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銀理財穩享現金添利(樂享版)3號理財産品説明書

(産品銷售名稱: 交銀理財穩享現金添利(樂享版)3號理財産品C

産品銷售代碼: 5811323086

 

 

重要須知

《交銀理財穩享現金添利(樂享版)3號理財産品合同》(以下簡稱理財産品合同)包括風險揭示書、投資協議書、産品説明書和投資者權益須知。本理財産品只根據理財産品合同所載的資料操作。

本理財産品僅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監管規定可以購買本類理財産品的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發售。本産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固定收益類、凈值型産品,任何預期收益、預計收益、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清算分配金額,亦不構成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應分配金額承諾,僅供投資者作出投資決定時參考。

在購買本産品前,請投資者認真閱讀本理財産品合同,特別是標記▲▲及★的條款,投資者若對本理財産品合同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各營業網點諮詢。

 

基本定義

在本産品説明書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確約定,下列用詞將具有如下含義:

1.參與主體用語

1)管理人/産品管理人/理財産品管理人/本機構:指交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交銀理財”)。

2)託管人/託管機構: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銀行”)。

3)代銷機構/銷售機構: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銀行”)

4)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可以購買理財産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個人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經管理人或代銷機構的個人投資者投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評定為適合的自然人;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合稱投資者。

5)投資合作機構:投資合作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理財産品所投資資産管理産品的發行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從事理財産品受託投資的機構以及與理財産品投資管理相關的投資顧問等;主要職責為進行受託資金的投資管理,根據合同約定從事受託投資或提供投資顧問等服務,具體職責以管理人與投資合作機構簽署的合同為準。本理財産品投資合作機構依據監管要求進行名單制管理,所有合作機構均經過交銀理財相關制度流程選任,符合準入標準和程式。本理財産品投資合作機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銀施羅德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交銀金融資産投資有限公司、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等。

6)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指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法律文件用語

1)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指理財産品合同與銷售(代理銷售)協議書的合稱,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2理財産品合同/本理財産品合同:指《交銀理財穩享現金添利(樂享版)3號理財産品合同》,包括風險揭示書、投資協議書、産品説明書、投資者權益須知,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3風險揭示書:指作為《交銀理財穩享現金添利(樂享版)3號理財産品合同》不可分割組成部分的風險揭示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4)投資協議書指作為《交銀理財穩享現金添利(樂享版)3號理財産品合同》不可分割組成部分的投資協議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5産品説明書/本産品説明書/本理財産品説明書:指作為《交銀理財穩享現金添利(樂享版)3號理財産品合同》不可分割組成部分的産品説明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6投資者權益須知:指作為《交銀理財穩享現金添利(樂享版)3號理財産品合同》不可分割組成部分的投資者權益須知,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3.理財産品用語

1)理財産品/産品:指交銀理財穩享現金添利(樂享版)3號理財産品。

2)理財産品份額/産品份額:指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的單位數額。投資者基於其所持有的理財産品單位數額享有理財産品利益、承擔理財産品風險。

3)理財産品份額類別/産品份額類別:指管理人有權根據投資者購買理財産品的金額、適合的投資者、代銷機構等因素,對投資者所持有的理財産品份額設置不同的理財産品份額類別,産品份額類別為本産品項下某一類産品份額。

4)産品銷售名稱指本理財産品可能存在不同産品份額類別,管理人在理財産品銷售管理過程中為區分不同産品份額類別,同一理財産品名稱下設置的産品銷售名稱。

5)産品銷售代碼指本理財産品可能存在不同産品份額類別,管理人在理財産品銷售管理過程中為區分不同産品份額類別,同一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産品登記編碼下設置的內部識別碼

6)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産品資産凈值:産品資産凈值=産品資産總值-産品負債總值。産品資産總值是指産品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産的價值總和。産品負債總值是指産品運作及融資時形成的負債價值總和,包括融資資金本息、應付各項費用(包括銷售手續費、固定管理費、託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等)、應付稅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等。

7)理財産品單位凈值/産品單位凈值:指理財産品份額的單位凈值,即每1份理財産品份額以人民幣計價的價格。投資者按該理財産品單位凈值進行理財産品申購、贖回和獲得産品終止時的分配。本理財産品的單位凈值為每份1.0000元。

8)理財産品估值:指計算評估理財産品資産以確定理財産品單位凈值的過程。

9)業績比較基準:指管理人基於過往投資經驗及對産品存續期投資市場波動的預判而對本産品所設定的投資目標,業績比較基準不代表本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或管理人對本産品進行的收益承諾。投資者所能獲得的最終收益以管理人實際支付的為準。

10)認購:指在理財産品的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理財産品份額的行為。

11)申購/贖回:指在理財産品的開放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或賣出理財産品份額的行為。

