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理財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10號説明書

一、理財産品與存款存在明顯區別,具有一定的風險。

二、本理財産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凈值型理財産品,華夏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夏理財”)不保證理財産品本金及理財收益。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除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特殊情況外,投資者可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本産品説明書中約定的申購、贖回條款申購或贖回本理財産品。投資者投資本理財産品所面臨的風險請詳細閱讀本産品説明書第六部分風險揭示內容。投資者應在對風險有充分認識基礎上基於自身的獨立判斷謹慎投資。

三、華夏理財鄭重提示:在購買理財産品前,投資者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本項投資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審慎評估本理財産品的資金投資方向、風險類型及預計收益等基本情況,在慎重考慮後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産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産品。

四、本理財産品的資訊披露將通過華夏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官方網站(www.hxwm.com.cn)、代理銷售機構(如有)資訊披露渠道等進行公告。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産品後,應隨時關注本理財産品的資訊披露情況,及時獲取相關資訊。如果投資者未及時查詢而未能及時了解本理財産品資訊,因此産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承擔。投資者如需進行業務諮詢或投訴,請撥打華夏理財客戶服務熱線4001795577或其他代理銷售機構客戶服務熱線。

一、産品概述

産品名稱

華夏理財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10號

A份額簡稱“華夏理財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10號A”

B份額簡稱“華夏理財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10號B”

D份額簡稱“華夏理財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10號D”

F份額簡稱“華夏理財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10號F”

J份額簡稱“華夏理財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10號J”

M份額簡稱“華夏理財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10號M”

P份額簡稱“華夏理財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10號P”

T份額簡稱“華夏理財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10號T”

Z份額簡稱“華夏理財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10號Z”

産品代碼 24012010
銷售代碼 A份額:24012010A

B份額:24012010B(面向微眾銀行銷售)

D份額:24012010D

F份額:24012010F(面向華夏銀行機構投資者銷售)

J份額:24012010J(面向交通銀行銷售)

M份額:24012010M(面向民生銀行銷售)

P份額:24012010P(面向平安銀行銷售)

T份額:24012010T

Z份額:24012010Z(面向直銷渠道銷售)

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登記編碼 Z7003924000060

投資者可以依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www.chinawealth.com.cn)查詢産品資訊

産品管理人 /管理人 華夏理財
産品募集方式 公募
産品運作模式 開放式凈值型
産品投資性質 固定收益類
産品收益類型 非保本浮動收益
投資及收益幣種 人民幣
産品風險評級 根據華夏理財産品風險評級,本産品為 PR1級(低風險) 理財産品。

理財産品風險評級分為:PR1級(低風險)、PR2級(中低風險)、PR3級(中等風險)、PR4級(中高風險)、PR5級(高風險)。

本理財産品風險評級為華夏理財自主評定,僅供參考。

産品銷售評級 本理財産品通過代理銷售機構(以下簡稱“代銷機構”)渠道銷售的,理財産品評級應當以代銷機構最終披露的評級結果為準。代銷機構如與華夏理財産品風險評級結果不一致,應當採用對應較高風險等級的評級結果。
銷售對象 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適合投資者 本理財産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銷售,經華夏理財風險評估評定為 CR1(謹慎型)、CR2(穩健型)、CR3(平衡型)、CR4(進取型)、CR5(激進型) 的個人投資者。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類型分為:CR1(謹慎型)、CR2(穩健型)、CR3(平衡型)、CR4(進取型)、CR5(激進型)。

本理財産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銷售,包括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通過代銷機構購買的,適合投資者及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以代銷機構規定為準。

華夏理財/代銷機構根據非機構投資者自身提供的資訊評估非機構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因非機構投資者提供資訊不準確或不完整,導致其購買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財産品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承擔。

業績比較基準 本理財産品無業績比較基準。

1.本理財産品為凈值型産品,其業績表現將隨市場波動,具有不確定性。

2.本業績比較基準不構成華夏理財/代銷機構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

3.理財産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産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募集期 2024年2月21日-2024年2月22日(含)(根據市場情況,華夏理財有權提前結束認購或調整相關日期,募集期最後一日15:30(含)後不可認購。)
成立日 2024年2月23日
封閉期 本理財産品不設置封閉期。
産品存續期限 本理財産品無特定存續期限(産品實際期限受制于提前終止條款的約定)。
發行範圍 全國發行
發行規模下限
産品不成立 募集期結束,如理財産品募集總金額未達到發行規模下限;或者市場發生重大變化,華夏理財無法或者經其合理判斷難以按照本産品説明書向投資者提供本理財産品;或者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發生變化導致無法按照本産品説明書向投資者提供本理財産品,華夏理財有權宣佈本理財産品不成立。

