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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分行

特色業務

保兌倉業務是生産商、經銷商和銀行三方互相合作,以銀行信用為載體,銀行承兌匯票為結算工具,物流和資金流相結合的中間業務品種。它是存在正常貿易關係的供貨商和購貨商與銀行簽定三方合同,銀行根據購貨商繳存保證金的數額控制供貨商發貨數量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辦理保兌倉業務時,購貨商向供貨商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在接到購貨商的提貨請求並收妥購貨商繳存的保證金後,向供貨商發出發貨通知,供貨商據此向購貨商發貨;在承兌匯票到期時,如供貨商發貨累計金額沒有達到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則供貨商向銀行承擔未發貨部分的退款責任,同時銀行有權要求購貨商兌付到期匯票。
  經銷商根據與供貨商簽訂的購銷合同,向銀行交存規定比例的保證金,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專項用於向供貨商支付貨款。供貨商憑銀行出具的《提貨通知書》向經銷商發貨,每次發貨價款不超過經銷商向銀行交存保證金的數額,銀行通知供貨商發貨的價款累計不超過保證金賬戶餘額,如此迴圈往復,直至保證金賬戶餘額達到或超過銀行承兌匯票金額。如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保證金賬戶餘額未能達到銀行承兌匯票金額,供貨商負責將經銷商到期承兌匯票票面金額與銀行出具的提貨通知書總金額的差額部分以現款支付給銀行。

  對供應商:批量銷售增加經營利潤,減少銀行融資,降低資金成本,保障收款,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對購買商:提供融資便利,解決全額購貨的資金困難,批量採購,降低成本。
  保兌倉業務主要適用於較為固定的購銷雙方的家電、汽車、建築、機械等大件耐用商品的購銷活動。

申辦流程:
  1)供貨商與購貨商簽訂購銷合同。
  2)共同向經辦行申請辦理保兌倉業務。
  3)經辦行受理、調查、審批後,核定額度。
  4)報最終審批機構審批。
  5)同意後,簽訂保兌倉業務合同和擔保合同(如有)。
  6)為保證有關附件等業務單據的真實,三方互留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
  7)收取承兌手續費和首次保證金。
  8)開出銀行承兌匯票。
  9)供貨商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後,向經辦行出具《銀行承兌匯票收到確認函》。
  10)購貨商向經辦行提交《提貨申請書》, 並繳付與提貨金額相等的保證金。
  11)經辦行收妥保證金後,向供貨商發送《發貨通知書》。
  12)供貨商向經辦行簽發《發貨通知書收妥確認函》,並按《發貨通知書》的要求向購貨商發貨。
  13)購貨商收到貨物後,向經辦行簽發《貨物收妥告知函》。
  14)10-13迴圈操作。
  15)如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10個工作日,保證金達到100%。
  16)到期兌付後,該筆保兌倉業務結束。
  17)如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10個工作日,保證金不足100%。
  18)經辦行向供貨商發出《退款通知書》,供貨商退款後,兌付到期匯票,業務結束。
  19)如供貨商未按期退款,經辦行通知購貨商,要求其兌付到期匯票,兌付後業務結束。
注: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具體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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