12)大額贖回:指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任一工作日若産品的凈贖回總份額超過前一個工作日産品份額的10%,即為大額贖回

13)固定收益類理財産品:投資于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産的比例不低於80%的理財産品。

4.期間與日期

1)工作日:指交易所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放的工作日。

2)募集期:指理財産品成立前,理財産品管理人接受理財産品認購的時間。

3)産品存續期:指自理財産品成立日起,至理財産品終止日的期間。

4)清算期:自本理財産品終止日(不含)至投資者理財本金及收益到賬日(含)之間為本理財産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清算期超過5個工作日的,理財産品終止日前,管理人將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代銷機構網站或管理人網站發佈相關資訊公告通知投資者。

5.不可抗力

指理財産品各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依理財産品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颱風、海嘯、洪水、火災、停電、瘟疫;

2)戰爭、政變、恐怖主義行動、騷亂、罷工;

3)新的適用法律或國家政策的頒布或實施、對原適用法律或國家政策的修改;

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他有權機關要求終止理財産品(該等要求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

5)因理財産品各方和/或其關聯方運營網路系統遭受駭客攻擊、電信部門技術調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財産品各方和/或其關聯方之服務、營業的中斷或者延遲。

6.其他

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理財産品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

2)元:指人民幣元。

3)適用法律:指在理財産品合同簽署和履行過程中,中國任何立法機構、政府部門、銀行間交易商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基金業協會依法頒布的,適用於本理財産品相關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委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則、通知、須知、業務指南、指引或操作規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補充。

4)時間:受理時間、資訊公佈的相關時間以産品管理人業務處理系統記錄的北京時間為準。


産品説明部分

一、産品概況和基本資訊

産品名稱

交銀理財穩享現金添利(樂享版)3號理財産品

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産品登記編碼

Z7000923000276,投資者可依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詢産品資訊。

産品銷售名稱

C類份額:交銀理財穩享現金添利(樂享版)3號理財産品C

産品銷售代碼

C類份額:5811323086

★産品份額類別

1. 産品份額類別:C類份額

2.本産品根據投資者購買理財産品的金額、適合的投資者、代銷機構等因素,對投資者所持有的理財産品份額設置不同的理財産品份額類別。

3.本産品可能設置不同的理財産品份額,每類理財産品份額可能將單獨設置以下內容:

1)産品銷售名稱

2)産品銷售代碼

3)鈔匯標誌

4)代銷機構

5)適合的投資者

6)銷售手續

7)業績比較基準

8)認購/申購投資起點金額及遞增金額

9)單筆最大購買金額、累計購買金額、最少贖回份額等認購/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0最低持有份額

11)産品規模上限

4.投資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産品份額類別。

▲▲不同類別的理財産品份額可能産品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資訊披露渠道銷售手續費率及業績比較基準方面存在差異具體以對應的理財産品合同之約定為準

▲▲本理財産品合同所列示産品份額類別僅為本産品項下某一類産品份額類別,其他類別的産品份額項下相關約定以對應的理財産品合同及産品管理人的資訊披露為準。

▲▲産品管理人有權在本理財産品項下增設新的産品份額類別,屆時,産品管理人將依據本理財産品合同的約定進行資訊披露。

投資及收益幣種

人民幣

募集方式

公募

運作方式

開放式

適合的投資者

C類份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經管理人或代銷機構的個人投資者投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評定為適合的自然人

▲▲本理財産品不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50%。

管理人

交銀理財

託管人

交通銀行

産品類型

固定收益類、非保本浮動收益型

産品風險評級

低風險産品(R1(本評級為交銀理財內部評級,僅供參考)

▲▲本理財産品通過代銷機構渠道銷售的,理財産品評級應當以代銷機構最終披露的評級結果為準。

産品規模

▲▲産品管理人可根據市場和産品運作情況調整産品規模上下限。

募集期

2023年6月20日08:30(含)-2023年6月28日15:30(不含)。産品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提前結束或延長産品募集期並相應調整産品成立日。

▲▲如經管理人判斷需提前結束或長募集期,管理人將提前在代銷機構網站或管理人網站公告。

産品的認購

投資者可在産品募集期內購買本産品,投資者認購資金將被實時凍結,並於募集期最後一日15:30由代銷機構劃款、産品管理人在産品成立日確認産品份額。

▲▲本理財産品若發生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50%的情況,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時,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該投資者的認購申請

産品成立日

2023年6月29日

産品開放期

2023年6月29日至産品終止日(不含)的自然日

工作日

指交易所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放的工作日

産品開放日和交易時間

産品開放期內的每一個自然日0:00-24:00。 

産品到期日

持續運作,産品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終止,詳見“産品説明部分”第六條(一)“産品的終止”。

