申請,視為當日的申購申請,申購申請日為提出申購申請當日;投資者在工作日15:30(含)之後或非工作日提出的申購申請,視為提出申購申請之日的下一工作日的申購申請,申購申請日為提出申購申請之日的下一工作日。申購確認日是申購申請日(含)後第一個工作日。投資者提出申購申請後,投資資金將實時凍結,並於申購申請日扣劃。資金凍結期間將按照代銷機構公佈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活期存款利息,該等利息不作為申購資金扣收。投資者實際申購份額以産品管理人確認份額為準。産品管理人確認投資者申購申請的,投資者自申購申請確認日起持有理財産品份額。 3.贖回的確認時間:投資者在産品開放期內産品開放日的交易時間可提出贖回申請。投資者在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提出的贖回申請,視為當日的贖回申請,贖回申請日為提出贖回申請當日;投資者在工作日15:30(含)之後或非工作日提出的贖回申請,視為提出贖回申請之日的下一工作日的贖回申請,贖回申請日為提出贖回申請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贖回確認日是贖回申請日(含)後第一個工作日。投資者實際贖回份額以産品管理人確認份額為準,贖回資金將於贖回確認日後兩個工作日內到賬。具體到賬時間以代銷機構提示為準。 4.申購/贖回價格:申購/贖回申請日的産品單位凈值。 5.大額贖回: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任一工作日,若産品凈贖回總份額超過前一個工作日産品總份額的10%,為大額贖回。 ▲▲本理財産品若發生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50%的情況,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時,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該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
業績比較基準 | ★D類份額:業績比較基準1.55%-2.55%/年,生效日期:2024年9月13日。本産品合同中任何業績比較基準、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交銀理財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 産品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並至少於調整之日前2個工作日進行公告。 本理財産品為固定收益類産品,擬投資于債權類資産。 根據産品投資範圍和投資週期,通過久期控制和杠桿策略,綜合評估宏觀經濟環境、債券市場的歷史走勢,參照近期利率水準、中債綜合財富指數收益率等情況,考慮資本利得收益並結合産品投資策略進行綜合測算。 基於本産品的投資特點,考慮到資産的信用利差、久期敞口以及流動性溢價,預判業績比較基準的波動幅度。扣除相關稅費成本之後,綜合得到産品業績比較基準下限為1.55%/年,産品業績比較基準上限2.55%/年。 ▲▲業績比較基準是本機構基於産品性質、投資策略、過往經驗等因素對産品設定的投資目標,業績比較基準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産品收益的承諾。 |
産品費用 | 1.認購/申購/贖回費率:本理財産品暫不收取認購/申購/贖回費; 2.銷售手續費率:★D類份額:0.30%/年; 3.固定管理費率:0.20%/年; 4.託管費率:0.02%/年; 5.産品運作和清算中産生的其他資金匯劃費、結算費、交易手續費、註冊登記費、資訊披露費、賬戶服務費、審計費、律師費等,按照實際發生時從理財産品中列支; 6.産品承擔的費用還包括投後管理費、項目推薦費、財務顧問費等,按照實際發生時從理財産品中列支; 7.超額業績報酬:本産品不收取。 |
稅款 | 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本産品運營過程中産生的稅費,由理財産品承擔。投資者從理財産品取得的收益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管理人不承擔相關代扣代繳或納稅義務。 |
二、投資運作
(一)投資範圍
1.本産品投資于符合監管要求的資産,主要投資範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比例若無特別説明,均包含本數):
直接或通過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債權類資産,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同業存款、債券回購等貨幣市場工具;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包括永續中票)、企業債、公司債(包含可續期公司債)、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資産支援證券、次級債(包括二級資本債)、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交換公司債券等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及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其他交易市場的債券及債務融資工具;境外發行的貨幣市場工具、債券、資産支援證券、票據;境內外發行的貨幣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等。以上債權類資産佔産品資産總值的投資比例為100%。
▲▲2.特別提示:
(1)非因産品管理人原因導致本理財産品文件項下理財産品投資突破前述投資比例限制的,産品管理人將在所投資的流動性受限資産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上述投資比例內。
(2)在本産品存續期內,前述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産品單位凈值産生重大影響的,産品管理人將根據本理財産品文件約定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3)本理財産品可能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規定開展回購業務。
(二)投資限制
1.産品的資産總值不得超過産品資産凈值的140%。
2.現金或期限在1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的資産總額不得低於産品資産凈值的5%;
3.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産品凈資産的10%;
4.本産品直接或通過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債權類資産中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以上債權類資産佔産品資産總值的投資比例不低於80%。
(三)投資策略
1.本理財産品將採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判斷不同資産在經濟週期的不同階段的相對投資價值,並確定不同資産在組合資産中的配置比例,實現資産組合的穩健增值。
