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登記編碼:Z7001625000100
招銀理財招睿豐和日開15號固定收益類理財計劃
産品説明書
(産品代碼:107589)
重要須知
· 本理財産品《産品説明書》與《風險揭示書》《理財産品投資協議書》共同組成投資者與管理人之間理財計劃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
· 本理財計劃不等同於銀行存款,管理人不保證本理財計劃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理財産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産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 本理財計劃僅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産品説明書》規定可以購買本理財計劃的投資者發售。
· 投資者承諾其用於投資本理財計劃的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不存在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本理財産品的情形。
· 投資者承諾投資本理財産品使用的資金為投資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資理財産品的情形;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不屬於依據聯合國、中國政府及其他可適用政府或國際組織制裁(名單)範圍;僅為合法目的投資本理財産品;如發生異常情況,投資者將配合銷售服務機構及管理人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及盡職調查等反洗錢活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提供身份資訊及資金來源等資訊。
· 投資者承諾依照可適用的法律法規投資本理財産品,如銷售服務機構及管理人發現投資者或投資者重要關聯方存在洗錢或者被制裁風險,例如提供不實、不完整或者無效的身份或交易資訊,未及時更新身份證明文件,投資者或投資者賬戶、投資者重要關聯方出現異常或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投資者或投資者交易、投資者重要關聯方或其交易涉及聯合國、中國等國際組織或國家發佈的監控名單或者制裁事項,或投資者或投資者重要關聯方在使用金融服務中出現其他違反可適用法律法規的情況等,銷售服務機構及管理人有權單方對投資者採取拒絕開戶申請、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終止賬戶業務等一項或多項措施,並可要求投資者配合盡職調查、補充證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辦理銷戶及其他相關手續。投資者逾期未辦理的,則視同自願銷戶,此時銷售服務機構及管理人可單方予以銷戶。銷售服務機構及管理人因投資者出現本條所述的風險情況而採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責任和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給銷售服務機構及管理人造成損失的,投資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其中,“重要關聯方”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權簽字人、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資人、重要被投資人、重要債權人、被控制實體等”。
· 在購買本理財計劃前,請投資者仔細閱讀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確保自己詳細了解和審慎評估本理財産品的投資方向、風險類型,完全理解該項投資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並充分、慎重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若對本《産品説明書》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向銷售服務機構各營業網點諮詢。
· 在購買本理財計劃後,投資者應隨時關注本理財計劃的資訊披露情況,及時獲取相關資訊,相關資訊以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披露為準。
· 除本《産品説明書》中明確規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業績比較基準或類似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管理人對本理財計劃的任何收益承諾。客戶所能獲得的最終收益以管理人實際支付的為準。
· 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並根據本《産品説明書》所載要求管理和運用理財計劃資産。
· 管理人對本理財計劃的風險收益評級為PR2(中低風險),本理財計劃通過銷售服務機構渠道銷售的,銷售服務機構應當根據銷售服務機構的方式和方法,獨立、審慎地對代理銷售的本理財計劃進行銷售評級,銷售評級與管理人評級結果不一致的,銷售服務機構應當採用對應較高風險等級的評級結果並予以披露,本理財計劃評級應當以銷售服務機構最終披露的評級結果為準。本理財計劃收益特徵為非保本浮動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蒙受重大損失,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 在本産品存續期內,如出於維持本産品正常運營的需要且在不實質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發生變化,管理人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單方對本《産品説明書》進行修訂。管理人決定對《産品説明書》進行修訂的,將提前兩個工作日以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規則發佈該資訊披露即視為該修訂通知已送達投資者並對投資者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於投資者利益産生實質影響的事項(如對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進行調整,增加費用名目、提高收費標準等),客戶如不同意補充或修改後的説明書,可在招銀理財資訊披露的補充或修改後的相關業務調整生效前贖回本理財計劃(此種情況下招銀理財可能開放特殊贖回期間,具體以屆時招銀理財的資訊披露為準),逾期未贖回的視為同意。
· 為貫徹落實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發佈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銀行理財登記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實施細則》(理財中心發〔2018〕18號)文件的精神及相關實施細則及《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關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數據標準化規範(2019版)>數據報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管理人將向監管機構報送投資者身份資訊、每日交易、持倉等資訊。後續監管機構如果提出新的資訊報送要求,管理人將按照該等機關的要求執行,投資者需予以配合。投資者簽署本理財計劃銷售文件即視為已經同意管理人按照相關機關要求將投資者身份資訊及每日持倉等相關資訊報送相關監管機構。
· 根據監管機構要求,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財計劃的投資管理人招銀理財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財計劃所投資的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的受託人或管理人、相關投資顧問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監管機構報送投資者身份資訊、持倉資訊等相關資訊,招銀理財將應其他管理人申請,在必要範圍內向管理人提供相關資訊,並要求該等管理人履行投資者資訊保密義務。投資者簽署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即視為已經同意管理人在前述範圍內向相關方提供投資者身份資訊、持倉資訊等相關資訊。
基本定義
在本《産品説明書》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確約定,下列用詞將具有如下含義:
1. 參與主體用語
(1) 招銀理財:指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2) 招商銀行: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管理人/投資管理人/理財計劃管理人/理財産品管理人:指招銀理財。
(4) 託管人:指招商銀行。
(5) 銷售服務機構:指與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提供包括理財計劃宣傳推廣、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理財計劃份額認購/申購(如有)/贖回(如有)、協助管理人與投資者訂立理財計劃合同、協助管理人與投資者溝通及進行資訊披露、接受投資者諮詢和客戶維護等銷售服務的機構。後續如有變更以管理人資訊披露為準。
(6) 認購人:指在認購期期間簽署理財計劃《理財産品投資協議書》並向理財計劃管理人交付認購資金以購買理財計劃份額的投資者。
(7) 理財計劃份額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認購/申購(如有)申請,經過管理人確認認購/申購(如有)成功,從而持有理財計劃份額的投資者。
(8) 家族信託、公益(慈善)信託:僅指銷售服務機構認可且符合《關於加強規範資産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函[2018]37號)及《信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政策要求的家族信託、公益(慈善)信託。
(9) 銀保監會:指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0) 金融監管總局: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1) 監管機構:指對管理人(包括本理財計劃的理財産品管理人、所投資的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的管理人/受託人、相關投資顧問(如有)等)實施監督管理的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匯管理局、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等。
2. 法律文件用語
(1) 《産品説明書》:指《招銀理財招睿豐和日開15號固定收益類理財計劃産品説明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2) 《風險揭示書》:指作為招銀理財招睿豐和日開15號固定收益類理財計劃銷售文件不可分割組成部分的風險揭示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3) 《理財産品投資協議書》:指由投資者和管理人簽署的,作為招銀理財招睿豐和日開15號固定收益類理財計劃銷售文件不可分割組成部分的《理財産品投資協議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4) 理財計劃合同:指《産品説明書》、《風險揭示書》和《理財産品投資協議書》的總稱。
(5) 銷售文件:指《産品説明書》、《風險揭示書》、《理財産品投資協議書》以及《銷售(代理銷售)協議書》和《投資者權益須知》。
(6) 《銷售(代理銷售)協議書》:指由投資者和銷售服務機構簽署的,作為招銀理財招睿豐和日開15號固定收益類理財計劃銷售文件不可分割組成部分的《銷售(代理銷售)協議書》,以及對該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補充。
3. 理財産品用語
(1) 理財計劃/理財産品/産品:指招銀理財招睿豐和日開15號固定收益類理財計劃。
(2) 認購/申購資金:指在認購/申購期,認購/申購人為認購/申購理財計劃份額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貨幣資金。為免疑義,認購/申購資金不包含認購/申購資金在認購/申購期內所産生的利息。
(3) 理財計劃募集資金:指認購人按照理財計劃合同的約定交付,並經管理人確認認購成功而進入理財計劃賬戶的認購資金的總和。
(4) 理財計劃資金:指理財計劃募集資金,以及管理人管理、運用、處分該等理財計劃募集資金而取得且歸於理財計劃所有的貨幣資金。
(5) 理財計劃費用:指投資管理人為成立理財計劃及處理理財計劃事務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費用。詳見“理財計劃費用”。
(6) 執行費用:指與理財投資或標的資産相關且為理財計劃利益目的而進行的訴訟或仲裁等法律程式相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財産保全費、律師費和執行費,以及因訴訟或仲裁之需要而委託仲介機構或司法機構進行鑒定、評估等而産生的費用。
(7) 理財計劃稅費:指根據適用法律和理財計劃文件規定,理財計劃應繳納和承擔的稅收和有權政府部門向理財計劃徵收的稅費、規費。
(8) 理財計劃利益:指投資者因持有理財計劃份額,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取得或有權取得的理財産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財計劃資産。在理財計劃對外投資資産正常回收的情況下,該等財産性利益包括投資本金及理財計劃收益。
(9) 投資本金:就每一投資者而言,指投資者為認購/申購(如有)理財計劃份額而向理財産品管理人交付的貨幣資金,即該投資者在本理財計劃下的初始投資資金。就每一理財計劃份額而言,在本理財計劃成立時每一理財計劃份額的投資本金為1元。為避免疑義,投資本金的稱謂僅為方便計算理財計劃利益而創設的,並非對投資者投資本金不受損失的承諾。
(10) 理財計劃收益:指投資者投資理財計劃獲得的投資收益,該收益為其獲得分配的全部理財計劃利益中扣除投資本金的部分。
