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理財靈活成長30天持有3號固收類理財産品説明

一、理財非存款,産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理財産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産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平安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理財”、“管理人”)不承諾本理財産品一定盈利,也不承諾最低收益。

二、本理財産品僅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可以購買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者發售。

三、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本理財産品;投資者承諾其投資本理財産品使用的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並且其係為合法之目的投資本理財産品,而非為洗錢等違法犯罪之目的,投資者應配合管理人及銷售服務機構開展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客戶身份識別、盡職調查等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擴散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等工作,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提供身份資訊及資金來源等資訊。

四、本理財産品《平安理財靈活成長30天持有3號固收類理財産品説明書》(以下簡稱“《産品説明書》”)與《平安理財靈活成長30天持有3號固收類理財産品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投資協議書》、《代理銷售協議書》(該文件具體名稱以銷售服務機構為準,下同)、《客戶權益須知》共同組成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

五、本理財産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産品。管理人對本理財産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證承諾。投資者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請詳細閱讀《風險揭示書》內容,在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理財産品蘊含風險的基礎上,通過自身判斷自主參與交易,並自願承擔相關風險。

六、管理人鄭重提示:在購買本理財産品前,請投資者仔細閱讀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確保自己詳細了解和審慎評估本理財産品的資金投資方向、風險類型等基本情況,完全理解該項投資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並充分、慎重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産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産品。

七、在購買本理財産品後,投資者應隨時關注本理財産品的資訊披露情況,及時獲取相關資訊。

八、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如出於維持本理財産品正常運營的需要且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發生變化,管理人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單方對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進行修訂。管理人決定對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進行修訂的,將按照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規則發佈該資訊披露即視為該修訂通知已送達投資者並對投資者具有法律約束力。

九、為貫徹落實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發佈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銀行理財登記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實施細則》(理財中心發〔201818號)文件的精神及相關實施細則及《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關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數據標準化規範(2019版)>數據報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管理人將向監管機構報送本理財産品投資者身份資訊、每日交易、持倉等資訊。後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等機關如果提出新的資訊報送要求,管理人將按照該等機關的要求執行。投資者簽署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即視為已經同意管理人將按照相關機關要求報送投資者相關資訊。

十、根據監管機構要求,其他管理人(如有,特指除本理財産品的産品管理人平安理財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財産品所投資的信託計劃、資管計劃/産品的受託人或管理人、相關投資顧問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監管機構報送投資者身份資訊、持倉資訊等相關資訊,平安理財將應其他管理人申請,在必要範圍內向其他管理人提供相關資訊,並要求其他管理人履行投資者資訊保密義務。投資者簽署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即視為已經同意平安理財在前述範圍內向相關方提供投資者身份資訊、持倉資訊等相關資訊。

 

一、 産品概述

本理財産品為開放式凈值型理財産品。投資者在購買本理財産品時需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理財産品特性和風險特徵。

産品名稱

平安理財靈活成長30天持有3號固收類理財産品(以下簡稱“本理財産品”、“理財産品”、“産品”)

産品代碼

LZCG030003

産品管理人

平安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理財”、“管理人”

産品託管人

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託管人”

銷售服務機構

指産品管理人以及符合《理財公司理財産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辦理理財産品銷售業務的機構。具體銷售服務機構資訊以管理人公告為準管理人有權增加其他銷售服務機構,如有新增銷售服務機構,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編碼

産品登記編碼:Z7003324000800,投資者可以根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網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詢産品資訊。

理財幣種

人民幣

産品類型

固定收益類

募集方式

公開募集

運作方式

本理財産品為開放式凈值型理財産品。

産品風險評級

二級(中低)風險(本風險評級為管理人內部評級結果,該評級僅供參考)。本理財産品通過銷售服務機構銷售的,産品風險評級以銷售服務機構最終披露的評級結果為準。

目標客戶

本理財産品向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銷售。管理人有權調整目標客戶範圍,如有調整,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管理人建議:本理財産品適合風險承受能力為進取型成長型平衡型“穩健型”的客戶購買。

産品份額類別

1 産品管理人有權根據投資者購買理財産品的金額、銷售渠道等因素,對理財産品設置不同的份額類別,並提前發佈份額設置公告。

2 如産品設置理財不同的份額類別,理財産品每類份額以下內容可單獨設置,具體設置情況以管理人公佈的份額公告為準:

1)産品銷售名稱

2)産品銷售代碼

3)代銷機構

4)適合的投資者

5)銷售費率

6)業績比較基準

7)認購/申購投資起點金額及遞增金額

8)單筆最大購買金額、累計購買金額、最少贖回份額等認購/申購和贖回的限制

9)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

10)可單獨設置的其他內容

如理財産品設置不同的産品份額,各産品份額凈值將分別計算及公告,投資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認/申購的産品份額類別。

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新的産品份額類別、調整産品份額類別設置或對份額分類方法及規則進行調整、停止現有産品份額類別的銷售、提前終止某一份額。如有調整,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發行規模

本理財産品無發行規模限制。管理人有權調整發行規模上限,具體發行規模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認購/申購起點

各類份額的認購/申購起點以管理人公佈的份額公告為準。

管理人有權對不同産品份額設置不同的認/申購起點並進行調整,同時提前以公告形式披露具體的調整規則。

單筆認購/申購上限

各類份額的單筆認購/申購上限以管理人公佈的份額公告為準。如發生超額申請,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拒絕或受理。管理人有權以公告形式調整單筆認購/申購上限。

單一投資者

持有上限

各類份額的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以管理人公佈的份額公告為準(在産品運作過程中因收益分配、凈值波動等被動超上限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權以公告形式調整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如發生超額申請,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拒絕或受理管理人不得接受單一投資者購買超過産品份額總數50%的申請(在産品運作過程中因份額贖回、收益結轉等情形導致持有份額被動超過此規則的情形除外)。非因理財産品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財産品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該投資者對該理財産品的申購申請。

