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理財富竹純債14天持有期11號
理財産品説明書
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産品登記編碼:Z7007924000234
(投資者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www.chinawealth.com.cn查詢産品資訊)
重要須知
▲ 1. 本理財産品僅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監管規定可以購買本類理財産品的投資者發售。
▲ 2. 本理財産品與存款存在明顯區別,不保證本理財産品本金及收益,具有一定的風險。請投資者根據自身理財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關情況慎重考慮購買本理財産品。投資者可能面臨投資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損失的風險。
▲ 3. 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場變動而蒙受相應損失,投資者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本理財産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産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理財非存款、産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 4. 包括《風險揭示書》《理財産品説明書》《投資者權益須知》《投資協議書》《代理銷售協議書》及與理財産品對應的《理財産品公告》等相關文件共同構成本理財産品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財産品合同。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本理財産品合同,了解理財産品具體情況。
▲ 5. 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業績比較基準、業績比較基準區間等類似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管理人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
▲ 6.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相關法規要求不得用於購買理財産品的非自有資金購買本理財産品。
▲ 7. 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如因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市場情況發生變化,管理人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有權單方對本理財産品合同條款進行修訂。
▲ 8. 本理財産品根據理財産品合同所載內容進行操作。若投資者對本理財産品有任何疑問或投訴,請撥打管理人或代理銷售機構的客戶服務熱線或到管理人或代理銷售機構的營業網點進行諮詢或投訴。
▲ 9. 在購買本理財産品後,投資者應隨時關注本理財産品的資訊披露情況,及時獲取相關資訊,相關資訊以《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披露為準。
▲ 10. 根據監管機構、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關於銀行理財登記工作及數據報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管理人將對監管機構報送投資者身份資訊、每日交易、持倉等資訊。後續監管機構和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等機關如果提出新的資訊報送要求,管理人將按照該等機關的要求執行。投資者購買本理財産品即視為已經同意管理人將投資者身份資訊、每日持有份額資訊等報送監管機構等相關機構。
▲ 11. 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其他管理人(此處特指本理財産品管理人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財産品投資的信託計劃/公募基金/資管計劃等資管産品的受託人、管理人、相關投資顧問等)有可能需要向監管機構報送投資者身份資訊、持有份額資訊等相關資訊,本理財産品的管理人將應其他管理人的申請,在必要範圍內向其他管理人提供相關資訊,並要求該等管理人履行投資者資訊保密義務。投資者購買本理財産品即視為已經同意管理人在前述範圍內向相關方提供投資者身份資訊、每日持有份額資訊等相關資訊。
名詞釋義
在理財産品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確説明,否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 理財産品/産品:指【民生理財富竹純債14天持有期11號理財産品】。
2. 管理人/發行機構:指民生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民生理財”)。
3. 託管人: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興業銀行”)。
4. 代理銷售機構: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取得理財産品銷售資格並與管理人簽訂了代理銷售合作協議,接受管理人委託,代為辦理理財産品銷售業務的機構。
5. 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可以購買理財産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個人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經投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評定為適合的自然人;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統稱為投資者。
6. 理財産品份額:指投資者持有的理財産品單位數額。投資者基於其所持有的理財産品單位數額享有理財産品利益、承擔理財産品風險。
7. 理財産品資産總值/理財産品總資産:指理財産品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和其他資産的價值總和。
8. 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理財産品凈資産:指理財産品資産總值減去各項理財産品負債後的價值。理財産品負債是指産品運作及融資時形成的融資資金本息、應付各項費用(包括託管費、銷售費、固定管理費、業績報酬、其他費用等)、應付稅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等。
9. 理財産品單位凈值/理財産品份額凈值/份額凈值:指估值日理財産品資産凈值除以估值日理財産品份額總數後得到的理財産品單位份額價值,投資者按該理財産品單位凈值進行理財産品申購、贖回和獲得産品終止時的分配。
10. 理財産品累計凈值/理財産品份額累計凈值/份額累計凈值:指理財産品單位凈值與産品成立後歷次累計單位收益分配的總和。
11. 理財産品估值:指計算評估理財産品資産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理財産品資産凈值和理財産品單位凈值的過程。
12. 業績比較基準:指管理人基於過往投資經驗及對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市場波動的預判而對本理財産品設定的投資目標,業績比較基準不代表本理財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亦不構成管理人對本理財産品的收益承諾。
13. 收益分配基準日:指管理人根據投資情況,以該日可供分配利潤為上限確定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的日期,管理人將根據投資情況決定分配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全部或部分可供分配利潤。管理人應及時向投資者披露收益分配基準日等收益分配資訊。
14. 工作日:指國家法定工作日。
15. 交易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6. 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理財産品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交易日。
17. 募集期:指自理財産品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
18. 存續期:指自理財産品成立日起,至理財産品終止日的期間。
19. 封閉期:指理財産品採取封閉運作的期間(即産品成立日至第一個開放日之間的期間以及兩個連續開放日之間的期間),期間本理財産品不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
20. 持有期:指投資者申購的理財産品份額封閉運作的期間(即理財産品份額成立日至持有期到期日之間的期間或理財産品份額申購日至持有期到期日之間的期間),持有期期間內對應的理財産品份額不開放贖回業務。
21. 終止日:指本理財産品終止日,包括理財産品預計到期日(適用理財産品不存在提前或延期終止情形)、提前終止之日(適用本理財産品提前終止情形)及延期終止之日(適用本理財産品延期終止情形)。
22. 産品認購/認購:指在理財産品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理財産品份額的行為。
23. 産品申購/申購:指理財産品成立後,投資者根據理財産品合同約定申請購買理財産品份額的行為。
24. 産品贖回/贖回:指理財産品成立後,理財産品份額持有人按理財産品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向管理人賣出理財産品份額的行為。