收益公佈

每日對産品進行估值。每個自然日公佈上一日的每萬份産品份額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萬份産品份額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萬份産品凈收益=[當日理財産品凈收益/當日産品份額總額]×10,000(四捨五入法,保留四位小數)

産品七日年化收益率(%={[7 i=1 (1+Ri÷10000)]365/7 - 1} ×100%

Ri為最近第i 自然日每萬份産品凈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捨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數點後四位。

收益分配

本産品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本産品每日進行收益計算並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採用紅利再投資(即收益轉增産品份額)方式。

投資者自認/申購份額確認當日開始享有收益分配權益;自贖回份額確認當日起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權益。

投資起點

C類份額:投資起點為1元,並以1元為單位遞增。

單戶持倉上限為600萬

産品的申購及贖回

1. 申購和贖回申請受理時間:開放期內開放日的交易時間。

2. 申購的確認時間:投資者提出的申購申請時間在産品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其産品份額申購視為當日的交易申請,申購資金于當日扣劃;投資者在産品工作日15:30(含)之後或非産品工作日提出的申購申請,其産品份額申購視為下一工作日的交易申請,投資者提出申購申請後,申購資金將實時凍結,並於申購交易申請日扣劃,申購資金在凍結期間將按照代銷機構公佈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活期存款利息,該等利息不作為申購資金扣收。申購確認日是申購交易申請日下一工作日。投資者實際申購份額以産品管理人確認份額為準。産品管理人確認投資者申購申請的,投資者自申購申請確認日起持有理財産品份額。

3.贖回的確認時間:投資者提出的贖回申請時間在産品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其産品份額贖回視為當日的交易申請;投資者在産品工作日15:30(含)之後或非産品工作日提出的贖回申請,其産品份額贖回視為下一工作日的交易申請。贖回確認日是贖回交易申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投資者贖回款項將於贖回確認日後1個工作日內到賬。具體到賬時間以代銷機構提示為準。

4.▲▲大額贖回: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任一工作日,若産品凈贖回總份額超過前一個工作日産品總份額的10%,為大額贖回。産品發生大額贖回的,産品管理人接受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産品總份額的10%。對於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投資者申請贖回份額佔當期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投資者當期辦理的贖回份額,當期未獲受理部分予以取消

▲▲本理財産品若發生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50%的情況,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時,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該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業績比較基準

同期央行公佈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本産品合同中任何業績比較基準、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交銀理財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

本理財産品為固定收益類産品,擬投資于債權類資産。

根據産品投資範圍和投資週期,綜合評估宏觀經濟環境、債券市場的歷史走勢,參照近期利率水準、中債綜合財富指數收益率等情況,考慮資本利得收益並結合産品投資策略進行綜合測算。

本産品根據投資配置目標,業績比較基準選擇參考同期央行公佈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業績比較基準是本機構基於産品性質、投資策略、過往經驗等因素對産品設定的投資目標,業績比較基準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産品收益的承諾。

▲▲産品費用

1.認購/申購/贖回費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另有約定外,本理財産品暫不收取認購/申購/贖回費;

2.銷售手續費率:C類份額:0.10%/年;

3.固定管理費率:0.15%/年;

4.託管費率:0.02%/年;

5.産品運作和清算中産生的其他資金匯劃費、結算費、交易手續費、註冊登記費、資訊披露費、賬戶服務費、審計費、律師費等,按照實際發生時從理財産品中列支;

6.産品承擔的費用還包括投後管理費、項目推薦費、財務顧問費等,按照實際發生時從理財産品中列支;

7.超額業績報酬:本産品不收取超額業績報酬。

8.強制贖回費

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本産品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低於5%且偏離度為負時,管理人有權對當日單個産品投資者申請贖回份額超過本産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並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本産品財産。管理人與託管機構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於本産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本産品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本産品總份額50%的,當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低於10%且偏離度為負時,管理人有權對投資者超過本産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

稅款

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本産品運營過程中産生的稅費,由理財産品承擔。投資者從理財産品取得的收益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管理人不承擔相關代扣代繳或納稅義務。

二、投資運作

(一)投資範圍

1.本産品投資于符合監管要求的資産,主要投資範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比例若無特別説明,均包含本數)

直接或通過資産管理産品投資以下金融工具

1)現金;

2)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

3)債券、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産支援證券;

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投資以上金融工具佔産品資産總值的投資比例為100%。

▲▲2.特別提示:

1)非因産品管理人原因導致本理財産品合同項下理財産品投資突破前述投資比例限制的,産品管理人將在所投資的流動性受限資産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上述投資比例內。

2)在本産品存續期內,前述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産品單位凈值産生重大影響的,産品管理人將根據本理財産品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3)本理財産品可能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規定開展回購業務。