理財産品份額

理財産品份額以人民幣計價,單位為份。

理財産品份額面值

認購期每份理財産品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元。

業績比較基準

本理財産品業績比較基準以管理人公佈的份額公告為準

本理財産品以中短久期債券為基礎倉位,密切關注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運作狀況與風險收益特徵,將不低於80%的資金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資産,將不低於5%資金投資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其中固定收益類資産測算收益參考中債綜合財富(1-3年)指數收益率,運用資産配置策略、騎乘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息差策略、流動性管控手段,注重資産均衡配置的同時靈活調整,以增厚組合收益,扣除相關稅費成本後,綜合得出本理財産品的業績比較基準。

本理財産品為凈值型産品,業績表現將隨市場波動,具有不確定性。業績比較基準是本理財産品管理人基於産品性質、投資策略、過往經驗等因素對産品設定的投資目標,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管理人對産品收益的承諾。

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調整,並在調整實施前公佈調整後的業績比較基準。業績比較基準調整後産品説明書不同步修訂,請投資者及時通過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獲取本理財産品最新業績比較基準情況。

理財産品費用

1. 固定管理費:管理人收取理財産品固定管理費,各類份額固定管理費率不超過0.50%/年。固定管理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 位以後四捨五入。

2.託管費:託管人對本理財産品收取託管費,各類份額託管費率不超過0.03%/年。託管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四捨五入。

3.銷售服務費:銷售服務機構收取理財産品銷售服務費,各類份額銷售服務費率不超過0.50%/年。銷售服務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四捨五入。

4.其他(如有):除理財産品所承擔的固定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等費用,以及其他應由理財産品資産承擔的産品費用之外,還包括産品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銀行劃款費用、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費用等)、驗資費、審計費、律師費、訴訟費、資訊披露費、清算費、執行費等相關費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本理財産品資産中列支。

5.浮動管理費:管理人對開放日提交贖回申請的投資者或理財産品終止日時持有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者收取浮動管理費。浮動管理費計提基準僅作為計算管理人收取浮動管理費的依據,不代表本理財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管理人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詳細內容見“六、産品費用”。

6.管理人有權根據國家政策和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對本理財産品收費項目、收費條件、計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費率等在約定範圍內進行調整,具體以管理人公告為準。超出約定範圍的調整,管理人將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進行公告,詳細內容請見“六、産品費用”。

7.本理財産品不收取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

本金及理財收益(如有,下同)

本理財産品的收益特徵為非保本浮動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證理財收益本理財産品的收益隨投資收益浮動,投資者可能因市場變動等而蒙受損失。理財産品對外投資資産正常回收的情況下,扣除理財産品應承擔的費用和稅款後,計算理財産品的可分配利益。

認購期

202410109:00(含)-202410101600不含管理人保留延長或提前終止産品認購期的權利。如有變動,産品實際認購期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認購登記日

20241011日(如遇非交易日順延到下一個交易日)。如産品認購期提前終止或延長,實際認購登記日以管理人實際公告為準。

理財産品成立日

20241011日(如遇非交易日順延到下一個交易日)。如産品認購期提前終止或延長,實際成立日以管理人實際公告為準。産品管理人將在理財産品成立日之後5個工作日內披露成立公告。

/申購、贖回

渠道

投資者可通過銷售服務機構手機銀行APP或者管理人認可的其他方式辦理認/申購、贖回本理財産品份額。

開放日

本理財産品開放日為成立後(不含産品成立日)的每個交易日。産品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則規定或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對本理財産品臨時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權調整開放日的設置規則至少提前3個交易日公告。

最短持有期和最短持有期結束日

投資者每筆認/申購份額自産品成立日(對認購份額而言)或申購申請對應的開放日T日起,最短需持有30個自然日,最短持有期結束日為第T+30個自然日,若第T+30個自然日為非開放日則順延至下一開放日。投資者可在認/申購的份額確認後於最短持有期結束日(含)及後續每個開放日申請贖回。

由於最短持有期結束日遇非開放日順延至下一開放日等原因,投資者最短持有期實際上可能長于30個自然日。具體以産品説明書相關約定為準。以上規則如有調整,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申購、贖回方式

投資者在首個開放日000-2400(不含)提交的申請,視為該開放日的申請,管理人以該開放日份額凈值進行確認。

投資者在上一開放日2400至本開放日2400(不含)提交的申請,視為本開放日的申請,管理人以本開放日的份額凈值進行確認;本開放日2400至下一開放日2400(不含)提交的申請,視為下一開放日的申請,管理人以下一開放日的份額凈值進行確認。

每筆申購、贖回申請在對應開放日的2400前允許撤單,管理人有權拒絕受理晚于對應開放日2400的申購、贖回撤單申請。

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需滿足最短持有期的要求。贖回資金將於贖回份額確認日後的2個交易日內轉入投資者賬戶。詳細內容見“四、産品交易規則”。

以上規則如有調整,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投資者通過銷售服務機構認/申購或贖回理財産品的,還應按照銷售服務機構對交易時間及交易申請的相關規定執行,但需于開放日當日受理的申購、贖回及撤單申請不得晚于2400。投資者通過不同銷售服務機構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可能會因不同銷售服務機構的申購、贖回規則不同對權益産生影響。

申購、贖回確認日

指申購、贖回申請有效性的確認日,即申購、贖回申請對應開放日後的第1個交易日。

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公告調整申購、贖回確認日。

工作日

指除週六、週日和中國的法定節假日外的其他日。

交易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同時開放交易的工作日。

估值日

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管理人在每個交易日對本理財産品進行估值,經産品託管人復核無誤後,由管理人在每個開放日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披露該開放日份額凈值。以上規則如有調整,以産品管理人的公告為準。

鉅額贖回

理財産品存續期內的每個開放日,若理財産品凈贖回申請份額(有效贖回申請份額總數扣除有效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開放日前一日份額的10%則發生鉅額贖回事件。發生鉅額贖回時,管理人有權依照本理財産品當時的資産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贖回、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

