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理財天天成長3號70期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
産品説明書
一、理財非存款,産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理財産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産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平安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理財”、“管理人”)不承諾本理財産品一定盈利,也不承諾最低收益。
二、本理財産品僅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可以購買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者發售。
三、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本理財産品;投資者承諾其投資理財産品使用的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並且其係為合法之目的投資本理財産品,而非為洗錢等違法犯罪之目的,投資者將配合管理人及銷售服務機構開展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客戶身份識別、盡職調查等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擴散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等工作,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提供身份資訊及資金來源等資訊。
四、《平安理財天天成長3號70期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産品説明書》(以下簡稱“本《産品説明書》”、“本理財産品説明書”)與《平安理財天天成長3號70期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投資協議書》、《代理銷售協議書》(文件具體名稱以銷售服務機構為準,下同)、《客戶權益須知》共同組成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
五、本理財産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産品。管理人對本理財産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證承諾。投資者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請詳細閱讀《風險揭示書》內容,在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理財産品蘊含風險的基礎上,通過自身判斷自主參與交易,並自願承擔相關風險。
六、管理人鄭重提示:在購買本理財産品前,請投資者仔細閱讀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確保自己詳細了解和審慎評估本理財産品的資金投資方向、風險類型等基本情況,完全理解該項投資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並充分、慎重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産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産品。
七、在購買本理財産品後,投資者應隨時關注本理財産品的資訊披露情況,及時獲取相關資訊。
八、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如出於維持本理財産品正常運營的需要且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發生變化,管理人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單方對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進行修訂。管理人決定對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進行修訂的,將按照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規則發佈該資訊披露即視為該修訂通知已送達投資者並對投資者具有法律約束力。
九、為貫徹落實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發佈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銀行理財登記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實施細則》(理財中心發〔2018〕18號)文件精神及相關實施細則及《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關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數據標準化規範(2019版)>數據報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管理人將向監管機構報送理財産品投資者身份資訊、每日交易、持倉等資訊。後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等機關如果提出新的資訊報送要求,管理人將按照該等機關的要求執行。投資者簽署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即視為已經同意管理人將按照相關機關要求報送投資者相關資訊。
十、根據監管機構要求,其他管理人(如有,特指除本理財産品的産品管理人平安理財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財産品所投資的信託計劃、資管計劃/産品的受託人或管理人、相關投資顧問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監管機構報送投資者身份資訊、持倉資訊等相關資訊,平安理財將應其他管理人申請,在必要範圍內向其他管理人提供相關資訊,並要求其他管理人履行投資者資訊保密義務。投資者簽署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即視為已經同意平安理財在前述範圍內向相關方提供投資者身份資訊、持倉資訊等相關資訊。
一、産品概述
本理財産品為現金管理類人民幣理財産品。投資者在購買本理財産品時需要清楚本理財産品特性和風險特徵。
産品名稱 | 平安理財天天成長3號70期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 |
産品代碼 | TC3X001070 |
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編碼 | 産品登記編碼:Z7003324000706,投資者可以根據該登記編號在中國理財網(網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詢産品資訊。 |
産品管理人 | 平安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理財”、“管理人”。 |
産品託管人 |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銀行”、“託管人”。 |
銷售服務機構 | 指産品管理人以及符合《理財公司理財産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辦理理財産品銷售業務的機構。具體銷售服務機構資訊以管理人公告為準。管理人有權增加其他銷售服務機構,如有新增銷售服務機構,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
理財幣種 | 人民幣 |
産品類型 | 現金管理類 |
投資性質 | 固定收益類 |
募集方式 | 公開募集 |
運作方式 | 開放式 |
産品風險評級 | R1(低風險)(本風險評級為管理人內部評級結果,該評級僅供參考。本理財産品通過銷售服務機構渠道銷售的,本理財産品評級應當以銷售服務機構最終披露的評級結果為準。) |
目標客戶 | 本理財産品向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銷售。管理人有權調整目標客戶範圍,如有調整,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管理人建議:評定為“進取型”、“成長型”、“平衡型”、“穩健型”、“保守型”的客戶適合購買本理財産品。 |
理財産品份額 | 1、 産品管理人有權根據投資者購買理財産品的金額、銷售渠道等因素,對理財産品設置不同的份額類別,並提前發佈份額設置公告。 2、 如理財産品設置不同的份額類別,理財産品每類份額以下內容可單獨設置,具體設置情況以管理人公佈的份額公告為準: (1) 銷售服務費 (2) 産品/份額銷售名稱 (3) 産品/份額銷售代碼 (4) 銷售服務機構 (5) 銷售對象/目標客戶 (6) 認購/申購起點及遞增金額 (7) 單筆認購/申購上限金額 (8) 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 (9) 固定管理費、託管費 (10) 可單獨設置的其他內容 如理財産品設置不同的産品份額,各産品份額凈值將分別計算及公告,投資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認/申購的産品份額類別。 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新的産品份額類別、調整産品份額類別設置或對份額分類方法及規則進行調整、停止現有産品份額類別的銷售、提前終止某一份額。如有調整,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
理財産品份額面值 | 理財産品份額以人民幣計價,單位為份。 每份理財産品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元。 |
發行規模 | 本理財産品不設發行規模下限,規模上限不超過人民幣500億元。本理財産品自開始認購至成立日之前,若本理財産品認購金額未達下限,管理人有權宣佈本理財産品成立或不成立;若本理財産品發行規模超出上限,管理人有權結束認購/申購,停止接受認購/申購申請。 管理人有權調整發行規模上限和下限,具體發行規模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
認購/申購起點金額、遞增金額 | 認購/申購起點、遞增金額以管理人在銷售服務機構渠道披露的最新公告為準。管理人有權對不同份額設置不同認購/申購起點、遞增金額並進行調整,並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持有該份額的投資者。管理人有權調整認購/申購起點、遞增金額,並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投資者。 |
單筆認購/申購上限 | 單筆認購/申購上限以管理人在銷售服務機構渠道披露的最新公告為準。管理人有權對不同份額設置不同單筆認購/申購上限並進行調整,同時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持有該份額的投資者。管理人有權調整單筆認購/申購上限,並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投資者。 如發生超額申請,經管理人評估同意後可予以受理。 |
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 | 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以管理人在銷售服務機構渠道披露的最新公告為準。管理人有權對不同份額設置不同單一投資者上限並進行調整,同時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持有該份額的投資者。管理人不得接受客戶購買超過産品份額總數50%的申請(在産品運作過程中因份額贖回、收益結轉等情形導致持有份額被動超過此規則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權以公告形式調整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 如發生超額申請,經管理人評估同意後可予以受理。 |
投資者最低持有份額 | 本理財産品投資者最低持有份額為0.01份。 管理人有權設置和調整投資者最低持有份額,並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投資者。 |
本金及理財收益(如有,下同) | 本理財産品的收益特徵為非保本浮動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證理財收益。本理財産品的收益隨投資收益浮動,投資者可能會因市場變動等而蒙受損失。在本理財産品對外投資資産正常回收的情況下,扣除本理財産品稅費和理財産品費用等相關費用後,計算本理財産品的可分配利益。 |