(二)投資限制

1.本産品投資于相關金融工具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本産品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産支援證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産品資産凈值的10%,投資于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的除外。

2)本産品投資于所有主體信用評級低於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産品資産凈值的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産品資産凈值的2%;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産支援證券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産品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産品資産凈值的30%,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除外;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為AAA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

4)産品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現金管理類産品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和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産的10%。

5)本産品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於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准,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告知託管機構,並作為重大事項履行資訊披露程式。

6)本産品投資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

7)本産品投資的債券、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産支援證券的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

▲▲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上述各項比例限制的,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産品持有足夠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産,投資組合符合以下要求:

1)本産品持有不低於産品資産凈值10%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産品投資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債券買入返售、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以及資産支援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者交易的債券等由於法律法規、合同或者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流動性受限資産,合計不得超過産品資産凈值的10%;

3)本産品的資産總值不得超過産品資産凈值的120%;發生大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上述第(1)(3)項比例限制的,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上述第(2)項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産的投資。

3.現金或期限在1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的資産總額不得低於産品資産凈值的5%;

4.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理財産品凈資産的10%。

5.本産品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後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産支援證券;

5)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6.管理人應當對本産品的投資者集中度實施嚴格的監控與管理,根據投資者集中度情況對投資組合實施調整,並遵守以下要求:

1)當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本産品總份額的5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限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30%;

2)當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本産品總份額的2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限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20%。

管理人應當在每個交易日10:00前將本産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資者合計持有比例等資訊報送託管機構,託管機構依法履行投資監督職責。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上述第(1)(2)項比例限制的,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本産品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限不得超過240天。

(三)投資策略

本理財産品將採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判斷不同資産在經濟週期的不同階段的相對投資價值,並確定不同資産在組合資産中的配置比例,實現資産組合的穩健增值。

▲▲本産品業績比較基準由産品管理人依據理財産品的投資範圍及比例、投資策略,並綜合考量市場環境等因素測算業績比較基準是本機構基於産品性質、投資策略、往經驗等因素對産品設定的投資目標不代表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産品收益的承諾。

(四)擬投資市場和資産的風險評估

本理財産品屬於固定收益類理財産品,擬投資市場和資産可能面臨的風險如下:

1.投資于債券的可能風險:國家政策、經濟週期、利率、匯率等因素可能發生的變化導致的市場風險;債券發行人的經營狀況、信用品質降低等可能發生的變化導致的信用風險;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可能的流通和轉讓限制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2.投資于資産支援證券的可能風險:資産支援證券項下的基礎資産現金流可能未能及時完整取得導致的信用風險;資産支援證券可能的市場成交量不足、缺乏意願交易對手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以上風險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擬投資市場和資産面臨的全部風險和可能導致投資者投資本金及收益損失的所有因素。

三、産品的託管機構和代銷機構的基本資訊和主要職責

(一)託管人基本資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産品管理人在此特別披露:託管人為産品管理人的關聯方,産品管理人聘請其擔任託管人已履行了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所規定必須履行的程式,産品管理人、投資者同意並接受理財産品由託管人託管。

(二)託管人主要職責:

1.安全保管理財産品財産;

2.為理財産品開立銀行託管賬戶、證券賬戶等;

3.確認與執行理財産品資金劃撥指令,辦理理財産品資金的收付,核對理財産品資金劃撥記錄;

4.建立與理財産品管理人的對賬機制,復核理財産品資産凈值、理財産品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及時核查投資資金的支付和到賬情況;

5.監督理財産品投資運作;

6.辦理與理財産品託管業務活動相關的資訊披露事項;

7.保存理財産品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材料;

8.對理財産品投資資訊和相關資料承擔保密責任;

9.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代銷機構基本資訊: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2

客戶服務熱線:95577

(四)代銷機構主要職責:

1.宣傳推介理財産品;

2.為投資者辦理理財産品認購、申購和贖回;

3.在銷售過程中對投資者進行身份識別和盡職調查;

4.承擔理財産品的投資者適當性和銷售適當性管理職責;

5.適用法律規定及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産品的認購和募集

(一)投資者向交銀理財申請購買本理財産品合同項下的理財産品時應已經在代銷機構開立活期存款賬戶。

(二)投資者應指定其開立在代銷機構的相關賬戶作為清算賬戶。該賬戶用於産品管理人和投資者之間根據本理財産品合同辦理的投資金額與清算分配金額等款項收付。投資者同意,代銷機構製作的該賬戶收款、付款記錄是證明該賬戶項下款項收付的有效憑證。

(三)本産品認購起點金額

C類份額:個人投資者購買本理財産品,投資起點為人民幣0.01元,並以0.01元為單位遞增。

(四)認購份額的計算: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費(若有)]/産品成立單位凈值,産品成立單位凈值為人民幣1.00元。實際認購份額以産品管理人確認的份額為準。

