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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華夏

函證受理

尊敬的客戶:

  根據《財政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財會〔2020〕12號)、《財政部辦公廳 金融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函證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財辦會〔2024〕2號,以下簡稱《操作指引》)相關要求,現將我行辦理詢證函業務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受理格式

  我行可受理紙質函證及數字函證。已接入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函證區塊鏈服務平臺的函證單位,可選擇數字函證。

  我行接收銀行詢證函(格式一)、銀行詢證函(格式二)及驗資業務銀行詢證函三種格式。詢證函格式應使用《操作指引》中標準格式,其他格式的銀行詢證函我行原則上不予受理。

  二、受理機構

  (一)我行數字函證由一級分行負責統一回函。

  (二)我行紙質函證由一級分行(不含濟南、南京、成都、蘇州、無錫、武漢分行)負責統一回函。

  自2025年6月16日起,我行濟南、南京、成都、蘇州、無錫、武漢分行及轄屬二級分行紙質函證實施總行集中回函模式試點,採用系統自動生成的詢證函標準格式回函。試點業務範圍為境內會計師事務所郵寄紙質銀行詢證函(格式一)和(格式二)。被函證單位銷戶後發生預留簽章變更或在我行沒有可用繳費賬戶的詢證函、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第三方機構(資産評估機構等)郵寄的詢證函、驗資類詢證函以及現場跟函的詢證函,仍由一級分行負責集中受理回函。

  我行受理函證的機構名稱、地址、聯繫方式詳見附件《華夏銀行詢證函受理機構資訊》,如有變化,具體可見“華夏銀行官網-今日華夏-客戶服務-函證受理”最新資訊。

  (三)如詢證函採用跟函方式,跟函人員資訊應與詢證函“聯繫人”資訊一致,同時應向我行提供詢證函原件、加蓋函證機構或集中處理機構印章的授權書或介紹信、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跟函人員現場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辦理交接手續。

  三、受理要求

  (一)詢證函只可列示一個函證基準日。

  (二)詢證函存在未按照我行公示地址發函、未按標準格式填寫、資訊填寫有誤或缺失、簽章不符、扣費失敗等情況的,我行將不予受理。

  (三)數字函證來函前綴應為“華夏銀行”;被函證單位在數字函證發出10個工作日內未授權的,數字函證將超期回收,無法處理。

  (四)紙質函證預留簽章處應由被函證單位加蓋在我行預留的印鑒或公章;數字函證應由被函證單位使用企業網銀簽約函證服務並完成授權。若函證單位同時函證同一企業的多個賬戶,且賬戶預留銀行簽章不同,則詢證函應加蓋扣費賬戶預留簽章;多頁材料應在騎縫蓋章,騎縫章應與預留簽章處的簽章保持一致。

  (五)如被函證單位已銷戶且發生客戶資訊變更(如法人變更、名稱變更等),且客戶原預留印鑒已登出,函證單位應配合補充提供被函證單位相關説明材料,及被函證單位變更後的法人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我行核實無誤後可辦理回函。

  (六)被函證單位在詢證函預留簽章處按規定加蓋簽章或採用有效的電子授權,即代表被函證單位同意就詢證函進行函證並扣款。被函證單位賬戶扣費失敗的,函證單位應配合通知被函證單位及時繳納費用。

  (七)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境外委託方的委託,對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函證單位應配合補充提供加蓋公章的臨時執業許可證複印件,許可證應為省級及以上財政部門頒發且在有效期內,我行核實無誤後可辦理回函。

  (八)詢證函郵寄回函及不符合監管和我行受理要求的退函,郵費由收件方支付。

  四、函證範圍及回函用章

  (一)函證範圍

  我行按照詢證函中“函證收件人”列明的分支機構範圍進行回函;“函證收件人”為“華夏銀行”、“華夏銀行總行”等未列明分支機構的,以被函證單位賬號所屬一級分行範圍進行回函。

  (二)回函用章

  回函加蓋我行一級分行會計業務專用章或電子印章。

  五、收費標準

  我行辦理詢證函業務按照《華夏銀行産品與服務銷售價目名錄》收費,詳見“華夏銀行官網-今日華夏-客戶服務-收費標準”。

  六、業務諮詢與投訴

  如需進行業務諮詢或投訴,可撥打我行客戶服務熱線95577,或向我行受理機構進行諮詢。

  附件:華夏銀行詢證函受理機構資訊

  華夏銀行

  2025年6月11日

注: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具體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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