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銀行龍盈1號開放式凈值型理財産品
變更産品投資管理人、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收費標準、估值方法的公告
為提高投資效率,華夏銀行根據龍盈1號開放式凈值型理財産品實際投資運作情況,決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對産品投資管理人、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收費標準、估值方法進行調整,調整後産品風險等級不變,具體調整情況如下:
一、投資管理人調整
華夏銀行將於2016年7月20日終止與鵬華資産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在本産品投資管理方面的合作。本産品自2016年7月21日起,由華夏銀行資産管理部負責投資管理。
二、投資範圍及投資比例調整
我行根據近期市場中各類資産投資收益的情況及趨勢,調整本産品投資範圍及投資比例,調整後的投資範圍及投資比例如下:
本理財産品募集的理財資金將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包括但不僅限銀行存款、債券、貨幣市場工具、非標準化債權資産、資産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以及其他資産等。
投資類別 |
調整前投資比例 |
調整後投資比例 |
貨幣市場類 |
5-100% |
5-20% |
債券市場類 |
0-95% | |
權益類 |
0-25% |
0-25% |
非標準化債權類 |
0-30% |
0-60% |
其中,為控制權益類資産的投資風險,權益類資産的投資限制如下:
若産品份額凈值不高於1.05,本産品原則上不得持有權益類資産;
若本産品份額凈值高於1.05但不高於1.10(按成本計算),直接或間接持有權益類資産的比例不得高於資産凈值的10%;
若本産品份額凈值高於1.10但不高於1.15(按成本計算),直接或間接持有權益類資産的比例不得高於資産凈值的20%;
若本産品份額凈值高於1.15(按成本計算),直接或間接持有權益類資産的比例不得高於資産凈值的25%;
單個權益類資産的比例(按市值計算),不得超過整個權益類資産凈值的30%。
三、收費調整
由於本産品自2016年7月21日起轉由華夏銀行資産管理部負責投資管理,因此我行決定下調本産品的固定管理費。
(一)原固定管理費及計劃管理人聘用諮詢顧問的固定費用1.2%/年,調整為:固定管理費0.6%/年。
(二)取消收取浮動管理費。
(三)新固定管理費收費標準的適用範圍,可追溯至産品成立日,即産品成立日(2016年1月12日)至首次開放日(2016年7月20日)期間,該産品的固定管理費,按照0.6%/年收取。我行將於首次開放日(2016年7月20日)當日,對於按照原收費標準已計提的固定管理費進行一次性調整。固定管理費的調整可能提升産品份額凈值,客戶將按照調整後的産品份額凈值進行申購和贖回。
四、估值方法
鋻於本産品對投資管理人、投資範圍及投資比例進行了變更,因此本産品估值方法也做出相應調整。調整後的估值方法如下:
(一)估值對象
理財産品所投資的銀行存款、債券、貨幣市場工具、非標準化債權資産、資産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以及其他資産等。
(二)估值方法
1、債券估值方法
持有目的為非交易性的債券採用攤余成本法,即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商定利率或實際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期限內進行攤銷,每日計提收益。
持有目的為交易性的債券估值方法:
(1)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産支援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由第三方估值機構(銀行間債券第三方估值機構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公佈的價格作為市場價格。
(2)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證券交易所債券第三方估值機構為中證指數有限公司,下同)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估值凈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估值凈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3)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凈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凈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和正常類非標準化債權資産等固定收益類投資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3、證券投資基金、資産管理計劃和信託計劃等原則上按照該産品份額凈值進行估值,如無法獲得産品份額凈值,則按照成本法進行估值。
4、其他資産:存在並可以確定公允價值的,以公允價值計算,公允價值不能確定的按取得時的成本計算。
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資産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資産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五、其他內容
根據本産品説明書上的相關條款“當本理財産品份額低於3億份時,理財産品管理人有權終止理財産品”的規定,當開放日後産品份額低於3億份時,華夏銀行有權終止本理財産品。
具體産品資訊詳見龍盈1號開放式凈值型理財産品説明書。
若本理財産品的投資人不接受上述調整,請您及時通過華夏銀行營業網點或網上銀行贖回本産品;若本理財産品投資人未在2016年7月20日贖回本産品,則視為本理財産品投資人對相關調整無異議且同意在調整後繼續持有本理財産品。投資人仍可按照産品説明書的約定於産品存續期內每年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及10月20日四個開放日,申購、贖回本理財産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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