如理財産品不成立,華夏理財將於原定成立日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發佈本理財産品不成立的公告。通過華夏銀行/華夏理財購買的,將於原定成立日後2個工作日內將已募集資金退回華夏銀行/華夏理財客戶的理財簽約賬戶內(原定成立日至資金到賬日之間不計利息);通過其他代銷機構購買的,客戶已募集資金退回的具體到賬賬戶、到賬日及到賬時間以代銷機構劃付規定為準。

認購/申購
起點金額

A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遞增。

B份額:0.01元,以0.01元的整數倍遞增。

D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遞增。

F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遞增。

J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遞增。

M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遞增。

P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遞增。

T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遞增。

Z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遞增。

如代銷機構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則以各代銷機構規定為準,但不得低於本起點金額。

追加購買
最低金額
A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追加。

B份額:0.01元,以0.01元的整數倍追加。

D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追加。

F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追加。

J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追加。

M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追加。

P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追加。

T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追加。

Z份額:1元,以1元的整數倍追加。

如代銷機構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則以各代銷機構規定為準,但不得低於本追加金額。

單筆贖回
最低限額
0.01份

如代銷機構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則以各代銷機構規定為準,但不得低於本條款約定限額。

理財賬戶
最低保留限額
0.01份

投資者發起贖回交易時,將觸發判斷理財賬戶份額餘額是否低於最低保留限額要求,可能引發強制贖回交易,具體約定詳見“贖回規定”。

如代銷機構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則以各代銷機構規定為準,但不得低於本條款約定限額。

理財賬戶最高持有限額 最高持有限額要求:單一投資者持有本産品份額數不得超過20億元,並不得超過本産品份額總數的 50%。

投資者購買理財産品的金額超過理財賬戶最高持有限額時,超過的部分管理人確認失敗。投資者同一開放日提交申購、贖回交易,管理人先確認申購交易,並根據申購金額判斷是否超過理財賬戶最高持有限額,可能存在日末投資者的剩餘本金小于最高持有限額,但當日申購交易全部或部分失敗的情況

如代銷機構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則以各代銷機構規定為準,但不得高於最高持有限額。

份額凈值 份額凈值為提取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後的理財産品份額凈值,投資者按該份額凈值進行申購、贖回和到期/終止時的分配。

本理財産品採用1.00元固定份額凈值交易方式,自産品成立日起每個開放日將實現的産品凈收益(或凈損失)分配給理財産品持有人,並將該部分收益(或損失)按日結轉到客戶理財賬戶,使産品份額凈值始終保持1.00元。

認購份額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1元,認購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舍去。
申購份額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1元,申購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舍去。
工作日/ 交易日

本説明書中所寫的“確認日”、“到賬日”,除非特別説明均為工作日,若遇非工作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且同時為銀行對外辦理一般對公業務的工作日。

開放日(T日)及開放時間 開放日為産品成立日後每個工作日,開放日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交易類型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申購 通過華夏銀行/華夏理財購買的,每個開放日的開放時間為00:00-15:30;通過其他代銷機構購買的,每個開放日的開放時間以代銷機構規定為準。

投資者可于開放日T日的開放時間內發起申購,T日非開放時間提交的申購申請等同於下一開放日提交的申購申請。

贖回 通過華夏銀行/華夏理財購買的,每個開放日的開放時間為00:00-15:30;通過其他代銷機構購買的,每個開放日的開放時間以代銷機構規定為準。

投資者可于開放日的開放時間內發起普通贖回,T日非開放時間提交的普通贖回申請等同於下一開放日提交的普通贖回申請。

代銷機構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華夏理財有權調整按上述規則確定的開放日及開放時間,並在調整之前3個工作日公告。

申購確認 T日開放時間申購,T+1日確認;T日非開放時間申購,等同在下一開放日開放時間內提交的申購申請。T日為開放日。通過華夏理財購買的,按理財産品銷售協議的規則扣款;通過華夏銀行購買的,T日扣款;通過其他代銷機構購買的,扣款規則以代銷機構規定為準。
贖回確認及資金到賬 T日開放時間提交普通贖回,T+1日確認;T日非開放時間提交普通贖回,等同在下一開放日開放時間內提交的贖回申請。T日為開放日。

