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盈天天理財保本型産品説明書
(僅限個人投資者適用)
一、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為《華夏銀行個人理財産品協議書》(以下簡稱“理財産品協議書”)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本理財産品説明中的“投資者”、“您”均指理財産品協議書中的甲方。 二、本理財産品與存款存在明顯區別,具有一定的風險; 三、本産品適合於無投資經驗及有投資經驗投資者; 四、本理財産品為開放式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産品,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銀行”)只保證理財産品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除非本説明書約定的特殊情況外,投資者無法申購或贖回本理財産品 。投資者投資本理財産品所面臨的風險請詳細閱讀本説明書第四部分風險揭示內容。投資者應在對風險有充分認識基礎上基於自身的獨立判斷謹慎投資; 五、華夏銀行鄭重提示:在購買理財産品前,投資者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項投資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審慎評估該理財産品的資金投資方向、風險類型及預期收益等基本情況,在慎重考慮後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産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産品;本産品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六、在購買理財産品後,投資者應隨時關注該理財産品的資訊披露情況,及時獲取相關資訊。 |
産品名稱 |
增盈天天理財保本型 |
□A 款:5 萬元(含)-20 萬元(不含)個人客戶 代碼:1510320000101 登記編碼:C1030415000818 登記編碼:C1030415000863 □C款:100 萬元(含)以上個人客戶 代碼:1510320000103 登記編碼:C1030415000864 | |
産品風險評級 |
根據華夏銀行理財産品風險評級,本産品為PR1級(謹慎型)理財産品。 |
適合投資者 |
經華夏銀行風險評估,評定為CR1(謹慎型)、CR2(穩健型)、CR3(平衡型)、CR4(進取型)、CR5(激進型)的個人投資者 |
期限 |
本理財産品將持續運作 |
投資及收益幣種 |
人民幣 |
産品類型 |
開放式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産品 |
銷售地區 |
全行銷售 |
認購/申購/贖回 |
認購是指投資者在認購期內購買本理財産品份額;申購是指投資者在産品開放期內購買本理財産品份額;贖回是指投資者在産品開放期內賣出本理財産品份額。 |
認購期 |
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9日(包含該日)。 |
開放期 |
本理財産品自成立日次日起每個工作日開放申購與贖回,直至提前終止日(如有)前兩個工作日結束。 |
成立日 |
2015年5月29日,成立日不能申購與贖回。 |
理財資産託管人 |
華夏銀行 |
每日年化收益率 |
華夏銀行每個工作日根據理財資金所投資的資産組合收益情況,計算理財産品在本工作日的每日年化收益率。華夏銀行于每個工作日下午17:00前公佈理財産品上一工作日的每日年化收益率。非工作日的每日年化收益率適用前一工作日的每日年化收益率。實際投資結果超過每日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為華夏銀行理財管理費用。 |
收益率測算 |
根據A款/B款/C款本理財産品擬投資的資産組合收益情況,測算出A款/B款/C款本理財産品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5%-5.5%。 |
認購/申購/贖回份額 |
本理財産品採取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的方式,理財産品份額單位為1份,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元。投資者認購/申購A款/B款/C款得起點為5萬份/20萬份/100萬份,高於認購/申購起點部分應為1000份的整數倍。投資者持有A款/B款/C款本理財産品實時餘額最低分別為5萬份/20萬份/100萬份,贖回額需為1000份的整數倍。投資者可選擇全額或部分贖回,部分贖回後投資者持有A款/B款/C款本理財産品的實時餘額不得低於5萬份/20萬份/100萬份,否則華夏銀行將只受理投資者的全額贖回申請。 |
申購/贖回申請 |
在理財産品存續期間,如投資者在每個工作日交易時間結束前提交申購申請,華夏銀行作為當日申購申請處理,該申請只能于當日交易時間內(8:30-15:40)進行撤銷;如投資者在每個工作日交易時間結束後及非工作日提交申購申請,華夏銀行作為下一工作日申購申請處理,該申請只能于下一工作日交易時間內進行撤銷。 |
申購/贖回申請確認 |
華夏銀行受理申購/贖回申請並不表示該申請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華夏銀行收到了申購/贖回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華夏銀行的確認為準。華夏銀行在申購日日終對投資者的申購申請進行確認,投資者可于申購日後下一個工作日查詢申購的最終成交確認情況。華夏銀行在贖回日實時對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確認,併為投資者登記份額。 |
認購/申購/贖回申請拒絕 |
華夏銀行根據理財産品實際投資運作的情況確定理財産品規模上限,認購/申購日若本理財産品實時餘額達到理財産品規模上限,華夏銀行有權拒絕超過本理財産品規模上限部分的認購/申購申請。贖回日,若理財産品凈贖回額(當日確認申購份額-當日確認贖回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上一工作日餘額30%時,即為發生大額贖回,此時華夏銀行有權根據理財産品的資産組合狀況決定接受贖回申請或拒絕贖回申請,直至本贖回日交易時間結束。若連續2個工作日(含)以上發生大額贖回,華夏銀行有權自第三個工作日起暫停受理申購或贖回申請,並最遲于第四個工作日通過華夏銀行網站或營業網點進行公告。 |