(11) 利益分配:指理財産品管理人向投資者進行理財計劃利益分配,具有《産品説明書》之“理財計劃利益分配”的含義。
(12) 期間分配:指在理財計劃終止日(不含當日)前的理財計劃利益分配。
(13) 終止分配:指在理財計劃終止日當日及之後的理財計劃利益分配。
(14) 理財計劃份額:指管理人依據理財計劃文件向投資者發行的一種資産受益憑證。理財計劃份額持有人基於其所持有的理財計劃份額享有理財計劃利益、承擔理財計劃資産風險。
(15) 理財計劃份額凈值:指理財計劃份額的單位凈值,即每1份理財計劃份額以人民幣計價的價格。
(16) 理財計劃份額累計凈值:指理財計劃份額的單位凈值與産品成立後歷次累計單位收益分配的總和。
(17) 理財計劃估值:指計算評估理財計劃資産以確定理財計劃份額單位凈值的過程。
(18) 業績比較基準:指管理人基於過往投資經驗及對産品存續期投資市場波動的預判而對本産品所設定的投資目標,業績比較基準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本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投資管理人對本産品的收益承諾。
(19) 認購:指投資者根據《産品説明書》約定申請購買本産品理財計劃份額的行為。
(20) 申購/贖回:指在理財計劃的開放期內,投資者向理財計劃管理人提出申請對理財計劃份額進行購買或賣出的行為。
(21) 鉅額贖回:在理財計劃存續期內,若理財計劃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份額(贖回申請份額總數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超過本理財計劃上一交易日日終份額的10%時,即為發生鉅額贖回。
4. 相關賬戶用語
理財託管賬戶/理財計劃賬戶:指理財計劃管理人以理財産品的名義在託管人處單獨開立的資金管理賬戶,理財計劃資金的一切收支活動,均必須通過該賬戶進行。
5. 期間與日期
(1) 交易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開盤交易日。
(2) 工作日/銀行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 認購期:指理財計劃成立前,理財計劃管理人接受理財計劃認購的時間。但在該期間內如認購人提交認購申請的認購份額提前達到《産品説明書》所載的發行規模上限的,管理人有權宣佈認購期提前結束,停止接受認購申請。管理人可在認購期內披露延長或提前終止産品認購期,實際認購期以管理人資訊披露為準。
(4) 認購登記日/産品登記日:指管理人對認購人提交的認購申請進行理財計劃份額登記的日期。
(5) 理財計劃成立日/産品成立日:指達到《産品説明書》約定的成立條件後,理財産品管理人宣佈理財産品成立的日期。
(6) 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預計到期日:指《産品説明書》之“理財計劃要素”中約定的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在理財計劃存續期內,管理人有權根據本産品説明書約定事由宣佈提前或延期終止本理財計劃。如管理人提前終止或延長理財計劃期限,將提前2個工作日按照本《産品説明書》“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通知投資者。
(7) 理財計劃到期日/終止日:指理財計劃實際終止之日,根據實際情況,是指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據本《産品説明書》約定宣佈本理財計劃早于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而終止之日或宣佈本理財計劃延長後的終止之日(含延長後的到期終止之日,以及管理人在延期期限內根據本《産品説明書》約定宣佈本理財計劃終止之日)。
(8) 理財計劃預計存續期/預計存續期:指理財計劃成立日起,至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的期間。
(9) 清算期:自本理財計劃終止日至投資者理財本金及收益到賬日之間為本理財計劃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如管理人預計清算期超過5個工作日的,管理人將在理財産品終止前,提前2個工作日按照理財産品説明書中有關“資訊披露”的約定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10) 節假日臨時調整:如因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臨時調整節假日安排,導致産品原定估值日等日期安排發生變化的,原則上採用順延方式對原定日期安排進行調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通過本理財計劃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披露的調整方式為準。
6. 相關事件用語
不可抗力:指理財計劃各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依相關理財産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地震、颱風、海嘯、洪水、火災、停電、瘟疫;
b. 戰爭、政變、恐怖主義行動、騷亂、罷工;
c. 新的適用法律或國家政策的頒布或實施、對原適用法律或國家政策的修改;
d. 金融管理部門強制要求終止理財計劃(該等強制要求不可歸咎於任何一方);
e. 因理財計劃各方和/或其關聯方運營網路系統遭受駭客攻擊、電信部門技術調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財計劃各方和/或其關聯方之服務、營業的中斷或者延遲。
7. 其他
(1)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理財計劃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
(2) 元:指人民幣元。
(3) 適用法律:指在理財産品文件簽署日和履行過程中,中國任何立法機構、政府部門、銀行間交易商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基金業協會依法頒布的,適用於本理財計劃相關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委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則、通知、須知、業務指南、指引或操作規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補充。
(4) 高流動性資産:指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5) 流動性受限資産: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産,包括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距可贖回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資産管理産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 資産支援證券(票據),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其他流動性受限資産。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公募理財産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除外)遭遇大額申購或贖回時,通過調整理財計劃份額凈值的方式,將理財計劃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理財計劃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7) 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産:包括可在交易所、銀行間市場正常交易的股票、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期貨及期權合約以及同業存單,7個工作日內到期或可支取的買入返售、銀行存款,7個工作日內能夠確認收到的各類應收款項等。
風險收益評級
風險收益 | PR5 | PR5 | 高風險 | |||||||||
PR4 | PR4 | 中高風險 | ||||||||||
PR3 | PR3 | 中等風險 | ||||||||||
PR2 | PR2 | 中低風險 | ||||||||||
PR1 | PR1 | 低風險 | ||||||||||
風險程度 |
(本評級為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評級,僅供參考)
理財計劃要素
為便於投資者了解本理財計劃的概要,管理人列舉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資訊並非管理人向投資者披露資訊之全部。投資者在購買本理財産品前,須全面閱讀並確保充分知悉理財計劃銷售文件的各部分資訊,以全面了解本理財産品的所有事項。
名稱 | 招銀理財招睿豐和日開15號固定收益類理財計劃(産品代碼:107589) |
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登記編碼 | 産品登記編碼:Z7001625000100,投資者可以根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網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詢産品資訊。 |
理財幣種 | 人民幣 |
産品類型 | 固定收益類。本産品類型為根據監管要求進行的産品分類,並不意味著管理人對本産品的本金及收益的任何承諾或保證,在不利的情況下,投資者的本金及收益仍可能發生虧損乃至全部損失。 |
募集方式 | 公募 |
運作方式 | 開放式 |
本金及理財收益 | 本理財計劃的收益特徵為非保本浮動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證理財收益,本理財計劃的收益隨投資收益浮動,投資者可能會因市場變動等而蒙受損失且不設止損點。在理財計劃對外投資資産正常回收的情況下,扣除理財計劃稅費和理財計劃費用等相關費用後,計算理財産品的可分配利益。 |
理財計劃份額 | 理財計劃份額以人民幣計價,單位為1份。 |
發行對象 | D份額(銷售代碼17589D):非招商銀行投資者專屬 F份額(銷售代碼17589F):非招商銀行投資者專屬 ZX份額(銷售代碼17589ZX):非招商銀行投資者專屬 |
發行規模 | D份額:發行規模上限25億元。 F份額:發行規模上限25億元。 ZX份額:發行規模上限25億元。 産品總發行規模下限5000萬元,上限75億元。 若産品發行規模不達下限,管理人有權宣佈本理財計劃不成立。若産品發行規模超出上限,銷售服務機構有權暫停接受認購申請。 詳細內容見本《産品説明書》之“理財計劃認購”。 |
業績比較基準 | 産品D份額業績比較基準為1.4%-2.4%(年化)。 産品F份額業績比較基準為1.35%-2.35%(年化)。 産品ZX份額業績比較基準為1.4%-2.4%(年化)。 本産品為固定收益類産品,産品主要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資産。通過結合宏觀經濟走勢、利率走勢的判斷,加強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把控,做好固定收益類資産的配置,力爭為投資者創造資産的穩健增值。 業績比較基準測算:以産品投資固定收益類資産不低於80%為例,根據當前市場環境下大類資産合意配置比例及大類資産收益情況,考慮杠桿和費率等因素,並結合産品投資策略,按照投資者持有份額滿一年的情況進行測算。 本理財産品業績比較基準為: D份額的業績比較基準為1.4%-2.4%(年化)。 F份額的業績比較基準為1.35%-2.35%(年化)。 ZX份額的業績比較基準為1.4%-2.4%(年化)。 (産品示例僅供參考,具體投資比例可根據各類資産的收益水準、流動性特徵、信用風險等因素動態調整,投資範圍及投資比例詳見産品説明書。) 本産品為凈值型産品,業績表現將隨市場波動,具有不確定性。業績比較基準是本機構基於産品性質、投資策略、過往經驗等因素對産品設定的投資目標,業績比較基準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産品收益的承諾。 理財計劃存續期間,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調整,該調整將通過本《産品説明書》之“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進行資訊披露,如未披露調整,則以最新披露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準。 |
認購起點 | D份額:認購起點為0.01元;超出認購起點部分,須為0.01元或0.01元的整數倍。 F份額:認購起點為1元;超出認購起點部分,須為0.01元或0.01元的整數倍。 ZX份額:認購起點為100萬元;超出認購起點部分,須為0.01元或0.01元的整數倍。 詳細內容見以下“理財計劃認購”。 |
申購起點 | D份額: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0.01元,高於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的金額及追加申購的金額須為0.01元或0.01元的整數倍。 F份額: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1元,高於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的金額及追加申購的金額須為0.01元或0.01元的整數倍。 ZX份額: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100萬元,高於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的金額及追加申購的金額須為0.01元或0.01元的整數倍。 詳細內容見以下“理財計劃申購、贖回”。 |
單筆認購/申購上限 | D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申購上限為1億元和本理財計劃D份額規模上限的二者的較小值。 F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申購上限為1億元和本理財計劃F份額規模上限的二者的較小值。 ZX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申購上限為1億元和本理財計劃ZX份額規模上限的二者的較小值。 |
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 | D份額單一投資者購買本理財計劃,其持有上限為1億元和D份額規模上限的較小值。 F份額單一投資者購買本理財計劃,其持有上限為1億元和F份額規模上限的較小值。 ZX份額單一投資者購買本理財計劃,其持有上限為1億元和ZX份額規模上限的較小值。 |