理財産品

預計到期日

本理財産品無特定存續期限,實際到期日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理財産品終止

理財産品存續期間發生任一理財産品終止事件的,本理財産品有可能終止。詳細內容見産品終止和清算

理財産品終止日

理財産品終止之日,根據實際情況,是指理財産品預計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據本《産品説明書》約定宣佈本理財産品早于理財産品預計到期日而終止之日,或宣佈本理財産品延長後的實際終止之日。

提前終止

管理人有權按照監管要求或産品實際投資情況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並至少於終止前進行資訊披露。原則上終止後5個工作日內將投資者理財資金劃入投資者指定資金賬戶(如有延期,將在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渠道向理財産品投資者進行披露)。終止日資金不計付收益

稅款

根據中國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稅收政策等要求,理財産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管理人為納稅人。簽約各方同意本理財産品在運營過程中應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從理財産品財産中支付,並依據中國稅務機關要求,履行相關納稅申報義務。投資者從理財産品取得的收益應繳納的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

追索條款

若本理財産品所投資的金融資産到期不能全部償付導致資産減值甚至本金大幅損失,管理人將首先按照本理財産品投資的實際回收資金按照協議約定順序支付理財本金和收益(如有),差額部分向相關責任人追索管理人將在取得追索資金後5個交易日內扣除相關費用後向相關投資者進行支付。

不可抗力

指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其他規定

産品認購期、認購登記日、産品成立日、産品開放日、提前終止日等日期,管理人有權根據節假日進行調整,並以實際公為準。

認購登記日至産品成立日為認購清算期,産品開放日至資金到賬日為贖回清算期,提前終止日至資金到賬日為終止清算期(若管理人提前終止理財産品),上述清算期內均不計付收益。清算期最後一日逢非交易日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發生暫停認購/申購,理財産品宣佈不成立等情形時,管理人將按照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進行公告。如果因發生前述情形導致投資者的認購/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認購/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者,管理人不負責承擔投資者由此産生的利息等損失。在暫停認購/申購的情況消除時,管理人將及時恢復認購/申購業務的辦理。

其他釋義

1、 流動性受限資産,是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産,包括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距可贖回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資産管理産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産支援證券(票據),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其他流動性受限資産。

2、 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産,包括可在交易所、銀行間市場正常交易的股票、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期貨及期權合約以及同業存單,7個工作日內到期或可支取的買入返售、銀行存款,7個工作日內能夠確認收到的各類應收款項等。

3、 擺動定價機制,是指當本理財産品遭遇大額認購或贖回時,通過調整理財産品份額凈值的方式,將理財産品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認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理財産品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

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如因監管政策與規定發生變化,管理人有權單方對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條款進行修改。管理人對於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條款的修改對投資者權益産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開設臨時開放期,以供投資者提前贖回本理財産品。

二、 産品投資

(一)投資範圍

本理財産品投資於以符合管要的金融資産和金融工具:

1、直接或通過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債權類資産,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結構性存款、同業存款、債券回購;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包括永續中票)、企業債、公司債(包含可續期公司債)、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資産支援證券、次級債(包括二級資本債)、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交換公司債券等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及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其他交易市場的債券及債務融資工具;境外發行的貨幣市場工具、債券、資産支援證券、票據;境內外發行的貨幣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等。

2、直接或通過資産管理産品投資權益類資産,包括但不限于境內外發行的優先股等。

3、直接或通過資産管理産品投資金融衍生品類資産包括國債期貨、利率互換、收益互換、債券借貸等。

(本理財産品管理人在直接投資于金融衍生品類資産或上述境外發行資産前,需先獲得相應的交易資格)。

本理財産品的投資範圍將有可能隨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的變化而産生變化,如投資範圍等發生變化,産品管理人將於新的投資範圍開始實施日前5個工作日公告。投資者若對此有異議,可申請贖回。投資者在公告後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贖回申請的視同無異議,繼續持有本理財産品。

(二)投資比例

本理財産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産的比例不低於80%,投資于權益類資産的比例不高於20%,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産的比例合計不高於20%

産品管理人應當自産品成立日起3個月內使産品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本説明書的有關約定。非因産品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産品管理人將盡力在流動性受限資産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將理財産品投資比例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投資限制

1、本理財産品的杠桿水準不得超過140%

2、持續保持投資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的比例不低於5%

3、本理財産品投資于單只證券、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超過本産品凈資産的 10%。本理財産品投資于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的除外。

4、本理財産品直接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産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産品資産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財産品規模變動等因素導致本理財産品不符合本條規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財産品不得主動新增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産。

5、本理財産品計劃投資不存在活躍交易市場,並且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産不得達到凈資産50%。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財産品不得新增投資上述資産。

6、本理財産品在開放日前一工作日內,持有的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産的可變現價值不低於該産品資産凈值的10%

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第3條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將在流動性受限資産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 10 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 産品管理人、託管人和銷售服務機構

1. 産品管理人:平安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負責本理財産品的投資運作和産品管理,投資者在此授權並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權利:

(1) 按照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和處分理財産品資金;

(2) 按照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及時、足額獲得管理費和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其他費用(如有);管理人以其固有財産先行墊付因處理本理財産品相關事務所支出的理財産品費用及稅費的,對理財産品資金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 管理人有權根據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終止或延長本理財産品的期限;

(4) 管理人有權調整本理財産品的認/申購起點、單筆認/申購上限等要素;

(5) 管理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將投資者的資訊向有權部門或相關機構披露;

(6) 以産品管理人的名義,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以及為理財産品的利益,對被投資的資管計劃/産品、各類基金、公司/企業等行使出資人/投資者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表決投票的權利)以及行使因理財産品財産投資于證券類基礎資産(含債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礎資産(包括但不限于債權類資産)所産生的相關權利