2. 同業存單及存款類資産投資策略
本産品將優選資質良好的同業存單發行主體和存款融資主體,運用宏觀擇時、曲線挖掘、精細擇券等策略捕捉信用利差、期限利差、估值錯殺等機會增厚組合收益。本産品將統籌考慮同業存單及存款類資産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等因素,合理排布資産比例,科學控制組合杠桿和久期。
▲▲本産品業績比較基準由産品管理人依據本理財産品的投資範圍及比例、投資策略,並綜合考量市場環境等因素測算。業績比較基準是本機構基於産品性質、投資策略、過往經驗等因素對産品設定的投資目標,不代表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産品收益的承諾。
(四)擬投資市場和資産的風險評估
本理財産品屬於固定收益類理財産品,擬投資市場和資産可能面臨的風險如下:
1.投資于債券的可能風險:國家政策、經濟週期、利率、匯率等因素可能發生的變化導致的市場風險;債券發行人的經營狀況、信用品質降低等可能發生的變化導致的信用風險;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可能的流通和轉讓限制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2.投資于資産支援證券的可能風險:資産支援證券項下的基礎資産現金流可能未能及時完整取得導致的信用風險;資産支援證券可能的市場成交量不足、缺乏意願交易對手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以上風險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擬投資市場和資産面臨的全部風險和可能導致投資者投資本金及收益損失的所有因素。
三、産品的託管機構和代銷機構的基本資訊和主要職責
(一)託管人基本資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産品管理人在此特別披露:託管人為産品管理人的關聯方,産品管理人聘請其擔任託管人已履行了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所規定必須履行的程式,産品管理人、投資者同意並接受理財産品由託管人託管。
(二)託管人主要職責:
1.安全保管理財産品財産;
2.為理財産品開立銀行託管賬戶、證券賬戶等;
3.確認與執行理財産品資金劃撥指令,辦理理財産品資金的收付,核對理財産品資金劃撥記錄;
4.建立與理財産品管理人的對賬機制,復核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理財産品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及時核查投資資金的支付和到賬情況;
5.監督理財産品投資運作;
6.辦理與理財産品託管業務活動相關的資訊披露事項;
7.保存理財産品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材料;
8.對理財産品投資資訊和相關資料承擔保密責任;
9.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代銷機構基本資訊: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2號
客戶服務熱線:95577
(四)代銷機構主要職責:
1.宣傳推介理財産品;
2.為投資者辦理理財産品認購、申購和贖回;
3.在銷售過程中對投資者進行身份識別和盡職調查;
4.承擔理財産品的投資者適當性和銷售適當性管理職責;
5.適用法律規定及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産品的認購和募集
(一)投資者向交銀理財申請購買本理財産品合同項下的理財産品時應已經在代銷機構開立活期存款賬戶。
(二)投資者應指定其開立在代銷機構的相關賬戶作為清算賬戶。該賬戶用於産品管理人和投資者之間根據本理財産品合同辦理的投資金額與清算分配金額等款項收付。投資者同意,代銷機構製作的該賬戶收款、付款記錄是證明該賬戶項下款項收付的有效憑證。
(三)本産品認購金額要求:
★D類份額:本産品認購起點金額為1元,並以1元為單位遞增。
(四)認購份額的計算: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費(若有)]/産品成立單位凈值,産品成立單位凈值為1。實際認購份額以産品管理人確認的份額為準。
(五)受理時間和確認時間:投資者可在産品募集期內購買本産品,投資者認購資金將被實時凍結,並於募集期最後一日15:30後由代銷機構劃款、産品管理人在産品成立日確認産品份額。
▲▲本理財産品若發生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50%的情況,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時,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該投資者的認購申請。
(六)募集期的利息計算:募集期內,認購資金在投資者交存至投資者清算賬戶後、扣劃之前按代銷機構公佈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該等利息不作為認購資金扣收。
(七)受理渠道:投資者可通過代銷機構各營業網點、代銷機構手機銀行、代銷機構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等辦理理財賬戶的開戶及理財産品的購買手續。
(八)購買撤銷:募集期結束後,投資者不能撤銷購買本産品。
(九)産品成立:募集期屆滿時,若募集資金達到募集下限,則理財産品成立;否則,理財産品不成立。若理財産品不成立,産品管理人將於原定産品成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將投資者理財資金退回代銷機構,由代銷機構退回投資者,募集期結束後至資金退回到賬日期間不計付利息。
▲▲(十)發生下列情形時,産品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認購申請: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如發生投資者未能滿足管理人的客戶盡職調查、大額和可疑交易監測及報告、反恐怖融資及制裁名單篩查等措施的配合義務時(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時提供與更新身份資料等),或當投資者出現較高風險情形、本理財産品洗錢風險等級調整導致客戶風險與産品洗錢風險等級不能匹配等情形發生,並且投資者無法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該等風險情形的。
▲▲本理財産品項下投資者的應得清算分配金額全部支付前,如遇需查封、凍結投資者指定投資者清算賬戶的,代銷機構應依法依規凍結賬戶,並應在相關款項入賬後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要求、有權機關要求處理資金。
五、産品的申購和贖回
(一)申購/贖回規則
1.本産品採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的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2.投資者可在産品開放期內産品開放日的交易時間提出申購、贖回申請。投資者在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在當日15:30之前可以撤銷;投資者在工作日15:30(含)之後或非工作日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在下一工作日15:30之前可以撤銷。