認購期 | 2024年9月30日09:00 -2024年10月8日17:00,管理人保留延長或提前終止産品認購期的權利。如有變動,産品實際認購期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
認購登記日 | 2024年10月9日(如遇非工作日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如産品認購期提前終止或延長,實際認購登記日以管理人實際公告為準。 |
理財産品成立日 | 2024年10月9日(如遇非工作日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如本理財産品認購期提前終止或延長,實際成立日以管理人實際公告為準。産品管理人將在本理財産品成立日之後5個工作日內披露成立公告。 |
初始封閉期 | 無。 |
産品存續期 | 本理財産品為開放式理財産品,無特定存續期限,實際到期日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
理財産品終止 | 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發生任一理財産品終止事件的,本理財産品有可能終止。 |
理財産品終止日 | 指本理財産品終止之日,根據實際情況,是指管理人根據本《産品説明書》約定宣佈本理財産品終止之日,或指本理財産品預計到期日(如有),或管理人根據本《産品説明書》約定宣佈本理財産品早于理財産品預計到期日(如有)而終止之日或宣佈本理財産品延長後的實際終止之日。 |
理財産品費用 | 本理財産品認購、申購費為0,滿足一定條件下收取強制贖回費。 1.固定管理費:管理人收取理財産品固定管理費,固定管理費率不超過1%/年。固定管理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四捨五入。 2.銷售服務費:銷售服務機構收取理財産品銷售服務費,銷售服務費率不超過1%/年。管理人有權根據不同銷售服務機構/銷售渠道/份額類別設置不同的銷售服務費率,具體銷售服務費率以管理人公佈的資訊為準。銷售服務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四捨五入。 3.託管費:託管人對本理財産品收取託管費,託管費率不超過0.04%/年。託管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四捨五入。 4.強制贖回費:當本理財産品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産品資産凈值比例合計低於5%且偏離度為負時,若單個投資者當日申請贖回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1%以上時,管理人將對投資者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當本理財産品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該産品總份額50%的,當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低於10%且偏離度為負時,管理人將對投資者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以上贖回費用全額計入本理財産品財産。 5.其他(如有):除理財産品所承擔的固定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等費用,以及其他應由理財産品資産承擔的産品費用之外,還包括産品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銀行劃款費用、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費用等)、驗資費、審計費、律師費、訴訟費、資訊披露費、清算費、執行費等相關費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本理財産品資産中列支。 6.管理人有權根據國家政策和適用法律的規定,對本理財産品收費項目、收費條件、計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費率等在約定範圍內進行調整,具體以管理人當期公告為準。超出約定範圍的調整,管理人將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進行公告,詳細內容見“七、産品費用”。 本産品根據份額分類不同,可能設置不同的費用,具體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
業績比較基準 | 本理財産品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 本産品為凈值型産品,業績表現將隨市場波動,具有不確定性。本理財産品業績比較基準由管理人根據本理財産品的投資範圍及比例、投資策略,並綜合考慮市場環境等因素設定。本産品投資範圍及比例、投資策略詳見本産品説明書“二、産品投資”部分內容。 業績比較基準是本理財産品管理人基於産品性質、投資策略、過往經驗等因素對産品設定的投資目標,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産品收益的承諾。 理財産品存續期間,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調整,該調整將通過本《産品説明書》之“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進行資訊披露。 |
工作日 | 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
交易日 |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同時開放交易的工作日。 |
估值日 | 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每個自然日為估值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後第1個工作日公佈理財産品萬份收益。以上規則如有調整,以産品管理人的公告為準。 |
開放日 | 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每個工作日為開放日,管理人僅在開放日對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進行確認。但産品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則的規定或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約定,對本理財産品臨時公告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除外。 |
申購、贖回確認日 | 投資者提交申購、贖回申請後,管理人對申購、贖回申請進行確認的日期,具體以本《産品説明書》之“理財産品申購、贖回”確定的申購、贖回確認日規則為準。 |
申購期、贖回期/開放期 | 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每日00:00至24:00(不含)為理財産品的開放期,投資者可在開放期提交申購、贖回申請,管理人僅在開放日對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進行確認,具體確認日期以“五、交易規則”中申購、贖回確認日規則為準。以上規則如有調整,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
理財産品申購和贖回 | 本理財産品于申購期、贖回期開放申購和贖回。管理人僅在申購、贖回確認日對申購、贖回申請進行確認,具體確認日期以申購、贖回確認日規則為準。特定情形下且本理財産品説明書有特別約定的除外。詳細內容見以下“五、交易規則 (三)理財産品申購、贖回”。 投資者通過銷售服務機構申購或贖回理財産品的,還應按照銷售服務機構對於申購、贖回方式的規則執行,具體以銷售服務機構披露的規則為準。投資者通過不同銷售服務機構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可能會因不同銷售服務機構的申購、贖回規則不同對權益産生影響。 |
萬份收益 | 指每萬份理財産品份額的日凈收益。 理財産品份額萬份收益=理財産品份額當日凈收益÷當日理財産品份額×10000;理財産品萬份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4位以後截位。 |
七日年化收益率 | 指以最近七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産品年化收益率。 理財産品份額七日年化收益率(%)={[∏7 i=1 (1+Ri÷10000)]365/7 - 1} ×100%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i=1,2,3…7)某類産品份額的萬份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精確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4位以後四捨五入;如不足七日,則以實際日收益率折算年收益率。 理財産品萬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僅供投資者購買時決策參考,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該理財産品份額的實際收益或未來表現,不構成管理人對本理財産品收益的任何承諾或保證,理財收益以管理人實際支付為準。 |
理財産品份額凈值 | 本理財産品份額凈值為1.00元人民幣/份。即使贖回價格按照理財産品份額凈值計算,贖回價格並非代表投資者最終可根據該價格獲得最終贖回資金,具體見“六、産品收益分配”的相關規定。 |
收益計算天數 | 實際理財天數/365。 |
收益計算方式 | 理財産品存續期間,每日計算收益。 |
收益分配原則 | 本理財産品收益分配原則為“每日計提,按日結轉”。本理財産品收益以每萬份收益為基準,每日為投資者計算上一日收益,每日進行結轉,如果上一日出現負收益,則相應核減客戶的份額。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餘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
提前終止 | 管理人有權按照監管要求或實際投資情況終止本理財産品,並至少於終止前5個工作日進行資訊披露。原則上終止後5個工作日將投資者理財資金劃入客戶指定資金賬戶(如有延期,將在本説明書約定渠道向理財産品投資者進行披露)。終止日至資金實際到賬日之間,資金不計息。 |
鉅額贖回 | 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的每個開放日,若本理財産品凈贖回申請份額(有效贖回申請份額總數扣除有效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開放日前一日份額的10%時,則發生鉅額贖回事件。發生鉅額贖回時,管理人有權依照本理財産品當時的資産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贖回、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 |
稅款 | 根據中國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稅收政策等要求,理財産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理財産品管理人為納稅人。簽約各方同意本理財産品在運營過程中應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從理財産品財産中支付,並依據中國稅務機關要求,履行相關納稅申報義務。投資者從理財産品取得的收益應繳納的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 |
追索條款 | 若本理財産品所投資的金融資産到期不能全部償付導致資産減值甚至本金大幅損失,管理人將首先按照本理財産品投資的實際回收資金按照協議約定順序支付理財本金和收益(如有),差額部分向相關責任人追索,管理人將在取得追索資金後5個工作日內扣除相關費用後向相關投資者進行支付。本追索條款不代表管理人對本理財産品做出任何保本保收益承諾。 |
其他規定 | 産品認購期、認購登記日、産品成立日、産品開放日、提前終止日等日期,管理人有權根據節假日進行調整,並以實際公佈為準。 認購登記日至産品成立日為認購清算期,産品贖回確認日至資金到賬日為贖回清算期,提前終止日至資金到賬日為終止清算期(若管理人提前終止理財),上述清算期內均不計付收益。清算期逢節假日順延。 發生暫停認購/申購,理財産品宣佈不成立等情形時,管理人將根據本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進行公告。如果因發生前述情形導致投資者的認購/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認購/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者,管理人不負責承擔投資者由此産生的利息等損失。在暫停認購的情況消除時,管理人將及時恢復認購業務的辦理。 |