(五)受理時間和確認時間:投資者可在産品募集期內購買本産品,投資者認購資金將被實時凍結,並於募集期最後一日15:30由代銷機構劃款、産品管理人在産品成立日確認産品份額。

▲▲本理財産品若發生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50%的情況,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時,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該投資者的認購申請

(六)募集期的利息計算:募集期內,投資者交存認購資金至投資者清算賬戶當日(含)至産品成立日(不含)期間,按代銷機構公佈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該等利息不作為認購資金扣收。

(七)受理渠道:投資者可通過代銷機構各營業網點、代銷機構手機銀行、代銷機構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等辦理理財賬戶的開戶及理財産品的購買手續。

(八)購買撤銷:募集期結束後,投資者不能撤銷購買本産品。

(九)産品成立:募集期結束,若募集資金達到募集下限,則理財産品成立;否則,理財産品不成立。若理財産品不成立,産品管理人將於原定産品成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將投資者理財資金退回代銷機構,由代銷機構退回投資者,募集期結束後至資金退回到賬日期間不計付利息。

▲▲(十)發生下列情形時,産品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認購申請: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如發生投資者未能滿足管理人的客戶盡職調查、大額和可疑交易監測及報告、反恐怖融資及制裁名單篩查等措施的配合義務時(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時提供與更新身份資料等),或當投資者出現較高風險情形、本理財産品洗錢風險等級調整導致客戶風險與産品洗錢風險等級不能匹配等情形發生,並且投資者無法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該等風險情形的。

▲▲本理財産品項下投資者的應得清算分配金額全部支付前,如遇需查封、凍結投資者指定投資者清算賬戶的,代銷機構應依法依規凍結賬戶,並應在相關款項入賬後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要求、有權機關要求處理資金。

五、産品的申購和贖回

(一)申購贖回的辦理

1.申購和贖回申請受理時間:C類份額:産品開放期內開放日的交易時間即開放期內每個自然日0:00-24:00,投資者在産品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在當日15:30之前可以撤銷;投資者在産品工作日15:30(含)之後或非産品工作日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在下一工作日15:30之前可以撤銷。

2. 申購的扣款和確認時間:投資者發起申購申請後,投資者提出的申購申請時間在産品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其産品份額申購視為當日的交易申請,申購資金于當日扣劃;投資者在産品工作日15:30(含)之後或非産品工作日提出的申購申請,其産品份額申購視為下一工作日的交易申請,投資者提出申購申請後,申購資金將實時凍結,並於申購交易申請日扣劃。申購資金在凍結期間將按照代銷機構公佈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活期存款利息,該等利息不作為申購資金扣收。申購確認日是申購交易申請日下一個工作日。投資者實際申購份額以産品管理人確認份額為準。産品管理人確認投資者申購申請的,投資者自申購申請確認日起持有理財産品份額。

3.贖回的確認時間和到賬:投資者提出的贖回申請時間在産品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其産品份額贖回視為當日的交易申請;投資者在産品工作日15:30(含)之後或非産品工作日提出的贖回申請,其産品份額贖回視為下一工作日的交易申請。贖回確認日是贖回交易申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投資者贖回款項將於贖回確認日後1個工作日內到賬。具體到賬時間以代銷機構提示為準。

(二)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産品份額凈值為1.0000元的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代銷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代銷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産品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

▲▲本理財産品若發生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總份額50%的情況,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時,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該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三)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定

1.申購金額的限制

C類份額:個人投資者購買本理財産品,投資起點為人民幣0.01元,並以0.01元為單位遞增

2.贖回份額的限制

C類份額:贖回的最低份額為0.01份起

3.産品管理人可以根據産品實際運作情況規定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産品份額上限、本産品的總規模上限、當日申購金額上限、或單個投資者當日申購金額上限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産品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産品管理人可以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産品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産品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産品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四)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另有約定外,本産品不收取認購、申購和贖回費用。

2.強制贖回費

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本産品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低於5%且偏離度為負時,管理人有權對當日單個産品投資者申請贖回份額超過本産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並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本産品財産。管理人與託管機構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於本産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本産品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本産品總份額50%的,當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産品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低於10%且偏離度為負時,管理人有權對投資者超過本産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

3.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1.0000元

4.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等於産品管理人確認的贖回份額乘以1.0000元。

▲▲(五)大額贖回

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任一工作日,若産品凈贖回總份額超過前一個工作日産品總份額的10%,為大額贖回。産品發生大額贖回的,産品管理人接受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産品總份額的10%。對於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投資者申請贖回份額佔當期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投資者當期辦理的贖回份額,當期未獲受理部分予以取消