(7) 以産品管理人的名義,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以及代表理財産品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為追索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訴訟/仲裁、申請保全/執行的權利)或者實施其他風險處置,行使、放棄、變更相關權利義務等法律行為

(8) 在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允許的前提下調整估值日

(9) 法律法規、監管規則規定及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約定賦予管理人的其他權利。

2. 産品託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産品託管人基本資訊及主要職責如下:

産品託管人

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時間

1997410

住所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345

主要職責

提供包括賬戶開立、資金保管、資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財産品託管服務。

管理人為理財産品資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財産品的名義在託管人處單獨開立資金賬戶,理財産品資金的一切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資金、劃付對外投資資金、繳納理財産品稅費、接收理財産品回收資金、支付理財産品費用以及向份額持有人劃付理財産品利益分配款項,均必須通過該賬戶進行。

3. 銷售服務機構:指産品管理人以及符合《理財公司理財産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辦理理財産品銷售業務的機構。銷售服務機構的主要職責為提供包括本理財産品宣傳推廣;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客戶身份識別、盡職調查等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擴散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等;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協助管理人與投資者簽署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協助投資者與管理人溝通和客戶維護等銷售服務。

本理財産品銷售服務機構的基本資訊詳見本理財産品管理人公告。

如有新增銷售服務機構,新增銷售服務機構的基本資訊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四、 産品交易規則

1. 理財産品認購

1) 認購份額:本理財産品份額以為單位,認購期每份理財産品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元。

2) 認購期:管理人保留延長或提前終止産品認購期的權利。如有變動,産品實際認購期以管理人公告為準。投資者可通過銷售服務機構手機銀行APP或者管理人認可的其他方式參與認購

3) 認購撤單:認購期內允許撤單。

4) 認購起點:認購期內,各類份額的認購起點以管理人公佈的份額公告為準。管理人有權以公告形式調整上述規則。

5) 單筆認購上限:本理財産品各類份額的投資者單筆認購上限以管理人公佈的份額公告為準。如發生超額申請,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拒絕或受理。管理人有權以公告形式調整單筆認購上限。在認購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

6) 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本理財産品各類份額的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以管理人公佈的份額公告為準(在産品運作過程中因收益分配、凈值波動等被動超上限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權以公告形式調整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如發生超額申請,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拒絕或受理管理人不得接受單一投資者購買超過産品份額總數50%的申請(在産品運作過程中因份額贖回、收益結轉等情形導致持有份額被動超過此規則的情形除外)。

7) 管理人、銷售服務機構受理認購申請並不表示對該申請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成功應以管理人的確認為準。如管理人在認購登記日根據投資者的認購申請為投資者成功登記認購份額,則視為投資者的認購申請成功,並以管理人的登記結果為準。投資者應在本理財産品成立後及時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及認購的份額

8) 認購費:本理財産品不收取認購費

2. 申購/贖回期、開放日及交易時段

1) 開放日:本理財産品開放日為成立後(不含産品成立日)的每個交易日。産品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則規定或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對本理財産品臨時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權調整開放日規則的設置至少提前3個交易日公告。

2) 最短持有期和最短持有期結束日:投資者每筆認/申購份額自産品成立日(對認購份額而言)或申購申請對應的開放日T日起,最短需持有30個自然日,最短持有期結束日為第T+30自然日,若第T+30個自然日為非開放日則順延至下一開放日。投資者可在認/申購的份額確認後於最短持有期結束日(含)及後續每個開放日申請贖回。由於最短持有期結束日遇非開放日順延至下一開放日等原因,投資者最短持有期實際上可能長于30自然日。具體以産品説明書相關約定為準。以上規則如有調整,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3) 申購、贖回方式投資者在首個開放日000-2400(不含)提交的申請,視為該開放日的申請,管理人以該開放日份額凈值進行確認。投資者在上一開放日2400至本開放日2400(不含)提交的申請,視為本開放日的申請,管理人以本開放日的份額凈值進行確認;本開放日2400至下一開放日2400(不含)提交的申請,視為下一開放日的申請,管理人以下一開放日的份額凈值進行確認。每筆申購、贖回申請在對應開放日的2400前允許撤單,管理人有權拒絕受理晚于對應開放日2400的申購、贖回撤單申請。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需滿足最短持有期的要求。贖回資金將於贖回份額確認日後的2個交易日內轉入投資者賬戶。以上規則如有調整,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4) 申購、贖回確認日:指申購、贖回申請有效性的確認日,即申購、贖回申請對應開放日後的第1個交易日。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公告調整申購、贖回確認日。

3. 申購及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申購、贖回確認日確認的申購、贖回申請以開放日的各類産品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管理人、銷售服務機構受理申購、贖回申請並不表示對該申請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管理人、銷售服務機構收到了申購、贖回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管理人的確認為準。投資者應在本理財産品的開放日後及時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份額。

4) 管理人按照先到先得原則受理投資者申請,如/申購或贖回申請達到産品規模上限,或發生以下“7.拒絕或暫停接受認購/申購、贖回申請的情形及處理方式8.鉅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時,管理人有權拒絕投資者的申請。

5) 投資者通過銷售服務機構認/申購或贖回理財産品的,還應按照銷售服務機構對交易時間及交易申請的相關規定執行,但需于開放日當日受理的申購、贖回及撤單申請不得晚于2400。投資者通過不同銷售服務機構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可能會因不同銷售服務機構的申購、贖回規則不同對權益産生影響。

4. 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和金額要求

1) 管理人在申購、贖回份額確認日對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登記或扣除份額。

2) 投資者應在開放日之後及時到提出申請的網點或通過銷售服務機構網站進行成交查詢。

3) 投資者參與申購的,各類份額的申購起點以管理人公佈的份額公告為準。管理人有權以公告形式調整上述規則。

4) 單筆申購上限:各類份額的單筆申購上限以管理人公佈的份額公告為準。如發生超額申請,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拒絕或受理。管理人有權以公告形式調整單筆申購上限。對於管理人決定拒絕的申購申請,視為申購不成功。