其他釋義 | 1、流動性受限資産,是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産,包括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距可贖回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資産管理産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産支援證券(票據),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其他流動性受限資産。 2、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産,包括可在交易所、銀行間市場正常交易的股票、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期貨及期權合約以及同業存單,7個工作日內到期或可支取的買入返售、銀行存款,7個工作日內能夠確認收到的各類應收款項等。 |
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如因監管政策與規定發生變化,管理人有權單方對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條款進行修改。管理人對於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條款的修改對投資者權益産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本説明書約定及時公告,投資者可按照説明書約定開放期贖回理財産品,在此情形下,投資者申請贖回不受鉅額贖回限制。
二、産品投資
(一) 投資目標
本理財産品為具有高流動性、低風險的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爭為投資者提供穩定的收益。
(二) 投資範圍
本理財産品募集資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産支援證券,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産品和金融工具。
本理財産品募集資金可直接或通過依法設立的資産管理産品以及其他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投資渠道和方式投資上述金融産品和金融工具。本理財産品的上述投資範圍將有可能隨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的變化而産生變化,如投資範圍等發生變化,産品管理人將於新的投資範圍開始實施日前5個工作日在其網站公告。投資者若對此有異議,可申請贖回。投資者在公告後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贖回申請的視同無異議,繼續持有本理財産品。
(三) 投資比例
本理財産品投資于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産佔組合總資産的比例不低於80%。
産品管理人應當自産品成立日起3個月內使産品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本説明書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産品的投資範圍應當符合本説明書的約定。非因産品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産品管理人將盡力在流動性受限資産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將理財産品投資比例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 投資限制
1. 本理財産品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股票;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後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産支援證券;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每只現金管理類産品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産支援證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産品資産凈值的10%,投資于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的除外。
3. 本理財産品投資于所有主體信用評級低於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産品資産凈值的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産品資産凈值的2%;本款所稱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産支援證券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4. 本理財産品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的30%,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除外;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為AAA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
5. 管理人全部現金管理類産品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和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産的10%。
6. 本理財産品投資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的比例不低於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的5%。
7. 本理財産品持有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於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的10%。
8. 本理財産品投資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債券買入返售、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以及資産支援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者交易的債券等由於法律法規、合同或者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流動性受限資産,合計不得超過該産品資産凈值的10%。
9. 本理財産品的杠桿水準不得超過120%,發生鉅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10. 本理財産品在開放日前一工作日內,持有的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産的可變現價值應當不低於該産品資産凈值的10%。
11. 本理財産品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限不得超過240天。
産品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的計算公式為:(Σ現金管理類産品的資産*剩餘期限-Σ現金管理類産品的負債*剩餘期限+債券賣出回購*剩餘期限)/(現金管理類産品的資産-現金管理類産品的負債+債券賣出回購)
産品投資組合平均剩餘存續期限的計算公式為:(Σ現金管理類産品的資産*剩餘存續期限-Σ現金管理類産品的負債*剩餘存續期限+債券賣出回購*剩餘存續期限)/(現金管理類産品的資産-現金管理類産品的負債+債券賣出回購)
投資組合中債券的剩餘期限和剩餘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所剩餘的天數,以下情況除外: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者浮動利率債券的剩餘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整日的實際剩餘天數計算;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者浮動利率債券的剩餘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的實際剩餘天數計算。
12. 當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現金管理類産品總份額的50%時,本理財産品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限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該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30%。
13. 當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現金管理類産品總份額的20%時,本理財産品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限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該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20%。
若因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非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本理財産品在存續期間突破上述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7項、第9項、第12項、第13項比例限制的,本理財産品管理人將恪盡職守,在10個交易日內將本理財産品調整至符合要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財産品規模變動等非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本理財産品在存續期間突破上述第8項比例限制的,本理財産品不得主動新增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産。
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對以上投資範圍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規定的,按照監管最新規定執行。如監管對投資比例無其他明確規定和要求的,由産品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確定計算方法。
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如因監管政策與規定發生變化,管理人有權對本理財産品投資範圍與投資限制進行修改,以符合監管要求。
(五) 投資策略
本理財産品將結合宏觀和微觀分析制定投資策略,力求在滿足流動性需要的基礎上實現更高的收益率。
1. 滾動配置策略:根據具體投資品種的市場特徵採用持續投資的方法,既能提高資産變現能力的穩定性,又能使配置資産的收益率與市場利率基本一致。
2. 久期控制策略:根據對貨幣市場利率趨勢的判斷來配置資産的久期。在預期利率上升時,縮短資産久期,以規避資本損失或獲得較高的再投資收益;在預期利率下降時,延長資産久期,以獲取資本利得或鎖定較高的收益率。
3. 套利策略: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場套利和跨品種套利。跨市場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各個子市場的不同表現進行套利。跨品種套利是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差別,在滿足産品自身流動性需要的基礎上尋求更高的收益率。
4. 杠桿策略:本理財産品將對回購利率與短期債券收益率、存款利率進行比較,並在對資金面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判斷利差套利空間,並確定杠桿操作策略。
5. 時機選擇策略:政策的短期變化或發佈、市場季節性等因素可能會使市場資金供求情況暫時失衡,從而推高市場利率。充分利用這種短期失衡來提升資産收益率。
三、産品管理人、託管人和銷售服務機構
1. 産品管理人:平安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負責本理財産品的投資運作和産品管理,投資者在此授權並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權利:
(1) 按照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和處分本理財産品資金;