▲▲本理財産品若發生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50%的情況,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時,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該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二)申購/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購金額要求:
★D類份額:本産品申購起點金額為1元,並以1元為單位遞增。
2.贖回份額要求:
個人投資者可以選擇全額贖回或部分贖回本理財産品,最低贖回份額為0.50份,最低持有份額為0.50份。若投資者申請部分贖回後,其持有的産品剩餘份額經管理人登記系統確認後少於0.50份,投資者應申請全額贖回理財産品,否則該部分贖回申請將不被受理。
(三)申購/贖回的受理和確認
1.投資者在提出申購申請時須按受理渠道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提出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理財産品份額,否則所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理財産品管理人將投資者已繳付的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者。
3.申購的扣款和確認時間:投資者在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提出的申購申請,視為當日的申購申請,申購申請日為提出申購申請當日;投資者在工作日15:30(含)之後或非工作日提出的申購申請,視為提出申購申請之日的下一工作日的申購申請,申購申請日為提出申購申請之日的下一工作日。申購確認日是申購申請日(含)後第一個工作日。投資者提出申購申請後,投資資金將實時凍結,並於申購申請日扣劃。資金凍結期間將按照代銷機構公佈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活期存款利息,該等利息不作為申購資金扣收。投資者實際申購份額以産品管理人確認份額為準。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費(若有)〕/申購價格,申購價格為申購申請當日的産品單位凈值。産品管理人確認投資者申購申請的,投資者自申購申請確認日起持有理財産品份額。
4.贖回的確認和到賬時間:投資者在産品開放期內産品開放日的交易時間可提出贖回申請。投資者在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提出的贖回申請,視為當日的贖回申請,贖回申請日為提出贖回申請當日;投資者在工作日15:30(含)之後或非工作日提出的贖回申請,視為提出贖回申請之日的下一工作日的贖回申請,贖回申請日為提出贖回申請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贖回確認日是贖回申請日(含)後第一個工作日。投資者實際贖回份額以産品管理人確認份額為準,贖回資金將於贖回確認日後兩個工作日內到賬。具體到賬時間以代銷機構提示為準。
(四)大額贖回
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任一工作日,若産品凈贖回總份額超過前一個工作日産品總份額的10%,為大額贖回。産品發生大額贖回的,産品管理人接受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産品總份額的10%。對於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投資者申請贖回份額佔當期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投資者當期辦理的贖回份額,當期未獲受理部分予以取消。
(五)暫停申購
發生下列情形時,産品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理財産品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暫停理財産品估值情況時;
3.當産品申購金額將導致産品規模大幅波動,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時;
4.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當投資者未能滿足管理人的客戶盡職調查、大額和可疑交易監測及報告、反恐怖融資及制裁名單篩查等措施的配合義務時(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時提供與更新身份資料等),或當投資者出現較高風險情形、本理財産品洗錢風險等級調整導致客戶風險與産品洗錢風險等級不能匹配等情形發生,並且投資者無法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該等風險情形時;
5.其他産品管理人認為需要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的情形。
(六)暫停贖回
發生下列情形時,産品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産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暫停理財産品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出現異常,或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導致産品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時;
4.發生在本理財産品的産品開放期內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大額贖回時;
5.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當投資者未能滿足管理人的客戶盡職調查、大額和可疑交易監測及報告、反恐怖融資及制裁名單篩查等措施的配合義務時(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時提供與更新身份資料等),或當投資者出現較高風險情形、本理財産品洗錢風險等級調整導致客戶風險與産品洗錢風險等級不能匹配等情形發生,並且投資者無法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該等風險情形時;
6.其他産品管理人認為需要暫停贖回的情形。
産品管理人宣佈暫停贖回本理財産品的,應根據本理財産品合同資訊披露約定進行公告。
六、産品的終止和清算
(一)産品的終止
出現以下情況,産品管理人有權終止本理財産品:
1.由於監管機構要求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終止産品的;
2.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導致産品管理人無法繼續履行理財産品合同約定事項的;
3.遇有市場出現劇烈波動、異常風險事件等情形導致理財産品收益出現大幅波動或嚴重影響理財産品的資産安全;