5) 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各類份額的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以管理人公佈的份額公告為準(在産品運作過程中因收益分配、凈值波動等被動超上限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權以公告形式調整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如發生超額申請,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拒絕或受理管理人不得接受單一投資者購買超過産品份額總數50%的申請(在産品運作過程中因份額贖回、收益結轉等情形導致持有份額被動超過此規則的情形除外)。非因理財産品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財産品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該投資者對該理財産品的申購申請。

6) 投資者為已持有理財産品份額的,最低贖回份額為0.01最低申購金額為0.01元人民幣。

7) 投資者可選擇全額或部分贖回,部分贖回後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的實時份額不得低於0.01份。

5. 購費、贖回費:本理財産品不收取申購、贖回費。

6. 申購份額、贖回金額、份額凈值的計算

1) 理財産品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理財産品採用“金額申購”方式,申購份額以開放日當天的該類理財産品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申購份額的計算保留至小數點後2位,2位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計算方法如下:

某一類份額的申購份額=申購金額/開放日該類份額的份額凈值

2) 理財産品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理財産品採用份額贖回方式,某一類份額的贖回金額以開放日當天的該類理財産品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贖回金額的計算保留至小數點後22位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計算公式如下:

某一類份額的贖回金額=贖回份數×開放日該類份額的份額凈值-浮動管理費(如有)

3) 理財産品份額凈值的計算

本理財産品某一類份額的份額凈值=本理財産品該類份額總資産凈值÷本理財産品該類份額數

本理財産品份額凈值的計算,按四捨五入法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由此誤差産生的收益或損失由本理財産品財産承擔。為保護理財份額持有人利益或理財産品運作管理需要,管理人有權調整或臨時調整份額凈值保留位數,如對産品份額凈值保留位數進行調整,管理人將以公告形式公佈調整事宜。

7. 拒絕或暫停接受認購/申購、贖回申請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管理人有權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本理財産品無法正常運作。

2 銀行間市場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

3 本理財産品投資的主要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休市或處於公眾節假日,可能影響本理財産品正常估值時。

4)發生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時。

5 投資者申購超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發行規模上限、單筆認/申購上限、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等。

6 理財産品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理財産品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當本理財産品規模過大,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存在其他可能對本理財産品投資業績産生負面影響的情形時。

8)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本理財産品現有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9)發生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鉅額贖回情況。

10)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暫停接受認購/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管理人應于3個交易日內按照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進行公告,並説明原因及應對安排。如果投資者的認購/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認購/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者,管理人不承擔投資者由此産生的利息等損失。在上述情形消除時,管理人應及時公告並恢復認購/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

8. 鉅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鉅額贖回的認定

理財産品存續期內的每個開放日,若理財産品凈贖回申請份額(有效贖回申請份額總數扣除有效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開放日前一日份額的10%時,則發生鉅額贖回事件。

(2) 鉅額贖回的處理

發生鉅額贖回時,管理人有權依照本理財産品當時的資産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贖回、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

1)全額贖回:當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且不會對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按正常贖回程式執行;

2)部分贖回:當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款項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者的贖回款項而進行的資産變現可能會對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前一日終理財産品總份額的10%,對超過10%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有權拒絕或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可以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或者時間優先(即先申請、先贖回)的原則,確定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如管理人選擇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的,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延遲辦理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理財産品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3)暫停贖回:當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款項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者的贖回款項而進行的資産變現可能會對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但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前一日終理財産品總份額的10%

4)延緩支付:當管理人在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低於前一日終理財産品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或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鉅額贖回的情形發生時,對於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管理人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選擇延緩支付時,延緩支付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當管理人決定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應于具體措施實施後3個交易日內通過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並説明原因及應對安排。管理人有權調整鉅額贖回的處理方式,並於實施前及時公告。

五、 産品估值方法

1. 估值對象

本理財産品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資産和金融負債。

2. 估值日

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管理人在每個交易日對本理財産品進行估值,經産品託管人復核無誤後,由管理人在每個開放日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披露該開放日份額凈值。以上規則如有調整,以管理人的公告為準。

3. 估值方法

(1) 貨幣市場工具類資産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按其適用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2) 債券回購和拆借、同業存款按其約定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2) 債券類資産的估值

1)不含轉股權的債券,按第三方估值機構(中債、中證等)提供的估值數據,對本理財産品持有的債券進行估值,具體第三方估值機構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託管人具體協商確定;

2)含轉股權的債券(如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實行全價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盤價減去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實行凈價交易的,採用估值日收盤價估值;

3)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4)如監管對此另有規定的,按照監管的最新規定進行調整。

(3) 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境內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後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 境內上市的貨幣市場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額凈值的,按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額凈值進行估值,基金管理人披露萬份收益的,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後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交易所上市的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公募 REITs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如遇所投資基金不公佈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易等特殊情況,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①以所投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管理人未公佈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按其最近公佈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

②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市場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市場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場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場,確定公允價值。

③如果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份額凈值或收盤價、單位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例、持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

(4) 其他資産管理産品的估值

1)以估值日截止時點能夠獲得的、由所投資産管理産品的管理人和資産託管人共同確認的最新份額凈值或投資收益情況進行估值;

2)如所資産管理産品的産品合同未約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數據不公允,由産品管理人和産品託管人根據合理判斷按反映産品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案進行估值。

(5) 衍生品金融工具估值,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換、收益互換、國債期貨等

1)場內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結算價或收盤價進行估值;

2)場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按照管理人和託管人認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數據進行估值。

(6) 優先股的估值

優先股按第三方估值機構(中債、中證等)提供的估值數據進行估值;無第三方估值的,由管理人和託管人根據合理判斷按反映産品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案進行估值。