認購期 | 2025年02月27日09:00到2025年03月03日17:00。銷售服務機構實際受理時間可能與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銷售服務機構通知為準。認購期內認購資金是否計付利息以銷售服務機構為準。管理人可在認購期內公告延長或提前終止産品認購期,實際認購期以管理人公告為準。詳細內容見以下“理財計劃認購”。 |
認購登記日 | 2025年03月04日(如遇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如産品認購期延長或提前終止,實際認購登記日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
理財計劃成立日 | 2025年03月04日(如遇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如産品認購期延長或提前終止,實際成立日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
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 | 理財計劃預計存續期為30年,預計到期日為2055年03月04日(如遇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在理財計劃存續期內,管理人有權根據本産品説明書約定事由宣佈提前或延期終止本理財計劃。如管理人提前終止或延長理財計劃期限,將提前2個工作日按照本《産品説明書》“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通知投資者。 |
理財計劃終止 | 在理財計劃存續期間發生任一理財計劃終止事件的,本理財計劃有可能終止。 |
理財計劃終止日 | 指理財計劃終止之日,包括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據本《産品説明書》約定宣佈本理財計劃早于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而終止之日或宣佈本理財計劃延長後的終止之日。 |
理財計劃利益分配 | 就期間分配而言,在滿足收益分配基準日(以管理人確定的為準)理財計劃份額凈值大於1的條件下,理財計劃管理人可進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理財計劃管理人將根據理財計劃投資收益情況決定收益分配基準日、當次分配比例或金額,並將於權益登記日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産品説明書》“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 就終止分配而言,理財計劃終止日,如理財計劃項下財産全部變現,管理人將在理財計劃終止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扣除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稅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管理費、銷售服務費、託管費等)後將投資者可得資金(如有,下同)劃轉至投資者指定賬戶。理財計劃終止日,如理財計劃項下所投資的標的資産因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原因不能全部變現,則管理人將現金類資産扣除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稅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管理費、銷售服務費、託管費等)後,按照各投資者持有理財計劃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對於未變現資産部分,管理人以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尋求未變現資産變現方式,在資産變現後,扣除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稅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管理費、銷售服務費、託管費等,或者管理人、第三方墊付的費用)後,按照各投資者持有理財計劃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 詳細內容見本《産品説明書》之“理財計劃利益分配”。 |
估值日 | 本理財計劃存續期間,每個交易日、理財計劃收益分配基準日、除息日以及理財計劃終止日為估值日,如估值日為非交易日,則估值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後1個交易日內公佈理財産品的估值。 詳細內容見本《産品説明書》之“理財計劃估值”。 |
資訊披露 | 管理人將通過《産品説明書》之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進行資訊披露。 詳細內容見本《産品説明書》之“資訊披露”。 |
理財計劃申購和贖回 | 本理財計劃存續期內,每個交易日為理財産品開放日。開放日內的申購、贖回申請,將以開放日當天的凈值進行確認。銷售服務機構實際受理時間可能與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銷售服務機構通知為準。 特定情形下且本産品説明書有特別約定的除外。詳細內容見以下“理財計劃申購、贖回”。 |
鉅額贖回 | 在理財計劃存續期內,若理財計劃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份額(贖回申請份額總數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超過本理財計劃上一交易日日終份額的10%時,即為發生鉅額贖回。 在發生鉅額贖回及連續鉅額贖回時,管理人有權依照理財計劃當時的資産組合狀況選擇全額贖回、部分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詳細內容見本《産品説明書》之“理財計劃申購、贖回”。 |
理財計劃費用及其他費用 | 1. 固定投資管理費:管理人收取理財計劃固定投資管理費,固定投資管理費率0.15%/年。固定投資管理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舍位。 2. 銷售服務費:銷售服務機構收取理財計劃銷售服務費,D份額、ZX份額銷售服務費率0.15%/年,F份額銷售服務費率0.20%/年,銷售服務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舍位。 3. 託管費:託管人對本理財計劃收取託管費,託管費率0.02%/年。託管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舍位。 4. 因投資資産而産生的資産服務費(如有):本理財計劃在投資運作過程中,所投資産可能因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機構提供管理服務而産生資産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管理人將根據費用實際發生額支付,並按照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5. 其他(如有):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印花稅、過戶費、撮合費用等)、理財計劃驗資費、審計費、資訊披露費、清算費、執行費用、資産處置費(包括但不限于處置資産過程中産生的轉讓費、評估費、仲介撮合費、律師費、鑒定費、保險費、結算手續費等其他費用)、銀行手續費(包括開銷戶費、資金劃轉費、憑證購置費、賬戶維護費等)、諮詢費等相關費用,以及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理財計劃銷售文件約定,可以在理財計劃財産中列支的其他費用,具體以實際發生為準。 6. 執行費用:指與理財投資或標的資産相關且為理財計劃利益目的而進行的訴訟或仲裁等法律程式相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財産保全費、律師費和執行費,以及因訴訟或仲裁之需要而委託仲介機構或司法機構進行鑒定、評估等而産生的費用。 7. 延期清算期間,本理財計劃不收取固定投資管理費、託管費及銷售服務費(如有)等。 8. 詳細內容見“理財計劃費用”。 其他費用 9. 認購費: D份額:本理財計劃D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F份額:本理財計劃F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ZX份額:本理財計劃ZX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10. 申購費: D份額、F份額、ZX份額:投資者申購本理財計劃無需支付申購費。 11. 贖回費: D份額、F份額、ZX份額:除本産品説明書另有約定外,投資者贖回本理財計劃D份額、F份額、ZX份額無需支付贖回費。 |
認購、申購及贖回方式 | 投資者可通過銷售服務機構和管理人認可的方式辦理認購、申購和贖回本理財計劃份額,具體以銷售服務機構通知為準。 |
稅款 | 本理財計劃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除法律法規特別要求外,投資者應繳納的稅收由投資者負責,産品管理人不承擔代扣代繳或納稅的義務。理財計劃在資産管理、運營、處置過程中産生的收入,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應繳納增值稅(含增值稅附加稅費,下同)及/或其他稅費的,即使本産品管理人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納稅義務人,該等增值稅及/或其他稅費仍屬於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理財計劃稅費,由本産品管理人申報和繳納,該等稅款直接從理財計劃中扣付繳納。詳細內容見 本《産品説明書》之 “理財計劃稅費”。 若稅費政策調整,可能影響理財計劃投資收益情況。 |
理財計劃的投資管理
(一) 投資目標
本産品主要投資中短期債券資産,通過信用精選、期限結構配置、品種配置進行收益增厚,重點發揮公司投研及風控優勢,優選信用債投資機會,配置一定比例的優先股,在控制産品信用風險及收益波動幅度的前提下為投資者提供較為穩健的長期收益。
(二) 投資範圍
本理財計劃理財資金可直接或通過公募基金、信託計劃、資産管理計劃等資産管理産品(含QDII/RQDII)間接投資於以下金融資産和金融工具:
1. 固定收益類資産: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各類銀行存款、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基金等以及其他監管機構允許理財資金投資的貨幣市場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援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國際機構債券、同業存單、私募債、永續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PPN)、次級債、二級資本債、信貸資産支援證券、資産支援票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産支援證券,以及固定收益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含純債型基金、一級債基、二級債基、QDII/RQDII基金、基金中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等)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結構性票據、結構性存款,以及投資于標準化債權資産的資産管理計劃或信託計劃(含QDII/RQDII資管産品)等,以及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境外市場發行的債券、資産支援證券、票據等證券,已與中國監管機構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債券型公募基金(含債券型ETF和FOF等)等。
2. 權益類資産:僅限優先股。本産品不直接投資于普通股票、存托憑證等權益類資産。
3. 金融衍生品類資産: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外匯期貨、利率互換、收益互換、遠期、掉期、期權、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信用保護工具等衍生金融工具,以及投資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資産管理産品等。
以及其他符合監管規定的金融資産,如債券借貸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投資的其他品種,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對以上資産分類有另行規定的,管理人將按照監管最新規定執行並將以“資訊披露”約定的形式向投資者告知。
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則及本《産品説明書》約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前提下,投資者知曉並同意本理財計劃的投資對象可能包括理財計劃管理人/託管人及其關聯方發行、承銷、管理的符合本理財計劃投資範圍規定的投資産品,本理財計劃可能與理財計劃管理人/託管人及其關聯方、理財計劃管理人/託管人及其關聯方管理的投資組合之間互為交易對手或從事其他類型的關聯交易。
(三) 投資比例
各投資品種的計劃配置比例如下:
投資品種 | 計劃配置比例 |
固定收益類資産 | 不低於80% |
權益類資産(僅限優先股) | 不高於5% |
金融衍生品類資産 | 不高於5% |
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對以上投資範圍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規定的,按照監管最新規定執行。如監管對投資比例無其他明確規定和要求的,由産品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確定計算方法。
投資管理人應當自理財計劃成立日起3個月內使理財計劃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約定。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將在流動性受限資産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
