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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金融

步步增盈理財産品

産品基本條款

産品基本條款

特別提示

  若投資者對本理財産品説明書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向華夏銀行諮詢。詳細條款見營業網點理財産品説明書。

  一、産品概述

産品名稱

步步增盈安逸版理財産品

産品代碼:1611420000101 登記編碼:C1030416000897

産品風險評級

    根據華夏銀行理財産品風險評級,本産品為  PR2(穩健型)理財産品。    

    (理財産品風險分級為:PR1(謹慎型)、PR2(穩健型)、PR3(平衡型)、PR4(進取型)、PR5(激進型))。    

    本理財産品風險評級為華夏銀行自主評定,僅供參考。

適合投資者

    經華夏銀行風險評估,評定為CR2(穩健型)、CR3(平衡型)、CR4(進取型)、CR5(激進型)的個人客戶。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類型為CR1(謹慎型)、CR2(穩健型)、CR3(平衡型)、CR4(進取型)、CR5(激進型))。

    華夏銀行根據客戶自身提供的資訊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因客戶提供資訊不準確或不完整,導致其購買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類型不匹配的理財産品的責任和風險由客戶承擔。

産品期限

無固定期限,産品持續運作(實際産品期限受制于銀行終止條款)

投資及收益幣種

人民幣

産品收益類型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産品

發行範圍

全行發行/指定區域

發行規模下限

200萬元

募集期

2016年5月26日-2016年5月26日(含)(募集期最後一日17:30後不可認購)

産品不成立

    募集期結束,如本理財産品募集總金額未達到發行規模下限;或者市場發生重大變化,華夏銀行無法或者經其合理判斷難以按照本説明書向客戶提供本理財産品;或者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發生變化導致無法按照本説明書向客戶提供本理財産品的,華夏銀行有權宣佈本理財産品不成立。

    如本理財産品不成立,華夏銀行將於募集期結束後的第1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或營業網點等渠道發佈本理財産品不成立的公告,並於原定成立日後2個工作日內將已募集資金及自認購確認日至退回資金到賬日期間的利息一併退回投資者簽約賬戶。

成立日

2016年5月27日,本理財産品自成立日起計算收益,成立日不能申購與贖回

開放期

    本理財産品自成立日次日起每個工作日開放申購與贖回。

工作日

    國家法定工作日。本説明書中所述日期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自動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産品存續期內任一工作日9:00-15:40

銷售手續費率

0.4%/年

託管人

華夏銀行

託管費率

0.03%/年

認購/申購/贖回份額

    1、本理財産品採取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的方式,理財産品份額單位為1份,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元。投資者認購/申購起點為5萬份,以1000份的整數倍遞增。    

    2、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的實時餘額最低應為5萬份,贖回份額需為1000份的整數倍。投資者可選擇全額或部分贖回,部分贖回後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産品的實時餘額不得低於5萬份,否則華夏銀行只受理投資者的全額贖回申請。

申購/贖回申請

    1、在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如投資者在每個工作日交易時間內(9:00-15:40)提交申購申請,華夏銀行作為當日申購申請處理,該申請只能于當日交易時間內(9:00-15:40)進行撤銷;如投資者在每個工作日交易時間結束後及非工作日提交申購申請,華夏銀行作為下一工作日申購申請處理,該申請只能于下一工作日交易時間結束前(15:40)進行撤銷。    

    2、投資者只能于每個工作日交易時間內(9:00-15:40)提交贖回申請,且只能于提交贖回申請當日交易時間內(9:00-15:40)進行撤銷。

申購/贖回申請確認

    1、華夏銀行受理申購/贖回申請並不表示該申請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華夏銀行收到了申購/贖回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華夏銀行的確認為準。華夏銀行在申購日日終對投資者的申購申請進行確認,投資者可于申購日後下一個工作日查詢申購的最終成交確認情況。    

    2、華夏銀行在不遲于贖回申請提出日之後的最近一個工作日日終對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確認,併為投資者登記份額。

申購/贖回申請拒絕

    1、華夏銀行根據本理財産品實際投資運作的情況確定理財産品規模上限,若本理財産品實時餘額達到理財産品規模上限,華夏銀行有權拒絕超過本理財産品規模上限部分的申購申請。    

    2、開放日,若理財産品凈贖回額(當日申請贖回份額-當日申請申購份額)超過本理財産品上一工作日餘額10%時,即為發生大額贖回,此時華夏銀行有權根據理財産品的資産組合狀況決定接受贖回申請或拒絕贖回申請,直至本贖回日開放時間結束。    

    3、若連續2個工作日(含)發生大額贖回,華夏銀行有權自第3個工作日起暫停受理贖回申請,並最遲于第5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或營業網點等渠道進行公告。

終止權

    出現下列情形,華夏銀行有權終止本理財産品:

    1、存續期內,如連續20個工作日本理財産品餘額未達到1000萬份;

    2、遇國家法律法規或金融政策出現重大調整影響本理財産品正常運作;

    3、根據市場及投資運作情況經華夏銀行合理判斷認為需要終止本理財産品。    

    如本理財産品終止,華夏銀行將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或營業網點等渠道發佈本理財産品終止的公告,並於終止日後2個工作日內將理財本金和收益退回投資者簽約賬戶。