(7) 結構性産品的估值

結構性産品以發行人提供的最新估值價格或管理人與託管人認可的估值技術進行估值。

(8) 其他類資産的估值

理財産品存續期間持有其他投資品種,以管理人和託管人共同認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況下,如採用以上規定的方法對資産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證據表明按上述規定不能客觀反映理財産品資産公允價值的,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標的信用風險等多種因素基礎上,按最能反映理財産品資産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4.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根據理財産品投資所涉及的交易場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産品管理人(或其授權人)、産品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理財産品所投資産價值時;

(3) 産品資産凈值50%以上的資産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無報價,且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

(4) 理財産品所投資産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産品管理人(或其授權人)為保障資産委託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並徵得産品託管人同意的;

(5) 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3)約定的暫停估值情形時,管理人應于3個交易日內按照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進行公告,並説明原因及應對安排。

5. 估值錯誤的處理

1)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由於理財産品管理人或理財産品託管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按照各自過錯程度對該估值錯誤導致投資者遭受的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係同行業現有技術水準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屬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投資者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3因理財産品託管人估值錯誤造成財産損失,管理人先行賠付的,管理人有權向託管人追償。若理財産品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錯造成財産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理財産品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産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理財産品費用,由理財産品承擔。

4)當估值出現錯誤時,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投資者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2)估值錯誤處理程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理財産品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理財産品管理人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3)特殊情況的處理

1)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機構、登記機構、基金公司、資管計劃管理人等發送數據錯誤等非理財産品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原因,理財産品管理人和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錯誤,理財産品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理財産品管理人、理財産品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2)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或有關會計準則發生變化等,按照國家最新規定估值。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理財産品管理人和託管人雙方本著平等和保護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6. 其他

若因國家規定或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計價不能客觀反映公允價值的,産品管理人有權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價值的方法計價,並及時向投資者公告。

六、 産品費用

1. 理財資金所承擔的相關費用

本理財産品所承擔的費用包括産品固定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等費用以及其他應由理財産品資産承擔的産品費用。

理財産品費用按本理財産品説明書及管理人與費用收取方之間的協議約定從理財産品資産中支付。管理人或理財産品參與方以固有財産先行墊付的,有權從理財産品資産中優先受償。

産品固定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四捨五入

(1) 固定管理費

各類份額固定管理費按不超過前一日本理財産品份額資産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具體固定管理費率以管理人公告為準。計算方法如下:

HEi×固定管理費率÷365

H為每日應計提的産品固定管理費

Ei為前一日本理財産品某類份額資産凈值

産品固定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期支付。

(2) 託管費

各類份額託管費按不超過前一日理財産品份額資産凈值的0.03%年費率計提。具體託管費率以管理人公為準。計算方法如下:

HEi×託管費率÷365

H為每日應計提的産品託管費

Ei為前一日本理財産品某類份額資産凈值

産品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支付。

(3) 銷售服務費

各類份額銷售服務費按不超過前一日本理財産品份額資産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具體銷售服務費率以管理人公告為準。計算方法如下:

HEi×各份額銷售服務費率÷365

H為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i為前一日本理財産品某類份額資産凈值

産品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期支付。

(4)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根據中國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稅收政策等要求,理財産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産品管理人為納稅人。簽約各方同意本理財産品在運營過程中應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從理財産品財産中支付,並依據中國稅務機關要求,履行相關納稅申報義務。投資者從理財産品取得的收益應繳納的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

(5) 其他費用

除理財産品所承擔的固定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等費用,以及其他應由理財産品資産承擔的産品費用之外,還包括産品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銀行劃款費用、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費用等)、驗資費、審計費、律師費、訴訟費、資訊披露費、清算費、執行費等相關費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本理財産品資産中列支。

(6) 本理財産品的産品成立日不計提固定費用。

(7) 如本理財産品的某類份額發生全部贖回,自該份額全部贖回確認之日起不再計提相關費用。

(8) 浮動管理費

管理人可對本理財産品收取浮動管理費

管理人對開放日提交贖回申請的投資者或理財産品終止日時持有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者收取浮動管理費,本理財産品浮動管理費從贖回資金或理財産品終止分配的應得資金中扣除,不由理財産品承擔。投資者贖回或理財産品終止時如果涉及多筆認/申購份額明細,將分別計算浮動管理費,予以計提,並從退出資金中扣除,浮動管理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四捨五入。

本理財産品浮動管理費計提基準為業績比較基準上限。浮動管理費計提基準僅作為計算管理人收取浮動管理費的依據,不代表本理財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管理人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本理財産品的浮動管理費計提評價日為投資者贖回對應的開放日或本理財産品終止日。在浮動管理費計提評價日,根據本理財産品扣除各項費用後的累計單位凈值計算,若投資者的持有期年化投資收益率大於浮動管理費計提基準,管理人將對投資者超過浮動管理費計提基準部分以上的投資收益,按【30%收取浮動管理費。如對浮動管理費提計提基準及浮動管理費收取比例進行調整,管理人將以公告形式公佈調整事宜。

浮動管理費計算方法如下:

R=P贖回對應開放日或本理財産品終止日累計單位凈值- P/申購對應開放日累計單位凈值/ P/申購對應開放日單位凈值×365/D

R為在投資者贖回對應的開放日或本理財産品終止日計提浮動管理費前的持有期年化投資收益率(按四捨五入法保留6位小數)

P贖回對應開放日或本理財産品終止日累計單位凈值在投資者贖回對應的開放日或本理財産品終止日浮動管理費計提前的産品累計單位凈值 

P/申購對應開放日累計單位凈值為投資者/申購對應開放日産品累計單位凈值 

P/申購對應開放日單位凈值為投資者/申購對應開放日單位凈值 

D理財産品成立日(含)或申購確認日(含)至投資者贖回份額確認日(不含)的持有天數

M=R-r)×【30%

M為浮動管理費率

r為浮動管理費計提基準

F=M×投資者在贖回對應開放日的贖回份額或在本理財産品終止日的總份額×P/申購對應開放日單位凈值×D/365

F為管理人向投資者收取的浮動管理費(按四捨五入法保留2位小數)