通過華夏理財提交普通贖回申請的,投資者贖回資金于T+1日到賬;通過華夏銀行提交普通贖回申請的,投資者贖回資金于T+1日到賬;通過其他代銷機構贖回的,投資者贖回資金的具體到賬賬戶、到賬日及到賬時間以代銷機構劃付規定為準。

快速贖回相關約定見本説明書“四、認購、申購、贖回”約定。

贖回規定 本理財産品採取份額贖回的方式。投資者可選擇全額或部分贖回,部分贖回後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的日末餘額低於理財賬戶最低保留限額時,華夏理財將在贖回確認日末對投資者的剩餘份額發起強制贖回。

若客戶在同一開放日提交申購和贖回原持有份額的交易申請,經申購和贖回交易確認後的剩餘份額低於理財賬戶最低保留限額時,華夏理財將在贖回確認日末對投資者的剩餘份額發起強制贖回。

代銷機構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元
到期/提前終止 華夏理財將於理財産品到期/終止日後 2 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投資結果向華夏理財客戶及代銷機構一次性劃付理財本金及收益(如有),代銷機構客戶的理財本金及收益(如有)的具體到賬賬戶、到賬日及到賬時間以代銷機構劃付規定為準。

到期/終止日至資金實際到賬日之間,客戶資金不計存款利息及理財收益。

鉅額贖回 單個開放日中,本理財産品的凈贖回申請份額(贖回申請總份額扣除申購申請總份額後的餘額)超過上一日産品總份額的 10 % 為鉅額贖回。

如發生鉅額贖回,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低於前一日終理財産品總份額的10%。

管理人有權對其餘的贖回申請採取暫停接受的應對措施。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鉅額贖回時,對於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管理人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撤銷規定 1.募集期認購撤銷

投資者可撤銷已提交的認購申請(僅可全額撤銷),具體規定如下:

(1)通過華夏理財自有銷售渠道認購的,投資者撤銷的本金在 2個工作日內到賬。

(2)通過華夏銀行認購的,投資者撤銷的本金實時到賬。

(3)通過華夏理財認購的,節假日不能進行撤銷。

(4)通過華夏銀行認購的,節假日不能進行撤銷。

通過其他代銷機構認購的,撤銷規定以代銷機構規定為準。

2.開放日申購、普通贖回撤銷

投資者可于開放日開放時間內撤銷當日已提交的申購、普通贖回申請(僅可全額撤銷),具體規定如下:

(1)通過華夏理財自有銷售渠道申購的,投資者撤銷的本金在 2個工作日內到賬。

(2)通過華夏銀行申購的,投資者撤銷的本金實時到賬。

(3)通過華夏理財申購的,開放日15:30(含)之後不能進行撤銷。

(4)通過華夏銀行申購的,開放日15:30(含)之後不能進行撤銷。

通過其他代銷機構申購的,撤銷規定以代銷機構規定為準。

3.快速贖回交易不能撤銷。

投資冷靜期 本理財産品為公募理財産品,根據監管部門規定,無需設置投資冷靜期。
認購費/申購費 本理財産品不收取認購費/申購費。
贖回費 本理財産品不收取贖回費。
強制贖回費 除監管機構認定的特殊情形外,如發生下述情形之一,管理人將對當日單個投資者申請贖回份額超過産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

1.發生本産品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低於5%且偏離度為負的情形時(管理人與託管機構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於理財産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發生本産品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産品總份額的50%,且本産品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低於10%且偏離度為負的情形時。

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産品財産。

託管費 0.03%/年,以前一日資産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公式如下:

F=E×【0.03%】/當年天數。F為託管費;E為計算基數。

銷售手續費 A份額:0.30%/年,以前一日資産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B份額:0.20%/年,以前一日資産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D份額:0.30%/年,以前一日資産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F份額:0.30%/年,以前一日資産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J份額:0.30%/年,以前一日資産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M份額:0.30%/年,以前一日資産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P份額:0.30%/年,以前一日資産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T份額:0.30%/年,以前一日資産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Z份額:0.30%/年,以前一日資産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公式如下:

F=E×【各份額銷售手續費率】/當年天數。F為各份額銷售手續費;E為計算基數。(銷售手續費由銷售服務機構收取。)

固定管理費 0.20%/年,以前一日資産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公式如下:

F=E×【0.20%】/當年天數。F為固定管理費;E為計算基數。

其他費用 理財資金運作期間以及追索理財資金可能産生的訴訟費、保全費、信託費、稅費、審計費、律師費、公證費、清算費、執行費等,按其實際發生數額從理財資産中支取。
超額管理費 本理財産品不收取超額管理費。