(四) 投資限制
1. 本理財産品投資于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超過本産品凈資産的10%。
2. 管理人發行的全部公募理財産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
3. 本理財産品總資産/理財産品凈資産不超過140%。
4. 本理財産品所投資的資管産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管産品。
5. 本理財産品持有高流動性資産比例不低於本産品凈資産的5%。
6. 本理財産品直接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産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本産品凈資産的15%。
7. 本理財産品投資不存在活躍交易市場並且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産比例不得達到或超過本産品凈資産的50%。
8. 在開放日前一工作日內,本理財産品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産的可變現價值應當不低於本産品凈資産的10%。
針對上述第1及第2項,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將在流動性受限資産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
針對上述第6項,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財産品規模變動等因素導致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理財産品不得主動新增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産。
針對上述第7項,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財産品不得新增投資上述資産。
以上限制,如監管有最新規定的,可參照監管規定調整。
投資管理人
本理財計劃的投資管理人為招銀理財,負責本理財計劃的投資運作和産品管理,投資者在此授權並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權利:
1. 按照本理財計劃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和處分理財計劃資金。
2. 按照本理財計劃文件的約定,及時、足額獲得投資管理費和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其他費用(如有)。
3. 管理人以其固有財産先行墊付因處理本理財計劃相關事務所支出的理財計劃費用及稅費的,對理財計劃資金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 管理人有權根據本理財計劃文件的約定提前終止本理財計劃或延長本理財計劃的期限。
5. 管理人有權單方調整本理財計劃的認購規模上限、認購/申購起點、認購/申購金額上限、認購/申購資金的最低金額、單筆認購上限、單筆申購上限、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 、贖回上限等要素,以及決定及調整因投資資産而産生的資産服務費(如有)等要素。
6. 管理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將投資者的資訊向有權部門或相關機構披露。
7. 以理財計劃投資管理人的名義,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以及為理財計劃的利益,對被投資的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各類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業等行使出資人/投資者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表決投票的權利)以及行使因理財計劃財産投資于證券類基礎資産(含債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礎資産(包括但不限于債權類資産)所産生的相關權利。
8. 以理財計劃投資管理人的名義,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以及代表理財計劃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為追索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訴訟/仲裁、申請保全/執行的權利)或者實施其他風險處置,行使、放棄、變更相關權利義務等法律行為。
9. 在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允許的前提下調整估值日。
10. 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和本理財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
託管人
本理財計劃的境內託管人為招商銀行。
託管人 |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
主要職責 | 提供包括賬戶開立、資金保管、資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財産品託管服務。 |
投資管理人為理財計劃資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財計劃的名義在託管人處單獨開立資金賬戶,理財計劃資金的一切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劃付對外投資資金、繳納理財計劃稅費、接收理財計劃回收資金、支付理財計劃費用,均必須通過該賬戶進行。
銷售服務機構
本理財計劃的銷售服務機構為浦發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後續如有變更以管理人資訊披露為準。銷售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包括理財計劃宣傳推廣、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理財計劃份額認購/申購(如有)/贖回(如有)、協助管理人與投資者訂立理財計劃合同、協助管理人與投資者溝通及進行資訊披露、接受投資者諮詢和客戶維護等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機構 |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
客戶服務熱線 | 95528 | |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院1號樓中信大廈 |
客戶服務熱線 | 95558 | |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2號 |
客戶服務熱線 | 95577 |
其他合作機構
本理財計劃目前無特定具體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具體以後續資訊披露為準。
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如有)本理財計劃的資金劃出賬戶應與本理財計劃到期或期間贖回(如有)接收資金的賬戶相同。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除非經管理人同意,該賬戶不得變更、登出。如發生投資者賬戶被有權機關採取司法強制措施的,投資者不得申請對投資者賬戶予以變更或登出。
理財計劃認購
1. 認購份額:本理財産品份額以“份”為單位,産品認購時以單位份額凈值1.0000元/份為基準進行認購。
2. 發行規模:發行規模下限為5000萬元,如認購金額不足5000萬元,管理人有權宣佈理財計劃不成立。D份額産品規模上限為25億元。F份額産品規模上限為25億元。ZX份額産品規模上限為25億元。産品規模上限為75億元,認購期屆滿前,如産品發行規模達到相應份額的規模上限,銷售服務機構有權停止接收該份額的認購申請。
3. 認購期:2025年02月27日09:00至2025年03月03日17:00。自認購之日(含)起,至認購登記日(不含)止,認購期內認購資金是否計付利息以銷售服務機構為準。銷售服務機構實際受理時間可能與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銷售服務機構通知為準。管理人可在認購期內公告延長或提前終止産品認購期,實際認購期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4. 認購登記日:本理財計劃于2025年03月04日(如遇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認購登記。如産品認購期延長或提前終止,實際認購登記日以管理人公告為準。
5. 認購/撤單手續:認購期內,投資者可通過銷售服務機構和管理人認可的方式辦理認購或撤銷認購本理財計劃。
6. 認購起點:認購期內,D份額投資者首次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0.01元,高於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的金額須為0.01元或0.01元的整數倍。F份額投資者首次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1元,高於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的金額須為0.01元或0.01元的整數倍。ZX份額投資者首次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100萬元,高於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的金額須為0.01元或0.01元的整數倍。
7. 在認購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本理財計劃累計認購份額達到發行規模上限時,銷售服務機構或管理人有權停止接受認購申請。
8. 單筆認購上限:D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上限為1億元和D份額規模上限的二者的較小值,F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上限為1億元和F份額規模上限的二者的較小值,ZX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上限為1億元和ZX份額規模上限的二者的較小值,管理人/銷售服務機構有權拒絕也有權視情況接受超過單筆認購上限部分的申請。對於管理人/銷售服務機構決定拒絕的認購申請,視為認購不成功。
9. 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單一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如有)本理財計劃,D份額投資者持有上限為1億元和本理財計劃D份額規模上限中二者的較小值,F份額投資者持有上限為1億元和本理財計劃F份額規模上限中二者的較小值,ZX份額投資者持有上限為1億元和本理財計劃ZX份額規模上限中二者的較小值,管理人/銷售服務機構有權拒絕也有權視情況接受超過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部分的申請,如管理人或銷售服務機構接受該等超限部分認購或申購(如有)申請的,管理人可能相應調整本理財産品發行規模上限,如管理人調整發行規模上限的將按照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對於管理人/銷售服務機構決定拒絕的認購或申購(如有)申請,視為認購或申購(如有)不成功。對於因理財産品銷售募集情況、理財産品規模變化等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理財計劃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超過50%,管理人有權採取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暫停接受投資者認/申購申請、對持有理財計劃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超過50%的單一投資者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進行認/申購申請限制等。
10. 認購方式及確認:
(1) 本理財計劃採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2) 銷售服務機構受理認購申請並不表示對該申請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其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管理人的確認為準。具體而言,投資者按規定提交認購申請、全額交付款項並經銷售服務機構成功凍結或預扣的,認購申請成立;如管理人在認購登記日根據投資者的認購申請為投資者成功登記認購份額,則視為投資者的認購申請生效,並以管理人的登記記錄為準。投資者應在本理財計劃成立後及時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3) 認購撤單:在認購期內,投資者有權撤銷其已向銷售服務機構遞交的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除非投資者在認購期內多次認購,否則投資者只能選擇全部撤單。如投資者在認購期內多次認購,則投資者有權撤銷其初次認購申請或任一追加認購申請,但必須就對應該筆認購的申請全單撤銷;D份額投資者部分撤銷後剩餘的各筆認購金額總和不得低於0.01元;F份額投資者部分撤銷後剩餘的各筆認購金額總和不得低於1元;ZX份額投資者部分撤銷後剩餘的各筆認購金額總和不得低於100萬元;否則,投資者應將剩餘各筆認購申請一次性全單撤銷。
(4) 投資者在認購期內認購申請被受理後,為儘量確保投資者認購申請成功確認,銷售服務機構有權凍結或預扣人民幣資金形式的認購款項,凍結或預扣期間管理人不向投資者計付利息,是否計付利息以銷售服務機構為準。
11. 認購費
D份額、F份額、ZX份額:投資者認購本理財計劃D份額、F份額、ZX份額無需支付認購費。
12. 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理財計劃D份額、F份額、ZX份額認購份額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1.0000