(2) 按照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及時、足額獲得管理費和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其他費用(如有);管理人以其固有財産先行墊付因處理本理財産品相關事務所支出的本理財産品費用及稅費的,對本理財産品資金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 管理人有權根據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終止或延長本理財産品的期限;
(4) 管理人有權調整本理財産品的認購/申購起點、單筆認購/申購上限等要素;
(5) 管理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將投資者的資訊向有權部門或相關機構披露;
(6) 以産品管理人的名義,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以及為本理財産品的利益,行使因本理財産品財産投資于各類金融産品和金融工具所産生的相關權利;
(7) 以産品管理人的名義,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以及代表本理財産品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為追索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訴訟/仲裁、申請保全/執行的權利)或者實施其他風險處置,行使、放棄、變更相關權利義務等法律行為;
(8) 在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允許的前提下調整估值日;
(9) 法律法規、監管規則規定及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約定賦予管理人的其他權利。
2. 産品託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産品託管人基本資訊及主要職責如下:
産品託管人 |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時間 | 1987年12月22日 |
住所 | 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 |
主要職責 | 提供包括賬戶開立、資金保管、資金清算、估值核算等本理財産品託管服務。 |
管理人為本理財産品資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財産品的名義在託管人處單獨開立資金賬戶,本理財産品資金的一切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資金、劃付對外投資資金、繳納本理財産品稅費、接收本理財産品回收資金、支付本理財産品費用以及向份額持有人劃付本理財産品利益分配款項,均必須通過該賬戶進行。
3. 銷售服務機構:指産品管理人以及符合《理財公司理財産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辦理理財産品銷售業務的機構。銷售服務機構的主要職責為提供包括本理財産品宣傳推廣;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客戶身份識別、盡職調查等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擴散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等;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協助管理人與投資者簽署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協助投資者與管理人溝通和客戶維護等銷售服務。本理財産品銷售服務機構的基本資訊詳見本理財産品管理人公告。
如有新增銷售服務機構,新增銷售服務機構的基本資訊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四、産品估值方法
本理財産品採用固定份額凈值,份額賬面凈值始終保持1.00人民幣。萬份收益隨投資收益變化,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每個自然日為估值日,管理人于每個自然日計算理財産品萬份收益,並於估值日後第1個工作日內通過“資訊披露”約定的渠道發佈理財産品萬份收益及最近七日年化收益率,理財産品萬份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4位以後截位。以上規則如有調整,以管理人的公告為準。
1. 估值方法
本理財産品估值方法如下:
(1) 銀行存款按其適用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2) 債券回購和同業存款按其約定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3) 債券、ABS等標準化固定收益類資産採用溢折價攤銷後的攤余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計提應收利息。
(4) 資産管理産品的估值:
a) 以估值日截止時點能夠獲得的、由所投資産管理産品的管理人和資産託管人共同確認的最新份額凈值或投資收益情況進行估值;
b) 如所投資産管理産品的産品合同未約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數據不公允,由理財産品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根據合理判斷按反映産品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案進行估值。
(5) 若理財産品存續期間持有其他投資品種,以理財産品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共同認可的方法估值。
(6) 理財産品管理人與理財産品託管人將採用估值技術,對理財産品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影子定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理財産品資産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理財産品資産凈值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理財産品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認購並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理財産品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理財産品管理人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理財産品管理人應當採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採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並終止産品合同進行財産清算等措施。
(7) 在任何情況下,如採用以上規定的方法對資産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證據表明按上述規定不能客觀反映理財産品資産公允價值的,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按最能反映理財産品資産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8) 對於以上估值方法,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另行規定的,按照監管最新規定執行。如監管並無明確規定和要求的,由産品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確定計算方法。
(9) 扣除項:應由理財産品承擔的理財産品費用和稅費(如有)。
2.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根據本理財産品投資所涉及的交易場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産品管理人(或其授權人)、産品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本理財産品所投資産價值時;
(3) 佔本理財産品所投資産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産品管理人(或其授權人)為保障資産委託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並徵得産品託管人同意的;
(4) 理財産品管理人、理財産品託管人有合理理由認為將影響本理財産品估值的其他情形發生;
(5) 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3. 估值錯誤的處理
理財産品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理財産品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理財産品萬份收益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理財産品萬份收益錯誤。
(1)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a) 由於理財産品管理人或理財産品託管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按照各自過錯程度對該估值錯誤導致投資者遭受的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b) 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係同行業現有技術水準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屬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投資者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c) 因理財産品託管人估值錯誤造成財産損失,管理人先行賠付的,管理人有權向託管人追償。若理財産品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錯造成財産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理財産品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産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理財産品費用,由理財産品承擔。
d) 當估值出現錯誤時,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投資者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e)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2) 估值錯誤處理程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式如下:
a)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b)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c)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d)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理財産品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理財産品管理人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特殊情況的處理
(1)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機構、登記機構、基金公司、資管計劃管理人等發送數據錯誤等非理財産品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原因,理財産品管理人和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錯誤,理財産品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理財産品管理人、理財産品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2)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或有關會計準則發生變化等,按照國家最新規定估值。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理財産品管理人和託管人雙方本著平等和保護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五、交易規則