(六)暫停申購

發生下列情形時,産品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理財産品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暫停理財産品估值情況時;

3.當産品申購金額將導致産品規模大幅波動,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時;

4.當影子定價確定的産品資産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資産凈值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

5.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當投資者未能滿足管理人的客戶盡職調查、大額和可疑交易監測及報告、反恐怖融資及制裁名單篩查等措施的配合義務時(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時提供與更新身份資料等),或當投資者出現較高風險情形、本理財産品洗錢風險等級調整導致客戶風險與産品洗錢風險等級不能匹配等情形發生,並且投資者無法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該等風險情形時;

6.其他産品管理人認為需要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的情形。

(七)暫停贖回

發生下列情形時,産品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産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暫停理財産品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出現異常,或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導致産品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時;

4.發生在本理財産品的産品開放期內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大額贖回時;

5.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

6.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當投資者未能滿足管理人的客戶盡職調查、大額和可疑交易監測及報告、反恐怖融資及制裁名單篩查等措施的配合義務時(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時提供與更新身份資料等),或當投資者出現較高風險情形、本理財産品洗錢風險等級調整導致客戶風險與産品洗錢風險等級不能匹配等情形發生,並且投資者無法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該等風險情形時;

7.其他産品管理人認為需要暫停贖回的情形。

産品管理人宣佈暫停贖回本理財産品的,應根據本理財産品合同資訊披露約定進行公告。

六、産品的終止和清算

(一)産品的終止

出現以下情況,産品管理人有權終止本理財産品:

1.由於監管機構要求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終止産品的;

2.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導致産品管理人無法繼續履行理財産品合同約定事項的;

3.遇有市場出現劇烈波動、異常風險事件等情形導致理財産品收益出現大幅波動或嚴重影響理財産品的資産安全;

4.因理財資金被有權機關扣劃等原因導致理財産品剩餘資産無法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所投資市場要求或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約定,或者繼續存續無法實現投資目標;

5.相關投資管理機構或運用理財資金的第三方主體實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等相關文件約定的行為導致理財産品被動終止;

6.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

7.産品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認為需要終止産品的。

産品管理人終止本理財産品的,應提前公告本理財産品終止日、終止確認日、及産品終止後投資者應得理財本金及收益到賬日,並根據本理財産品合同資訊披露約定的渠道進行公告。

(二)産品的清算

1.在本理財産品終止日,按投資者持有的理財産品份額向投資者進行分配,分配時不收取贖回費。

2.自本理財産品終止日(不含)至投資者理財本金及收益到賬日(含)之間為本理財産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清算期超過5個工作日的,理財産品終止日前,管理人將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代銷機構網站或管理人網站發佈相關資訊公告通知投資者。

七、産品的費用

(一)費用的種類

本産品的費用包括銷售手續費、固定管理費、託管費以及産品運作和清算中産生的其他資金匯劃費、結算費、交易手續費、註冊登記費、資訊披露費、賬戶服務費、審計費、律師費、投後管理費、項目推薦費、財務顧問費及本理財産品合同另行約定應由産品承擔的費用等。

(二)費用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銷售手續費

本理財産品銷售手續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A=B×C÷365

A為每日應計提的産品銷售手續費

B為前一日理財産品資産凈值

C為銷售手續費率

本理財産品銷售手續費率:

    C類份額:對於個人投資者,0.10%/年;

銷售手續費每日計提,按季收取。

2.固定管理費

本理財産品的固定管理費計算方法如下:

D=B×F÷365

D為每日應計提的産品固定管理費

B為前一日理財産品資産凈值

F為固定管理費率,本理財産品固定管理費率為0.15%/年

固定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收取。

3.託管費

本理財産品的託管費計算方法如下:

G=B×J÷365

G為每日應計提的産品託管費

B為前一日理財産品資産凈值

J為託管費率,本理財産品託管費率為0.02%/年

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收取。

4.産品運作和清算中産生的其他資金匯劃費、結算費、交易手續費、註冊登記費、資訊披露費、賬戶服務費、審計費、律師費及本理財産品合同另行約定應由産品承擔的費用等,按照實際發生時從産品中列支。

5.産品承擔的費用還包括投後管理費、項目推薦費、財務顧問費等,按照實際發生時從理財産品中列支。

八、資産估值

(一)估值目的和估值原則

理財産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財産品的價值。估值中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

(二)估值對象

本産品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産和負債。

(三)估值日

本産品每日估值。

▲▲(四)估值方法

1.存款類資産及債券回購

採用攤余成本計量,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逐日計提利息。

2.債券類固定收益證券

採用攤余成本法估值,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存續期內按照實際利率進行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3.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其子公司資産管理計劃、券商資産管理計劃、保險資産管理計劃及信託計劃。