認購費:本理財計劃D份額、F份額、ZX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認購份額保留至小數點後2位(保留2位小數,2位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資者投資1,000,000元人民幣認購本理財計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和應支付的認購費計算如下:
認購份額=1,000,000÷1.00=1,000,000份
認購費=1,000,000×0%=0元人民幣
(以上示例採用假設數據計算)
理財計劃申購、贖回
1. 開放日/申購、贖回期:本理財計劃存續期內,每個交易日為理財産品開放日。開放日內的申購、贖回申請,將以開放日當天的凈值進行確認。銷售服務機構實際受理時間可能與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銷售服務機構通知為準。
2. 單筆申購上限:D份額投資者單筆申購上限為1億元和D份額規模上限的二者的較小值,F份額投資者單筆申購上限為1億元和F份額規模上限的二者的較小值,ZX份額投資者單筆申購上限為1億元和ZX份額規模上限的二者的較小值,且各份額投資者應遵守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管理人/銷售服務機構有權拒絕超限部分的申請。對於管理人/銷售服務機構決定拒絕的申購申請,視為申購不成功。
3. 申購、贖回確認日:管理人在每個開放日後的1個交易日內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登記並確認,該日為申購、贖回確認日。
4. 申購、贖回原則:
(1) 投資者贖回本理財計劃時,管理人不承諾保證本金,也不承諾任何收益;
(2) 投資者申購、贖回本理財計劃時,採用“未知價”原則,即本理財計劃申購和贖回價格為當期開放日的理財計劃份額凈值;産品份額凈值的公佈詳見“理財計劃估值”。
(3) 本理財計劃採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的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贖回;
(4) 贖回原則遵循“先進先出”原則或“指定贖回”原則,投資者贖回理財計劃份額時適用的贖回原則以對應的銷售服務機構提供的贖回服務為準。其中,“先進先出”原則是指按照理財計劃份額持有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指定贖回”原則是指按照理財計劃份額持有人指定的理財計劃份額明細進行贖回。
(5) 因不可抗力導致理財計劃無法繼續申購或贖回時,銷售服務機構及/或管理人有權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6) 投資者可于申購、贖回期內向銷售服務機構提出申購申請,管理人按照先申請、先申購原則確認申購申請,如累計申購份額已達到産品規模上限,管理人/銷售服務機構有權拒絕也有權視情況接受超出産品規模上限部分的申購申請。D份額投資者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0.01元,高於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的金額及追加申購的金額須為0.01元或0.01元的整數倍。F份額投資者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1元,高於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的金額及追加申購的金額須為0.01元或0.01元的整數倍。ZX份額投資者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100萬元,高於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的金額及追加申購的金額須為0.01元或0.01元的整數倍。
(7)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理財計劃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管理人可調整單筆申購上限或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設定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理財産品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理財計劃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理財計劃産品規模予以控制,並將根據本理財計劃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8) 投資者有權部分或全部贖回理財計劃份額。全部贖回理財計劃份額後,投資者如需再次申購,則申購的金額不得低於該份額申購起點。部分贖回理財計劃份額後,D份額投資者如需再行申購,則申購最低金額為0.01元或0.01元的整數倍;F份額投資者如需再行申購,則申購最低金額為0.01元或0.01元的整數倍;ZX份額投資者如需再行申購,則申購最低金額為0.01元或0.01元的整數倍;
(9) 銷售服務機構受理投資者于申購、贖回期內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並不表示對該申請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銷售服務機構收到了申請,申請是否生效應以管理人于申購、贖回確認日的確認為準。具體而言,投資者按規定提交申購申請、全額交付款項並經銷售服務機構成功凍結或預扣的,申購申請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購、贖回確認日根據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為投資者成功登記申購份額、贖回份額,則視為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生效,並以管理人的登記記錄為準。
(10) 投資者在申購、贖回期內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在申購、贖回期可以撤銷。銷售服務機構實際受理時間可能與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銷售服務機構通知為準。
(11) 投資者有權部分或全部贖回理財計劃份額。如贖回將導致單個D份額投資者的理財計劃份額餘額不足0.01份時,投資者剩餘份額將被一次性全額贖回。如贖回將導致單個F份額投資者的理財計劃份額餘額不足0.01份時,投資者剩餘份額將被一次性全額贖回。如贖回將導致單個ZX份額投資者的理財計劃份額餘額不足0.01份時,投資者剩餘份額將被一次性全額贖回。
(12) 對於單個投資者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理財計劃份額超過上一交易日日終理財産品總份額的10%的部分,管理人有權暫停接受其贖回申請;若管理人接受該贖回申請,管理人亦有權選擇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13) 申購費:投資者申購本理財計劃D份額、F份額、ZX份額無需支付申購費。
(14) 贖回費:投資者贖回本理財計劃D份額、F份額、ZX份額時無需支付贖回費。
(15) 當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認為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投資者利益的情形時,管理人有權設置贖回上限,屆時將按照本理財計劃説明書約定履行相應資訊披露程式。
(16) 當本理財計劃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管理人有權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理財計劃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並以屆時管理人資訊披露內容為準。
5. 鉅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鉅額贖回的認定
若理財計劃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份額(贖回申請份額總數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超過上一交易日日終理財産品總份額的10%,則發生鉅額贖回事件。
(2) 鉅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理財計劃出現鉅額贖回時,管理人有權依照理財計劃當時的資産組合狀況選擇全額贖回、部分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全額贖回:當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式執行;
2)部分贖回:當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款項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者的贖回款項而進行的資産變現可能會對理財計劃資産凈值造成較大波動等情形時,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交易日日終理財産品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權暫停接受超過10%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或對超過10%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若管理人對於超過10%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選擇延期辦理,管理人有權于開放日按照投資者贖回遞交申請的順序,依照時間優先(即先申請、先贖回)的原則確認當日受理的贖回申請;或對投資者的所有贖回申請,按照單個投資者當日申請贖回份額佔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進行確認。
若管理人對於超過10%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選擇延期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可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的贖回申請予以撤銷。投資者未選擇撤銷的,管理人有權延期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延期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的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順延至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優先確認權。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若理財計劃連續2個開放日 (含)及以上發生鉅額贖回,管理人除有權選擇全額贖回或部分贖回等措施外,對於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管理人有權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支付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4)當發生鉅額贖回或連續鉅額贖回,管理人選擇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管理人將根據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示例:如果最新理財計劃在贖回開放日的上一交易日日終的總存續份額為20億份,在贖回開放日投資者凈贖回份額大於2億份的情形下,管理人有權選擇接受全部贖回申請,管理人也有權在當日接受贖回申請不低於2億份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暫停接受或延期辦理。如次一開放日凈贖回申請份額繼續超過上一交易日日終理財産品總份額的10%,除上述措施外,管理人還有權對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6. 申購、贖回程式
(1) 申購、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在申購、贖回期內提出申購、贖回的申請。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申購、贖回期內的申購申請被受理後,銷售服務機構有權凍結或預扣人民幣資金形式的申購款項,凍結或預扣期間管理人不向投資者計付利息,是否計付利息以銷售服務機構為準。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理財計劃份額餘額。
(2) 申購、贖回份額的確認
管理人在申購、贖回確認日對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登記確認。投資者應在申購、贖回期之後及時到提出申請的網點進行成交查詢,或在銷售服務機構開通網上銀行申購、贖回後,在網上銀行進行成交查詢。銷售服務機構實際受理時間可能與説明書不一致,具體以銷售服務機構通知為準。具體申購、贖回份額確認的時間安排如下:
申購/贖回申請時間 | 申購/贖回確認方式 | 申購/贖回確認日 |
T-1日17:00(含)-T日17:00(不含) (T日為交易日、T-1日為T日前1個交易日) | 管理人將視為T日申請申購/贖回,管理人將在T日後1個交易日內對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該申購/贖回申請於T日17:00(不含)前可以撤銷。 | T日後1個交易日內 |
T日00:00(含)-24:00(不含) (T日為非交易日) | 管理人將視為T日後第1個交易日申請申購/贖回,管理人將在T日後2個交易日內對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該申購/贖回申請於T日後第1個交易日17:00(不含)前可以撤銷。 | T日後2個交易日內 |
(3) 申購和贖回的支付
管理人在申購、贖回確認日進行投資者確認份額並由銷售服務機構扣減投資者賬戶資金,扣劃款項成功後投資者申購成功。投資者申購成功後,可在此後任意贖回期申請贖回部分或全部份額。
確認投資者贖回成功後,管理人將為投資者扣減份額,並將投資者應得的贖回資金(如有,下同)于開放日後5個交易日內通過銷售服務機構劃轉至投資者賬戶。
在發生鉅額贖回、連續鉅額贖回或産品説明書約定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贖回資金的支付參考《産品説明書》相關條款處理。
7. 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
