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是指華夏銀行作為託管人,依據法律法規和託管合同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資産、辦理基金資産名下資金清算和證券交收、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並收取託管費的銀行中間業務。
(二) 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産託管業務
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産託管是指華夏銀行對由基金公司擔任資産管理人的特定客戶委託財産,按照法規的規定提供託管服務並收取託管費的銀行中間業務。
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也稱基金專戶理財,分單一客戶與特定多個客戶兩種形式,客戶的初始委託資産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其中特定多個客戶資産管理業務人數上限為200人,每個客戶準入門檻不得低於100萬元。
(三) 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計劃託管業務
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計劃託管是指華夏銀行作為託管人,對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産管理業務,依據法律法規和託管協議規定,履行安全保管證券公司客戶資産、辦理證券公司客戶資産名下資金清算和證券交收、監督證券公司投資運作等職責,並收取託管費的銀行中間業務。
集合資産管理計劃是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的集合資産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作為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的發起人、管理人和推廣機構,與其他推廣機構一併面向社會投資者公開發起設立的理財産品。
(四) 證券公司定向資産管理計劃託管業務
證券公司定向資産管理計劃託管是指華夏銀行作為託管人,對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産管理業務,依據法律法規與定向資産管理合同規定,履行安全保管證券公司客戶資産、辦理證券公司客戶資産名下資金清算和證券交收、監督證券公司投資運作等職責,並收取託管費的銀行中間業務。
證券公司定向資産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面向資金規模100萬元以上的單一客戶辦理的資産管理業務。
(五) 證券公司專項資産管理計劃託管業務
證券公司專項資産管理計劃託管是指華夏銀行作為託管人,對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專項資産管理業務,依據法律法規和託管協議規定,履行安全保管證券公司客戶資産、辦理證券公司客戶資産名下資金清算和證券交收、監督證券公司投資運作等職責,並收取託管費的銀行中間業務。
證券公司專項資産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産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的資産管理服務。如2005年中金證券公司推出的中國聯通CDMA網路租賃費收益計劃等。
(六) 信託公司信託計劃保管業務
信託計劃保管業務是指華夏銀行接受信託公司的委託,與其簽署信託資金保管協議,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的約定,履行信託財産保管、投資交易監督、項目進展情況監督、資金匯劃清算、信託會計核算等職責,並收取保管費的銀行中間業務。
(七) 私募基金託管業務
私募基金託管業務是指華夏銀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華夏銀行與私募基金機構簽訂的託管協議的約定, 履行託管人職責,安全保管資金,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為各類私募基金提供的賬戶開立、資金清算、會計復核、投資監督、託管報告等服務。
私募基金是指由私募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産委託擔任資産管理人,為資産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産進行證券投資、股權投資或實業投資,通常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基金的法律形式主要採用有限合夥制或有限公司制。有限合夥制是一種特殊的合夥制,由普通合夥人(GP)與有限合夥人(LP)組成,其中GP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並由其執行合夥事務,而LP主要承擔出資義務並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LP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亦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制是國際上通行的私募基金組織形式。
(八)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託管業務
QDII託管業務是指取得託管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向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提供一系列境外證券市場託管服務並收取託管費的中間業務。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制度,即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是指在資本項目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允許政府所認可的境內金融投資機構到境外資本市場投資的機制。
(九) 公益性基金託管業務
公益性基金託管業務是指華夏銀行作為託管人,與公益基金管理機構簽署託管協議,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的要求,履行安全保管公益基金資産、監督公益基金的資金運用、辦理公益基金的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職責,並收取託管費的銀行中間業務。
(十)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託管業務
QFII託管是指華夏銀行與合格境外投資者(以下簡稱委託人)簽署託管協議,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的要求,履行QFII資格申請、資産保管、執行委託人的指令進行資金清算和證券交收、在有關法規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範圍內對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等職責,並收取託管費的銀行中間業務。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即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産管理機構。
(十一) 保險資金託管業務
保險資金託管業務是指華夏銀行作為託管人,與保險公司簽署保險資金託管協議,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的要求,安全保管保險資産、辦理保險資産名下資金清算和證券交收、監督保險公司或經保險公司授權的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保險資産風險分析和績效評價,並收取託管費的銀行中間業務。
(十二) 社保基金託管業務
社保基金託管業務是指華夏銀行作為託管人,與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簽署託管協議,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的要求,安全保管委託資産、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辦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資産估值,並收取託管費的銀行中間業務。
社會保障基金(social security fund)是指國家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通過法定程式,以各種方式建立起來用於特定目的的資金。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主要包括四大類:一是基本養老保險體系社會統籌賬戶上的社保基金;二是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個人賬戶上的社保基金;三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四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其中,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專門負責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民政等部門都參與地方社會保障基金的統籌和管理,如農村養老基金由當地民政部門管理,基本養老保險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
(十三) 銀行理財産品保管業務
銀行理財産品保管業務是指華夏銀行接受商業銀行的委託,與其簽署銀行理財産品資産保管協議,保管理財資金及其所投資的資産,並依據合同約定提供投資交易監督、資金匯劃清算、信託會計核算等服務,收取保管費的銀行中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