按照資管計劃管理人提供的萬份收益計提收益。若無法提供萬份收益,産品管理人有權採用適當的估值技術估值。

4.採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理財産品資産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理財産品資産凈值可能發生偏離,從而對投資者的利益産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採用估值技術,對理財産品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理財産品資産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理財産品資産凈值正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一定數值後,管理人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將偏離的絕對值調整到合理範圍內。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産品資産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資産凈值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認購並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管理人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管理人應當採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採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並終止産品合同進行財産清算等措施。

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産品資産凈值的偏離度=NAVs-NAVa/NAVa。其中,NAVs為影子定價確定的産品資産凈值,NAVa為攤余成本法確定的産品資産凈值。

5.在任何情況下,如採用以上規定的方法對資産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如果産品管理人或産品託管人認為按以上規定方法不能真實反映理財産品資産公允價值的,經産品管理人和産品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資産價值的確定方式,並從協商一致日起執行。

6.對於以上估值方法,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監管最新規定執行。監管未明確規定和要求的,由産品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確定估值方法。

(五)估值錯誤的認定和處理

1.估值錯誤的認定:當理財資産的計價導致每萬份凈收益小數點後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後4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2.估值錯誤的處理:

1)處理原則:

①由於産品管理人或理財産品託管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按照過錯程度各自對該估值錯誤導致投資者遭受的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②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係同行業現有技術水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投資者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③因理財産品託管人估值錯誤造成財産損失時,理財産品投資管理人應向託管人追償。若理財産品投資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錯造成理財産品財産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理財産品投資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産生的有關費用,從産品中列支;

④當估值出現錯誤時,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投資者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⑤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2)處理程式:

①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託管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②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③根據理財産品投資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協商的方法,由理財産品投資管理人和理財産品託管人共同進行更正,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賠償損失。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産品資産價值時;

2.佔前一估值日理財資産凈值重大比例的資産,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管理人為保障投資者的利益,經與託管人協商一致,理財産品應當暫停估值;

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管理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産品管理人宣佈對本理財産品暫停估值的,應根據本理財産品合同資訊披露約定進行公告並説明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

九、理財分配金額計算及示例

一)收益分配原則

本産品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産品每份産品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産品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結轉”。本産品根據每日産品收益情況,以當日凈收益總額為基準,按照投資者持有份額佔産品總份額的比例,計算投資者每日收益並分配,且每日進行結轉。投資者當日收益採用舍位法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因去尾形成的餘額進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畢為止。

4.若當日産品凈收益大於零時,則下一工作日增加投資者産品份額,若當日産品凈收益等於零時,則下一工作日保持投資者産品份額不變;産品管理人將採取必要措施儘量避免産品凈收益小于零,若當日産品凈收益小于零時,則下一工作日縮減投資者産品份額;

5.投資者自認/申購份額確認當日開始享有收益分配權益;自贖回份額確認當日起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權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産品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産品管理人可對産品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

(二)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式

本産品每日進行收益分配。每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産品份額的每萬份産品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産品每日例行按照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對當天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如遇節假日可順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結轉不再另行公告。

)本産品七日年化收益率計算公式如下:

産品七日年化收益率(%={[7 i=1 (1+Ri÷10000)]365/7 - 1} ×100%

Ri為最近第i 西曆日每萬份産品凈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捨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數點後四位。

本産品對每日例行的收益結轉不再另行公佈。

(四)理財分配金額計算示例

假設于2023年122715:30前的産品開放期內,投資者申購理財産品100,000.00元,購買時産品凈值為1.0000元,折算份額為100,000.00份。投資者持有期內,每日産品收益紅利再投資,截至2024317日投資者持有份額為100,170.00份,2024317(週日)提交贖回申請,申請贖回90,000.00份,贖回交易申請日為為下一工作日即2024318日,贖回確認日為贖回交易申請日的下一工作日即2024319日。投資者獲得的贖回金額如下:

投資者獲得贖回金額=90,000.00×1.0000=90,000.00元

▲▲特別提示:示例僅為向投資者介紹理財分配金額計算方法,數據均為模擬數據,並不代表以上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會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很大。投資者所能獲得的理財分配金額以産品管理人按本理財産品合同約定計算並向投資者實際支付為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一)出現以下情況,産品管理人有權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産品贖回確認遇非工作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資者清算資金兌付將相應調整;

2.因市場成交量不足、資産限制贖回、暫停交易、缺乏意願交易對手等原因,導致産品項下對應的投資標的無法及時變現;

3.因資金在途等原因,導致未能及時收回資金;

4.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産品管理人接受贖回申請後無法兌付;

5.發生暫停理財産品估值情況時;

6.本理財産品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大額贖回的,對於已經接受的投資者贖回申請,管理人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延緩期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

