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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

3-2 公司業務

項目編號 服務項目 服務內容 適用對象 定價依據文件 服務價格 備註
32001 銀團貸款 本行辦理或參與境內銀團貸款時為借款人提供銀團籌組、包銷安排、貸款承諾、銀團事務管理等服務。 符合《貸款通則》規定的,在中國境內註冊成立的法人或本行認可的其他經濟組織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參考銀行業協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出臺的公約及相關規定和市場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 優惠價格見優惠服務項目
32002 諮詢顧問 銀行利用自身網路、資訊、人才、資金和客戶群等方面的優勢,根據客戶經營管理與資本運營等需要,按雙方約定的服務範圍和服務方式,為客戶提供調查、評估、分析、諮詢、策劃、仲介、研究、建議及策略等服務。 各類在財務管理、金融資訊、投融資及兼併重組等業務範圍有諮詢要求的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及同業機構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根據本行提供諮詢服務的內容、業務量等因素,由雙方協商確定。   對小微企業免費
32003 人民幣保函 本行應申請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諾,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承諾的事項時,由我行按照保函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書面保證。 有公開投標要求、有保證履約要求、有拿到預付款後保證履行合同義務要求、有保證履行合同規定付款義務要求、有保證履行保修或維修義務等要求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有委託我行開立保函需求的金融機構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非融資性保函:按保函金額的1‰-5‰/季收取,最低500元/筆。 2.融資性保函:按保函金額的4‰-10‰/季收取,最低1000元/筆。 3.我行委託他行開保函,按上述標準執行。 4.我行代其他金融機構開保函,按代開保函金額的0.25‰-2.5‰/季向委託方收取。以上費率為季費率,從保函開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季,不足三個月按一季計算。 5.保函修改:如不涉及保函增加金額/延長期限的,手續費200元/筆。如涉及保函增加金額/延長期限,按增加後金額/延長後期限、原收費費率,差額計算補收手續費,補收手續費不低於200元/筆。  
32004 貸款意向書 本行向申請人出具的,供其在向國家有權機構申請項目批准或核準、備案時,向國家有關部門表明銀行對項目建設進行貸款支援的、或由本行向銀團&&行出具的表明參與銀行貸款份額的、或由本行向行銷客戶出具的擬予授信的意向性文件。 擬向國家有權機構申請項目批准或核準、備案的客戶;有銀團貸款需求的客戶;擬予授信的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按意向貸款金額的0%-0.2%一次性收取手續費。 對小微企業免費
32005 貸款承諾 本行向申請人出具的,供其在向國家有權機構申請項目批准或核準、備案時,向國家有關部門表明銀行對項目建設進行貸款支援的,或由本行向銀團&&行出具的表明參與銀行貸款份額的,或由本行向客戶出具的擬予授信的意向性或承諾性文件以及向客戶提供的商票保貼服務。 擬向國家有權機構申請項目批准或核準、備案的客戶;有銀團貸款需求的客戶;擬予授信的客戶;辦理商票保貼業務的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簽訂協議後一次性收取手續費或按實際天數收取,具體年費率在協議中約定。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為承諾貸款金額的0%-0.5%;不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其中原始期限不超過1年的貸款承諾為承諾貸款金額的0.1%-3%,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貸款承諾為承諾貸款金額的0.5%-4%。 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在每次為客戶出具保貼函時,按保貼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出具可無條件撤銷保貼函的為保貼金額的0%-0.5%;出具不可無條件撤銷保貼函的為保貼金額的0.1%-3%。 對小微企業免費
32006 法人賬戶透支承諾費 在法人賬戶透支業務中,我行按規定程式和要求為客戶核定賬戶透支額度,並承諾在額度生效後,為客戶備付用於透支的資金,以滿足在客戶結算賬戶存款不足時的對外支付需要。 符合本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條件的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透支額度的0.1%-0.5%/年。       對小微企業免費