本産品披露的單位凈值未扣除浮動管理費(如有),浮動管理費按照投資者的每筆申請逐筆計提,在投資者贖回或理財産品終止時進行計算,並在向投資者支付贖回資金或分配應得資金時予以扣除,管理人按期收取(如有)。因此,投資者在贖回或理財産品終止時到賬的款項,可能會少於理財産品單位凈值乘以相應理財産品份額後所得的金額。

2. /申購費、贖回費

本理財産品不收取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

3. 費用調整

管理人有權根據國家政策和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對本理財産品收費項目、收費條件、計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費率等在約定範圍內進行調整,具體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超出約定範圍的調整,管理人將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進行公告。投資者在資訊披露期間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即視為書面同意産品説明書相關事項變更自資訊披露期結束後自動生效。投資者如不同意調整的,有權按照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本理財産品此種情況下管理人將可能在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開放期外單獨開放特殊贖回期間,具體以屆時管理人的資訊披露為準,逾期未贖回的視為投資者同意接受前述調整且繼續持有本理財産品。

七、 産品收益分配

1. 收益的構成

本理財産品的收益包括:投資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監管機構認可的相關資産或資産管理産品所産生的利息收入、買賣證券差價收入、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凈收益是收益扣除按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可以在産品收益中提取的有關費用等項目後得出的餘額。該收益的構成不代表投資者一定可以獲得收益。

2. 收益分配原則

1) 收益採用現金分配方式

2) 同一類別的每一産品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産品存續期間發生收益分配的,具體分配規則以管理人的公告為準。

3. 風險示例

本理財産品實際收益率容易受到企業信用變化、市場利率的變化、實際投資運作情況以及投資管理方投資能力的影響,發生資産違約且無法正常處置等最不利的情況下,本理財産品收益率可能為零或負,投資者有可能損失全部本金。對於因信用風險導致的損失,管理人將向發生信用風險的投資品種的發行主體進行追償。所追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關費用後,將繼續向投資者進行清償。

八、 産品終止和清算

1. 出現以下情況,管理人有權終止本理財産品:

1)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監管要求、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約定等需要終止本理財産品的;

2) 經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協商一致後決定終止的;

3)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産品管理人無法繼續履行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約定事項的;

4) 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實際投資情況、産品運營情況、産品正常投資運作所需的最小規模因素認為需要終止本理財産品的。

2. 理財産品清算程式:

1) 理財産品終止情形出現時,由管理人及託管人對産品進行清算;

2) 理財産品財産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理財産品財産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理財産品到期報告;

5) 理財産品剩餘財産進行分配。

3. 理財産品財産清算剩餘資産的分配

依據本理財産品財産清算的分配方案,在理財産品終止日如本理財産品項下資産全部變現,將本理財産品財産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産扣除本理財産品財産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理財産品債務,按照“四、産品交易規則”中的約定,計算各類份額的資産凈值,並以各類份額資産凈值為限,按照各投資者持有該類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如本理財産品項下所投資的標的資産因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原因不能全部變現,則管理人將現金類資産扣除應由本理財産品清算承擔的稅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費、銷售服務費、託管費、由管理人或第三方墊付的費用等,下同)後,參考“四、産品交易規則”中的約定,計算各類份額對應的可分配資産凈值,並按照各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某一類份額佔該類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對於未變現資産部分,管理人以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尋求未變現資産變現方式,在資産變現後,扣除應由本理財産品承擔的稅費及費用,參考“四、産品交易規則”中的約定,計算各類份額對應的剩餘可分配資産凈值,按照各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某一類份額佔該類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自終止日起資金不計付收益。

九、 資訊披露

本理財産品的公開資訊將按照産品説明書約定通過管理人授權的場所進行披露。

本理財産品資訊披露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規定等詳見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請投資者詳細閱讀並注意查閱相關産品資訊。

1. 資訊披露的渠道

管理人官方網站(https://wm.pingan.com)及管理人授權銷售服務機構指定資訊披露渠道(官方網站或APP或營業網點等) 作為本理財産品的資訊披露場所。本理財産品認購期和存續期間,管理人將通過前述資訊披露渠道進行本理財産品相關的資訊披露。投資者應定期通過上述相關渠道獲知有關本理財産品相關資訊。以上相關資訊自披露之日即視為已送達投資者,也視為管理人與銷售服務機構已適當披露代銷理財産品相關資訊。

如有新增授權的資訊披露場所,將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2. 資訊披露的內容和時間

(1) 理財産品發行公告

管理人將在理財産品成立之後5個工作日內披露發行公告,包括理財産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規模等資訊。若認購期內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導致本理財産品不適宜成立運作,或出現其他經産品管理人合理判斷認為影響本理財産品正常運作的情況,則管理人有權宣佈本理財産品不能成立,並在決定理財産品不成立後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披露。

(2) 理財産品定期報告

管理人將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的 15 個工作日內、每個上半年度結束之日起的60個工作日內、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的9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理財産品成立不足90個工作日或者剩餘存續期不超過90個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理財産品當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

管理人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本理財産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産品份額凈值、份額累計凈值和資産凈值

管理人有權僅向本理財産品持有人披露定期報告。

(3) 理財産品臨時性資訊披露

1) 發生管理人、託管人變更情形的,管理人將提前 5 個工作日以臨時公告形式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2) 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管理人理財産品投資範圍或比例或其他經管理人判斷可能對理財産品份額持有人權益産生影響的條款進行補充、説明和修改,管理人將提前5個工作日進行資訊披露。其中,涉及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調整導致其超出銷售文件約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資比本理財産品風險更低的資産外,投資者如不同意相關調整的,可在管理人披露的相關調整生效前贖回本理財産品。此種情況下管理人將可能在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開放期外單獨開放特殊贖回期間,具體以屆時管理人的公告為準。投資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將在贖回確認日後5個工作日內劃轉至投資者賬戶。逾期未贖回的視為投資者書面同意相關調整並繼續持有本理財産品。