4.因理財資金被有權機關扣劃等原因導致理財産品剩餘資産無法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所投資市場要求或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約定,或者繼續存續無法實現投資目標;
5.相關投資管理機構或運用理財資金的第三方主體實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等相關文件約定的行為導致理財産品被動終止;
6.産品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認為需要終止産品的。
産品管理人終止本理財産品的,應提前公告本理財産品終止日、終止確認日、及産品終止後投資者應得理財本金及收益到賬日,並根據本理財産品合同資訊披露約定的渠道進行公告。
(二)産品的清算
1.在本理財産品終止日,按投資者持有的理財産品份額和理財産品單位凈值之乘積減去超額業績報酬(若有)向投資者進行分配,分配時不收取贖回費。
2.自本理財産品終止日(不含)至投資者理財本金及收益到賬日(含)之間為本理財産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清算期超過5個工作日的,理財産品終止日前,管理人將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代銷機構網站或管理人網站發佈相關資訊公告通知投資者。
七、産品的費用
(一)費用的種類
本産品的費用包括銷售手續費、固定管理費、託管費以及産品運作和清算中産生的其他資金匯劃費、結算費、交易手續費、註冊登記費、資訊披露費、賬戶服務費、審計費、律師費、投後管理費、項目推薦費、財務顧問費及本理財産品合同另行約定應由産品承擔的費用等。
(二)費用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銷售手續費
本理財産品銷售手續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A=B×C÷365
A為每日應計提的産品銷售手續費
B為前一日理財産品資産凈值
C為銷售手續費率
本理財産品銷售手續費率為★D類份額:0.30%/年;
銷售手續費每日計提,按月收取。
2.固定管理費
本理財産品的固定管理費計算方法如下:
D=B×F÷365
D為每日應計提的産品固定管理費
B為前一日理財産品資産凈值
F為固定管理費率,本理財産品固定管理費率為0.20%/年
固定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收取。
3.託管費
本理財産品的託管費計算方法如下:
G=B×J÷365
G為每日應計提的産品託管費
B為前一日理財産品資産凈值
J為託管費率,本理財産品託管費率為0.02%/年
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收取。
4.産品運作和清算中産生的其他資金匯劃費、結算費、交易手續費、註冊登記費、資訊披露費、賬戶服務費、審計費、律師費及本理財産品合同另行約定應由産品承擔的費用等,按照實際發生時從産品中列支。
5.産品承擔的費用還包括投後管理費、項目推薦費、財務顧問費等,按照實際發生時從理財産品中列支。
八、資産估值
(一)估值目的和估值原則
理財産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財産品的價值。估值中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
(二)估值對象
本産品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産和負債。
(三)估值日
本産品成立後的每個工作日為估值日。
▲▲(四)估值方法
1.存款類資産及債券回購
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和會計準則採用適當的計量方式。
2.債券類固定收益證券
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確定方式如下:
(1)收盤價: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的含轉股權證券(如可轉債、可交債),以收盤價為基礎確定公允價值。
(2)第三方估值: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不含公開發行可轉、可交債)以及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證券,按債券所處的市場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價格數據確定公允價值。第三方機構係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中證指數有限公司(下同)。
(3)已發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發行價格確定公允價值。
3.證券投資基金
(1)非上市基金
①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後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②非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2)上市基金
①ETF基金,按所投資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③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④上市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如所投資基金披露份額凈值,則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如所投資基金披露萬份(百份)收益,則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後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百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況處理
如遇所投資基金不公佈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易等特殊情況,按照最新凈值、折算拆分資訊和最近交易價為基礎確定公允價值估值。
4.基金專戶、信託計劃、資産管理計劃等資管計劃及資管計劃的收(受)益權
以資管計劃管理人提供的最新報價估值。若無法提供估值,産品管理人通過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5.上述資産如在産品存續期內,因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發行人發生重大事件等,導致資産價格發生重大變動的,管理人參考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市場價格及發行人實際狀況等,經與託管人協商一致後採用合理的估值技術或估值標準確定公允價值估值。
6.在任何情況下,如採用以上規定的方法對資産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如果産品管理人或産品託管人認為按以上規定方法不能真實反映理財産品資産公允價值的,經産品管理人和産品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資産價值的確定方式,並從協商一致日起執行。