32007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證明   本行為對公客戶出具的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財務報告並按照本行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所獲結果的書面證明。   在本行申請授信並在信貸系統中有評級記錄(在授信有效期內)的客戶,本行授信客戶但已過有效期的客戶,以及本行非授信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500元/份。   優惠價格見優惠服務項目
32008 單位存款證明 本行為對公客戶出具的其在銀行各類賬戶賬面存款餘額情況的書面證明。 在本行已經開立了單位存款賬戶且申請開立存款證明時賬戶狀態正常的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00元/份。 優惠價格見優惠服務項目
32009 企業資信證明 本行為對公客戶出具的反應其在銀行開戶期間存款賬戶結算情況的書面證明。 在本行已經開立了基本或一般結算賬戶且在一年內業務開展正常的客戶,或開戶不足一年但業務往來正常的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00元/份。 優惠價格見優惠服務項目
32010 驗資證明 為客戶進行資産評估或出具驗資證明。 有資産評估和驗資需求的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00元/筆。 優惠價格見優惠服務項目
32011 出具詢證函 為銀行詢證發函方提供復函。 有出具詢證函需求的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200元/筆。 優惠價格見優惠服務項目
32012 交易處理手續費 銀行為客戶提供基於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壞賬擔保、融資及相關單據處理等服務。 在本行辦理基於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壞賬擔保、融資等業務的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表單頂端 1、應收賬款管理費:我行受理客戶申請,提供應收賬款分析管理、壞賬擔保、受託管理等服務而收取的業務管理費,按照應收賬款轉讓/受託管理金額的0%-3% /年收取;若我行承擔買方壞賬擔保但不向賣方提供融資的,按照應收賬款轉讓金額的0.4%-3% /年收取。上述收費按業務實際開展期限收取,不足1個月按1個月計,可一次性或分次收取。2、單據處理費:管理該業務項下的發票、貨運單據、收貨單據等,按照0-100元/張收取。 3、應收賬款催收服務費:提供電話催收服務的,按照10-100元/次收取;提供應收賬款書面催收服務的,按《應收賬款到期提示通知書》的份數按0-200元/份標準收取;提供到府催收服務的,按照催收應收賬款金額的0-3%/次標準收取。上述收費根據應收賬款總額、單張票據金額及數量、賬期長短等因素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優惠價格見優惠服務項目
利用我行在技術、渠道、資訊、客戶資源等方面的優勢,通過搭建系統或平臺為客戶提供賬戶支付結算、清算、資訊交互、産品等綜合服務。 在本行辦理單位大額存單轉讓業務的客戶 在本行辦理單位大額存單轉讓業務的客戶,按照雙方約定價格收取。
32013 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代理服務費 接受項目實施單位或財政部門委託,為做好貸款項目前期準備並執行財政部門與項目實施單位簽署的貸款項目轉貸協議或者執行協議,提供對外聯絡、諮詢服務,代理收付款項及審核、債務核對與統計、結售匯和結算等業務。 項目實施單位 《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代理銀行管理辦法》(財國合〔2016〕50號) 按項目轉貸或者執行協議中規定的貸款期限,以每次結息日的債務餘額(已提取未償還的貸款本金),按約定的年費率對貸款項目收取代理服務費。 1、協議貸款金額5000萬美元以下(不含5000萬美元)的項目,年費率不高於0.20%; 2、協議貸款金額5000萬美元以上(含5000萬美元)的項目,年費率不高於0.15%。  
32014 到府收(送)款 為客戶提供到府收款或到府送款服務。 有到府收款或到府送款需求的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參考本行提供服務時付出的成本,由雙方協商確定,每次最高不超過1500元。 優惠價格見優惠服務項目
32015 到府取(送)單 為客戶提供到府取單或到府送單服務。 有到府取單或到府送單需求的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參考本行提供服務時付出的成本,由雙方協商確定,每次最高不超過1500元。
32016 招投標信貸證明 本行根據申請人(投標人)的要求,以出具本、外幣《華夏銀行招投標信貸證明書》的形式,向招標人承諾,當申請人(投標人)中標後,在中標項目實施過程中,滿足申請人(投標人)在《銀行信貸證明書》項下承諾限額內用於該項目正常、合理信用需求的一種表外信貸業務。 在參與特定項目建設的資格預審、投標過程中有提供信貸證明書要求的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一次性收取手續費。1、AA級(含)以上,按承諾金額的0.5‰-1‰收取;2、A級(含)以下,按承諾金額的1‰-2‰收取。 優惠價格見優惠服務項目
