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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

3-5 金融市場業務

  3-5 金融市場業務

項目編號

服務項目

服務內容

適用對象

定價依據文件

服務價格

備註

35001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

向客戶提供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分銷及財務顧問服務。

非金融企業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期限一年以下的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等按承銷金額的0.4%為基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2、中期票據、期限一年以上的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等按承銷金額的0.3%/年為基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35002

債券承銷業務

本行承銷記賬式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商業銀行金融債及其他債券業務。

財政部、政策性銀行、單位客戶等債券發行人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債券承銷協議和債券發行文件

按財政部、政策性銀行、單位客戶等債券發行人協議或發行文件確定。

 

35003

理財業務

理財銷售

銷售、管理理財産品和向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投資産品推介等專業化理財顧問服務産生的手續費收入。

個人、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及監管機構批准的其他類型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按理財服務內容、業務量等因素協商確定。

 

理財管理

理財顧問

35004

存放同業授信額度使用費

在對授信同業客戶的業務和財務主要指標綜合分析的基礎上,評定其信用等級,根據其信用等級和公司規模相應確定授信額度和授信期限。

金融同業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根據同業信用等級、市場資金價格、本行資金成本等因素,由雙方協商確定。

 

35005

代理貴金屬交易

向客戶提供貴金屬代理交易業務。

個人、法人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代理個人客戶:開戶費:60 元/人;補辦賬戶卡工本費:10 元/張;代理交易手續費:成交金額的萬分之八(其中包括向金交所交付的交易手續費和本行收取的代理手續費,本費用的收取標准將根據金交所的費用變更和本行費用收取標準的變更而作相應調整);對於貴金屬交易業務月成交金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的,給予優惠費率。具體價格標準視市場以及同業費率實施情況,雙方協商確定。 2、代理法人客戶:代理交易手續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35006

資産託管業務

證券投資基金等産品基礎服務

提供賬戶開立、資産保管、會計核算估值、資金清算、投資監督、資訊報告等服務。

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等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按照不超過委託資産本金或資産凈值的年化0.3%計收託管費。

 

定制服務

提供投資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現金管理、市場及監管資訊、證券借貸、資金借貸等服務。

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信託公司、商業銀行、股權投資機構、保險公司、企業年金、社保基金以及企事業單位等各類有託管需求的機構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按照不超過委託資産本金或資産凈值的年化0.3%計收託管費。

 

專項服務

提供客戶及項目介紹、諮詢顧問等服務。

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信託公司、商業銀行、股權投資機構、保險公司、企業年金、社保基金以及企事業單位等各類有託管需求的機構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按照不超過委託資産本金或資産凈值的年化1%計收託管費。

 

35007

代銷基金(含特定資産管理計劃)

申購(認購)費、贖回費、轉換費和轉託管費

代理基金公司為客戶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轉託管等基金交易

基金公司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證監會〔2013〕26號《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説明書規定的費率及相關費率優惠公告代基金公司向投資人收取。基金公司按照協議價格向代銷銀行支付代理費用。

 

銷售服務費

提供基金産品的銷售服務

基金公司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説明書規定的費率從基金資産中計提,並按照協議價格向代銷銀行支付。

 

客戶維護費

提供基金産品的客戶服務及行銷支援

基金公司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説明書規定的費率從基金資産中計提,並按照協議價格向代銷銀行支付。

 

業績報酬費(僅限特定資産管理計劃)

提供基金産品業績表現相關服務

基金公司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説明書規定的費率向投資人收取,並按照協議價格向代銷銀行支付業績報酬分成。

 

35008

代銷券商集合資産管理計劃

參與費、退出費

代理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參與和退出交易

證券公司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證監會〔2013〕26號《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根據資産管理合同和計劃説明書規定的費率代證券公司向投資人收取。證券公司按照協議價格向代銷銀行支付代理費用。

 

銷售服務費

提供券商集合計劃的銷售服務

證券公司根據資産管理合同和計劃説明書規定的費率從集合計劃資産中計提,並按照協議價格向代銷銀行支付。  

 

客戶維護費

提供券商集合計劃的客戶服務及行銷支援

證券公司根據資産管理合同和計劃説明書規定的費率從集合計劃資産中計提,並按照協議價格向代銷銀行支付。

 

業績報酬費

提供券商集合計劃業績表現相關服務

證券公司根據資産管理合同和計劃説明書規定的費率向投資人收取,並按照協議價格向代銷銀行支付業績報酬分成。

 

35009

債券結算代理

代理客戶辦理債券結算業務。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他參與者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辦債券結算代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0】325號)

與客戶協商確定,最高不超過結算債券面值總額的0.1‰。

 

35010

代理髮行兌付儲蓄國債業務

本行作為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代理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向個人客戶發行、到期兌付儲蓄國債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辦理個人客戶提前兌付儲蓄國債業務向個人客戶收取提前兌付手續費收入。

個人客戶/財政部

財政部、人民銀行儲蓄國債各期發行文件

代理髮行、到期兌付儲蓄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按財政部、人民銀行發行文件執行,個人客戶購買儲蓄國債不收取手續費,提前兌付儲蓄國債手續費按財政部、人民銀行發行文件規定執行。

 

35011

資産證券化管理服務費

接受客戶委託,作為資産證券化管理服務機構,提供對證券化資産的管理服務

對公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按協議價格收取

注: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具體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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