提前終止權 |
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如連續20個工作日理財産品餘額未達到1000萬份或華夏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認為需要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華夏銀行有權但無義務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如理財産品提前終止,華夏銀行將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華夏銀行網站發佈本理財産品提前終止的公告,並於提前終止日後2個工作日內將理財本金和收益退回投資者指定賬戶,提前終止日至退回資金到賬日期間不計付利息。 |
工作日 |
國家法定工作日,本理財産品説明書所述之日期如遇中國法定節假日自動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收益計算方法 |
(1)投資者當日持有的本理財産品餘額=投資者上一日持有的本理財産品餘額+(投資者當日認購或申購本理財産品的份額-投資者當日贖回本理財産品的份額); |
計息基礎 |
實際理財天數/365 |
稅款 |
理財收益的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但若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或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命令或要求,華夏銀行有義務代扣代繳投資者承擔的稅費時,華夏銀行將進行代扣代繳。 |
其他規定 |
認購申請日(含)至認購撤銷日(不含),客戶資金按每日掛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且該利息不計入認購本金。 |
內容調整 |
華夏銀行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理財産品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有權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調整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並於執行前十個工作日在華夏銀行網站或營業網點公告,若投資者對上述內容修改有異議的,則可在公告期限內前往華夏銀行營業網點辦理贖回手續,若投資者在公告期限屆滿繼續持有本理財産品份額則被視為接受對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的調整。 |
投資對象
理財資金全部投資于現金、存款、回購類資産、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及AA-以上的企業債和公司債等投資品。
理財産品費用、收益分析與計算
1.理財産品所承擔的相關費用
華夏銀行每個工作日根據理財資金所投資的資産組合收益情況,計算理財産品在本工作日的每日年化收益率。實際投資結果超過每日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為華夏銀行理財管理費用,如果實際投資結果低於或等於每日年化收益率,則華夏銀行不收取理財管理費用。
2.理財産品收益率測算依據
根據A款/B款/C款本理財産品擬投資的資産組合收益情況,測算出A款/B款/C款本理財産品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5%-5.5%。
理財産品贖回或本理財産品提前終止時,如果理財産品投資資産的信託受託人、債務人、擔保人(如有)等相關主體發生違約,導致相關財産不能全部變現,則有可能導致投資者收益率為零。華夏銀行將儘快變現非現金類資産,並根據實際收回情況計算投資者應得本金及理財收益。
3.理財收益計算方法
(1)投資者當日持有的本理財産品餘額=投資者上一日持有的本理財産品餘額+(投資者當日認購或申購本理財産品的份額-投資者當日贖回本理財産品的份額);
(2)投資者當日持有的本理財産品餘額以華夏銀行理財系統完成當日清算後記錄的餘額為準;
(3)投資者的當日理財收益=該投資者當日持有的本理財産品餘額×當日每日年化收益率÷365,理財收益保留2位小數,2位小數後舍位;
(4)投資者總收益=自理財産品申購日(如為理財産品認購則為理財産品成立日)起至贖回日(不含該日)或理財産品提前終止日(不含該日)期間相應理財産品資金每日(含週末及節假日)的當日理財收益之總和;
(5)如果投資者部分贖回本理財産品,則贖回本金按照“先申購、先贖回,後申購,後贖回”的順序計算收益(具體計算方法詳見以下示例(2))
(6)投資者每日的理財收益不計利息,亦不自動續作投資。
4.理財收益計算方法示例
(1)假設投資者在某一工作日持有本理財産品餘額為50,000份,當日理財産品的每日年化收益率為3.5%,則當日投資者的理財收益為:
50,000×3.5%÷365=4.79元
(2)假設投資者在T日首次申購本理財産品50,000份,T+1日再次申購本理財産品100,000份,本理財産品每日年化收益率均為3.5% ,如果投資者于T+3日贖回本理財産品80,000份,則當日投資者贖回的理財收益為:
〔50,000×3.5%×3+(80,000-50,000)×3.5%×2〕÷365 =20.13元
(3)假設某週六和週日為非工作日,上一工作日為週五,週五的每日年化收益率為3.5%,則該週六及週日的每日年化收益率均按3.5%計算。
5.理財本金及理財收益支付
(1)每月24日為本理財産品收益結算日(逢節假日順延)。華夏銀行于每個收益結算日根據上一收益結算日(含)至本次收益結算日(不含)之間投資者的實際理財天數計算其理財收益,並於2個工作日內劃轉至投資者指定賬戶,收益支付日至資金到賬日期間不計付利息。
(2)投資者在工作日交易時間內全額或部分贖回本理財産品時,華夏銀行于贖回日實時將投資者要求贖回理財産品本金與對應的理財收益劃轉至投資者指定賬戶。
(3)如果華夏銀行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華夏銀行將投資者當日持有的理財産品餘額對應的本金與理財收益於提前終止日(逢節假日順延)後的2個工作日內劃轉至投資者指定賬戶,提前終止日至資金到賬日期間不計付利息。
上述理財産品收益測算中所有數據僅為示例假設水準,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理財産品實際收益水準。