25. T日:指管理人受理理財産品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26.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理財産品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理財産品份額凈值的方式,將理財産品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理財産品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27. 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産:包括可在交易所、銀行間市場正常交易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期貨及期權合約以及同業存單,7個工作日內到期或可支取的買入返售、銀行存款,7個工作日內能夠確認收到的各類應收款項等。
28. 流動性受限資産:是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産,包括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距可贖回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資産管理産品、資産支援證券(票據),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其他流動性受限資産。
29. 不可抗力:指理財産品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30. 交易賬戶:指投資者在理財産品代理銷售機構開立的,用於理財認購/申購、贖回、轉入轉出理財資金的賬戶。
31. 中國/國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理財産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
32. 法律法規:指所有適用於本理財産品合同的現行有效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地方法律法規。凡提及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對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訂。
産品要素
一、理財産品基本資訊
産品名稱 | |
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産品登記編碼 | (投資者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www.chinawealth.com.cn 查詢産品資訊) |
産品代碼 | FBAE60211 其中,E份額:FBAE60211E F份額:FBAE60211F |
募集方式 | 公開發行 |
産品類型 | 固定收益類,非保本浮動收益型。本理財産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投資者可能面臨因為市場變動而蒙受相應損失。 |
運作方式 | 開放式凈值型 |
募集幣種 | 人民幣 |
管理人/發行機構 | 民生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
託管人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銷售機構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續如有變更,管理人將以公告方式進行資訊披露。 |
産品風險評級 | 二級,即較低風險水準。本理財産品風險評級為管理人內部評定,僅供投資者參考,管理人並不對産品風險評級結果的準確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證。如代理銷售機構對本理財産品的風險評級與上述評級不一致,以代理銷售機構最終披露的評級結果為準。 |
銷售對象及適合投資者 | 本理財産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銷售。其中,E份額:非民生銀行客戶;F份額:非民生銀行客戶;M份額:非民生銀行客戶,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經理財産品管理人評估,購買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須為穩健型、平衡型、成長型和進取型。如代理銷售機構對本理財産品的風險評級與管理人評級不一致,以代理銷售機構最終披露的評級結果對應的銷售對象及適合投資者為準。如代理銷售機構適用和管理人不同的投資者與理財産品的匹配方法,以代理銷售機構向投資者最終披露的匹配方法為準。 |
銷售地域 | 面向全國銷售 |
銷售渠道 | 管理人或代理銷售機構的營業網點、電子渠道或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銷售渠道。 |
發行規模 | 産品成立規模下限:無限制。具體的銷售規模詳見管理人公佈的當期理財産品公告,管理人可根據市場和産品運作情況調整産品規模上下限。 |
募集期 | 2024年5月10日9:00(含)至2024年5月15日15:00(不含)。管理人有權根據産品募集情況提前結束或延長募集期並相應調整産品成立日。 |
産品認購 | 在本理財産品的募集期內,投資者可申請認購本理財産品。認購資金自投資者認購之日起至募集期截止日前一日將被凍結(代理銷售機構的凍結規則可能與産品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在凍結期間交易賬戶內的理財認購資金如産生活期存款利息,將按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前述利息不參與本理財産品的投資。投資者在募集期內的認購申請,可在募集期截止日15:00(不含)之前撤單。代理銷售機構的實際受理申請時間、是否可撤單及撤單規則可能與産品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披露為準。 産品認購規則詳見“六、理財産品認購”。 |
成立日 | 募集期結束之後,如管理人判定本理財産品成立,則本理財産品的成立日為2024年5月16日。本理財産品的成立日最終以管理人公佈的當期理財産品公告為準。 投資者在募集期內提交的認購申請將在成立日進行確認,凍結的理財認購資金將在募集期截止日完成扣款(代理銷售機構的扣款規則可能與産品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 |
理財産品預計到期日 | 無固定期限。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管理人決定的提前終止日為終止日,詳見管理人公佈的當期理財産品公告。 |
開放日 | 本理財産品成立後,首次開放日為2024年6月17日,之後每個交易日為本産品開放日,産品開放日可以辦理本理財産品份額的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受理申購/贖回業務的開放日為T日。 如遇法定節假日,則該開放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但下一開放日不因此而順延,同時該開放日至下一開放日之間的期限可能産生變化。管理人有權在特殊情形下調整按上述規則確定的開放日並將在調整之前三個工作日進行公告,調整後的開放日自公告期結束後自動生效。 |
産品申購 | 在本理財産品的存續期內,投資者可以在每個産品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內申購本理財産品份額。理財産品申購業務的辦理時間為每個開放日當日北京時間9:00-15:00(不含)(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披露為準)。開放日當日15:00(不含)前受理當前開放日的申購申請及當前開放日之前的非開放日提出的且仍有效的申購申請,開放日當日15:00及之後的申購申請將在下一個開放日受理。投資者在非開放日的申購申請將在下一個開放日受理。投資者提交的申購申請,可在受理申請的開放日15:00(不含)之前撤單,之後無法撤單。代理銷售機構的實際受理申請時間、是否可撤單及撤單規則可能與産品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披露為準。 申購資金自投資者申購之日起至管理人受理申購申請的確認日前一日將被凍結(代理銷售機構的凍結規則可能與産品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在凍結期間交易賬戶內的申購資金如産生活期存款利息,將按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前述利息不參與本理財産品的投資。 産品申購規則詳見“七、理財産品申購與贖回”。 |
産品贖回 | 在本産品的存續期內,投資者持有理財産品份額滿一個固定期限持有期的,可以在持有期到期日和之後的每一個理財産品開放日贖回該部分理財産品份額。受理産品贖回業務的時間為對應的理財産品份額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後每個開放日當日北京時間9:00-15:00(不含)(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披露為準),15:00及之後的贖回申請將作為下個開放日的交易受理。投資者提交的贖回申請,可在受理申請的開放日15:00(不含)之前撤單,之後無法撤單。代理銷售機構的實際受理申請時間、是否可撤單及撤單規則可能與産品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披露為準。 本産品份額的贖回及贖回的受理須同時滿足持有期規則。産品贖回規則詳見“七、理財産品申購與贖回”。 |
