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戶:
自2026年2月6日起我行將調整部分産品服務收費項目,具體情況請見下表。如您對本次調整有任何疑問,可向華夏銀行各分支機構網點工作人員或致電華夏銀行24小時客服熱線95577進行諮詢或投訴。
特此公告。
華夏銀行
2026年1月30日
3 市場調節價服務項目
3-2 公司業務
| 項目編號 | 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 | 適用對象 | 定價依據文件 | 服務價格 | 備註 | |
| 32025 | 進口信用證 | 開證/修改/承兌/撤銷 | 本行根據客戶(開證申請人)的申請,依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和其他相關國際慣例向受益人開立的書面保證憑信,承諾受益人在規定的金額和期限內向本行提交符合規定的單據,就可以在一定期限或指定日期得到本行付款。依據申請人的修改申請,對已在本行開立的信用證進行修改。應客戶申請對效期內的進口信用證進行撤銷。 | 單位客戶 |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 1、開證:按開證金額的1.25‰,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從進口信用證開立日期開始至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間如超過90天(不含90天),則按每超過1天增收開證金額的0.005‰,開證時已收取保證金部分除外;如果開證時已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等於開證金額,則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增收的開證費用。迴圈信用證每迴圈一次,收取一次開證手續費。如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開證金額指上浮後金額。 2、修改:(1)增額修改:增額部分比照開證價格標準(1.25‰)收取,不足100元按100元(如由受益人承擔按美元30/筆)收取;增額部分為在原開證金額基礎上增加的金額,如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增額部分金額指上浮後金額。(2)延長效期修改:從進口信用證開立日期開始至修改後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間如超過90天(不含90天),則按每超過1天增收信用證修改時餘額的0.005‰,開證時已按超過90天收取部分和該次信用證修改時已收取保證金部分除外;如果該次信用證修改時已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等於信用證修改時餘額,則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延長效期修改費用。如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信用證修改時餘額指包含上浮金額的餘額。延長效期修改不足100元按100元(如由受益人承擔按美元30/筆)收取。(3)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額和延長效期):100元/筆(如由受益人承擔,美元30/筆)。修改手續費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時産生增額修改、延長效期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額和延長效期)的,僅收取增額修改、延長效期修改手續費。增額修改且延長效期修改分別收取增額和延長效期費用,延長效期費用按增額後信用證餘額計算。 3、承兌/遠期付款承諾:從承兌日期開始至遠期付款到期日期截止,按承兌/遠期付款承諾金額的0.03‰/天收取,每筆不足150元按150元收取,作出承兌/遠期付款承諾時已收取保證金部分不再收取;如果作出承兌/遠期付款承諾時已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等於承兌/遠期付款承諾金額,則不再收取承兌/遠期付款承諾費用。 4、撤銷:100元/筆。 | 1.涉及的期間或天數計算均包含開始日,不包含截止日,天數指自然日天數。 2.如因客戶申請需委託其他銀行代開信用證,代開行收取的費用據實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