(一)理財産品份額分類
1. 産品管理人有權根據投資者購買理財産品的金額、銷售渠道等因素,對理財産品設置不同的份額類別,並提前發佈份額設置公告。
2. 如理財産品設置不同的份額類別,理財産品每類份額以下內容可單獨設置,具體設置情況以管理人公佈的份額公告為準:
a) 銷售服務費
b) 産品/份額銷售名稱
c) 産品/份額銷售代碼
d) 銷售服務機構
e) 銷售對象/目標客戶
f) 認購/申購起點及遞增金額
g) 單筆認購/申購上限金額
h) 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
i) 固定管理費、託管費
j) 可單獨設置的其他內容
如理財産品設置不同的産品份額,各産品份額凈值將分別計算及公告,投資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産品份額類別。
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新的産品份額類別、調整産品份額類別設置或對份額分類方法及規則進行調整、停止現有産品份額類別的銷售、提前終止某一份額。如有調整,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二)理財産品認購
1. 認購份額:本理財産品份額以“份”為單位,認購期每份理財産品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元。
2. 認購期:2024年9月30日09:00 -2024年10月8日17:00,管理人保留延長或提前終止産品認購期的權利。如有變動,産品實際認購期以管理人公告為準。投資者可通過銷售服務機構手機銀行APP或者管理人認可的其他方式參與認購。
3. 認購登記日:2024年10月9日(如遇非工作日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如産品認購期提前終止或延長,實際認購登記日以管理人實際公告為準。
4. 認購起點:認購期內,本理財産品認購起點金額為0.01元人民幣,以0.01元人民幣的整數倍遞增。管理人有權以公告形式調整上述規則。
5. 單筆認購上限:管理人有權對不同份額設置不同單筆認購上限並進行調整,同時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持有該份額的投資者。管理人有權調整單筆認購上限,並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投資者。如發生超額申請,經管理人評估同意後可予以受理。
6. 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管理人有權對不同份額設置不同單一投資者上限並進行調整,同時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持有該份額的投資者。管理人不得接受客戶購買超過産品份額總數50%的申請(在産品運作過程中因份額贖回、收益結轉等情形導致持有份額被動超過此規則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權以公告形式調整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如發生超額申請,經管理人評估同意後可予以受理。
7. 認購費:本理財産品不收取認購費。
8. 認購方式及確認:
(1) 本理財産品採取“金額認購”原則。
(2) 銷售服務機構受理認購申請並不表示對該申請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成功應以管理人的最終另行確認為準。具體而言,如管理人在認購登記日根據投資者的認購申請為投資者成功登記認購份額,則視為投資者的認購申請成功,並以管理人的登記結果為準。投資者應在本理財産品成立後及時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及認購的份額。
(3) 認購撤單:認購期內,投資者有權撤銷其已向銷售服務機構遞交的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除非投資者在認購期內多次認購,否則投資者只能選擇全部撤單。如投資者在認購期內多次認購,則投資者有權撤銷其初次認購申請或任一追加認購申請,但必須就對應該筆認購的申請全單撤銷。
(4) 認購資金凍結
投資者在認購期內的認購申請被受理後,銷售服務機構有權凍結人民幣資金形式的認購款項。
(三)理財産品申購、贖回
1. 開放日: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每個工作日為開放日,管理人僅在開放日對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進行確認。
2. 申購期: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每日00:00至24:00(不含)為理財産品的申購期,投資者可在申購期提交申購申請,管理人僅在開放日對申購申請進行確認,具體確認日期以申購確認日規則為準。
3. 贖回期: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每日00:00至24:00(不含)為理財産品的贖回期,投資者可在贖回期提交贖回申請,管理人僅在開放日對贖回申請進行確認,具體確認日期以贖回確認日規則為準。
4. 單筆申購上限:管理人有權對不同份額設置不同單筆申購上限並進行調整,同時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持有該份額的投資者。管理人有權調整單筆申購上限,並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投資者。管理人有權拒絕超過單筆申購上限部分的申請,對於管理人決定拒絕的申購申情,視為申購不成功。如發生超額申請,經管理人評估同意後可予以受理。
5. 申購、贖回原則
(1) 投資者贖回本理財産品時,管理人不承諾保證本金,也不承諾任何收益。
(2) 本理財産品採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的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贖回。
(3) 因不可抗力導致理財産品無法繼續申購或贖回時,管理人有權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4) 投資者可于申購期內向管理人提出申購申請,管理人按照先申請、先申購原則確認申購申請,如單筆申購超過單筆申購上限(如有),或累計認購及申購金額與本次申購金額之和超過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如有),則管理人有權拒絕確認超出上限部分。如發生超額申請,經管理人評估同意後可予以受理。
(5) 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者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6. 申購方式及申購確認日規則
對於投資者提出的申購申請,管理人將按照如下方式確認申購申請的有效性:
申購申請時間 | 申購確認方式 | 申購確認日 |
T日00:00-24:00(不含) (T日為開放日) | 管理人將視為于T日申購,投資者賬戶資金由銷售服務機構扣收,管理人將在T日後第1個開放日對投資者的申購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確認份額並且銷售服務機構成功將申購款項扣劃給管理人成功後投資者方為申購成功。 | T+1日 |
T日00:00-24:00(不含) (T日為非開放日) | 管理人將視為于T日後第1個開放日申購,投資者賬戶資金由銷售服務機構扣收,管理人將在T日後第2個開放日對投資者的申購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確認份額並且銷售服務機成功將申購款項扣劃給管理人成功後方為投資者申購成功。 | T+2日 |
注:銷售服務機構實際交易時間可能與本産品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銷售服務機構通知為準。
7. 贖回方式及贖回確認日規則
投資者全額/部分贖回本理財産品時,管理人將按照如下方式確認贖回申請的有效性,為投資者扣減份額並支付贖回款項:
贖回申請時間 | 贖回確認方式 | 贖回確認日 |
T日00:00-24:00(不含) (T日為開放日) |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後,管理人將為投資者扣減份額,投資者T日贖回的理財産品份額對應的贖回款項將於T日後第1個開放日日終劃轉至投資者指定賬戶。 | T+1日 |
T日00:00-24:00(不含) (T日為非開放日) |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後,管理人將為投資者扣減份額,投資者T日贖回的理財産品份額對應的贖回款項將於T日後第2個開放日日終劃轉至投資者指定賬戶。 | T+2日 |
注:銷售服務機構實際交易時間可能與本産品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銷售服務機構通知為準。
8. 認/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
(1) 認/申購份額的計算,本理財産品認/申購份額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認/申購份額=本次認/申購金額÷1.00
認/申購費:本理財産品不收取認/申購費。
認/申購份額保留至小數點後2位(保留2位小數,2位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資者投資100萬元人民幣認/申購本理財産品,則其可得到的認/申購份額和應支付的認/申購費計算如下:
認/申購份數=100萬元人民幣÷1.00=1,000,000.00份
認/申購費=100萬元人民幣×0%=0元人民幣
(2) 理財産品贖回金額的計算,理財産品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金額計算公式如下(在本理財産品不收取強制贖回費的情況下):
投資者應得贖回金額=本次被確認的贖回份額×1.00
(贖回金額保留2位小數,2位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資者贖回100萬份本理財産品,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萬份*1.00=1,000,000.00人民幣
贖回費=100萬元人民幣×0%=0元人民幣
9. 鉅額贖回限制
(1) 鉅額贖回的認定
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的每個開放日,若本理財産品凈贖回申請份額(有效贖回申請份額總數扣除有效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開放日前一日份額的10%時,則發生鉅額贖回事件。
(2) 鉅額贖回的處理
發生鉅額贖回時,管理人有權依照本理財産品當時的資産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贖回、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
1)全部贖回:當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滿足全部投資者贖回申請且不會對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按正常贖回程式執行。
2)暫停贖回:當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款項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者的贖回款項而進行的資産變現可能會對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但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前一日終理財産品總份額的10%。
