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産品介紹
E商寶業務:是指以通訊網路為媒介,以客戶或特約商戶發出的電子付款指令為依據,為客戶或特約商戶辦理人民幣賬戶之間資金轉移提供的電子支付和資金結算服務,其對應的系統稱為E商寶系統。
2、功能特點
(1)網上支付:指客戶在商戶網上商城下訂單,通過E商寶系統支付網關進行驗證後支付的電子支付方式。
(2)協議支付:指我行通過與客戶簽訂服務協議,將客戶在我行開立的銀行賬戶與客戶在商戶註冊的用戶ID進行綁定,並生成協議號,我行在收到商戶發送的以協議號標識的交易指令後完成支付交易,從而實現客戶在商戶網站完成付款業務。
(3)快捷支付:指客戶首先在商戶網上商城將客戶的基本資訊發送到我行進行驗證通過後,再在商戶網上商城發起支付,由我行扣劃客戶款項的電子支付方式。
(4)電話支付:指客戶在商戶網上商城下訂單,通過我行電話銀行進行驗證後支付的電子支付方式。
(5)打款:指商戶將收款方資訊發送到我行後,我行扣劃商戶指定賬戶款項的電子支付方式。
(6)手機支付:指客戶在商戶移動商城下訂單,通過我行移動銀行進行驗證後支付的電子支付方式。
(7)撤銷支付:指商戶發起的原交易在未經我行清算前(一般為當天)進行的衝正,撤銷支付只能全額撤銷,且不扣收商戶的手續費。支援的業務類型包括網上支付中的一般支付、協議支付、快捷支付、電話支付等。
(8)退款:指商戶發起的原交易已經我行清算,在我行規定的時間範圍內發起的回退交易。退款在原訂單金額範圍內可多次、部分進行。退款交易的原始交易如為按筆收取手續費,則不退手續費;如原交易按金額百分比收取,在退款前又改為按筆收取的,則不退還手續費;如原交易按金額百分比收取,在退款前未更改手續費標準的,則按原交易手續費標準退還手續費;如原交易按金額百分比收取,在退款前更改了手續費標準但仍按金額百分比收取的,則按更改後的手續費標準退還手續費。退款交易支援的業務類型包括網上支付中的一般支付、協議支付、快捷支付、電話支付等。
3、適用對象
(1)特約商戶:簡稱商戶,是指與我行合作,使用我行E商寶系統為其用戶的交易活動完成線上轉賬支付、資金結算、退款等交易的電子商務運營商,包括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等。
(2)交易客戶:簡稱客戶,是指在商戶運營的服務平臺上進行電子交易,並通過我行E商寶系統進行款項支付的華夏卡持卡人。
4、商戶準入標準
(1)商戶必須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情況、營業場所、經營範圍、財務狀況、資信情況、技術力量、內部管理機制和客戶服務體系等良好。商戶已取得開辦業務的資質,交易品種、交易規則符合國家規定。未發生過我行認定的可能影響我行聲譽的事件。
(2)商戶應提供對公開戶許可證、“三證合一”(或符合當地要求)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商戶法人代表或商戶負責人授權書(信用卡商戶提供),具有法人資格,具有簽訂合作協議的法律資格。在審批時根據業務需要提供行業準入許可證或相關資質材料。分行應該嚴格遵照商戶準入標準對商戶進行上報,並且對上述證件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和時效性進行嚴格把控,需年檢的證件必須檢查是否具有最新的年檢章。如因商戶資料提交不全或有誤導致延誤審批的,責任由分行承擔。
(3)商戶須取得其所開辦業務的相關資質,交易品種、交易規則符合國家規定。例如,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的商戶須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在當地資訊産業主管部門備案的網上經營許可證明文件。
(4)商戶不存在以平臺對接或“大商戶”模式留存其他商戶結算資金,並自行開展其他商戶資金清算,即所謂的“二清”行為,及網路支付介面轉接、挪用等行為。
(5)商戶未因信用風險或欺詐風險而被其他銀行終止合作。
(6)商戶須在我行開立用於華夏E商寶業務的結算賬戶。商戶在某一支行辦理華夏E商寶業務,其結算賬戶必須在該支行開立,不能用其他支行的賬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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