華夏理財有權根據市場及産品運作情況調整上述規則,並至少於生效前3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進行公告。

每萬份理財産品份額已實現收益 當日每萬份理財産品份額已實現收益=當日理財産品份額已實現收益/當日理財産品份額×10,000,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5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理財産品最近七日(含節假日)收益率所折算的産品年收益率

不足七日時,則採取實際日收益率折算為年化收益率的方式計算。

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理財産品份額已實現收益。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5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

估值日 産品存續期內,華夏理財于每個開放日計算每萬份理財産品份額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並於該開放日下一工作日公佈。
收益分配方式 本理財産品根據每日理財産品收益情況,以每萬份理財産品份額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客戶每日計算當日收益,並將該收益結轉為産品份額。投資者自認/申購份額確認日當日開始享有收益分配權益;自贖回份額確認日當日起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權益,快速贖回另行約定。

理財産品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小數點後 2 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

提前終止權 一、投資者提前終止權

華夏理財調整本理財産品的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等,或補充和修訂本産品説明書相關條款,將提前3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公告。除本産品説明書第八節所列情形外,投資者不接受調整的,應在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向對應銷售機構申請提前贖回並辦理相關手續。

二、華夏理財提前終止權

1.出現下列情形,華夏理財有權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

①當本理財産品份額低於0.01份時;

②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出現重大調整影響本理財産品正常運作;

③市場收益率大幅波動,可能或實質影響到産品所能實現的投資收益;

④理財資金所投資的相關資産提前終止,或本理財産品根據投資策略、交易結構觸碰提前終止條件;

⑤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或華夏理財認為需要提前終止的其他情形。

2.華夏理財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的,在提前終止日前3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公告相關資訊。

稅款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本理財産品在資産管理、運營、處置過程中産生收入應繳納和承擔稅收和規費的,由管理人直接從理財資産中扣付繳納。

理財收益的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但若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或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命令或要求,華夏理財有義務代扣代繳投資者承擔的稅費時,華夏理財將予以代扣代繳。

其他規定 (1)由華夏理財銷售的,募集期認購資金計息規則以華夏理財渠道披露的理財産品銷售協議書約定為準。

(2)由華夏銀行銷售的,募集期認購申請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或認購撤銷日(不含)之間,投資者認購資金按期間每日掛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且該利息不計入認購本金。

(3)由代銷機構銷售的,募集期認購申請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或認購撤銷日(不含)之間,投資者認購資金按照代銷機構與投資人約定的計息方式執行。

(4)客戶持有份額較低時,由於本理財産品估值方式/收益結轉規則等原因可能導致客戶無法獲取理財收益。

二、投資運作

(一)投資範圍及比例

本理財産品募集的理財資金將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1.現金;

2.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

3.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産支援證券;

4.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本産品的杠桿水準不超過120%,但發生鉅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本産品可通過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等依法設立的資産管理産品以及其他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投資渠道和方式實現對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

(二)投資限制

本産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後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産支援證券;

5.監管機構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管理人對本産品的投資者集中度實施管理,並根據投資者集中度情況對投資組合實施調整:

1.當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本産品總份額的5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限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該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30%;

2.當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本産品總份額的2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限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該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20%。

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各項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將在10個工作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監管機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投資範圍及比例、投資限制等發生調整,管理人將於調整事項生效前3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予以公告。若本理財産品的投資人不接受上述調整,則應在公告規定時間內提前贖回本理財産品;若本理財産品投資人未在公告規定時間內提前贖回本理財産品,則視為其對相關調整無異議且同意在調整後繼續持有本理財産品。

合作機構:本産品在運作過程中可根據需要選擇投資合作機構,投資合作機構指理財産品所投資資産管理産品的發行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從事理財産品受託投資的機構以及與理財産品投資管理相關的投資顧問等機構。投資合作機構的主要職責為進行受託資金的投資管理,根據合同約定從事受託投資或提供投資顧問等服務,具體職責以管理人與投資合作機構簽署的合同為準。

三、理財産品管理人及託管人

(一)本理財産品管理人為華夏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二)本理財産品託管人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資訊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2號

2.主要職責

(1)安全保管理財産品財産;

(2)為每只理財産品開設獨立的託管賬戶,不同託管賬戶中的資産應當相互獨立;

(3)按照託管協議約定和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與管理人的對賬機制,復核、審查理財産品資金頭寸、資産賬目、資産凈值、認購和贖回價格等數據,及時核查認購、贖回以及投資資金的支付和到賬情況;