(1) 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理財計劃D份額、F份額、ZX份額申購份額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開放日理財計劃擬申購份額的份額凈值
申購費:本理財計劃D份額、F份額、ZX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申購份額保留至小數點後2位(保留2位小數,2位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資者投資1,000,000元人民幣申購本理財計劃,理財計劃的份額凈值為1.0250,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和應支付的申購費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1,000,000÷1.0250=975,609.76份
申購費=1,000,000×0%=0元人民幣
(以上示例採用假設數據計算)
(2) 理財計劃贖回金額的計算
理財計劃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開放日的理財計劃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對於D份額、F份額、ZX份額而言:
投資者應得贖回資金=總贖回份額×開放日理財計劃對應份額的份額凈值
(贖回金額保留2位小數,2位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資者贖回100000份理財計劃,理財計劃凈值為1.0250:
投資者應得贖回資金=100000×1.0250=102,500元人民幣
8. 拒絕或暫停接受申購或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發生下列情形時,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 因戰爭、自然災害、系統故障等不可抗力導致理財計劃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産品説明書》約定的暫停估值情形時。
3) 投資者申購超過《産品説明書》約定的發行規模上限、單筆認/申購上限、單一投資者持有上限、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等。
4) 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理財計劃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的情形。
5) 當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對存量理財計劃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6) 當理財計劃規模過大,使得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存在其他可能對理財計劃投資業績産生負面影響,或管理人認定的其他損害存量理財計劃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7) 當前一估值日産品資産凈值50%以上的資産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無報價,且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管理人經與託管人協商確認後,決定暫停接受理財産品申購申請的。
8) 本産品説明書規定的其他情形。
9) 理財計劃因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等需要暫停申購的情形。
10) 法律法規規定或金融監管總局等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當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將在3個交易日內根據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若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者,管理人不承擔投資者由此産生的利息等損失。在上述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管理人將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2)發生下列情形時,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戰爭、自然災害、系統故障等不可抗力導致理財計劃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産品説明書》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時。
3) 發生鉅額贖回或連續鉅額贖回的情形時。
4) 當接受某筆或某些贖回申請可能對存量理財計劃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5) 發生贖回申請超過贖回上限的情形。
6) 發生單個投資者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理財計劃份額超過上一交易日日終理財産品總份額的10%的情形。
7) 本産品説明書規定的其他情形。
8) 法律法規規定或金融監管總局等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當發生上述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將在3個交易日內根據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如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贖回申請被拒絕,投資者可將當日未能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上述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的情況消除時,管理人將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理財計劃估值
本理財計劃收益率隨投資收益變化,本理財計劃存續期間,每個交易日、理財計劃收益分配基準日、除息日以及理財計劃終止日為估值日。管理人在估值日扣除理財計劃承擔的各項費用、稅費(如有)後,計算理財計劃份額凈值,如估值日為非交易日,則估值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並在估值日後1個交易日內通過“資訊披露”約定的渠道發佈理財計劃份額凈值,理財計劃份額凈值精確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4位以後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從規定。
理財計劃某一類份額的份額凈值指1份理財計劃份額以人民幣計價的價格。
理財計劃某一類份額的份額凈值=[理財計劃該類份額總財産-理財計劃該類份額總負債(含理財計劃應承擔的費用)]÷理財計劃該類份額份額數
(一) 估值方法
1.理財計劃直接持有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産(含證券交易所和全國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産支援證券和資産支援票據等),按第三方估值機構(中債、中證等)提供的估值數據,對本組合持有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産進行估值,具體第三方估值機構由管理人和託管行具體協商確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躍或未來現金流難以確認,或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債券發行主體發生重大事件等,導致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數據無法反映其公允價值的,或者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等客觀原因,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經管理人和託管行合理判斷後,可採用其他估值技術對其進行估值,管理人應持續評估上述估值技術的適當性,並在此情況發生改變時做出適當調整。
2.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3.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轉股權的債券(如: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對於公開發行的可轉債、可交債,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按照估值日收盤價減去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採用估值日收盤價估值。對於非公開發行的可轉債、可交債,可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確定公允價值。若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價格數據,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境外外幣債券估值,在境外OTC市場交易的債券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如:彭博)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5.對於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或具有衍生金融工具性質的其他合約(如:股票期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商品期貨、貴金屬現貨延期交收合約等),按估值日交易所公佈的當日結算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結算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取相應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確定公允價值。對於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依據管理人認可的模型估值和參數處理模式進行估值,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對手提供的估值數據。
6.投資于信託計劃、資産管理計劃等的資産:
(1)按資管産品合同約定的估值方案,以外部管理人和其資産託管人共同確認的份額凈值或扣除暫估浮動管理費/業績報酬後的參考份額凈值或虛擬份額凈值或投資收益情況進行估值;
(2)非標準化債權資産,通常不存在活躍報價的交易市場,通過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7.債券回購及存款等存出類資産使用攤余成本法計量,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折溢價,在剩餘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收益。
8.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方法:
(1)對於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按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
(2)對於交易所上市的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額凈值進行估值。
(3)對於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額凈值,則按所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額凈值進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萬份(百份)收益,則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後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百份)收益計提收益。
(4)對於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場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
(5)對於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貨幣市場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前一估值日後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收益計提估值日收益。
(6)如遇所投資基金不公佈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易等特殊情況,應根據以下原則進行估值:以所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與理財産品估值頻率一致但未公佈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以其最近公佈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市場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市場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如果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應根據基金份額凈值或收盤價、單位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例、持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
9.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對於長期停牌股票,按行業通行的估值方法處理。