持有期規則 | 投資者開放日的有效申購,自管理人受理每筆理財産品份額申購的開放日的下一個自然日起,14個自然日為一個持有期。在本理財産品募集期內認購的份額,自産品成立日起,14個自然日為一個持有期。 持有期起始日為産品成立日或管理人受理産品份額申購的開放日的下一個自然日;持有期到期日為自持有期起始日起至一個持有期的結束日; 投資者的實際持有天數可能會因為節假日發生變化。 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份額滿一個固定期限持有期的,可以在持有期到期日和之後的每一個理財産品開放日贖回該部分理財産品份額,持有期到期日如遇非開放日則自動順延至下一個工作開放日。即,投資者持有的理財産品份額的可贖回日需要滿足:①最低固定期限持有期;②産品開放日。 在對應的理財産品份額的持有期內,投資者無法贖回該部分理財産品份額,但可提交預約贖回申請,該部分理財産品份額的贖回將在持有期到期日受理。 |
認購/申購起點金額 | E份額:【1】元。F份額:【1】元。M份額:【1】元。 |
認購/申購遞增金額 | |
最小贖回份額 | E份額:【0.01】份。F份額:【0.01】份。M份額:【0.01】份。 |
最低持有份額 | |
認購/申購金額限制 | F份額:無限制。 管理人可對認購/申購金額限制進行調整,並以公告方式進行資訊披露。 |
最高持有份額限制 | |
贖回份額限制 | E份額:無限制。 F份額:無限制。 M份額:無限制。 管理人可對贖回份額限制進行調整,並以公告方式進行資訊披露。如發生鉅額贖回,則按照理財産品合同約定的鉅額贖回處理。詳見“七、理財産品申購與贖回”。 |
業績比較基準 | E份額:2.1%-3.2%(年化) F份額:2.1%-3.2%(年化) 業績比較基準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産品收益的承諾。本理財産品計劃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資産的比例不低於80%;投資于固收類衍生品資産的比例不超過5%。本業績比較基準由管理人依據理財産品的投資範圍及比例、投資策略、收益測算、産品費用,並綜合考量市場環境等因素制定。 ▲ 業績比較基準是管理人基於過往投資經驗及對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市場波動的預判而對本理財産品設定的投資目標,業績比較基準不代表本理財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亦不構成管理人對本理財産品的收益承諾。 ▲ 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等不定期調整該業績比較基準,並至少提前兩個工作日披露,披露後自生效日起生效。 |
業績報酬計提基準 | 業績報酬計提基準為管理人計算超額收益(如有)的依據,管理人對超過業績計提基準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業績報酬,具體業績報酬計提基准詳見“八、理財産品的費用和稅收”。 |
産品費用 | 1. 固定管理費率:【0.50】%/年 2. 銷售費率:E份額:【0.50】%/年;F份額:【0.50】%/年;M份額:【0.50】%/年 3. 託管費率:【0.03】%/年 4. 業績報酬:無。 理財産品存續期內,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或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需對業績報酬提取的比例、標準等進行調整時,管理人將提前三個工作日通過《投資者權益須知》“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進行資訊披露。如涉及提高服務費率或新增服務收費項目等情形時,應當先徵得投資者同意;投資者不接受的,可在最近一個可贖回的開放日贖回本理財産品,具體方式等以屆時公告為準。如發生鉅額贖回,按照理財産品合同約定的鉅額贖回處理。 5. 其他費用:會計師費、律師費、交易費、手續費等按照國家有關法令規定屬於理財資産應列支和承擔的一切費用,具體以實際發生為準,按相關法令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 其他産品費用規則詳見“八、理財産品的費用和稅收”。 |
收益分配方式 | 管理人將視本理財産品運作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分配方式僅限現金分配。 本理財産品在滿足收益分配基準日理財産品收益可分配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權進行收益分配。管理人將根據理財産品的運作情況決定收益分配基準日、收益分配對象、當次分配比例或金額、權益登記日、除息日和紅利發放日等內容,並將於除息日前一個工作日通過《投資者權益須知》“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 産品收益分配規則詳見“十、理財産品的分配”。 |
二、理財産品投資管理
(一)投資範圍
本理財産品募集資金主要投資于:
1.固定收益類資産:銀行存款、大額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次級債、二級資本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産支援證券、應納入債權類資産的永續債等;固定收益類公募基金;投資于上述資産的資産管理計劃和信託計劃;
2.固收類衍生品資産:債券借貸、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信用違約互換、信用增進工具、國債期貨和利率互換等固收類衍生品資産。
本理財産品在投資于固收類衍生品資産之前,管理人應獲得相應的業務經營範圍或投資交易資格。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理財産品投資其他品種,經審議批准,在履行適當公告或披露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二)投資比例
本理財産品各類資産的投資比例為:
資産類別 | 投資比例 |
固定收益類資産 | ≥80% |
固收類衍生品資産 | <5% |
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對於以上投資範圍和配置比例另行規定的,按照最新規定執行。如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對投資比例無其他明確規定和要求的,由管理人和託管人協商確定。
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將在流動性受限資産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將理財産品投資比例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
本理財産品可以按照監管部門相關規定開展回購、逆回購業務。
(三)投資限制
1.本理財産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超過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的10%;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産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2.本理財産品資産總值不超過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的140%,債券正回購資金餘額不超過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的40%。
3.本理財産品的債券逆回購資金餘額不超過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的40%。
4.本理財産品直接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産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財産品規模變動等因素導致理財産品不符合本條規定比例限制的,該理財産品不得主動新增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産。
5.本理財産品在開放日前一工作日內,持有的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産的可變現價值不低於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的10%。
6.本理財産品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的配置比例不低於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的5%。
7.本理財産品投資不存在活躍市場,並且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産,其投資比例不得超過産品凈資産的50%,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規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財産品不得新增投資上述資産。
8.前述內容如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投資策略
本理財産品通過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宏觀經濟走勢以及市場變動情況,確定相關資産配置。以控制短期波動和回撤風險為目標,在保持資産流動性的前提下,盡力為投資者實現中長期投資回報。投資策略主要包括:
1.資産配置策略
以預先設定的組合波動、回撤等限額目標,根據不同資産的風險收益特徵進行大類資産配置,控制因市場環境發生變化而産生的下行風險。根據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力圖實現在不同環境下的多元資産的優化配置目標。
2.固定收益類資産投資策略
債券投資通過採取信用策略、類屬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久期策略等,盡力提升組合收益。同時基於組合整體風險收益目標,適度進行杠桿投資操作。現金類資産的配置目標主要保持組合流動性,以應對可能的投資者贖回需求。
3.固收類衍生品資産投資策略
固收類衍生品投資是在嚴格控制風險和回撤的前提下,主動通過各類固收類衍生品組合策略把握各類資産的配置和交易機會,盡力提升組合收益;或基於風險管理目的,使用固收類衍生品作為對衝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的工具。衍生類資産投資對衍生品名義本金進行凈敞口控制。
