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讓投資者了解華夏銀行託管的集合資金類産品情況,現將自2013年7月1日起在本行託管的集合資金類産品名錄公示如下:
序號 |
産品名稱 |
備註 |
1 |
西部信託·韓城焦化(二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2 |
長安信託?揚州廣陵區應收賬款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3 |
申萬菱信-艮昊股指期貨資産管理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4 |
重慶市軌道交通項目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5 |
陜國投·廣西恒大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定向用途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6 |
山東信託·弘毅産業34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7 |
方正東亞?武漢凱恩斯置業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8 |
方正東亞·山東新清路鋼板有限公司股權投資集合信託計劃 |
非我行代銷 |
9 |
萬家上證38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
非我行代銷 |
關於託管産品的風險提示:
1、商業銀行託管業務是託管銀行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客戶提供資産保管、資金清算及其他約定的服務。銀行託管不是“委託銀行管理”,對産品不起“銀行增信”的作用。
2、根據《商業銀行託管業務指引》的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託管銀行不承擔託管産品的合規性審查職責,亦不對託管産品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承擔任何責任”。“託管銀行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託管賬戶內的資金和證券履行保管職責,但對於已劃轉出託管賬戶的財産,以及處於託管銀行實際控制之外的財産不承擔保管責任。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託管銀行不承擔對託管財産所投資項目的審核義務”。
3、託管銀行的資産託管行為不代表對投資管理人投資能力的認可,亦不構成對其投資本金或收益的任何承諾或保證。託管銀行履行的是法律法規和託管協議約定的託管職責,託管銀行不對託管産品的盈虧以及兌付承擔責任。
4、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認真閱讀産品合同、招募説明書和風險揭示書,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策,謹慎投資。
特此公告。
華夏銀行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