華夏銀行鄭重提示:本理財産品是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産品,只保證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的收益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如果本理財産品投資組合內所配置資産到期無法按時本足額償付息,則理財産品到期投資者可能無法獲得理財産品預期收益,華夏銀行提供理財産品到期時本金完全保證。投資者應在對此風險有充分認識基礎上謹慎投資。
本理財産品説明書中的任何預計收益、預期收益、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華夏銀行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僅供投資者期初進行投資決定時參考。
風險揭示
本理財産品為保本浮動收益型産品,投資者可能主要面臨以下風險,請謹慎投資:
(一)理財收益風險:本理財産品保證本金安全,但不保證理財收益。理財産品收益來源於本理財産品項下投資組合的回報,容易受到企業信用狀況變化、市場利率變化、投資組合運作情況的影響;在最不利的情況下,本理財産品理財收益率可能為零。
(二)信用風險:如債務人等相關主體發生違約,可能導致無法按時支付理財收益,進而導致本理財産品收益為零。
(三)流動性風險: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投資者只能在本理財産品説明書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申購與贖回。理財産品存續期內任一工作日,若理財産品贖回額超過本理財産品上一工作日餘額30%時,即為發生大額贖回,此時華夏銀行有權根據理財産品的資産組合狀況決定接受贖回申請或拒絕贖回申請,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流動性風險。
(四)投資風險:本理財産品的每日年化收益率取決於所投資金融工具的收益率,投資者應對此有充分的認識。除本理財産品説明書中明確規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預計收益、預期收益、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華夏銀行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僅供投資者期初進行投資決定時參考。
(五)法律及政策風險:本理財産品是針對當前的相關法規和政策設計的。如國家宏觀政策以及市場相關法規政策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理財産品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本理財産品收益率為零。
(六)提前終止風險:華夏銀行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若華夏銀行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執行提前終止權,投資者將面臨理財資金的再投資風險。
(七)資訊傳遞風險: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不提供估值,投資者應根據本理財産品説明書所載明的披露方式及時查詢本理財産品的相關資訊。華夏銀行按照本理財産品説明書有關“資訊披露”的約定,發佈理財産品的資訊。投資者應根據“資訊披露”的約定及時登錄華夏銀行網站或致電華夏銀行全國統一客戶服務熱線(95577)或到華夏銀行營業網點查詢。如果投資者未及時查詢而未能及時了解理財産品資訊,並由此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因此而産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另外,投資者預留在華夏銀行的有效聯繫方式變更的,應及時按照理財産品協議書約定的方式辦理聯繫方式變更手續。如投資者未及時辦理上述手續,華夏銀行將可能無法及時聯繫投資者,並可能會由此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由此而産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八)其他風險:指由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的正常運作,從而導致理財資産收益降低或損失,甚至影響理財産品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進而影響理財産品的資金收益。
主要風險管控措施
1.本理財産品選擇的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的發行人主體長期信用級別需為AA-(含)以上評級,以控制信用風險。
2.華夏銀行制訂了相應的業務制度,明確了業務操作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操作風險。
資訊披露
1.有關本理財産品運作期間的資訊披露及提前終止公告將不定期地通過華夏銀行網站(www.hxb.com.cn)通知投資者。以上資訊在發佈或發出之日視為通知送達,請投資者及時查詢。
2.本理財産品已經在“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投資者可依據“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www.china-wealth.cn)查詢該産品資訊。
3.如理財産品提前終止,華夏銀行將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華夏銀行網站發佈本理財産品提前終止的公告。
4.投資者應定期通過上述相關渠道獲知有關本理財産品相關資訊,並及時通過上述渠道或致電華夏銀行全國統一客戶服務熱線(95577)或到華夏銀行營業網點查詢。如果投資者未及時查詢而未能及時了解産品資訊,因此而産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5. 銀行出具的到期清算報告無需審計。如監管機構認為需要審計,則相關審計費用由理財資産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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