10.在證券交易所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市場交易的優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頻率足以持續提供價格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市場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不滿足上述條件的,可根據優先股的股息支付條款,採用現金流折現模型等估值模型,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
11.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如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股票(如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發行價估值;
(3)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估值。
12.若理財計劃存續期間持有其他投資品種,以理財計劃管理人和理財計劃託管人共同認可的方法估值。
13.在任何情況下,如採用以上規定的方法對資産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證據表明按上述規定不能客觀反映理財計劃資産公允價值的,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按最能反映理財計劃資産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14.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理財計劃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組織的規定。
15.對於以上估值方法,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另行規定的,按照監管最新規定執行。如監管並無明確規定和要求的,由産品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確定計算方法。
16.按以上估值方法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理財計劃單位資産凈值錯誤處理。
17.扣除項: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産品管理費用、資産服務費用(如有)和稅款(如有)。
(二) 可暫停估值的情形
1.理財計劃投資所涉及的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財計劃管理人、理財計劃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資産價值時;
3.理財計劃投資的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合同/標的場外衍生品合約約定暫停估值或無法估值的情形發生,導致理財計劃無法估值的;
4.佔理財計劃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管理人為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5.當前一估值日理財計劃資産凈值50%以上的資産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無報價,且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時;
6.投資管理人、理財計劃託管人有合理理由認為將影響本理財計劃估值的其他情形發生。
(三) 估值錯誤的處理
理財計劃投資管理人和理財計劃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理財計劃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 當理財計劃單位凈值出現錯誤時,理財計劃管理人和託管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1)理財計劃投資管理人和理財計劃託管人按本説明書估值方法進行估值時,以及由於理財計劃估值所採用的數據來源出現錯誤,如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機構、信託公司、基金公司等發送數據錯誤,或由於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錯誤,如因技術水準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等,理財産品管理人和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錯誤,理財産品管理人和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2)因估值差錯方估值錯誤造成理財産品財産損失時,理財計劃管理人有權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産生的有關費用,列入理財計劃費用,由理財計劃承擔。
(3)當估值出現錯誤時,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投資者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或有關會計準則發生變化等,按照國家最新規定或理財計劃管理人最新約定估值。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理財計劃管理人和理財計劃託管人本著平等和保護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理財計劃利益分配
1. 投資者持有本理財計劃期間及到期時,管理人不承諾保證投資本金安全且不保證理財收益,投資者收益(如有)隨理財計劃的投資盈虧水準浮動。
2. 就期間分配而言,在滿足收益分配基準日(以管理人確定的為準)理財計劃份額凈值大於1的條件下,理財計劃管理人可進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理財計劃管理人將根據理財計劃投資收益情況決定收益分配基準日、當次分配比例或金額,並將於權益登記日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産品説明書》“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
期間分配原則及方式:
(1)每一理財計劃同一類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如需進行收益分配,管理人應至少在權益登記日後2個工作日內對通過本《産品説明書》“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收益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基準日、除息日、權益登記日、收益分配對象、收益分配方式、分配金額等內容。
(3)原則上,管理人在理財計劃權益登記日後5個工作日內將投資者可得資金劃轉至投資者賬戶。超過5個工作日的,管理人將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
(4)在符合法律法規及理財計劃合同約定,並對理財計劃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理財計劃管理人可通過資訊披露形式對理財計劃期間收益分配原則及方式進行調整。
3. 就終止分配而言,在理財産品終止日如理財計劃項下財産全部變現,管理人在理財計劃終止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扣除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稅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資管理費、浮動投資管理費(如有)、銷售服務費、託管費等)後將投資者可得資金(如有,下同)劃轉至投資者指定賬戶。
4. 理財計劃終止日,如理財計劃項下所投資的標的資産因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原因不能全部變現,則管理人將現金類資産扣除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稅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資管理費、浮動投資管理費(如有)、銷售服務費、託管費等)後,按照各投資者持有理財計劃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對於未變現資産部分,管理人以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尋求未變現資産變現方式,在資産變現後,扣除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資管理費、浮動投資管理費(如有)、銷售服務費、託管費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墊付的費用)後,按照各投資者持有理財計劃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延期清算期間,本理財計劃不收取固定投資管理費、託管費及銷售服務費。
5. 理財計劃項下財産正常變現情況下,投資者理財計劃終止日可得資金(如有,下同)計算公式如下:
投資者可得資金 = (投資者理財計劃終止日持有某類份額理財計劃份額÷理財計劃終止日某類份額的總份額)×[理財計劃某類份額的總財産-理財計劃某類份額應承擔的費用-理財計劃某類份額應承擔的稅費(如有)]
如因理財計劃所投資的標的資産因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或本身特定條款等原因,導致資産無法在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前變現,則屆時管理人有權根據本理財計劃項下資産的處置情況,對於理財産品項下可變現資産進行首次清算後向投資者分配,對於未能變現資産在變現後再向投資者進行延期清算分配。投資者可得資金為理財計劃實際資産變現金額扣除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費用、稅費後的剩餘金額。
理財計劃延期
本理財計劃的預計到期日為2055年03月04日,逢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發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理財産品管理人有權以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根據市場情況綜合判斷決定延長産品期限,推遲理財計劃到期日:
1. 預計在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理財計劃財産因理財計劃所投資的資産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原因將無法全部變現。
2. 預計理財計劃所投資的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的受託人或管理人將不能按期向管理人劃付理財計劃的本金和收益。
3. 理財計劃財産涉及訴訟(或仲裁),且預計訴訟(或仲裁)及執行程式于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尚未終結。
4. 管理人與託管人、銷售機構協商一致決定延期。
5. 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6. 法律規定的及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人決定本理財計劃延期的,將於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前2個工作日通過本《産品説明書》“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對延期事項進行説明,並説明延期期限及到期之日,自披露之日即視為相關資訊已送達,並據約定生效之日起生效。客戶如不同意延期的,可在管理人公告的延期生效前贖回本理財計劃(此種情況下管理人將可能開放特殊贖回期間,具體以屆時管理人的公告為準),逾期未贖回的視為同意。
理財計劃終止與清算
1. 為避免疑義,理財計劃除因本條以下所列任一理財計劃終止事件而終止外,投資者不得提議要求提前終止理財計劃。
(1)理財計劃必須終止的事件:
A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理財計劃不能存續;
B 理財計劃被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撤銷、被認定為無效或被判決、裁定終止或被監管機構要求終止的;
C 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屆至且未延期的;
D 理財計劃延期期限屆至且未再次延期;
E 出現適用法律規定應當終止理財計劃的情形。
(2)理財産品管理人有權決定是否終止的事件:
A 理財存續期內,理財計劃連續10個交易日總份額低於5000萬份;
B 如遇國家金融政策出現重大調整或宏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並影響到本理財計劃的正常運作;
C 因本理財計劃投向的金融資産所涉及的相關主體信用惡化,市場利率大幅下滑,或出現金融資産項下借款企業提前還款、債務工具提前到期等情況,管理人亦有權在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之前終止本理財計劃;
D 理財計劃投向的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等提前終止;
E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認為將影響本理財計劃正常運作的其他情形。
2.理財計劃不因投資者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破産而終止;投資者的法定繼承人、承繼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繼任管理人承擔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項下的相應權利和義務。
3. 如理財計劃終止,除理財計劃必須終止的事件第C款及第D款之外,理財産品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按照本《産品説明書》“資訊披露”約定的方式通知投資者,並披露理財計劃終止之日。
