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銀行業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升社會公眾金融素養和風險防範意識,增強源頭防範能力,在中國銀保監會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的統一組織推動下,華夏銀行以6月為集中宣傳月,6月15日為集中宣傳日,在全行範圍內開展——華夏銀行2020年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
本次活動以“守住錢袋子·護好幸福家”為主題,旨在通過多層面的宣傳活動,揭示非法集資的特徵和危害,教育群眾自覺遠離涉非風險,及時勸導身邊人不要參與非法集資,共同守護美好生活。
【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要件,具體為:
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參與非法集資,法律不保護,政府不買單】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其他任何單位。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照集資人參與的比例給予統一的清退。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所受損失不得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承擔。
【去不正規的理財公司工作要慎重,做業務員也是有風險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內容編審:總行辦公室消費者權益保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