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通業務是指存在正常貿易關係的生産商、經銷商、銀行與我行認可的倉儲公司簽訂四方協議,我行在經銷商可用授信額度內,對經銷商簽發的、以生産商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辦理承兌;生産商在貨物未發出之前,對四方協議項下的銀行承兌匯票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生産商將全部貨物發送至指定倉儲公司後,倉儲公司出具我行認可的相應倉單,並辦妥倉單質押手續;經銷商需提貨銷售時,需向四方協議項下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賬戶追加保證金,銀行視追加保證金金額向指定倉儲公司發出相應發貨指令,供經銷商銷售;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以銷貨回籠款承付票據;如銷貨款不足以承付票據時,由生産商對剩餘貨物進行回購、或銀行處置倉單項下貨物等方式,償還銀行承兌匯票差額的票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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