3)部分贖回:當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款項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者的贖回款項而進行的資産變現可能會對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前一日終理財産品總份額的10%,對超過10%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有權拒絕或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可以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或者時間優先(即先申請、先贖回)的原則,確定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如管理人選擇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的,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延遲辦理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理財産品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4)延緩支付:當管理人在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低於前一日終理財産品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或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鉅額贖回的情形發生時,對於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管理人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選擇延緩支付時,延緩支付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當管理人決定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應于具體措施實施後,3個交易日內通過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並説明原因及應對安排。管理人有權調整鉅額贖回的處理放式,並於實施前及時公告。
10. 拒絕或暫停接受認購/申購、贖回申請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發生下列情形時,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a) 因戰爭、自然災害、系統故障等不可抗力導致本理財産品無法正常運作。
b) 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
c) 本理財産品投資的主要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休市或處於公眾節假日,可能影響本理財産品正常估值時。
d) 發生産品説明書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時。
e) 投資者申購超過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發行規模上限、單筆認/申購上限、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等。
f) 當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理財産品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g)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現金管理類産品資産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資産凈值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
h) 當本理財産品規模過大,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存在其他可能對本理財産品投資業績産生負面影響的情形時。
i) 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2)發生下列情形時,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a) 因戰爭、自然災害、系統故障等不可抗力導致本理財産品無法正常運作。
b) 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理財産品資産凈值。
c) 本理財産品投資的主要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休市或處於公眾節假日,可能影響本理財産品正常估值時。
d) 發生産品説明書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時。
e) 連續三個開放日累計凈贖回申請份額超過該連續三個開放日的首個開放日前一開放日産品份額的20%時。
f)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現金管理類産品資産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資産凈值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管理人決定履行適當程式終止産品合同的。
g)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本理財産品現有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h) 本理財産品單個産品投資者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10%的,管理人有權採取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i) 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暫停接受認購/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管理人應于3個交易日內按照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進行公告,並説明原因及應對安排。如果投資者的認購/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認購/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者,管理人不承擔投資者由此産生的利息等損失。在上述情形消除時,管理人應及時公告並恢復認購/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
11. 其他事項
以上産品申購、贖回規則如有調整的,以管理人公告為準。投資者通過銷售服務機構申購或贖回理財産品的,還應按照銷售服務機構對於申購、贖回方式的規則執行,具體以銷售服務機構披露的規則為準。投資者通過不同銷售服務機構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可能會因不同銷售服務機構的申購、贖回規則不同對權益産生影響。
六、産品收益分配
1. 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期間及到期時,管理人不承諾保證本金安全且不保證理財收益,投資者收益(如有)隨投資盈虧水準浮動。
2. 收益分配原則
(1) 每一理財産品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 本理財産品收益分配原則為“每日計提,按日結轉”。本理財産品收益以每萬份收益為基準,每日為投資者計算上一日收益,每日進行結轉。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餘額將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3) 本理財産品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上一日收益全部計提,若當日凈值收益大於零時,為投資者記正收益;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者記負收益;若當日凈收益等於零時,當日投資者不記收益。
(4) 本理財産品每日收益計算並分配時,以人民幣方式簿記,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採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即紅利轉産品份額,如果上一日出現負收益,需相應核減客戶的份額),投資者可通過贖回産品份額獲得現金收益。
(5) 當日認購/申購的現金管理類産品份額應當自下一個開放日起享有該産品的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現金管理類産品份額自下一個開放日起不享有該産品的分配權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特殊現金管理類産品品種除外。
(6) 投資者通過兩個以上賬戶購買本理財産品的,理財收益按購買本理財産品的賬戶分別計算。
(7) 管理人有權基於投資者利益最大化和公平對待投資者的原則,對理財産品産生的收益、回收資金進行合理分配。
3. 終止分配
就終止分配而言,在理財産品終止日如理財産品項下財産全部變現,管理人在理財産品終止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扣除應由理財産品承擔的稅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資管理費、銷售服務費、託管費等)後,按照各投資者持有理財産品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
理財産品終止日,如理財産品項下所投資的標的資産因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原因不能全部變現,則管理人將現金類資産扣除應由理財産品承擔的稅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資管理費、銷售服務費、託管費等)後,按照各投資者持有理財産品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對於未變現資産部分,管理人以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尋求未變現資産變現方式,在資産變現後,扣除應由理財産品承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資管理費、銷售服務費、託管費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墊付的費用)後,按照各投資者持有理財産品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
如因理財産品所投資的標的資産因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原因,導致資産無法在理財産品終止日內變現,則可分配資金為管理人實際資産變現金額扣除應由理財産品承擔的費用、稅費後的剩餘金額,按照投資者持有理財産品份額比例向投資者分配。
4. 理財産品延期
本理財産品到期日逢非工作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發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理財産品管理人有權以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根據市場情況綜合判斷決定延長産品期限,推遲本理財産品到期日:
(1) 預計在理財産品預計到期日,理財産品財産因理財産品所投資的資産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原因將無法全部變現;
(2) 預計理財産品所投資的資管計劃/産品、私募基金的受託人或管理人將不能按期向管理人劃付理財産品的本金和收益;
(3) 理財産品財産涉及訴訟(或仲裁),且預計訴訟(或仲裁)及執行程式于理財産品預計到期日尚未終結;
(4) 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5) 法律規定的及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人決定本理財産品延期的,將於理財産品預計到期日前5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對延期事項進行説明,並説明延期期限及到期之日,自披露之日即視為相關資訊已送達,並據約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5. 風險示例
本理財産品實際收益率容易受到所投資金融資産涉及的企業信用變化、市場利率的變化、實際投資運作情況以及投資管理方投資能力等的影響,在發生資産違約且無法正常處置等最不利的情況下,本理財産品收益可能為零或負,投資者有可能損失全部本金。對於因信用風險導致的損失,管理人將向發生信用風險的投資品種的發行主體進行追償。所追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關費用後,將繼續向投資者進行清償。
七、産品費用
1. 理財資金所承擔的相關費用
本理財産品所承擔的費用包括産品固定管理費、産品託管費、銷售服務費、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等費用以及其他應由本理財産品資産承擔的産品費用。
理財産品費用按本理財産品説明書及産品管理人與費用收取方之間的協議約定從理財産品資産中支付。産品管理人或理財産品參與方以固有財産先行墊付的,有權從理財産品資産中優先受償。
産品固定管理費、産品託管費、産品銷售服務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四捨五入。
(1) 産品固定管理費
産品固定管理費按不超過前一日理財産品份額資産凈值的1%年費率計提。具體固定管理費率以管理人公佈的資訊為準。計算方法如下:
H=ΣEi×固定管理費率÷365
H為每日應計提的産品固定管理費
Ei為前一日某類理財産品份額資産凈值
産品固定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期支付。
(2) 産品託管費
産品託管費按不超過前一日理財産品份額資産凈值的0.04%年費率計提。具體託管費率以管理人公佈的資訊為準。計算方法如下:
H=ΣEi×産品託管費率÷365
H為每日應計提的産品託管費
Ei為前一日某類理財産品份額資産凈值
産品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期支付。
(3) 産品銷售服務費
銷售服務費按不超過前一日理財産品份額資産凈值的1%年費率計提。管理人有權根據不同銷售服務機構或不同份額設置不同的銷售服務費率,具體銷售服務費率以管理人公佈的資訊為準。計算方法如下:
H=ΣEi×各份額銷售服務費率÷365
H為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i為前一日某類理財産品份額資産凈值
産品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期支付。
(4) 強制贖回費
本理財産品在以下情況下收取強制贖回費並全額計入産品財産:
當本理財産品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産品資産凈值比例合計低於5%且偏離度為負時,若單個投資者當日申請贖回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1%以上時,管理人將對投資者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
當本理財産品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該産品總份額50%的,當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低於10%且偏離度為負時,管理人將對投資者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
(5)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根據中國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稅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財産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本理財産品管理人為納稅人。簽約各方同意本理財産品在運營過程中應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從本理財産品財産中支付,並依據中國稅務機關要求,履行相關納稅申報義務。投資者從本理財産品取得的收益應繳納的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
(6) 其他費用
除理財産品所承擔的固定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浮動管理費(如有)、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等費用,以及其他應由理財産品資産承擔的産品費用之外,還包括産品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銀行劃款費用、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費用等)、驗資費、審計費、律師費、訴訟費、資訊披露費、清算費、執行費等相關費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本理財産品資産中列支。
(7) 本理財産品的産品成立日不計提費用。
(8) 如本理財産品的某類份額發生全部贖回,自該份額全部贖回確認之日起不再計提相關費用。
2. 費用調整
管理人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規定,對本産品收費項目、收費條件、計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費率等在約定範圍內進行調整,並以當期公告為準。超出約定範圍的調整,將提前5個工作日進行公告。本産品根據份額分類不同,可能設置不同的費用,具體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投資者在資訊披露期間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即視為書面同意。産品説明書變動自資訊披露期結束後自動生效。投資者如不同意調整的,可在管理人資訊披露的補充或修改後的相關業務調整生效前贖回本理財産品,逾期未贖回的視為投資者同意接受前述調整且繼續持有本理財産品。
八、産品終止和清算
1. 為避免疑義,理財産品除因本條以下所列理財産品終止事件而終止外,投資者不得提議要求提前終止理財産品。
(1) 理財産品必須終止的事件:
a)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理財産品不能存續;
b) 理財産品被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撤銷、被認定為無效或被判決、裁定終止;
c) 理財産品預計到期日屆至且未延期的;
d) 理財産品延期期限屆至且未再次延期;
e) 出現適用法律規定應當終止理財産品的情形。
(2) 理財産品管理人有權決定是否終止的事件:
a) 理財存續期內,理財産品連續十個開放日總份額低於5000萬份;
b) 如遇國家金融政策出現重大調整或宏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並影響到本理財産品的正常運作;
c) 本理財産品投向的金融資産所涉及的相關主體信用惡化,市場利率大幅下滑;
d) 理財産品投向的資管計劃/産品等提前終止;
e)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認為將影響本理財産品正常運作的其他情形。
2. 理財産品不因投資者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破産而終止;投資者的法定繼承人、承繼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繼任管理人享有和承擔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項下的相應權利和義務。
3. 如理財産品終止,理財産品管理人應按照本《産品説明書》“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通知投資者,並披露理財産品終止之日。
4. 理財産品終止後,理財産品管理人將根據屆時適用法律規定和監管機構的指引、要求及/或管理人的規定以及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對本理財産品進行清算。
5. 理財産品清算程式:
(1) 本理財産品終止情形出現時,由管理人及託管人對産品進行清算;
(2) 對本理財産品財産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本理財産品財産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本理財産品到期報告;
(5) 對本理財産品剩餘財産進行分配。
6. 理財産品財産清算剩餘資産的分配
依據本理財産品財産清算的分配方案,在本理財産品終止日如本理財産品項下財産全部變現,將本理財産品財産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産扣除本理財産品財産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本理財産品債務後,按照各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如本理財産品項下所投資的標的資産因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原因不能全部變現,則管理人將現金類資産扣除應由本理財産品承擔的稅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費、銷售服務費、託管費等)後,按照各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對於未變現資産部分,管理人以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尋求未變現資産變現方式,在資産變現後,扣除應由本理財産品承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費、銷售服務費、託管費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墊付的費用)後,按照各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終止日至資金實際到賬日之間,資金不計付收益。
九、資訊披露
本理財産品的公開資訊將按照産品説明書約定通過管理人授權的場所進行披露。
本理財産品資訊披露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規定等詳見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請投資者詳細閱讀並注意查閱相關産品資訊。
1. 資訊披露的渠道
管理人官方網站(https://wm.pingan.com)及管理人授權銷售服務機構指定資訊披露渠道(官方網站或APP或營業網點等) 作為本理財産品的資訊披露場所。本理財産品認購期和存續期間,管理人將通過前述網站、APP進行理財産品相關的資訊披露。投資者應定期通過上述相關渠道獲知有關本理財産品相關資訊。以上相關資訊自披露之日即視為已送達投資者,也視為管理人與銷售服務機構已適當披露代銷理財産品相關資訊。
如有新增授權的資訊披露場所,將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2. 資訊披露的內容和時間
(1) 理財産品發行公告
管理人將在理財産品成立之後5日內披露發行公告,包括理財産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規模等資訊。若認購期內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導致本理財産品不適宜成立運作,或出現其他經理財産品管理人合理判斷認為影響本理財産品正常運作的情況,則理財産品管理人有權宣佈本理財産品不能成立,並在決定理財産品不成立後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披露。
(2) 理財産品定期報告
管理人將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每個上半年度結束之日起的60個工作日內、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的9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理財産品成立不足90個工作日或者剩餘存續期不超過90個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理財産品當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
管理人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本理財産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的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等資訊。
管理人將在現金管理類産品的半年和年度報告中,披露每只現金管理類産品前10名投資者的類別、持有份額及佔總份額的比例等資訊。
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如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産品份額達到或者超過該産品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管理人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持有份額及佔比、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産品風險等資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管理人有權僅向本理財産品持有人披露定期報告。
(3) 理財産品臨時性資訊披露