(5)監督理財産品投資運作,發現理財産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合同約定投資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管理人並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6)辦理與理財産品託管業務活動相關的資訊披露事項,包括披露理財産品託管協議、對理財産品資訊披露文件中的理財産品財務會計報告等出具意見,以及在公募理財産品半年度和年度報告中出具理財託管機構報告等;

(7)理財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15年以上;

(8)對理財産品投資資訊和相關資料承擔保密責任,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審計要求或者合同約定外,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提供相關資訊和資料;

(9)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認購、申購、贖回

(一)認購、申購、贖回交易渠道和規定

1.通過華夏理財購買的,投資者可通過華夏理財直銷渠道發起認購、申購、贖回申請;通過華夏銀行購買的,可通過華夏銀行櫃檯、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等渠道發起認購、申購、贖回申請;通過代銷機構購買的,認購、申購、贖回渠道以代銷機構規定為準。

2.本理財産品單一投資者持有産品份額數不得超過産品份額總數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管理人將不再接受該單一投資者對本理財産品的認、申購申請。

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拒絕或暫停認(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管理人可以採取認(申)購風險應對措施,拒絕或暫停接受認(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理財産品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暫停估值情況。

3.接受認(申)購申請可能對存量投資者利益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4.認購/申購日理財産品實時餘額已達到規模上限。


5.基於理財産品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需要。

6.接受認(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的比例超過産品份額總數的50%,或者出現變相規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

7.當影子定價確定的産品資産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産品資産凈值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的情形。

8.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資人的認(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認(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認(申)購的情況消除時,管理人將及時恢復辦理業務。

(三)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人可以採取贖回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

1.因不可抗力導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暫停估值情形。

3.發生鉅額贖回。

4.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鉅額贖回。

5.單個投資者在單個開放日的贖回超過説明書約定的贖回上限。

6.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可能對存量理財投資者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

7.單個投資者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份額超過該産品總份額10%的。

8.當影子定價確定的産品資産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産品資産凈值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

9.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暫停贖回的情形消除時,管理人將及時恢復辦理贖回業務並公告。

單個投資者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的理財産品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上一日總份額的10%時,管理人有權採取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延緩期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四)快速贖回增值服務

“快速贖回”非法定義務,為本理財産品的增值服務,具體業務處理原則以快速贖回服務協議約定為準。管理人將根據快速贖回服務協議的約定,履行份額快速過戶及理財份額收益劃付等職責。關於快速贖回事宜管理人/銷售機構將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另行公告。

五、理財産品估值

(一)估值日

産品存續期內,華夏理財于每個開放日計算每萬份理財産品份額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並於該開放日下一工作日公佈,節假日期間萬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于節假日後首個開放日公佈。

(二)估值對象

本産品所投資的貨幣市場工具、債券類資産以及資産管理産品等。

(三)估值原則

理財産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財産品的價值。估值中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金融資産的公允價值確定方法應與理財産品的類型相匹配。

(四)估值方法

本理財産品估值採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期限內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1、債券、同業存單、資産支援證券等固定收益類資産,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期限內按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2、銀行存款:按照約定利率在持有期內逐日計提應收利息,在利息到賬日以實收利息入賬。

3、債券回購:持有的回購協議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4、投資于信託計劃、資産管理計劃、基金等資産的,按合同約定的估值方案,以信託計劃的受託人、資産管理計劃或基金的管理人等和資産託管人共同確認的凈值或投資收益情況進行估值。

5、其他資産:採用理財産品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共同認可的方法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本理財産品不採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為了避免採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理財産品資産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理財産品持有人的利益産生稀釋或其他不公平的結果,理財産品管理人于每一計價日,採用估值技術,對理財産品持有的計價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産品資産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産品資産凈值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管理人將暫停接受申購並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管理人將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管理人將採取相應措施,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管理人將採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有權採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並終止産品合同進行財産清算等措施。

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産品資産凈值的偏離度=(NAVs-NAVa)/NAVa。其中,NAVs為影子定價確定的産品資産凈值,NAVa為攤余成本法確定的産品資産凈值。)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依法按最新規定計算。沒有相關規定的,由産品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確定計算方法。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規定不能客觀反映理財産品財産公允價值的,産品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在與託管人商議後,按最能反映理財産品財産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況,産品管理人或託管人若採用上述規定的方法為理財産品財産進行了估值,仍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

以上“理財産品估值”章節所列的投資品種不代表本理財産品的實際投資範圍,本産品實際可投資範圍以本産品説明書“投資對象”章節列示為準。

(五)暫停估值

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暫停本理財産品估值:

1.理財産品投資所涉及的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資産價值。

3.佔前一估值日産品資産凈值50%以上的資産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無報價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管理人為保障投資者的利益,經與託管人協商一致,理財産品應當暫停估值。

4.監管機構認定或管理人、託管人有合理理由認為將影響本理財産品估值的其他情形。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管理人和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産品資産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萬份收益出現錯誤時,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由此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按照過錯程度各自對該估值錯誤導致投資者遭受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本理財産品估值所用的價格來源出現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産品資産估值錯誤,管理人和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管理人和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當估值出現錯誤時,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投資者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六、風險揭示

本理財産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凈值型理財産品,根據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的有關規定,特向投資者提示如下:與銀行存款比較,本理財産品存在投資風險,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會因市場變動等原因而蒙受損失,投資者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本理財産品可能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本金及理財收益風險:本理財産品不保證本金及理財收益,理財産品收益來源於本理財産品項下投資組合的回報,容易受到企業信用狀況變化、市場利率變化、匯率變化、投資組合運作情況以及管理人投資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在最不利的情況下,投資者可能無法獲得理財産品投資收益,甚至損失全部理財本金,由此産生的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二)信用風險:如理財産品所投資的資産發行人、資産管理計劃管理人、債務人、擔保人(如有)等相關主體發生違約,可能導致無法按時支付本金及理財收益,進而導致本理財産品收益為零甚至本金遭受損失。

(三)市場風險:本理財産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凈值型理財産品,不排除因資産價格、利率、信用、匯率以及國家政策等的變動導致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遭受損失的可能。

(四)流動性風險:本理財産品為開放式凈值型理財産品,投資者無權隨時終止本理財産品,只能在本産品説明書規定的開放日及開放時間內辦理申購與贖回。以上情形均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流動性風險。

(五)投資風險:本理財産品的實際收益率取決於所投資金融工具的收益率,投資者應對此有充分的認識。除本産品説明書中明確規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示例或類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華夏理財/代銷機構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

(六)匯率風險:投資境外資産時,以非本幣計價的各類資産受匯率波動影響而引起本幣估值下的委託財産的價格波動的風險。若本理財産品的投資及收益幣種是人民幣,在以人民幣投資外匯計價資産時,除了投資資産本身的收益或損失外,匯率變化會帶來額外的損失或收益,從而對投資者收益産生影響;反之亦然。

(七)法律及政策風險:本理財産品是根據當前的相關法規和政策設計的。如國家宏觀政策以及市場相關法規政策發生變化,影響理財産品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可能影響本理財産品的投資運作和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損失。

(八)理財産品不成立風險:募集期結束,如理財産品募集總金額未達到發行規模下限;或者市場發生重大變化,華夏理財無法或者經其合理判斷難以按照本産品説明書向投資者提供本理財産品;或者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發生變化導致無法按照本産品説明書向投資者提供本理財産品,華夏理財有權宣佈本理財産品不成立。

(九)提前終止風險:如遇前述提前終止權條款中涉及的情形,華夏理財有權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投資者可能收益為零甚至損失理財本金。

(十)延期風險:對於有確定到期日的理財産品,如因與理財産品投資資産相關的資産管理計劃管理人、債務人、擔保人(如有)等主體發生違約,導致本理財産品不能按時償付理財本金及收益;或因市場成交量不足、資産限制贖回、暫停交易、缺乏意願交易對手等原因,管理人未能及時完成資産變現,則本理財産品期限將相應延長。

(十一)資訊傳遞風險:華夏理財按照本産品説明書有關資訊披露的約定,發佈理財産品資訊。投資者應根據本産品説明書有關資訊披露的約定及時查詢。如果投資者未及時查詢而未能及時了解理財産品資訊,並由此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因此産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另外,投資者預留在華夏理財/代銷機構的有效聯繫方式變更的,應及時通知華夏理財/代銷機構。因投資者未及時告知導致的資訊傳遞失敗的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十二)或有風險:本理財産品根據每日理財産品收益情況,以每萬份理財産品份額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客戶每日計算當日收益,並將該收益結轉為産品份額。因此,當客戶持有份額較低時,由於本理財産品估值方式/收益結轉規則等原因可能導致客戶無法獲取理財收益。

(十三)關聯關係風險:本理財産品的代銷機構與託管人可能為管理人的關聯方,華夏理財已履行了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必要程式。本理財産品可能涉及的關聯交易類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于管理人的主要股東或與管理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機構發行或承銷的證券,以及與關聯方之間開展的資金融通、存款、金融産品投資等,上述情形可能帶來交易定價不合理從而影響理財産品資産凈值。本理財産品的銷售機構可能包含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為管理人華夏理財的控股股東,二者存在關聯關係。如因存在關聯關係,導致銷售機構對本理財産品未能進行獨立、審慎判斷或放鬆準入管理,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潛在風險。