7.單個投資者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份額超過本産品總份額10%的,管理人有權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8.其他産品管理人認為需要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二)産品管理人宣佈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應根據本理財産品合同資訊披露約定進行公告。

十一、資訊披露

(一)資訊公告

1.産品管理人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監管規定和理財産品合同的約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主動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産品的募集資訊、資金投向、杠桿水準、收益分配、託管安排、投資賬戶資訊、主要投資風險、關聯交易等事項。

本産品管理人涉及的關聯方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銀金融資産投資有限公司、交銀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交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國交銀保險有限公司、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銀施羅德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安吉交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嶗山交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河子交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交銀興民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交通銀行(盧森堡)有限公司、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本産品可能涉及的關聯交易類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于産品管理人或託管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託管機構,同一股東或託管機構控股的機構,或者與産品管理人或託管機構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機構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關聯交易管理相關規定中涉及的其他關聯方發行或承銷的證券、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以及與關聯方之間開展的資金融通、存款、債券借貸、委託管理、金融産品投資等。

上述關於關聯方和關聯交易類型的列舉僅為向投資者進行説明,並非已包括全部關聯方及本産品可能發生的全部關聯交易。本産品實際發生的關聯交易(無論是否在上述列舉範圍內)以産品管理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進行的相關披露為準。

2.資訊披露內容

投資者可以從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和産品資訊公告中獲取産品相關資訊。産品資訊公告包括發行公告、重大事項公告、定期報告、到期公告和臨時公告等。

3.資訊披露頻率和時間

1)産品發行公告

産品管理人將在本理財産品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披露産品發行公告。

2)重大事項公告

産品管理人將在發生可能對本理財産品投資者或者理財産品收益産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後2個工作日內披露重大事項公告。

3)定期報告

産品管理人將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披露本理財産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如果本理財産品成立不足90個工作日或者剩餘存續期不超過90個工作日的,産品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産品當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

管理人將在本産品的半年和年度報告中,披露本産品前10名投資者的類別、持有份額及佔總份額的比例等資訊。

本産品存續期間,如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産品份額達到或者超過産品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管理人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持有份額及佔比、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産品風險等資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到期公告

産品管理人將在本理財産品終止後5個工作日內披露産品到期公告。

5)臨時公告

理財産品在運作管理過程中,發生可能對理財産品持有人權益産生影響的事項、涉及理財産品認/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事項時,産品管理人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進行臨時資訊披露。

在運用暫停認/申購、延期辦理大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估值等措施後,管理人應當通過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告知該理財産品的投資者,並説明運用相關措施的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

▲▲4.資訊披露渠道

本産品的資訊披露渠道為代銷機構網站或管理人網站,投資者可通過上述渠道查詢産品相關資訊。相關資訊自公告之日即視為已送達投資者。管理人通過管理人網站發佈相關資訊即視為管理人向投資者進行了資訊披露。代銷機構為投資者提供本産品相關帳單資訊。個人投資者可通過管理人指定的第三方渠道(具體詳見交銀理財門戶網站重大事項公告)中的交銀理財綜合回單小程式查詢所持有的理財産品帳單,産品管理人按月提供産品存續期內相關帳單資訊。機構投資者可直接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查詢理財産品帳單,産品管理人按月提供産品存續期內相關帳單資訊。▲▲如投資者未適時查詢,或由於通訊故障、系統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響使得投資者無法了解産品資訊,並由此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因此而産生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5.理財産品存續期間,産品管理人若根據市場情況需調整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或投資比例的或需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進行調整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有權提前進行重大事項公告。此種情況下産品管理人將開放贖回,具體以重大事項公告為準。投資者不同意公告內容的,可在公告執行前按公告約定全部贖回本産品並解除本理財産品合同。若投資者在公告執行後繼續持有本産品或辦理本理財産品合同項下相關業務的,視同接受公告內容。

▲▲6.理財産品存續期間,若因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發生變化,或出於維持本理財産品正常運營的需要,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産品管理人有權單方面對理財産品合同進行修訂,並提前進行臨時公告。投資者在此同意修訂後的理財産品合同對投資者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對於在本理財産品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投資者的未公開資訊和資料,産品管理人對上述資訊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監管機構、其他有權機關等依法要求披露的;

3.産品管理人為履行本理財産品合同義務及行使理財産品合同項下權利需向代銷機構、有權機關、外部專業顧問、理財投資合作機構以及其他産品管理人認為必要的合作機構披露或允許前述主體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投資者另行明確同意或授權産品管理人進行披露的。

▲▲資者知曉並同意:産品管理人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對投資者個人身份資訊、持有理財産品資訊以及理財産品交易明細資訊進行登記,並傳輸給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