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銀行人民幣借記卡章程
第一條 為規範華夏銀行人民幣借記卡的發行和使用,更好地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儲蓄管理條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級發卡行(以下簡稱“發卡銀行”)、華夏人民幣借記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均須遵守此章程。
第二條 華夏銀行人民幣借記卡(以下簡稱“華夏借記卡”)是華夏銀行面向社會發行的,使用銀聯標識,具有存取款、消費結算、轉賬匯款、投資理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華夏借記卡不允許透支,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其他指定國家或地區使用。持卡人如需進行業務諮詢或投訴,可通過華夏銀行官網或客服熱線95577查詢有關內容。
第三條 按照卡片資訊載體不同,華夏借記卡分為磁條卡(已停發)、磁條晶片複合卡和純晶片卡(以下“磁條晶片複合卡”和“純晶片卡”統稱“IC卡”);按照從屬關係,華夏借記卡分為主卡和附屬卡。
第四條 磁條借記卡不設有效期,可長期使用。IC卡有效期最長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為準。有效使用期屆滿前,持卡人應及時辦理換領手續。
第五條 凡自願遵守本章程並符合發卡銀行條件的個人可申領華夏借記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憑符合國家實名制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銀行申領華夏借記卡,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可領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由其監護人代為申領。華夏借記卡申領應符合國家實名制規定,開戶應使用實名。持卡人委託他人代辦業務的,須符合發卡銀行相關業務的代辦規定。
第六條 華夏借記卡可關聯多種賬戶,其中主賬戶為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一張華夏借記卡只有一個主賬戶,並指定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關聯的各賬戶應遵循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的賬戶管理規定;各賬戶內的存款按照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和發卡銀行關於個人存款的相關規定計付利息,並由發卡銀行依法代扣代繳利息稅。IC卡的持卡人可開通電子現金賬戶,IC卡電子現金賬戶最高餘額不得超過1000元,不得透支,不計付利息,不能用於提取現金。
第七條 同一持卡人在我行至多可開立4張華夏借記卡(含附屬卡,不含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卡、軍人保障卡,已銷戶的借記卡)。華夏借記卡主卡持卡人可申領附屬卡,一張主卡下最多可申領十張附屬卡。主卡持卡人授權附屬卡持卡人使用主賬戶資金,主卡持卡人對附屬卡發生的交易負責,並有權向銀行申請取消附屬卡。
第八條 持卡人可憑卡在受理銀聯卡的特約商戶消費結算,可在發卡銀行指定的營業網點或通過自助設備、手機銀行和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存取現金、轉賬匯款和投資理財等金融交易。存取現、轉賬及消費結算的最高限額以發卡銀行對外公佈的標準為準;存取現金須遵守現金管理規定。
第九條 IC卡除磁條借記卡已有功能外,還具備電子現金支付功能:IC卡電子現金賬戶具有小額脫機消費、圈存、圈提、查詢等功能。IC卡電子現金脫機消費交易不驗證密碼。
第十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華夏借記卡,卡片被盜或遺失,應及時辦理挂失手續。持卡人可在華夏銀行網點或通過電話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挂失。挂失成功時間,以華夏銀行系統記錄時間為準;挂失成功後,立即生效,未解除挂失的,永久有效。挂失生效前因遺失華夏借記卡或密碼産生的損失,發卡銀行不承擔責任。持卡人辦妥挂失手續後,可在與發卡行約定期滿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相關憑證辦理補發新卡手續。IC卡電子現金賬戶(補登賬戶餘額除外)不可辦理挂失手續,持卡人因卡片遺失電子現金賬戶所産生的資金損失風險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一條 持卡人遺忘華夏借記卡密碼應憑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銀行申請辦理密碼重置業務。
第十二條 持卡人因卡片毀損、磁條消磁等原因需要換領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銀行網點辦理換卡手續。持卡人終止使用華夏借記卡時,應按發卡銀行有關規定辦理銷卡手續。持卡人申請銷卡前,應償還借記卡涉及的所有欠款、解除卡內所有簽約關係。主卡銷卡時,應先辦理卡內其他賬戶銷戶、附屬卡銷卡等操作。如IC卡晶片損壞無法讀取時,電子現金餘額以銀聯規定的脫機消費最長清算週期後的餘額為準。
第十三條 持卡人憑卡在自動櫃員機上辦理業務遇到吞卡時,可按該自動櫃員機所屬銀行的規定到指定網點辦理領回手續。逾期未領的,持卡人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回發卡銀行辦理挂失補卡等有關手續,自動櫃員機所屬銀行可以按規定程式處理被吞卡片。
第十四條 發卡銀行依法對持卡人的資訊承擔保密義務。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另有規定的除外。持卡人須妥善保管華夏借記卡、密碼、短信驗證碼及CVN2碼(卡片驗證碼)等個人保密資訊,華夏借記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轉借和轉賣。持卡人應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含銀行卡)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依規開立和使用本人賬戶。凡通過磁軌資訊(含CVN)校驗或密碼校驗的連線交易,以及通過CVN2 、密碼、短信驗證碼等驗證的網銀等非面對面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因持卡人保管不當、將卡片轉借、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發卡銀行不承擔責任。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産生的電子資訊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對記載重要資訊的交易記錄,如存、取款客戶回執、POS 消費單據等,持卡人應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遺失後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資金損失。
第十五條 為保障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發卡銀行在發現持卡人的華夏借記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盜用和偽卡交易等使用風險時,可以暫時對該卡進行止付並與持卡人進行核實。持卡人發現上述情況的,應立即向發卡銀行核實並採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十六條 持卡人與商戶等第三方機構之間發生的交易糾紛,應由雙方自行解決,銀行不承擔責任,持卡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向銀行支付交易款項。
第十七條 持卡人應向發卡銀行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的資料,持卡人通信地址、聯繫電話等資訊變更,應及時到發卡銀行辦理變更手續。由於持卡人未能及時變更而導致的結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 華夏銀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制定華夏借記卡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持卡人可在華夏銀行營業網點、官方網站等渠道查詢服務價目名錄。華夏銀行按照公告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持卡人收取服務費。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內容支付費用,華夏銀行可中止提供相應服務。華夏借記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如有變動,以華夏銀行最新公告為準。
第十九條 發卡銀行通過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或發卡銀行營業網點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賬務查詢等對賬服務。持卡人對交易賬務有疑義的,應在交易發生日起180日內(以自然日計算)提出查詢申請。
第二十條 因不可抗力等非發卡銀行原因造成的供電停止或通訊網路系統故障等導致華夏借記卡暫時無法使用時,發卡銀行將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或提供必要的幫助。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發卡銀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卡銀行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本章程的規定協助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持卡人的賬戶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第二十二條 因持卡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本章程的規定,發卡銀行可以終止其用卡權利,並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華夏借記卡。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華夏銀行負責制定、修改。華夏銀行如對本章程進行修改,應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並通過營業網點或網站等將修改後的章程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後,修改後的章程即為生效。在公告期內,持卡人可以選擇是否繼續使用華夏借記卡,持卡人因對章程的修改有異議而決定不繼續使用華夏借記卡的,可向華夏銀行提出申請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或銷卡申請,否則視為同意接受章程的各項內容。
華夏銀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營業網點或網站公告)發佈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間持續有效的公告(包括領取華夏借記卡之前和之後發佈的),均同樣適用於持卡人。如公告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發佈在後的為準。
本章程所稱“公告”均指在華夏銀行營業網點或華夏銀行網站【http://www.hxb.com.cn】等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可適用通行的金融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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