(五)擬投資市場和資産的風險評估
本理財産品擬投資市場和資産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資産可能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債務人經營不佳、財務狀況惡化、還款能力下降或基礎資産現金流枯竭,可能導致固定收益類資産出現信用風險;宏觀政策、經濟週期、利率、匯率等外部因素發生的變化,可能導致固定收益類資産出現市場風險;交易對手不足、交易市場不活躍,或者由於部分品種的流通和轉讓限制使得資産變現能力差,最終可能會導致固定收益類資産出現流動性風險。
2.投資于固收類衍生品資産可能面臨的特定投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投資于固收類衍生品資産,可能會出現基差風險、不完全對衝風險、交割日風險、盯市結算風險、強行平倉風險、合約展期風險等固收類衍生品特定投資風險;也可能面臨由於市場外部環境變化而産生的市場風險以及由於流通量、資金量不足造成的流動性風險。
(六)投資合作機構
投資合作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理財産品所投資資産管理産品的發行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從事理財産品受託投資的機構以及與理財産品投資管理相關的投資顧問等;主要職責為進行受託資金的投資管理,根據合同約定從事受託投資或提供投資顧問等服務,具體職責以管理人與投資合作機構簽署的合同為準。
投資合作機構的基本資訊:
投資合作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財産品所投資資産管理産品的發行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從事理財産品受託投資的機構以及與理財産品投資管理相關的投資顧問等。投資合作機構應是具有專業資質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的金融機構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及其資管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基金子公司、保險公司及其資管子公司等。
管理人將定期披露理財産品投向和投資比例,披露以實際投資情況為準。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可能因市場的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上述比例區間,管理人將按照監管規定,調整恢復投資比例至約定區間。管理人有權根據政策變化及市場情況,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基礎上調整理財産品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或浮動區間,並通過《投資者權益須知》“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提前進行資訊披露。超出理財産品合同約定比例的,除高風險類型的理財産品超出比例範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産外,應當先徵得投資者同意,並在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做好理財産品資訊登記;投資者不接受的,可在最近一個可贖回的開放日贖回本理財産品,具體方式等以屆時公告為準。如發生鉅額贖回,按照理財産品合同約定的鉅額贖回處理。
三、理財産品管理人
本理財産品的管理人為民生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民生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註冊資本50億元人民幣,註冊地址: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安平街3號。公司成立於 2022年6月,前身是中國民生銀行總行資産管理部,負責理財業務的發行、投資、運作和統籌管理。民生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非銀行金融業務。公司擁有專業化的投資團隊和豐富的産品管理經驗。
四、理財産品託管人
本理財産品的託管人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聘請其擔任託管人已履行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所規定必須履行的程式,管理人、投資者同意並接受理財産品由託管人託管。
(一)託管人基本資訊
託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二)託管人職責
1.安全保管理財産品財産;
2.為理財産品開立銀行託管賬戶、證券賬戶等;
3.按照託管協議約定和管理人的投資指令,確認與執行理財産品資金劃撥指令,辦理理財産品資金的收付,核對理財産品資金劃撥記錄,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與管理人的對賬機制,復核、審查理財産品資金頭寸、資産賬目、資産凈值、理財産品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及時核查認購、申購、贖回及投資資金的支付和到賬情況;
5.監督理財産品投資運作,發現理財産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合同約定進行投資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通知管理人;
6.辦理與理財産品託管業務活動相關的資訊披露事項,包括披露理財産品託管協議、對理財産品資訊披露文件中的理財産品財務會計報告等出具意見,在理財産品半年度和年度報告中出具理財託管機構報告等;
7.理財産品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材料保存15年及以上;
8.對理財産品投資資訊和相關資料承擔保密責任,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審計要求或者合同約定外,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提供相關資訊和資料;
9.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理財産品代理銷售機構
本理財産品的代理銷售機構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續如有變更,管理人將以公告方式進行資訊披露。管理人與代理銷售機構簽訂了代銷銷售合作協議,委託代理銷售機構代為辦理本理財産品的認(申)購、贖回、份額登記、銷售結算資金歸集劃轉、資訊服務、風險揭示等業務。管理人、投資者同意並接受本理財産品由代理銷售機構進行銷售。
(一)代理銷售機構基本資訊
機構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官方網站:www.cib.com.cn
客戶服務熱線:95561
機構名稱: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30號
客戶服務熱線:96699
官方網站:www.gzcb.com.cn
機構名稱: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金融大街699號
官方網站:www.jx-bank.com
客戶服務熱線:956055
機構名稱: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廈門市思明區鷺江道8-10號國際銀行大廈1-6層
官方網站:www.xib.com.cn
客戶服務熱線:956085
機構名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院1號樓6-30層、32-42層
官方網站:www.citicbank.com
客戶服務熱線:95558
機構名稱: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2號
客戶服務熱線:95577
官方網站:www.hxb.com.cn
代理銷售機構如為管理人的關聯方,管理人聘請其擔任銷售服務機構已履行了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所規定必須履行的程式,管理人、投資者同意並接受本理財産品由代理銷售機構進行銷售。
(二)代理銷售機構職責
1. 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宣傳推介理財産品,提供理財産品投資建議;
2. 對代理銷售的理財産品進行獨立的風險評級;
3. 開展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評估,並持續進行評估。建立將投資者和理財産品進行匹配的方法,並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向其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産品;
4. 協助投資者簽訂理財産品合同,辦理理財産品的認(申)購、贖回等交易申請;
5. 對投資者身份資訊的真實性進行驗證,並對投資者資訊、交易數據及相關銷售資料承擔保密責任;
6.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理財産品合同約定及管理人書面通知進行理財産品資訊披露,並協助指導投資者通過理財産品合同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查詢披露內容;
7. 歸集、劃轉理財産品銷售結算資金,將贖回、分紅及認(申)購不成功的相應款項劃入投資者認(申)購時使用的銀行賬戶,並與管理人建立每日對賬機制;
8. 代理銷售公募理財産品存續期內,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財産品帳單;
9. 持續向投資者提供資訊服務;
10. 完整記錄和保存銷售業務活動資訊,確保記錄資訊全面、準確和不可篡改;
11. 妥善保管投資者理財産品銷售相關資料,保管年限不得低於20年;
