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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列印

華夏銀行關於調整代理金融機構貿易金融業務等部分貿易金融業務服務收費價格目錄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3-11-01

尊敬的客戶:

  自2024年2月1日起我行將調整部分産品服務收費項目,具體情況請見下表。如您對本次調整有任何疑問,可向華夏銀行各分支機構網點工作人員或致電華夏銀行24小時客服熱線95577進行諮詢或投訴。

  特此公告。               

  華夏銀行

  2023年11月1日

  3-2公司業務

項目編號 服務項目 服務內容 適用對象 定價依據文件 服務價格 備註
32005 貸款承諾 本行向申請人出具的,供其在向國家有權機構申請項目批准或核準、備案時,向國家有關部門表明銀行對項目建設進行貸款支援的,或由本行向銀團&&行出具的表明參與銀行貸款份額的,或由本行向客戶出具的擬予授信的意向性或承諾性文件以及向客戶提供的商票保貼服務。 擬向國家有權機構申請項目批准或核準、備案的客戶;有銀團貸款需求的客戶;擬予授信的客戶;辦理商票保貼業務的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簽訂協議後一次性收取手續費或按實際天數收取,具體年費率在協議中約定。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為承諾貸款金額的0%-0.5%;不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其中原始期限不超過1年的貸款承諾為承諾貸款金額的0.1%-3%,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貸款承諾為承諾貸款金額的0.5%-4%。 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在每次為客戶出具保貼函時,按保貼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出具可無條件撤銷保貼函的為保貼金額的0%-0.5%;出具不可無條件撤銷保貼函的為保貼金額的0.1%-3%。根據我行提供的服務範圍、業務性質、服務期限、業務複雜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費率。 對小微企業免費
32012 交易處理手續費 銀行為客戶提供基於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壞賬擔保、融資及相關單據處理等服務。 在本行辦理基於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壞賬擔保、融資等業務的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應收賬款管理費:我行受理客戶申請,提供應收賬款分析管理、壞賬擔保、受託管理等服務而收取的業務管理費,按照應收賬款轉讓/受託管理金額的0%-3% /年收取;若我行承擔買方壞賬擔保但不向賣方提供融資的,按照應收賬款轉讓金額的0.4%-3% /年收取。上述收費按業務實際開展期限收取,不足1個月按1個月計,可一次性或分次收取。 2、單據處理費:管理該業務項下的發票、貨運單據、收貨單據等,按照0-100元/張收取。 3、應收賬款催收服務費:提供電話催收服務的,按照10-100元/次收取;提供應收賬款書面催收服務的,按《應收賬款到期提示通知書》的份數按0-200元/份標準收取;提供到府催收服務的,按照催收應收賬款金額的0-3%/次標準收取。上述收費根據服務範圍、服務期限、應收賬款金額、單據處理複雜程度、催收難度、對賬頻率等因素確定。   優惠價格見優惠服務項目
利用我行在技術、渠道、資訊、客戶資源等方面的優勢,通過搭建系統或平臺為客戶提供賬戶支付結算、清算、資訊交互、産品等綜合服務。 在本行辦理單位大額存單轉讓業務的客戶 在本行辦理單位大額存單轉讓業務的客戶,按照雙方約定價格收取。
32024 募集、交易、政府要求類資金監管服務 募集資金監管服務主要指我行為滿足客戶辦理特定業務的需要,按協議約定提供監管賬戶開立、募集資金收付、資金用途監督、現金流收入歸集、兌息兌債資金收付、依約定告知通知、提供銀行對帳單、出具資金使用報告等服務(以上服務可根據客戶需要選擇提供)。具體包括:公司債、企業債、企業資産證券化、上市公司募集等資金監管業務。 對公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募集資金監管服務年手續費率不超過監管資金最高額的2%(服務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收取) 對小微企業免費
交易資金監管業務是指華夏銀行作為獨立一方,與賣方、買方及第三方(如有)簽訂資金監管協議,按照協議約定監管基於商品或服務合同的交易資金,當賣方及買方履行交易合同,實現約定的條件後,華夏銀行按協議約定在雙方授權後,協助完成交易資金的撥付;若雙方因故不能達成交易,華夏銀行按協議約定退回交易資金的支付結算業務。 服務收費不超過監管資金的2%,一次性收取,根據我行提供的服務範圍、業務性質、服務期限、業務複雜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費率。
政府要求類資金監管服務主要指我行作為獨立一方,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和委託事項,與相關業務主體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並按照協議約定,開立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對特定資金實施監管。業務範圍包括監管賬戶開立與管理、監管資金收付、指令交互及資訊服務等。業務類型包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等。 政府要求類資金監管服務費與客戶協商一致、按照協議確定,年化服務費率不超過監管資金金額的2%。(服務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收取)
