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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風采

政策法規 列印

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0-09-02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的通知

  銀發〔2019〕316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規範市場主體金融行銷宣傳行為,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行業健康平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融行銷宣傳資質要求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業務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以下統稱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範圍內開展金融行銷宣傳,不得開展超出業務許可範圍的金融行銷宣傳活動。

  金融行業屬於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範圍經營金融業務。金融行銷宣傳是金融經營活動的重要環節,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行銷宣傳活動。但資訊發佈平臺、傳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業務資質的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委託,為其開展金融行銷宣傳活動的除外。

  二、監管部門職責分工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以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住所地為基礎,以問題導向為原則,對違法違規金融行銷宣傳線索依法進行甄別處理,並將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金融行銷宣傳監督管理情況納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評估評價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對屬地監督管理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要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合作,建立健全協調機制,並根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分工,監管轄區內的金融行銷宣傳行為。對於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以及未依法作為受託人的市場經營主體開展與金融業務相關的行銷宣傳活動的,根據其所涉及的金融業務,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加強溝通配合,依法、依職責做好相關監測處置工作。

  對於涉及金融行銷宣傳的重大突發事件,按照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應急管理制度要求進行處置。

  三、金融行銷宣傳行為規範

  本通知所稱金融行銷宣傳行為,是指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利用各種宣傳工具或方式,就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進行宣傳、推廣的行為。

  (一)建立健全金融行銷宣傳內控制度和管理機制。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完善金融行銷宣傳工作制度,指定&&部門,明確人員職責,建立健全金融行銷宣傳內控制度,並將金融行銷宣傳管理納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加強金融行銷宣傳合規專題教育和培訓,健全金融行銷宣傳管理長效機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監測工作機制。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對本機構金融行銷宣傳活動進行監測,並配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工作。如在監測過程中發現金融行銷宣傳行為違反本通知規定,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改正。

  (三)加強對業務合作方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的監督。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審慎確定與業務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確約定本機構與業務合作方在金融行銷宣傳中的責任,共同確保相關金融行銷宣傳行為合法合規。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監督業務合作方作出的與本機構相關的行銷宣傳活動。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以業務合作方金融行銷宣傳行為非本機構作出為由,轉移、減免應承擔的責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範圍開展金融行銷宣傳活動。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進行金融行銷宣傳,應當具有能夠證明合法經營資質的材料,以便相關金融消費者或業務合作方等進行查驗。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經營許可證、備案文件、行業自律組織資格等與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相關的身份資質資訊。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確保金融行銷宣傳在形式和實質上未超出上述證明材料載明的業務許可範圍。

  (五)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進行行銷宣傳。金融行銷宣傳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得隱瞞限制條件;不得對過往業績進行虛假或誇大表述;不得對資産管理産品未來效果、收益或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不當行銷宣傳手段。

  (六)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金融行銷宣傳活動。金融行銷宣傳不得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手段惡意詆毀競爭對手,損害同業信譽;不得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金融行銷宣傳;不得冒用、擅自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費者混淆的註冊商標、字號、宣傳冊頁。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行銷宣傳。金融行銷宣傳不得利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的審核或備案程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該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提供保證,並應當提供對該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相關資訊的查詢方式;不得對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或備案的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進行預先宣傳或促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行銷宣傳應當通過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顏色等特別標識對限制金融消費者權利和加重金融消費者義務的事項進行説明。通過視頻、音頻方式開展金融行銷宣傳活動的,應當採取能夠使金融消費者足夠注意和易於接收理解的適當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責類資訊。

  (九)不得利用網際網路進行不當金融行銷宣傳。利用網際網路開展金融行銷宣傳活動,不得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網際網路和移動終端,不得提供或利用應用程式、硬體等限制他人合法經營的廣告,干擾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以彈出頁面等形式發佈金融行銷宣傳廣告的,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允許從業人員自行編發或轉載未經相關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審核的金融行銷宣傳資訊。

  (十)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行銷宣傳資訊。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金融行銷資訊,也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發送金融行銷資訊。以電子資訊方式發送金融行銷資訊的,應當明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金融行銷宣傳活動。

  四、其他規定

  金融産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開展金融行銷宣傳活動違反上述規定但情節輕微的,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可依職責對其進行約談告誡、風險提示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為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可依職責責令其暫停開展金融行銷宣傳活動。對於明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或相關監管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負責解釋。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執行。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地省(區、市)銀保監會、證監會派出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內容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

注: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具體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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