7.對於以上估值方法,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監管最新規定執行。監管未明確規定和要求的,由産品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確定估值方法。
(五)估值錯誤的認定和處理
1.估值錯誤的認定:當理財産品單位凈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理財産品單位凈值錯誤。
2.估值錯誤的處理:
(1)處理原則:
①由於産品管理人或理財産品託管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按照過錯程度各自對該估值錯誤導致投資者遭受的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②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係同行業現有技術水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投資者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③因理財産品託管人估值錯誤造成財産損失時,理財産品投資管理人應向託管人追償。若理財産品投資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錯造成理財産品財産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理財産品投資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産生的有關費用,從産品中列支;
④當估值出現錯誤時,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投資者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⑤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2)處理程式:
①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託管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②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③根據理財産品投資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協商的方法,由理財産品投資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共同進行更正,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賠償損失。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産品資産價值時;
2.佔前一估值日理財資産凈值重大比例的資産,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管理人為保障投資者的利益,經與託管人協商一致,理財産品應當暫停估值;
3.中國銀保監會和管理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産品管理人宣佈對本理財産品暫停估值的,應根據本理財産品合同資訊披露約定進行公告並説明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
九、理財分配金額計算及示例
示例:
——申購:假設在産品開放期內,投資者申購理財産品500,000.00元,申購價格為1.0044元,投資者申購折算份額為497,809.64份。
——贖回:假設投資者于産品開放期內的非工作日提出贖回申請,視為下一工作日的贖回申請,若投資者贖回份數為100,000.00份,則投資者獲得的贖回金額如下:
假設扣除各項費用(贖回費除外)後産品凈值為1.0120(四捨五入法至小數點後四位),鋻於本産品的産品費用條款約定産品管理人不收取超額業績報酬,贖回確認金額=100,000.00×1.0120=101,200.00元,投資者獲得的贖回金額為101,200.00元。
▲▲特別提示:示例僅為向投資者介紹理財分配金額計算方法,數據均為模擬數據,並不代表以上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會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很大。投資者所能獲得的理財分配金額以産品管理人按本理財産品合同約定計算並向投資者實際支付為準。
▲▲十、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一)出現以下情況,産品管理人有權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産品贖回確認遇非工作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資者清算資金兌付將相應調整;
2.因市場成交量不足、資産限制贖回、暫停交易、缺乏意願交易對手等原因,導致産品項下對應的投資標的無法及時變現;
3.因資金在途等原因,導致未能及時收回資金;
4.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産品管理人接受贖回申請後無法兌付;
5.發生暫停理財産品估值情況時;
6.本理財産品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大額贖回的,對於已經接受的投資者贖回申請,管理人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延緩期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
7.其他産品管理人認為需要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二)産品管理人宣佈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應根據本理財産品合同資訊披露約定進行公告。
十一、資訊披露
(一)資訊公告
1.産品管理人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監管規定和理財産品合同的約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主動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産品的募集資訊、資金投向、杠桿水準、收益分配、託管安排、投資賬戶資訊、主要投資風險、關聯交易等事項。