12. 妥善處理理財産品銷售業務中的投資者投訴、突發事件和其他重大風險事件;
13. 根據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識別客戶身份。配合管理人開展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等工作,並向管理人提供投資者身份資訊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訊;
14.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強對偽冒網站、偽冒産品等監測,有效防範各類欺詐風險,並與管理人建立聯防聯控的反欺詐體系,共同承擔反欺詐的責任;
15.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理財産品認購
理財産品認購是指在理財産品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理財産品份額的行為。管理人有權根據産品募集情況提前結束或延長募集期並相應調整産品成立日。
(一)認購渠道
在理財産品募集期內,投資者可以通過管理人或代理銷售機構的營業網點、電子渠道或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銷售渠道認購本理財産品,辦理流程詳見“投資者權益須知”。
(二)認購受理和確認
投資者可在募集期內認購本理財産品,認購資金將被凍結。
管理人在理財産品成立日確認投資者的認購申請是否成功,並判定理財産品是否成立。如理財産品順利成立且投資者認購成功,則在成立日確認投資者認購份額。認購資金在募集期截止日完成扣款(代理銷售機構的扣款規則可能與産品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如理財産品成立失敗或投資者認購失敗,則認購資金將在3個交易日內解除凍結或原路退還給投資者,如産生活期存款利息,一併加計(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
(三)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理財産品採用金額認購的方法,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理財産品發行面值
本理財産品的發行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四)募集期的利息計算
認購資金自投資者認購之日起至募集期截止日前一日將被凍結(代理銷售機構的凍結規則可能與産品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在凍結期間交易賬戶內的認購資金如産生活期存款利息,將按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前述利息不參與本理財産品的投資。
(五)認購申請撤單
投資者在募集期內的認購申請可以在募集期截止日15:00(不含)前撤單,産品成立日當天無法提交産品認購申請和認購申請撤單。代理銷售機構的實際受理申請時間、是否可撤單及撤單規則可能與産品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披露為準。
如投資者按照本理財産品合同約定撤單的,認購資金將在3個交易日內解除凍結或原路退還給投資者,如産生活期存款利息,一併加計(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
(六)暫停或拒絕認購的情形及處理
管理人可拒絕接受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認購申請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國家經濟金融政策發生變化等原因導致本理財産品無法正常運作。
2.超過産品規模募集規模上限。
3.當管理人認為某筆購申請會有損於本理財産品其他份額持有人利益時,可拒絕該筆認購申請。
4.管理人可以對單個投資者的認購起點金額和認購遞增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詳見“一、理財産品基本資訊”。如投資者的認購起點金額或認購遞增金額不符合相關限制,則管理人有權拒絕該投資者的認購申請。
5.管理人可以對單個投資者的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詳見“一、理財産品基本資訊”。如投資者的認購金額不符合相關限制,則管理人有權拒絕該投資者的認購申請。
6.管理人可以對單個投資者的最高持有份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詳見“一、理財産品基本資訊”。如募集期屆滿,單個投資者的認購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最高持有份額限制,管理人有權全部或部分拒絕該投資者的認購申請,以確保其認購份額比例低於最高持有份額限制。
7.法律法規規定或管理人基於審慎考慮認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將在運用暫停認購措施後的3個交易日內告知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者,並説明運用相關措施的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
對於管理人決定拒絕的認購申請,視為認購不成功。如果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被拒絕的,被拒絕的認購資金將在3個交易日內解除凍結或原路退還給投資者,如産生活期存款利息,一併加計(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
七、理財産品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原則
1.“金額申購、份額贖回”的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2.“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的開放日收市後計算的理財産品單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3. 贖回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即按照份額持有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4. 投資者贖回之後的份額應大於最低持有份額,否則必須全額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的受理
1.在本理財産品的存續期內,投資者可以在每個産品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內申購本理財産品份額。理財産品申購業務的辦理時間為每個開放日當日北京時間9:00-15:00(不含)(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披露為準)。開放日當日15:00(不含)前受理當前開放日及當前開放日之前的非開放日提出的且仍有效的申購申請,開放日當日15:00及之後的申購申請將在下一個開放日受理。投資者提交的申購申請,可在受理申請的開放日15:00(不含)之前撤單,15:00及之後無法撤單。代理銷售機構的實際受理申請時間、是否可撤單及撤單規則可能與産品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披露為準。
2.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份額滿一個固定期限持有期的,可以在持有期到期日和之後的每一個理財産品開放日贖回該部分理財産品份額。受理理財産品贖回業務的時間為對應的理財産品份額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後每個開放日當日北京時間9:00-15:00(不含)(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披露為準),15:00及之後的贖回申請將作為下個開放日的交易受理。投資者提交的贖回申請,可在受理申請的開放日15:00(不含)之前撤單,15:00及之後無法撤單。代理銷售機構的實際受理申請時間、是否可撤單及撤單規則可能與産品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披露為準。管理人有權在贖回確認日接受或拒絕投資者提出的贖回申請。
3.投資者在非開放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將在下一個開放日受理。
4.投資者可以通過管理人或代理銷售機構的營業網點、電子渠道或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銷售渠道申購與贖回本理財産品,辦理流程詳見“投資者權益須知”。
5.當本理財産品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本理財産品估值的公平性,管理人將在運用擺動定價機制的3個交易日內告知本理財産品投資者。擺動定價機制具體處理規則及措施屆時以公告方式披露。
(三)申購的扣款與確認
1.申購資金自投資者申購之日起至管理人受理申購申請的確認日前一日將被凍結(代理銷售機構的凍結規則可能與産品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在凍結期間交易賬戶內的申購資金如産生活期存款利息,將按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前述利息不參與本理財産品的投資。
如投資者申購失敗或投資者按照本理財産品合同約定撤單的,申購資金將在3個交易日內解除凍結或原路退還給投資者,如産生活期存款利息,一併加計(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
2.管理人在T日後的一個交易日內確認投資者的申購申請,確認申購份額,自確認之日(含)起申購份額計入理財産品。
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受理申購的開放日理財産品單位凈值
(四)贖回的確認與到賬
