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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金融

信用擔保類

個人履約保函

産品定義:
  個人消費履約保函業務是指在個人客戶以本行開具的定期存單、本行代售的憑證式國債等作質押的前提下,本行以出具保函的形式,為客戶(申請人)消費合同項下的履約義務向消費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一種履約信用擔保業務。

産品特點:
  增進信用,促進交易。利用銀行信用為客戶提供擔保,支援其消費活動,促進交易正常進行。

適用對象: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良好信用記錄、能提供真實消費合同或協議的自然人。

幣種和期限:
  幣種為人民幣。保函有效期由協議約定。

産品價格:
  本行對外出具保函,每筆按保函金額的0.2‰向申請人收取擔保費。最低不少於10元。

服務渠道:
  本行營業網點櫃檯辦理履約保函業務諮詢、申請、辦理等服務,電話銀行提供諮詢等服務,網上銀行提供諮詢等服務。

申請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消費合同或協議原件;個人定期存單原件或憑證式國債原件;本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業務流程: 
  1、客戶申請。申請人向本行提出業務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申請材料; 
  2、受理和審批。本行經辦人員填寫業務審批表,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3、簽訂協議。保函申請經審批同意,本行與申請人簽訂出具保函協議書,落實反擔保。 
  4、開立保函。本行按協議約定收取相應手續費後,向申請人開具保函。 
  5、保函到期履約完成,辦理保函的終止和登出手續。

注意事項與風險: 
  1、保函有效期內,被保證人和受益人因合同發生變更而需要修改或換開保函的,由被保證人與受益人共同書面通知本行,本行審批通過後方可修改;被保證人和受益人可要求終止保函,但須書面通知本行;保函期限屆滿,本行的擔保責任解除。 
  2、用於本業務項下質押的個人定期存單必須是申請人本人名下、由本行開具的個人存單,他行開具的個人存單不得用作質物。用於本業務項下質押的憑證式國債必須是申請人本人名下1999年以後(含1999年)由本行代售的憑證式國債,他行代售的憑證式國債不得用作質物。

注: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具體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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