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名稱 |
增盈天天理財增強型産品 |
産品代碼:Z01100011 | |
産品類型 |
開放式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産品 |
産品風險評級 |
根據華夏銀行理財産品風險評級,本産品為PR2級(穩健型)理財産品。 |
適合投資者 |
經華夏銀行風險評估,評定為CR2(穩健型)、CR3(平衡型)、CR4(進取型)、CR5(激進型)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 |
投資範圍 |
投資于信用級別較高、流動性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僅限于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債券回購、債券遠期以及高信用級別的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票據資産、資産支援證券、次級債等其他工具,並通過信託計劃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債、交易所債券、新股申購和銀行存款等其他工具。其中,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的發行人主體長期信用級別為AA-(含)以上評級。 |
本金及理財收益 |
本理財産品不保證本金及理財收益,理財産品收益來源於本理財産品項下投資組合的回報。詳細內容請見産品説明書。 |
期限 |
本理財産品將持續運作 |
投資及收益幣種 |
人民幣 |
提前終止 |
理財産品存續期內,華夏銀行有權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詳細內容請見産品説明書。 |
認購/申購/贖回份額 |
本理財産品採取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的方式,理財産品份額單位為1份,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元。個人投資者認購/申購起點為5萬份,高於認購/申購起點部分應為1000份的整數倍;機構投資者認購/申購起點為100萬份,高於認購/申購起點部分應為1萬份的整數倍。個人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實時餘額最低為5萬份,贖回額需為1000份的整數倍;機構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實時餘額最低為100萬份,贖回額需為1萬份的整數倍。投資者可選擇全額或部分贖回,部分贖回後個人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的實時餘額不得低於5萬份,機構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的實時餘額不得低於100萬份,否則華夏銀行將只受理投資者的全額贖回申請。 |
申購/贖回申請 |
在理財産品存續期間,如投資者在每個工作日交易時間結束前提交申購申請,華夏銀行作為當日申購申請處理,該申請只能于當日交易時間內(9:00-15:15)進行撤銷;如投資者在每個工作日交易時間結束後及非工作日提交申購申請,華夏銀行作為下一工作日申購申請處理,該申請只能于下一工作日交易時間內進行撤銷。 |
申購/贖回申請確認 |
華夏銀行受理申購/贖回申請並不表示該申請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華夏銀行收到了申購/贖回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華夏銀行的確認為準。華夏銀行在申購日日終對投資者的申購申請進行確認,投資者可于申購日後下一個工作日查詢申購的最終成交確認情況。華夏銀行在贖回日實時對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確認,併為投資者登記份額。 |
認購/申購/贖回申請拒絕 |
華夏銀行根據理財産品實際投資運作的情況確定理財産品規模上限,認購/申購日若本理財産品實時餘額達到理財産品規模上限,華夏銀行有權拒絕超過本理財産品規模上限部分的認購/申購申請。贖回日,若理財産品贖回額超過本理財産品上一工作日餘額30%時,即為發生大額贖回,此時華夏銀行有權根據理財産品的資産組合狀況決定接受贖回申請或拒絕贖回申請,直至本贖回日交易時間結束。若連續2個工作日(含)以上發生大額贖回,華夏銀行有權自第三個工作日起暫停受理申購或贖回申請,並最遲于第四個工作日通過華夏銀行網站或營業網點進行公告。 |
認購期 |
2010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7日(包含該日)。 |
成立日 |
2010年4月29日,成立日不能申購與贖回。 |
開放期 |
本理財産品自成立日次日起每個工作日開放申購與贖回,直至提前終止日(如有)前兩個工作日結束。 |
工作日 |
國家法定工作日,本理財産品説明書所述之日期如遇中國法定節假日自動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計息基礎 |
實際理財天數/365 |
稅款 |
理財收益的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但若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或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命令或要求,華夏銀行有義務代扣代繳投資者承擔的稅費時,華夏銀行將進行代扣代繳。 |
其他規定 |
認購日(含該日)至成立日(不含該日)之間的利息不計入認購本金;贖回日或理財産品提前終止日至資金到賬日之間投資者資金不計息。申購申請提交日(含該日)至申購申請確認日(不含該日)之間投資者資金不計息。 |
風險揭示
本理財産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産品,投資者可能主要面臨以下風險,請謹慎投資:
(一)本金及理財收益風險:本理財産品不保證本金及理財收益,理財産品收益來源於本理財産品項下投資組合的回報,容易受到企業信用狀況變化、市場利率的變化、投資組合的運作情況以及投資管理方投資能力的影響,在最不利的情況下,本理財産品有可能損失本金,理財收益率可能為零,則由此産生的本金和理財收益不確定的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二)信用風險:如信託受託人、債務人、擔保人(如有)等相關主體發生違約,可能導致無法按時支付本金及理財收益,進而導致本理財産品收益為零以至本金遭受損失。
(三)流動性風險: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投資者只能在本理財産品説明書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申購與贖回。理財産品存續期內任一工作日,若理財産品贖回額超過本理財産品上一工作日餘額30%時,即為發生大額贖回,此時華夏銀行有權根據理財産品的資産組合狀況決定接受贖回申請或拒絕贖回申請,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流動性風險。
(四)投資風險:本理財産品的每日年化收益率取決於所投資金融工具的收益率,投資者應對此有充分的認識。除本理財産品説明書中明確規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預計收益、預期收益、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華夏銀行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僅供投資者期初進行投資決定時參考。
(五)法律及政策風險:本理財産品是針對當前的相關法規和政策設計的。如國家宏觀政策以及市場相關法規政策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理財産品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本理財産品收益率為零甚至損失理財本金。
(六)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如果理財産品投資資産的信託受託人、債務人、擔保人(如有)等相關主體發生違約,有可能導致投資者在贖回或者本理財産品提前終止時理財産品收益率為零甚至損失理財本金。投資者應在對此風險有充分認識基礎上謹慎投資。
(七)提前終止風險:華夏銀行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若華夏銀行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執行提前終止權,投資者將面臨理財資金的再投資風險。
(八)資訊傳遞風險:本理財産品存續期內不提供估值,投資者應根據本理財産品説明書所載明的披露方式及時查詢本理財産品的相關資訊。華夏銀行按照本理財産品説明書有關“資訊披露”的約定,發佈理財産品的資訊。投資者應根據“資訊披露”的約定及時登錄華夏銀行網站或致電華夏銀行全國統一客戶服務熱線(95577)或到華夏銀行營業網點查詢。如果投資者未及時查詢,或由於通訊故障、系統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響使得投資者無法及時了解理財産品資訊,並由此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因此而産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另外,投資者預留在華夏銀行的有效聯繫方式變更的,應及時按照理財産品協議書約定的方式辦理聯繫方式變更手續。如投資者未及時辦理上述手續,華夏銀行將可能無法及時聯繫投資者,並可能會由此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由此而産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九)其他風險:指由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的正常運作,從而導致理財資産收益降低或損失,甚至影響理財産品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進而影響理財本金安全。
Copyright 版權所有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京ICP備11019362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500004號 官方網站:www.hxb.com.cn本網站支援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