(十四)擬投資市場及資産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理財産品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證券流動性較好的交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同時,本理財産品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單個證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理財産品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但不排除在特定階段、特定市場環境下特定投資標的出現流動性較差的情況。因此,本理財産品投資于上述資産時,可能存在以下流動性風險:一是管理人建倉或調整組合時,可能由於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買進或賣出;二是為應對投資者的贖回,本理財産品被迫以不適當的價格賣出股票、債券或其他資産(此處所列投資品種不代表本産品的實際投資範圍,本産品實際可投資範圍以本産品説明書“投資對象”章節列示為準)。兩者均可能使本理財産品資産凈值受到不利影響。

(十五)流動性應對措施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1.認(申)購風險應對措施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管理人將加強對本理財産品認(申)購環節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財産品投資者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認(申)購申請。當接受認(申)購申請對存量理財産品投資者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管理人將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認(申)購金額上限或理財産品單日凈認(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認(申)購申請、暫停理財産品認(申)購等措施對理財産品規模予以控制,切實保護存量理財産品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具體詳見産品説明書中“一、産品概述”及“四、認購、申購、贖回”。

當管理人採用認(申)購風險應對措施時,可能對投資者造成一定的潛在影響,包括但不限于不能認(申)購本理財産品、認(申)購交易全部或部分確認失敗等。

2.贖回風險應對措施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管理人可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綜合運用贖回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設置贖回上限、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理財産品估值,以及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應對措施。具體詳見本理財産品説明書“一、産品概述”及“四、認購、申購、贖回”。

當管理人實施贖回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時,可能對投資者造成一定的潛在影響,包括但不限于贖回交易全部或部分確認失敗、贖回款項延遲到賬、增加申贖成本或産生贖回費用等。

    其他風險:由於自然災害、戰爭或國家政策變化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或非華夏理財原因發生的電腦系統故障、網路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導致理財産品所投資資産收益降低或損失,甚至影響理財産品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進而影響理財産品的投資收益和本金安全。

    (十七)本産品特有風險説明

    本産品由於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資産,因此可能面臨如下特定風險:

    1.投資于債券的可能風險:(1)國家政策、經濟週期、利率、匯率等因素可能發生的變化導致的市場風險。(2)債券發行人、擔保人的經營狀況、信用品質降低等可能發生的變化導致的信用風險。(3)債券發行人、擔保人信用等級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可能影響投資者收益,甚至使産品本金遭受損失。(4)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的流通和轉讓限制導致的流動性風險。(5)債券市場出現整體下跌,導致債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等。(6)可轉/交換債券投資風險(如有):A、可轉/交換債券收益與對應標的股票股價直接掛鉤,債券價格可能受之影響;B、轉股期內,對應標的股票價格可能低於轉股價格,若選擇轉股,産品將承受標的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之間的價差;C、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觸發時,存在發行方不同意修正轉股價格的風險;D、贖回條款可能導致債券提前兌付或轉股期縮短而影響投資收益的風險;E、存在因政策限制導致無法轉股的風險,可轉/交換債券投資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響時,可能影響投資者收益,甚至使産品本金遭受損失。(7)永續債投資風險(如有):永續債發行人可能延期支付利息,且永續債無到期日,可能因流動性差無法變現、無法收回本金,使産品出現流動性風險;永續債附加的回售或贖回權,可能會導致管理人以不利價格出售永續債,從而影響投資者收益。

    2.投資于資産支援證券的可能風險:(1)資産支援證券的投資收益取決於項下基礎資産情況,如該基礎資産發生原始權益人償債能力變化、破産或基礎資産項下現金流未能及時完整獲得等情況,資産支援證券的收益將受到影響;(2)資産支援證券的流動性較低,可能影響投資者收益,甚至使産品本金遭受損失。

    3.投資于存款類資産的可能風險:本産品擬投資的存款類資産在極端情況下可能面臨被拒絕支取、因提前支取而被收取罰息等費用的風險,從而影響投資者收益,甚至使本産品本金遭受損失。