本産品管理人涉及的關聯方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銀金融資産投資有限公司、交銀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交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國交銀保險有限公司、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銀施羅德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安吉交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嶗山交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河子交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交銀興民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交通銀行(盧森堡)有限公司、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等。
本産品可能涉及的關聯交易類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于産品管理人或託管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託管機構,同一股東或託管機構控股的機構,或者與産品管理人或託管機構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機構以及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關聯交易管理相關規定中涉及的其他關聯方發行或承銷的證券、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以及與關聯方之間開展的資金融通、存款、債券借貸、委託管理、金融産品投資等。
上述關於關聯方和關聯交易類型的列舉僅為向投資者進行説明,並非已包括全部關聯方及本産品可能發生的全部關聯交易。本産品實際發生的關聯交易(無論是否在上述列舉範圍內)以産品管理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進行的相關披露為準。
2.資訊披露內容
投資者可以從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和産品資訊公告中獲取産品相關資訊。産品資訊公告包括發行公告、重大事項公告、定期報告、到期公告和臨時公告等。
3.資訊披露頻率和時間
(1)産品發行公告
産品管理人將在本理財産品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披露産品發行公告。
(2)重大事項公告
産品管理人將在發生可能對本理財産品投資者或者理財産品收益産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後2個工作日內披露重大事項公告。
(3)定期報告
産品管理人將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披露本理財産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如果本理財産品成立不足90個工作日或者剩餘存續期不超過90個工作日的,産品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産品當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
(4)到期公告
産品管理人將在本理財産品終止後5個工作日內披露産品到期公告。
(5)臨時公告
理財産品在運作管理過程中,發生可能對理財産品持有人權益産生影響的事項、涉及理財産品認/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事項時,産品管理人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進行臨時資訊披露。
在運用暫停認/申購、延期辦理大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估值等措施後,管理人應當通過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告知該理財産品的投資者,並説明運用相關措施的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
▲▲4.資訊披露渠道
本産品的資訊披露渠道為代銷機構網站或管理人網站,投資者可通過上述渠道查詢産品相關資訊。相關資訊自公告之日即視為已送達投資者。管理人通過管理人網站發佈相關資訊即視為管理人向投資者進行了資訊披露。個人投資者可通過管理人指定的第三方渠道(具體詳見交銀理財門戶網站重大事項公告)中的交銀理財綜合回單小程式查詢所持有的理財産品帳單,産品管理人按月提供産品存續期內相關帳單資訊。機構投資者可直接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查詢理財産品帳單,産品管理人按月提供産品存續期內相關帳單資訊。代銷機構為投資者提供本産品相關帳單資訊。如投資者未適時查詢,或由於通訊故障、系統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響使得投資者無法了解産品資訊,並由此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因此而産生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5.理財産品存續期間,産品管理人若根據市場情況需調整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或投資比例的或需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進行調整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有權提前進行重大事項公告。此種情況下産品管理人將開放贖回,具體以重大事項公告為準。投資者不同意公告內容的,可在公告執行前按公告約定全部贖回本産品並解除本理財産品合同。若投資者在公告執行後繼續持有本産品或辦理本理財産品合同項下相關業務的,視同接受公告內容。
▲▲6.理財産品存續期間,若因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發生變化,或出於維持本理財産品正常運營的需要,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産品管理人有權單方面對理財産品合同進行修訂,並提前進行臨時公告。投資者在此同意修訂後的理財産品合同對投資者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對於在本理財産品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投資者的未公開資訊和資料,産品管理人對上述資訊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監管機構、其他有權機關等依法要求披露的;
3.産品管理人為履行本理財産品合同義務及行使理財産品合同項下權利需向代銷機構、有權機關、外部專業顧問、理財投資合作機構以及其他産品管理人認為必要的合作機構披露或允許前述主體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投資者另行明確同意或授權産品管理人進行披露的。
投資者知曉並同意:産品管理人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對投資者個人身份資訊、持有理財産品資訊以及理財産品交易明細資訊進行登記,並傳輸給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