32025 進口信用證 開證/修改/承兌/撤銷   本行根據客戶(開證申請人)的申請,依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和其他相關國際慣例向受益人開立的書面保證憑信,承諾受益人在規定的金額和期限內向本行提交符合規定的單據,就可以在一定期限或指定日期得到本行付款。依據申請人的修改申請,對已在本行開立的信用證進行修改。應客戶申請對效期內的進口信用證進行撤銷。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開證:按開證金額的1.25‰,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從進口信用證開立日期開始至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間如超過90天(不含90天),則按每超過1天增收開證金額的0.016‰,開證時已收取保證金部分除外;如果開證時已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等於開證金額,則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增收的開證費用。迴圈信用證每迴圈一次,收取一次開證手續費。如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開證金額指上浮後金額。 2、修改:(1)增額修改:增額部分比照開證價格標準(1.25‰)收取,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增額部分為在原開證金額基礎上增加的金額,如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增額部分金額指上浮後金額。(2)延長效期修改:從進口信用證開立日期開始至修改後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間如超過90天(不含90天),則按每超過1天增收信用證修改時餘額的0.016‰,開證時已按超過90天收取部分和該次信用證修改時已收取保證金部分除外;如果該次信用證修改時已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等於信用證修改時餘額,則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延長效期修改費用。如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信用證修改時餘額指包含上浮金額的餘額。(3)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額和延長效期):100元/筆,如由受益人承擔,美元30/筆。修改手續費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時涉及增額修改、延長效期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額和延長效期)的,僅收取增額修改、延長效期修改手續費。增額修改且延長效期修改分別收取增額和延長效期費用,延長效期費用按增額後信用證餘額計算。 3、承兌/遠期付款承諾:從承兌日期開始至遠期付款到期日期截止,按承兌/遠期付款承諾金額的0.04‰/天收取,每筆不足150元按150元收取,作出承兌/遠期付款承諾時已收取保證金部分不再收取;如果作出承兌/遠期付款承諾時已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等於承兌/遠期付款承諾金額,則不再收取承兌/遠期付款承諾費用。 4、撤銷:100元/筆。 1.涉及的期間或天數計算均包含開始日,不包含截止日,天數指自然日天數。 2.如因客戶申請需委託其他銀行代開信用證,代開行收取的費用據實收取。
32030 國內信用證 登出/退單 登出:應申請人申請,對效期內的國內信用證進行登出,或按受益人指示、通知開證行登出尚在有效期內的國內信用證的服務。退單:向議付行/交單行/保兌行退回國內信用證項下單據的服務。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登出:100元/筆 2、退單:100元/筆  
32036 貿易金融服務安排 應客戶申請,通過本行代理行渠道辦理出口再議付業務過程中,為客戶提供專業諮詢、業務方案設計、代理行資訊收集與選擇、詢報價、代理行溝通聯絡、單據處理等服務。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根據我行提供的服務範圍及業務金額、業務期限、具體業務複雜程度等因素,由雙方協商確定,最高不超過業務金額的2%。  

  3-7第三方付費和代理業務

37006 代理金融機構貿易金融業務 本行接收其他金融機構的委託,為金融機構提供國際結算、國內信用證結算業務代理服務。 金融機構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根據被代理方資信狀況、業務金額、業務期限、業務複雜程度等因素,由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不超過公司業務項下同類業務價格標準。
注: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具體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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