4. 理財計劃終止後,理財産品管理人將根據屆時適用法律規定和監管機構的指引、要求及/或管理人的規定以及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的約定對本理財計劃進行清算。
理財計劃費用
1. 理財計劃費用指投資管理人為成立理財計劃及處理理財計劃事務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資管理費、浮動投資管理費(如有)、託管人收取的託管費、銷售服務機構收取的銷售服務費、因投資資産而産生的資産服務費(如有)、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證券交易佣金、印花稅、過戶費、撮合費用等)、理財計劃驗資費、審計費、資訊披露費、清算費、執行費用、資産處置費(包括但不限于處置資産過程中産生的轉讓費、評估費、仲介撮合費、律師費、鑒定費、保險費、結算手續費等其他費用)、銀行手續費(包括開銷戶費、資金劃轉費、憑證購置費、賬戶維護費等)、諮詢費等相關費用,以及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理財計劃銷售文件約定,可以在理財計劃財産中列支的其他費用,具體以實際發生為準。
2. 執行費用指與理財投資或標的資産相關且為理財計劃利益目的而進行的訴訟或仲裁等法律程式相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財産保全費、律師費和執行費,以及因訴訟或仲裁之需要而委託仲介機構或司法機構進行鑒定、評估等而産生的費用。
3. 理財計劃費用按本《産品説明書》及投資管理人與費用收取方之間的協議約定從理財計劃資産中支付。費用支付方式可由理財計劃直接付給相關機構或理財計劃支付至管理人統一賬戶後合併支付給相關機構;也可由理財計劃劃付至信託計劃、資管計劃等資管産品的資産賬戶,並由資管産品的受託人或託管人支付給相關機構。投資管理人或理財計劃參與方以固有財産先行墊付的,有權從理財計劃資産中優先受償。
4. 固定投資管理費:管理人收取理財計劃固定投資管理費,固定投資管理費率為0.15%/年,每個自然日計提,按月收取。固定投資管理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舍位。
每個自然日計提的固定管理費=上一自然日理財計劃凈資産×0.15%÷365
5. 銷售服務費:銷售服務機構收取理財計劃D份額、ZX份額銷售服務費,銷售服務費率為0.15%/年,每個自然日計提,按月收取。銷售服務機構收取理財計劃F份額銷售服務費,銷售服務費率為0.20%/年,每個自然日計提,按月收取。銷售服務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舍位。
D份額:每個自然日計提的銷售服務費=上一自然日理財計劃D份額凈資産×0.15%÷365
F份額:每個自然日計提的銷售服務費=上一自然日理財計劃F份額凈資産×0.20%÷365
ZX份額:每個自然日計提的銷售服務費=上一自然日理財計劃ZX份額凈資産×0.15%÷365
6. 託管費:託管人收取理財計劃託管費,託管費率為0.02%/年,每個自然日計提,按月收取。託管費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舍位。
每個自然日計提的託管費=上一自然日理財計劃凈資産×0.02%÷365
7. 本産品不計提成立日當日的固定投資管理費、銷售服務費和託管費。
8. 因投資資産而産生的資産服務費(如有):本理財計劃在投資運作過程中,所投資産可能因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機構提供管理服務而産生資産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管理人將根據費用實際發生額支付,並按照産品説明書約定的資訊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9. 其他費用: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印花稅、過戶費、撮合費用等)、理財計劃驗資費、審計費、資訊披露費、清算費、執行費用、資産處置費(包括但不限于處置資産過程中産生的轉讓費、評估費、仲介撮合費、律師費、鑒定費、保險費、結算手續費等其他費用)、銀行手續費(包括開銷戶費、資金劃轉費、憑證購置費、賬戶維護費等)、諮詢費等相關費用,以及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理財計劃銷售文件約定,可以在理財計劃財産中列支的其他費用,具體以實際發生為準。
招銀理財有權根據國家政策和適用法律的規定,對本理財計劃費用名目、收費條件、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並提前2個工作日按照本《産品説明書》“資訊披露”章節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其中,對於招銀理財增加費用名目、提高收費標準等對投資者利益産生實質影響的情形,投資者如不同意調整的,可在招銀理財資訊披露的補充或修改後的相關業務調整生效前贖回本理財計劃【此種情況下招銀理財將可能開放特殊贖回期間,具體以屆時招銀理財的資訊披露為準】,逾期未贖回的視為同意接受前述調整且繼續持有本理財計劃。
保密
理財産品管理人向投資者披露的或投資者因購買本理財産品而獲知的有關本理財産品的全部資訊(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本理財産品投資安排的全部資訊)及本理財産品參與主體的未對外公開的資訊均為保密資訊。投資者有義務對上述保密資訊採取保密措施,未經理財産品管理人同意,投資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保密資訊,否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與本次投資有關而需要獲知以上資訊並受保密協議約束的律師、會計師、顧問和諮詢人員披露的;(2)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向有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或者管理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産品説明書另有約定的。前述保密義務不因本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或相關協議的無效、被撤銷、終止而受影響,除非有關保密資訊的權利人書面同意向對方解除保密義務;或該等保密資訊非由於一方違反相關文件或協議的原因已經進入公共領域而為公眾所知悉;或出現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免除保密義務和責任的情形。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理財計劃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的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按照《理財産品投資協議書》的相關約定執行。
理財計劃稅費
1. 理財計劃稅費在理財計劃資産中列支。
2. 除理財計劃文件另有約定外,理財計劃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適用法律規定自行履行納稅義務。
3. 若適用法律要求投資管理人代扣代繳理財産品份額持有人應納稅款的,投資管理人將依法履行扣繳義務,份額持有人對此應給予配合。
4. 理財計劃在資産管理、運作、處置過程中産生的收入,根據適用法律應繳納增值稅(含增值稅附加稅費)及/或其他稅費的,即使投資管理人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納稅義務人,該等增值稅(含增值稅附加稅費)及/或其他稅費仍屬於理財計劃稅費,應在理財計劃資産中列支、扣除並由管理人申報和繳納,份額持有人對此應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投資管理人向理財計劃收取固定投資管理費而産生的納稅義務履行,不適用本條。
資訊披露
1. 資訊披露的渠道
本理財計劃認購期和存續期間,管理人網站(www.cmbchinawm.com)、管理人授權的銷售服務機構網站、電子郵件等一種或多種方式均作為本理財計劃的資訊披露場所。本理財計劃認購期和存續期間,招銀理財將通過上述渠道進行理財計劃相關的資訊披露。投資者應定期通過上述相關渠道獲知有關本理財計劃相關資訊。以上相關資訊自披露之日即視為管理人已適當披露理財計劃相關資訊。
2. 資訊披露的內容和時間
(1) 理財計劃發行公告/報告
管理人將在理財産品成立之後5個工作日內披露,包括理財産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規模等資訊。若認購期內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導致本理財計劃不適宜成立運作,或理財計劃認購總金額未達到認購規模下限,或出現其他經理財産品管理人合理判斷認為影響本理財計劃正常運作的情況,則理財計劃管理人有權宣佈本理財計劃不能成立,並在決定理財計劃不成立後的2個工作日內進行披露。
(2) 理財計劃定期報告
理財産品管理人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每個上半年度結束之日起的60個工作日內、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的9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理財産品成立不足90個工作日或者剩餘存續期不超過90個工作日的,産品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理財産品當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
(3) 理財計劃臨時性資訊披露
A. 發生理財計劃管理人、託管人變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將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B. 在本理財計劃存續期間,管理人可以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進行資訊披露,對理財計劃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費率標準或計提方式或其他經管理人判斷可能對理財産品份額持有人權益産生影響的條款進行補充、説明和修改。其中,涉及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調整導致其超出銷售文件約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資比本理財計劃風險更低的資産外,需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對於投資者利益産生實質影響的事項(如對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進行調整,增加費用名目、提高收費標準等),投資者如不同意相關調整的,可在招銀理財披露的相關調整生效前贖回本理財計劃,此種情況下招銀理財將可能開放特殊贖回期間,具體以屆時招銀理財的資訊披露為準,投資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將在贖回確認日後5個交易日內劃轉至投資者賬戶。逾期未贖回的視為投資者書面同意相關調整並繼續持有本理財計劃。
C. 如管理人根據理財計劃募集情況決定提前結束或延長認購期的,將在原約定的認購期期間內進行資訊披露。
如管理人決定運用收取短期贖回費(如有)、擺動定價機制、暫停認/申購、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理財産品估值等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的,將在運用以上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後的3個交易日內通過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進行資訊披露。對於運用暫停認/申購、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理財産品估值等措施的,管理人還將説明運用相關措施的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
(4) 理財計劃重大事項公告/報告
理財計劃存續期間,如果發生管理人認為可能影響産品運作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産品説明書》約定分配收益;理財計劃所投資産出現重大損失;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投資的資産品質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其他可能對投資者權益産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等經管理人判斷對理財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將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向投資者披露相關資訊。
(5) 理財計劃終止公告/報告
招銀理財將在理財計劃終止後的5個工作日內披露。終止公告/報告的內容包括理財産品的存續期限、終止日期、收費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等資訊。
(6) 産品存續期間,投資者應定期通過本條第1款“資訊披露的渠道”獲取與本理財計劃相關的資訊。
在本理財計劃存續期內,如出於維持本理財計劃正常運營的需要且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發生變化,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單方對理財計劃合同進行修訂。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決定對本理財計劃合同進行修訂的,將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資訊披露章節約定的資訊披露渠道發佈相關資訊通知投資者。修訂後的理財計劃合同對投資者具有法律約束力。
相關事項説明
1. 本理財計劃中示例均採用假設數據,並不代表客戶實際可獲得的收益。
2. 受理時間、資訊公佈的相關時間以招銀理財業務處理系統記錄的北京時間為準。
3. 如投資者對本理財計劃有任何異議或意見,請聯繫本理財計劃的銷售服務機構的理財經理或反饋至銷售服務機構各營業網點,也可致電銷售服務機構全國統一客戶服務熱線。
4. 投資者在銷售服務機構的網上銀行或電子交易系統等通過交易密碼、電子簽名、點擊確認等方式簽署本理財計劃合同的視同於簽署本理財計劃的書面合同,經簽署的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