收益計算方法

    1、投資期內按照單利方式,根據客戶的投資本金金額、每筆投資本金的投資期限及對應的實際年化收益率計算收益。    

    2、産品存續期內,申購本産品或追加投資的,客戶簽約賬戶內資金自申購或追加投資的確認當日參與到本産品中並開始計算收益。    

    3、産品存續期內,贖回的投資本金與收益不遲于贖回申請提出日之後的最近一個工作日日終(22:30至24:00)返還至客戶簽約賬戶(大額贖回除外)。客戶若選擇贖回部分資金,則未贖回的投資本金(不含收益)續做投資;若客戶不選擇贖回,則客戶的投資本金(不含收益)續做投資。    

    4、産品贖回申請提出日到贖回兌付日即贖回資金到賬日期間,贖回的投資本金不計收益和利息。    

    5、募集期認購申請日(含)至募集期結束日之間,客戶資金按期間每日掛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且該利息不計入認購本金。

稅款

    理財收益的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但若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或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命令或要求,華夏銀行有義務代扣代繳投資者承擔的稅費時,華夏銀行將進行代扣代繳。

內容調整

    華夏銀行有權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市場重大變動調整本理財産品的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有權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國家政策規定調整本理財産品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並於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官方網站或營業網點等渠道公告。若投資者對上述調整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向華夏銀行申請贖回並辦理相關手續;若投資者在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繼續持有本理財産品,則視為接受對本理財産品的調整。

  二、投資對象

  本理財産品募集的理財資金將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包括但不僅限于銀行存款、債券、貨幣市場工具、非標準化債權資産、資産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以及其他資産等。各類資産投資比例如下:

資産

投資比例

貨幣市場類、債券市場類資産

20%-100%

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

0-40%

其他類

0-50%

  如遇市場變化導致各類投資品投資比例暫時超出以上範圍,華夏銀行將在20個工作日內調整至上述比例範圍。

  三、風險揭示

  理財非存款、産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本理財産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産品,客戶可能主要面臨以下風險,請謹慎投資:

  (一)本金及理財收益風險:本理財産品不保證本金及理財收益,理財産品收益來源於本理財産品項下投資組合的回報,容易受到企業信用狀況變化、市場利率的變化、投資組合的運作情況以及投資管理方投資能力的影響,在最不利的情況下,本理財産品理財收益率可能為零,並有可能損失本金,由此産生的本金和理財收益不確定的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二)信用風險:如理財資金投資的信託受託人、資産管理計劃管理人、債務人、擔保人(如有)等相關主體發生違約,可能導致無法按時支付本金及理財收益,進而導致本理財産品收益為零甚至本金遭受損失。

  (三)利率風險:如果在産品存續期內,市場利率上升,本理財産品的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不隨市場利率上升而提高。

  (四)流動性風險:本理財産品存續期間,投資者只能在本説明書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申購與贖回。理財産品存續期內任一工作日,若凈贖回額超過本理財産品上一工作日餘額10%時,即發生大額贖回,此時華夏銀行有權根據理財産品的資産組合狀況決定接受贖回申請或拒絕贖回申請,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流動性風險。

  (五)投資風險:本理財産品實際投資運作情況取決於所投資金融工具的實際收益率,投資者應對此有充分的認識。除本説明書中明確規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預計收益、預期收益、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華夏銀行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僅供投資者期初進行投資決定時參考。

  (六)法律及政策風險:本理財産品是針對當前的相關法規和政策設計的。如國家宏觀政策以及市場相關法規政策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理財産品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進而導致本理財産品收益率為零甚至損失理財本金。

  (七)理財産品不成立風險:募集期結束,如理財産品募集總金額未達到發行規模下限;或者市場發生重大變化,華夏銀行無法或者經其合理判斷難以按照本説明書向投資者提供本理財産品;或者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發生變化導致無法按照本説明書向投資者提供本理財産品的,華夏銀行有權宣佈本理財産品不成立。

  (八)終止風險:存續期內如連續20個工作日本理財産品餘額未達到1000萬份,或遇國家法律法規或金融政策出現重大調整並影響到本理財産品的正常運作,或根據市場及投資運作情況經華夏銀行合理判斷認為需要終止本理財産品等情形,華夏銀行有權終止本理財産品,投資者可能無法實現期初預期的全部收益、收益為零,甚至損失理財本金。

  (九)資訊傳遞風險:投資者應根據本説明書所載明的披露方式及時查詢本理財産品的相關資訊。華夏銀行按照本説明書有關資訊披露的約定,發佈理財産品的資訊。投資者應根據資訊披露的約定查詢。如果投資者未及時查詢而未能及時了解理財産品資訊,並由此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因此産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另外,投資者預留在華夏銀行的有效聯繫方式變更的,應及時通知華夏銀行。因投資者未及時告知導致的資訊傳遞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十)其他風險:指由於不可抗力或非華夏銀行原因發生的電腦系統故障、網路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導致理財資産收益降低或損失,甚至影響理財産品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進而影響理財産品的資金收益和本金安全。

  華夏銀行鄭重提示:本理財産品是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産品,不保證理財本金和收益。投資者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如果本理財産品投資組合內所配置資産無法按時足額償付本息,則投資者可能無法獲得理財産品預期收益,甚至損失全部理財本金,投資者應在對此風險有充分認識基礎上謹慎投資。

  本説明書中的任何預計收益、預期收益、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華夏銀行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僅供投資者期初進行投資決定時參考。 

産品成立報告

  華夏銀行“步步增盈安逸版”理財産品于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6日在全行範圍內發售,募集金額197,940,000.00元人民幣。

  本理財産品于2016年5月27日成立,持續運作,無固定到期日,産品登記編碼為:C1030416000897。華夏銀行有權根據投資情況終止該理財産品,並及時通知客戶。

産品到期公告

 

注: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具體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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