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讓投資者了解華夏銀行托管的集合資金類産品情況,現將自2013年7月1日起在本行托管的集合資金類産品名錄公示如下:
| 序號 |
産品名稱 |
備注 |
| 1 |
西部信托·韓城焦化(二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 2 |
長安信托•揚州廣陵區應收賬款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 3 |
申萬菱信-艮昊股指期貨資産管理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 4 |
重慶市軌道交通項目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 5 |
陜國投·廣西恒大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定向用途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 6 |
山東信托·弘毅産業34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 7 |
方正東亞•武漢凱恩斯置業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 8 |
方正東亞·山東新清路鋼板有限公司股權投資集合信托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 9 |
萬家上證38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
非我行代銷 |
關于托管産品的風險提示:
1、商業銀行托管業務是托管銀行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客戶提供資産保管、資金清算及其他約定的服務。銀行托管不是“委託銀行管理”,對産品不起“銀行增信”的作用。
2、根據《商業銀行托管業務指引》的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托管銀行不承擔托管産品的合規性審查職責,亦不對托管産品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承擔任何責任”。“托管銀行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托管賬戶內的資金和證券履行保管職責,但對于已劃轉出托管賬戶的財産,以及處于托管銀行實際控制之外的財産不承擔保管責任。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托管銀行不承擔對托管財産所投資項目的審核義務”。
3、托管銀行的資産托管行為不代表對投資管理人投資能力的認可,亦不構成對其投資本金或收益的任何承諾或保證。托管銀行履行的是法律法規和托管協議約定的托管職責,托管銀行不對托管産品的盈虧以及兌付承擔責任。
4、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認真閱讀産品合同、招募説明書和風險揭示書,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策,謹慎投資。
注: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具體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