3) 理財産品管理人決定運用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時,應符合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的約定並按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4) 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需進行其他臨時性資訊披露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執行。

(4) 理財産品重大事項公告

理財産品存續期間,如果發生管理人認為可能影響産品運作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産品説明書約定分配收益;理財産品所投資産出現重大損失;管理人、託管人等出現變更,經營情況出現重大變化或涉及法律糾紛;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投資的資産品質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其他可能對投資者權益産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等經管理人判斷對理財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將在該事件發生後2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相關資訊。

(5) 理財産品到期公告

管理人將在理財産品終止後的5個工作日內披露理財産品到期公告。終止公告的內容包括理財産品的存續期限、終止日期、收費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等資訊。

(6) 産品存續期間,投資者應定期通過本條第1資訊披露的渠道獲取與本理財産品相關的資訊。

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如出於維持本理財産品正常運營的需要且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發生變化,管理人有權單方對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進行修訂。管理人決定對理財産品銷售文件進行修訂的,將提前5個工作日通過授權進行資訊披露的場所發佈相關資訊公告通知投資者。修訂後的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對投資者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 風險揭示

管理人對本理財産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證承諾投資者的本金可能因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投資者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本理財産品有投資風險,不保證理財本金和收益,投資者應該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本理財産品風險揭示內容詳見《平安理財靈活成長30天持有3號固收類理財産品風險揭示書》,請投資者詳細閱讀,在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理財産品蘊含風險的基礎上,通過自身判斷自主參與交易,並自願承擔相關風險。

本理財産品可運用的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程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除本理財産品説明書已約定的設定單一投資者認購/申購金額上限、暫停認購/申購、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估值等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外當理財産品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産變現可能會對産品資産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産品説明書的約定,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運用其他監管允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認購/申購和贖回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理財産品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的應對措施。

管理人可運用的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設定單一投資者認購/申購金額上限、暫停認購/申購、設定理財産品單日凈認購/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認購/申購。在此情形下,投資者新增的全部或部分認購/申購申請可能被拒絕。

B. 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設置贖回上限。在此情形下,投資者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或者投資者完成贖回時的理財産品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理財産品份額凈值不同,或者投資者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C. 暫停理財産品估值。在此情形下,投資者沒有可供參考的産品份額凈值,同時贖回申請可能被暫停接受,或被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D. 收取短期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收取一定比例的贖回費,並全額計入理財財産。在此情形下,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實際贖回金額可能少於按照贖回申請當日理財産品份額凈值計算出的贖回金額。若實施收取短期贖回費措施,管理人應于3個交易日內告知本理財産品的相關投資者。

E. 擺動定價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允許運用的其他措施。若實施擺動定價措施,管理人應于3個交易日內告知本理財産品的相關投資者。

理財産品管理人決定運用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時,應符合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的約定並按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十一、 其他重要事項説明

1. 由於投資者原因導致管理人終止雙方理財關係的情形

(1) 若因投資者原因導致扣款失敗,則投資者認購本理財産品失敗。

(2) 若投資者的理財資金被有權機關扣劃或者採取其他限制權利的措施,則視同投資者違約,管理人有權扣劃或採取其他限制權利的措施之日起終止與該投資者對於本理財産品的理財關係,投資者應自行承擔違約導致的損失,如因此造成管理人損失,投資者應賠償管理人損失。

(3) 由於投資者原因導致,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管理人認定必須終止與該投資者對於本理財産品的理財關係的其他情形。

2. 理財産品銷售文件違約

(1) 理財産品存續期內,投資者不得以本理財資金設定除銷售服務機構或管理人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權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機構採取強制措施導致理財賬戶內資産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劃,均被視為投資者違反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投資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2) 若投資者發生違約,給本理財産品或本理財産品下的其他投資者、管理人造成損失,均由違約投資者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同時管理人有權代表本理財産品向責任方依法追償,追償所得在扣除追償費用後計入本理財産品資産。

(3) 理財産品銷售文件適用中國法律並依據中國法律解釋。為本銷售文件之目的,中國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法律。

(4) 由本理財産品説明書引起的或與本理財産品説明書有關的,包括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的效力、無效、違約或終止的任何爭議、爭論或主張,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應將該等爭議、爭論或主張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雙方為仲裁而實際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費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3. 保密資訊

管理人向投資者披露的或投資者因購買本理財産品而獲知的有關本理財産品的全部資訊(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本理財産品投資安排的全部資訊)及本理財産品參與主體的未對外公開的資訊均為保密資訊。投資者有義務對上述保密資訊採取保密措施,未經管理人同意,投資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保密資訊,否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與本次投資有關而需要獲知以上資訊並受保密協議約束的律師、會計師、顧問和諮詢人員披露的;(2)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向有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或者管理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另有約定的。前述保密義務不因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或相關協議的無效、被撤銷、終止而受影響。

十二、 特別提示

針對所有投資者:本理財産品説明書與《平安理財靈活成長30天持有3號固收類理財産品風險揭示書》、《投資協議書》、《客戶權益須知》、《代理銷售協議書》共同構成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

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為《投資協議書》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與《投資協議書》不同之處,以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為準。

本理財産品僅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理財産品説明書規定可以購買本理財産品的投資者發售。

在購買本理財産品前,請投資者確保完全了解本理財産品的性質、其中涉及的風險以及投資者的自身情況。

本理財産品説明書中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管理人對本理財産品的額外收益承諾。

本理財産品只根據本理財産品説明書所載的內容操作。

本理財産品不等同於銀行存款。

如投資者對本理財産品説明書存在任何意見或建議,投資者可通過《代理銷售協議書》披露的方式進行諮詢或投訴。

 

―――――――――――――――――――――――

本理財産品投資者已閱讀並領取《平安理財靈活成長30天持有3號固收類理財産品説明書》,充分了解本理財産品的收益和風險,自願購買。

投資者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