1.管理人在T日後的一個交易日內確認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投資者實際贖回份額以管理人確認份額為準,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數量×受理贖回的開放日理財産品單位凈值
贖回金額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之後四捨五入。
2.管理人在T日後的兩個交易日內支付投資者贖回資金。受理贖回的開放日至資金到賬日之間不計付贖回金額利息。
(五)暫停或拒絕申購的情形及處理
管理人可拒絕接受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國家經濟金融政策發生變化等原因導致本理財産品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依法決定停市,導致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等情形。
3.發生本理財産品合同規定的暫停理財産品資産估值的情況時,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4.本理財産品資産規模過大,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繼續接受申購可能對理財産品業績産生影響。
5.當管理人認為某筆申購申請會有損於本理財産品其他份額持有人利益時,可拒絕該筆申購申請。
6.管理人可以對單個投資者的申購起點金額和申購遞增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詳見“一、理財産品基本資訊”。如投資者的申購起點金額或申購遞增金額不符合相關限制,則管理人有權拒絕該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7.管理人可以對單個投資者的申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詳見“一、理財産品基本資訊”。如投資者的申購金額不符合相關限制,則管理人有權拒絕該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8.管理人可以對單個投資者的最高持有份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詳見“一、理財産品基本資訊”。如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個投資者的持有的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最高持有份額限制,則管理人有權全部或部分拒絕該投資者的申購申請,以確保其持有份額比例低於最高持有份額限制。
9.管理人可根據需要設置本理財産品在單個開放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具體以屆時管理人發佈的公告為準。如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在單個開放日的凈申購比例超過上限,管理人有權全部或部分拒絕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0.法律法規規定或管理人基於審慎考慮認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將在運用暫停申購措施後的3個交易日內告知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者,並説明運用相關措施的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
對於管理人決定拒絕的申購申請,視為申購不成功。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資金將在3個交易日內解除凍結或原路退還給投資者,如産生活期存款利息,一併加計(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
(六)鉅額贖回
1.鉅額贖回的認定
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的任一開放日,若本理財産品的有效贖回申請份額總數扣除有效申購申請份額總數(下稱“凈贖回申請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上一開放日總份額的10%,則為鉅額贖回。
2.鉅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本理財産品在某一開放日出現鉅額贖回時,管理人可以根據理財産品當時的資産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辦理贖回、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全額贖回:當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式執行。
(2)部分延期辦理贖回:當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産變現可能會對理財産品資産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理財産品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本理財産品單個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佔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投資者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對於當日未能辦理的贖回份額申請,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撤銷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撤銷贖回的,當日未獲辦理的部分贖回份額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理財産品單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管理人將在運用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措施後的3個交易日內告知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者,並説明運用相關措施的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
(3)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當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産變現可能會對理財産品資産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理財産品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暫停接受其餘贖回申請。對本理財産品單個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佔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投資者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管理人將在運用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措施後的3個交易日內告知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者,並説明運用相關措施的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
(4)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本理財産品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含)發生鉅額贖回的,如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對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超過20 個工作日。
管理人將在運用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措施後的3個交易日內告知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者,並説明運用相關措施的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
(七)暫停贖回、拒絕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管理人可暫停贖回、拒絕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國家經濟金融政策發生變化等原因導致管理人無法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依法決定停市,導致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等情形。
3.發生本理財産品合同規定的暫停理財産品資産估值的情況時,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管理人可以對單個投資者的贖回份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詳見“一、理財産品基本資訊”。如投資者的贖回份額不符合相關限制,則管理人有權拒絕該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5.管理人可以對單個投資者的贖回份額比例上限進行限制,如單個投資者申請的贖回份額超過上一開放日理財産品總份額的20%,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其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6.本理財産品發生鉅額贖回且管理人決定採取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措施的,具體情形詳見“七、理財産品申購與贖回”關於鉅額贖回的規定。