a) 發生理財産品管理人、託管人變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將提前5個工作日以臨時公告形式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b) 理財産品管理人決定運用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時,應符合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的約定並按本産品説明書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c) 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管理人將提前進行資訊披露,對理財産品投資範圍或比例、認購期延長、費率標準或計提方式、規模上限或其他經管理人判斷可能對理財産品份額持有人權益産生影響的條款進行補充、説明和修改。其中,涉及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調整導致其超出銷售文件約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資比本理財産品風險更低的資産外,投資者如不同意相關調整的,可在管理人披露的相關調整生效前贖回本理財産品。此種情況下管理人將可能在本説明書約定的開放期外單獨開放特殊贖回期間,具體以屆時管理人的公告為準。投資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將在贖回確認日後5個工作日內劃轉至投資者賬戶。逾期未贖回的視為投資者書面同意相關調整並繼續持有本理財産品。
d) 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需進行其他臨時性資訊披露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執行。
(4) 理財産品重大事項公告
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如果發生管理人認為可能影響産品運作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分配收益;本理財産品所投資産出現重大損失;管理人、託管人等出現變更,經營情況出現重大變化或涉及法律糾紛;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投資的資産品質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其他可能對投資者權益産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等經管理人判斷對理財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將在該事件發生後2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相關資訊。
(5) 理財産品到期公告
管理人將在理財産品終止後的5個工作日內披露。終止公告的內容包括理財産品的存續期限、終止日期、收費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等資訊。
(6) 産品存續期間,投資者應定期通過本條第1款“資訊披露的渠道”獲取與本理財産品相關的資訊。
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如出於維持本理財産品正常運營的需要且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發生變化,管理人有權單方對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進行修訂。管理人決定對理財産品銷售文件進行修訂的,將提前通過授權進行資訊披露的場所發佈相關資訊公告通知投資者。修訂後的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對投資者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風險揭示
管理人對本理財産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證承諾,您的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本理財産品有投資風險,不保證理財本金和收益,投資者應該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本理財産品風險揭示內容詳見《平安理財天天成長3號70期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風險揭示書》,請投資者詳細閱讀,在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理財産品蘊含風險的基礎上,通過自身判斷自主參與交易,並自願承擔相關風險。
本理財産品可運用的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程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除本理財産品説明書已約定的設定單一投資者認購/申購金額上限、暫停認購/申購、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估值等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外,當理財産品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産變現可能會對産品資産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産品説明書的約定,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運用其他監管允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認購/申購和贖回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理財産品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的應對措施。
管理人可運用的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設定單一投資者認購/申購金額上限、暫停認購/申購、設定理財産品單日凈認購/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認購/申購。在此情形下,投資者新增的全部或部分認購/申購申請可能被拒絕。
(2) 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設置贖回上限。在此情形下,投資者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或者投資者完成贖回時的理財産品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理財産品份額凈值不同,或者投資者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3) 暫停理財産品估值。在此情形下,投資者沒有可供參考的産品份額凈值,同時贖回申請可能被暫停接受,或被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允許運用的其他措施。
理財産品管理人決定運用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時,應符合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的約定並按本産品説明書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説明
1. 由於投資者原因導致管理人終止雙方理財關係的情形
(1) 若因投資者原因導致扣款失敗,則投資者認購本理財産品失敗。
(2) 若投資者的理財資金被有權機關扣劃或者採取其他限制權利的措施,則視同投資者違約,管理人有權扣劃或採取其他限制權利的措施之日起終止與該投資者對於本理財産品的理財關係,投資者應自行承擔違約導致的損失,如因此造成管理人損失,投資者應賠償管理人損失。
(3) 由於投資者原因導致,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管理人認定必須終止與該投資者對於本理財産品的理財關係的其他情形。
2. 理財産品銷售文件違約
(1) 理財産品存續期內,投資者不得以本理財資金設定除銷售服務機構或管理人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權益(投資者與銷售服務機構或管理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因司法或行政機構採取強制措施導致理財賬戶內資産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劃,均被視為投資者違反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並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2) 若投資者發生違約,給本理財産品或本理財産品下的其他投資者、管理人造成損失,均由違約投資者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同時管理人有權代表本理財産品向責任方依法追償,追償所得在扣除追償費用後計入本理財産品資産。
(3) 本理財産品説明書適用中國法律並依據中國法律解釋。為本協議之目的,中國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法律。
(4) 由本理財産品説明書引起的或與本理財産品説明書有關的,包括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的效力、無效、違約或終止的任何爭議、爭論或主張,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應將該等爭議、爭論或主張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雙方為仲裁而實際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費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3. 保密資訊
理財産品管理人向投資者披露的或投資者因購買本理財産品而獲知的有關本理財産品的全部資訊(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本理財産品投資安排的全部資訊)及本理財産品參與主體的未對外公開的資訊均為保密資訊。投資者有義務對上述保密資訊採取保密措施,未經理財産品管理人同意,投資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保密資訊,否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與本次投資有關而需要獲知以上資訊並受保密協議約束的律師、會計師、顧問和諮詢人員披露的;(2)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向有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或者管理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另有約定的。前述保密義務不因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或相關協議的無效、被撤銷、終止而受影響。
十二、特別提示
本理財産品説明書與《平安理財天天成長3號70期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風險揭示書》、《投資協議書》、《代理銷售協議書》、《客戶權益須知》共同構成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
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為《投資協議書》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與《投資協議書》不同之處,以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為準。
本理財産品僅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理財産品説明書規定可以購買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者發售。
在購買本理財産品前,請投資者確保完全了解本理財産品的性質、其中涉及的風險以及投資者的自身情況。
本理財産品説明書中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管理人對本理財産品的額外收益承諾。
本理財産品不等同於銀行存款。
如投資者對本理財産品説明書存在任何意見或建議,投資者可通過《代理銷售協議書》披露的方式進行諮詢或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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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財産品投資者已閱讀並領取《平安理財天天成長3號70期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産品説明書》,充分了解本理財産品的收益和風險,自願購買。
投資者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