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銀行關於國內信用證調整部分服務收費價格目錄的公告


    尊敬的客戶:

      自2026年4月30日起我行將調整部分産品服務收費項目,具體情況請見下表。如您對本次調整有任何疑問,可向華夏銀行各分支機構網點工作人員或致電華夏銀行24小時客服熱線95577進行諮詢或投訴。

      特此公告。               

      華夏銀行

      2026年1月30日

      3  市場調節價服務項目

      3-2 公司業務

    項目編號 服務項目 服務內容 適用對象 定價依據文件 服務價格 備註
    32030 國內信用證 開證/修改/付款確認 開證:國內貿易結算中,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支付的付款承諾。修改:依據申請人的修改申請,對已在本行開立的信用證進行修改。付款確認:對本行開出的國內信用證在收到信用證單據後作出確認到期付款的承諾。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開證:按開證金額的1.5‰-1%/筆,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從國內信用證開立日期開始至國內信用證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間如超過90天(不含90天),則按每超過1天增收開證金額的0.016‰,開證時已收取保證金部分除外;如果開證時已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等於開證金額,則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增收的開證費用。如國內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開證金額指上浮後金額。 2、修改:(1)增額修改:增額部分比照開證價格標準(1.5‰-1%/筆)收取,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增額部分為在原開證金額基礎上增加的金額,如國內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增額部分金額指上浮後金額。(2)延長效期修改:從國內信用證開立日期開始至國內信用證修改後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間如超過90天(不含90天),則按每超過1天增收信用證修改時餘額的0.016‰,開證時已按超過90天收取部分和該次信用證修改時已收取保證金部分除外;如果該次信用證修改時已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等於信用證修改時餘額,則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延長效期修改費用。如國內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信用證修改時餘額指包含上浮金額的餘額。(3)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額和延長效期):100元/筆。修改手續費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時涉及增額修改、延長效期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額和延長效期)的,僅收取增額修改、延長效期修改手續費。增額修改且延長效期修改分別收取增額和延長效期費用,延長效期費用按增額後信用證餘額計算。 3、付款確認:從作出確認到期付款承諾的日期開始至遠期付款到期日期截止,按確認付款金額的0.005‰-0.016‰/天收取,每筆不足150元按150元收取,作出確認到期付款承諾時已收取保證金部分除外;如果作出確認到期付款承諾時已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等於確認付款金額,則不再收取付款確認費用。 1.涉及的期間或天數計算均包含開始日,不包含截止日,天數指自然日天數。 2.如因客戶申請需委託其他銀行代開信用證,代開行收取的費用據實收取。
    議付/寄單索款 議付/寄單索款:對國內信用證項下單據進行審核和處理、辦理議付/寄單索款。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議付/寄單索款:議付/寄單索款金額的1‰-2‰/筆,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議付費用和寄單索款費用不重復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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