    4.投資于公募基金、信託計劃、資産管理計劃等資産管理産品的可能風險:由於管理人(包括本理財産品、所投資的公募基金、信託計劃、資産管理計劃等資産管理産品的受託人、資産管理人、相關投資顧問)受經驗、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對經濟形勢和金融市場價格走勢判斷有誤、獲取資訊不全、或對投資工具使用不當等,導致産品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損失;如資産管理産品的受託人、資産管理人或相關投資顧問等及其內部流程、人員管理及系統操作不當或失誤,或違背相關合同約定、未嚴格執行風險控制措施、處理事務不當等,導致産品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損失。

    七、資訊披露

    (一)理財産品運作資訊披露

    1.華夏理財將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披露本理財産品資訊,披露事項包括理財産品成立、不成立、凈值、到期、提前終止、調整等內容。

    2.本理財産品已經在“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登記,投資者可依據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本理財産品資訊。

    3.在理財産品不成立時,華夏理財將在原定成立日後2個工作日內發佈産品不成立公告。

    4.本理財産品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華夏理財將發佈産品成立公告。

    5.華夏理財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本理財産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成立不足90個工作日或者剩餘存續期不超過90個工作日的,可不編寫當期季報、半年和年度報告。

    理財産品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中披露理財産品組合資産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

    理財産品半年和年度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本産品前10名投資者的類別、持有份額及佔總份額的比例等資訊。

    除監管機構認定的特殊情形外,如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本産品份額達到或者超過産品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管理人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持有份額及佔比、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産品風險等資訊。

    6.如華夏理財決定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將於提前終止日的前3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發佈相關公告。

    7.産品到期/終止後5個工作日內,華夏理財將發佈産品到期/終止報告。

    8.本理財産品將按“一、産品概述”“估值日”約定披露每萬份理財産品份額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理財産品臨時性資訊披露及重大事項公告

    1.根據監管規定及業務需要,管理人可進行臨時資訊披露,涉及事項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託管人發生變更,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以及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2.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如發生華夏理財認為可能影響産品正常運作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包括但不限于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投資的資産品質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其他可能對投資者權益産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時,華夏理財將在事項發生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3.管理人有權調整管理費(含固定管理費、超額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手續費等費用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並將於上述調整生效日的前3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予以公告;其中,對於華夏理財增加費用名目、提高收費標準等對投資者利益産生實質不利影響的情形,投資者如不接受,可按資訊披露中確定的方式和時限提前贖回本理財産品。

    4.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理財産品的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或投資比例,並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予以公告。具體規則詳見“二、投資對象”。

    5.在發生涉及理財産品認(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事項時,管理人將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發佈臨時公告。

    6.在運用收取短期贖回費等措施後,管理人將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披露相關資訊。

    7.在運用暫停認(申)購、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理財産品估值等措施後,管理人將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披露相關資訊,並説明運用相關措施的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

    (三)管理人資訊披露的方式及披露渠道

    管理人將通過華夏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官方網站(www.hxwm.com.cn)、代銷機構(如有)資訊披露渠道等進行上述資訊的披露。投資者應持續通過上述渠道獲知有關資訊或主動致電華夏理財客戶服務熱線(4001795577)查詢

    (四)投資者關於資訊披露的確認

    投資者確認並同意管理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披露理財産品資訊。投資者應及時、主動通過上述資訊披露渠道瀏覽並閱讀理財産品資訊及公告。

    八、特別提示

    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如出於維持本産品正常運營的需要且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發生變化,華夏理財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單方修訂本産品説明書。華夏理財決定修訂産品説明書的,將提前3個工作日以在華夏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官方網站(www.hxwm.com.cn)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資者。

    本理財産品説明書與理財産品銷售/代理銷售協議書、理財産品投資協議書、理財産品風險揭示書和投資者權益須知共同組成投資者與華夏理財之間理財産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若投資者對本産品説明書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向華夏理財/代銷機構諮詢。

    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産品前已閱讀本理財産品風險揭示內容,充分了解並知曉本理財産品的風險,自願承擔相應風險,並授權華夏理財根據本産品説明書約定投資。

    九、説明書籤署及生效

    如客戶通過華夏理財/代銷機構網點的櫃面渠道購買本理財産品,本産品説明書經自然人客戶簽字/法人或其他組織客戶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並加蓋公章、成功繳納購買資金,並經華夏理財系統確認購買份額之日起生效。

    如客戶通過華夏理財/代銷機構電子渠道購買本理財産品,本産品説明書自客戶通過電子渠道確認同意,完成購買資金劃付,並經華夏理財系統確認購買份額之日起生效。

    投資者自然人(簽字或線上確認同意):

    (或)法人或其他組織(蓋章或線上確認同意):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或線上確認同意):

    管理人:華夏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