7.法律法規規定或管理人基於審慎考慮認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將在運用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措施後的3個交易日內告知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者,並説明運用相關措施的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投資者可能面臨無法全部贖回資金、無法及時獲得贖回資金及未贖回部分凈值波動的風險。
八、理財産品的費用和稅收
(一)費用種類
本理財産品的費用包括固定管理費、託管費、銷售費、業績報酬以及其他在産品投資運作過程中産生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交易費、手續費等按照國家有關法令規定屬於理財資産應列支和承擔的一切費用。
(二)費用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固定管理費
本理財産品的固定管理費率為【0.50%/年】,按日以産品資産凈值計提,按季度支付給管理人。
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應計提的固定管理費=前一日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固定管理費率÷365
2.託管費
本理財産品的託管費率為【0.03%/年】,按日以産品資産凈值計提,按季度支付給託管人。
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應計提的託管費=前一日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託管費率÷365
3.銷售費
本理財産品的銷售費率為【E份額:0.50%/年;F份額:0.50%/年;M份額:0.50%/年】,按日以産品資産凈值計提,按季度支付給銷售機構。
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應計提的銷售費=前一日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銷售費率÷365
4.業績報酬
無。
(三)其他費用
會計師費、律師費、交易費、手續費等按照國家有關法令規定屬於理財資産應列支和承擔的一切費用,具體以實際發生為準,按相關法令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
(四)稅收規定
本理財産品運作過程中産生的稅金(如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其他應由理財資産承擔的稅費)、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和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若法律法規要求管理人代扣代繳投資者應納稅款的,管理人將依法履行扣繳義務,投資者對此應予以配合。
本理財産品在資産管理、運營、處置過程中所産生的收入,根據法律法規應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附加稅費或其他稅費的,即使管理人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納稅義務人,該等稅費仍屬於應由理財資産承擔的稅費,應在理財資産中列支,並由管理人申報和繳納,投資者對此無異議且同意充分配合。
(五)其他事項
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如管理人出於維持本理財産品正常運營的需要或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發生變化,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進行調整時,管理人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訊披露後方可調整。
九、理財産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財産品的估值日為每個開放日及管理人認為有必要或監管及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日期。
(二)估值對象
本理財産品所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其他資産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1. 本理財産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財産品的價值。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得相應資産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原則上採用該報價確定資産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對報價調整後確定公允價值。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採用第三方估值數據或估值技術進行估值。
2.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則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資産或負債公允價值的,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産品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 如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有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估值方法
1. 存款、回購等按投資餘額估值,逐日計提利息。
2. 在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債券,通常按市價(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中債、中證等)提供的估值數據進行估值,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資産,可視具體情況與託管人協商後採用估值技術進行估值。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數據進行估值時,具體第三方估值機構由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後確定。
3. 期貨、互換、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場內品種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結算價或收盤價估值,場外品種可採用第三方估值數據或估值技術進行估值。
4. 證券投資基金
(1)非上市份額,按所投資基金公告的最新份額凈值估值。
(2)上市份額,與託管人協商後視具體情況採用估值日收盤價或管理人公告的最新份額凈值估值。
5. 理財産品投資的其他資管産品,如各類信託産品、券商資産管理産品、基金資産管理産品、期貨資産管理産品、保險資産管理産品及其他資産管理産品等,採用資産管理産品管理人提供的最新份額凈值進行估值;若資産管理産品管理人無法提供凈值資訊或有充足的理由認為其提供的凈值資訊不能準確反映資産管理産品公允價值的,採用第三方估值或估值技術進行估值。
6. 若理財産品存續期內持有其他投資品種,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後採用共同認可的方法估值。
7.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理財産品估值的公平性。管理人將在運用擺動定價措施後的3個交易日內告知本理財産品的相關投資者。
8. 在任何情況下,如採用以上方法估值,均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認為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則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資産或負債公允價值的,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産品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9. 對於以上估值方法,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有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如無明確規定和要求的,由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確定估值方法。
(五)估值程式
1. 理財産品單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理財産品資産凈值除以當日理財産品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舍位。
2. 管理人按合同約定對理財産品進行估值,估值結果經託管人復核無誤後,由管理人按合同約定進行對外公佈。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資産或負債價值時;
2. 證券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依法決定停市,導致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等情形;
3. 本理財産品在前一估值日內,理財産品資産凈值50%以上的資産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無報價,且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管理人有權暫停本理財産品估值;
4.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認為將影響本理財産品估值的其他情形發生時。
管理人將在運用暫停估值措施後的3個交易日內告知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者,並説明運用相關措施的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
(七)特殊情況的處理
1.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機構、信託公司、基金公司等發送數據錯誤等非管理人和託管人原因,管理人和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估值錯誤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管理人和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管理人和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2. 前述內容如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無明確規定和要求的,由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後確定。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管理人和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産品資産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理財産品單位凈值出現錯誤時,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由於本理財産品估值所用的數據來源中出現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託管人雖然已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理財産品估值錯誤,管理人和託管人免除責任。但管理人和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理財産品的分配
(一)理財産品利潤的構成
理財産品利潤指理財産品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理財産品已實現收益指理財産品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理財産品可供分配利潤
理財産品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理財産品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理財産品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管理人可定期或不定期對本理財産品進行收益分配。如理財産品成立不滿3個月,本理財産品可不進行收益分配。如本理財産品出現虧損,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理財産品的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配。
3.本理財産品每一理財産品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理財産品收益分配後理財産品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即理財産品收益分配基準日的理財産品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理財産品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在對理財産品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管理人可調整理財産品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投資者對此無異議,並確認前述事宜無需另行徵得投資者的同意。
(四)期間收益分配方式
本理財産品在滿足收益分配基準日理財産品收益可分配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權進行收益分配。管理人將根據理財産品的運作情況決定收益分配基準日、收益分配對象、當次分配比例或金額、權益登記日、除息日和紅利發放日等內容,並將於除息日前一個工作日通過《投資者權益須知》“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
(五)終止分配
1.就終止分配而言,在理財産品終止日如理財産品項下財産全部變現,管理人在理財産品終止日後的兩個交易日內扣除應由理財産品承擔的稅費及費用後將投資者應得資金(如有,下同)劃轉至投資者指定賬戶。
2.理財産品項下財産正常變現情況下,投資者在終止日可得資金(如有,下同)計算公式如下:
投資者可得資金=投資者理財産品終止日持有理財産品份額×理財産品終止日理財産品份額凈值-投資者應繳納的稅費(如有)
由於本理財産品單位凈值精確到0.0001元,故在終止分配情況下,投資者實際可得資金與上述公式計算所得可能有尾差影響,最終以實際分配金額為準。
3.理財産品終止日,如理財産品項下所投資的標的資産因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原因不能全部變現或全部不能變現,則管理人將現金類資産(如有)扣除應由理財産品承擔的稅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費、銷售費、託管費等)後,按照各投資者持有理財産品份額比例在兩個交易日內向投資者分配。對於未變現資産部分,管理人以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尋求未變現資産變現方式,在資産變現後,扣除應由理財産品承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費、託管費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墊付的費用)後,按照各投資者持有理財産品份額比例在兩個交易日內向投資者分配。資産變現期間,管理人、託管人、代理銷售機構等仍有權按照本理財産品合同約定的費用計收標準繼續收取固定管理費、託管費、銷售費、業績報酬等費用。
十一、理財産品不成立、提前終止、延期終止及清算
(一)理財産品不成立
若由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募集不成功,或因募集規模低於《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成立規模下限(如有),或其他非因管理人的原因導致本理財産品無法投資于理財産品合同所約定投資範圍,或本理財産品在募集期內市場出現劇烈波動,可能對産品的投資收益表現帶來嚴重影響,或發生其他導致本理財産品難以成立的原因的,經管理人謹慎合理判斷難以按照理財産品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提供本理財産品,管理人有權判定本理財産品不成立,並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披露,投資者將承擔投資本理財産品不成立的風險,交易資金將按照原路徑在三個工作日內退還至投資者交易賬戶,如産生活期存款利息,一併加計(具體以代理銷售機構為準)。
(二)理財産品提前終止
在理財産品存續期間,如出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管理人有權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
(1)國家政策出現重大調整並影響到本理財産品的正常運作;
(2)市場收益率大幅波動、投資標的發生風險或因其他原因,並有可能或實質影響到本理財産品所能實現的投資收益;
(3)本理財産品所投資的資産提前終止;
如管理人決定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應至少在提前終止日前一個工作日進行披露。
(三)理財産品延期終止
在理財産品存續期間,如因本理財産品所投資的資産無法變現而延期終止,管理人有權延期終止本理財産品,若管理人決定延期終止本理財産品,應至少在理財産品預計到期日前二十個工作日進行披露。
(四)理財産品清算
如本理財産品終止的,應按如下規則進行清算和分配:
(1)管理人將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資産在終止日起兩個交易日內進行變現和收益分配,如遇市場發生重大波動或其他非因管理人的原因導致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資産未能在前述期限內變現,管理人可延長變現和收益分配期限,但應進行公告。
(2)管理人根據本合同“十、理財産品的分配”進行清算並向投資者進行分配。
(3)管理人將及時公佈清算工作進展。
十二、資訊披露
(一)本理財産品資訊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詳見《投資者權益須知》。
(二)投資者同意,管理人通過上述方式及渠道進行資訊披露,如果投資者未及時查詢或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影響使得投資者無法及時了解理財産品資訊,進而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由此産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者預留在管理人或代理銷售機構處的有效聯繫方式變更的,應及時通知管理人或代理銷售機構。如投資者未及時告知管理人或代理銷售機構聯繫方式變更或因其他原因導致管理人或代理銷售機構在需要聯繫投資者時無法及時聯繫上,可能會由此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因此産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