32017 票據代理 代簽銀行匯票、代簽銀行承兌匯票。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票面金額的0-0.5‰。
32018 委託貼現 由異地持票人(即委託人)委託與其有直接交易關係的前手背書人(即代理人),向本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本行審核無誤後,將貼現款項直接劃付給委託人的貼現業務。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票面金額的0-1%。 優惠價格見優惠服務項目
32019 委託貸款 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本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的借款人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貸款,其貸款風險由委託人承擔,本行收取相應委託貸款手續費的金融業務。 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本行規定條件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貸款委託人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貸款金額1億元人民幣以下:手續費率0.1%-1%;貸款金額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手續費率0.05%-1%。以上手續費率均為年化手續費率,貸款期限不滿一年或超出整年的部分按實際天數計算收取。 2、委託人為單位的,單筆手續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委託人為個人的,單筆手續費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3、外幣委託貸款業務手續費收取標準比照人民幣委託貸款業務手續費收取標準執行。  
32020 票據付款保證 我行根據客戶申請,在其有效授信額度內,為其承兌的或承擔最終付款責任的票據承諾擔保兌付,達到為票據增信的目的,提高票據的市場流通性。 有票據增信需求的金融機構及企事業單位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按照我行承諾擔保兌付票據的票面金額收取,年費率不低於1.6%,按照實際保證天數收取。  
32021 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我行根據客戶申請,為客戶辦理銀行承兌匯票。 在我行開立銀行結算帳戶並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按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收取,在出票時一次性收取。  
我行根據客戶申請,在其授信額度內為其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我行承諾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對收款人或持票人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無條件支付。 銀行承兌匯票敞口風險管理費=(票面金額-保證金-本行存單)×費率。費率區間為0.05%-3%/筆;票據池或數字産品池質押開立的銀行承兌匯票,費率為0%。出票時一次性收取。 對小微企業免費
32022 金融仲介服務 我行以第三方中立者的身份,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尋找客戶和項目,為雙方牽線搭橋,提供資訊與商機,以此促進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作或交易,我行據此獲取報酬的居間類業務。 金融機構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按照我行成功撮合委託金融機構簽署業務合同金額的0-3%收取或按照協議約定收取。  
32023 票據池業務 提供票據託管、票據託收、票據貼現、票據池質押融資等所有管家式金融服務。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每張商業匯票收費10-100元或按戶收取不低於500元/戶/年,或按協議收費  
代理進行票據查詢、資訊反饋等服務。 10-30元/筆
提供商業匯票虛擬票據池服務。 每個虛擬票據池簽約賬戶收取1000-3000元/戶/年
32024 募集、交易、政府要求類資金監管服務 募集資金監管服務主要指我行為滿足客戶辦理特定業務的需要,按協議約定提供監管賬戶開立、募集資金收付、資金用途監督、現金流收入歸集、兌息兌債資金收付、依約定告知通知、提供銀行對帳單、出具資金使用報告等服務(以上服務可根據客戶需要選擇提供)。具體包括:公司債、企業債、企業資産證券化、上市公司募集等資金監管業務。 對公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募集資金監管服務年手續費率不超過監管資金最高額的2%(服務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收取) 對小微企業免費
交易資金監管業務是指華夏銀行作為獨立一方,與賣方、買方及第三方(如有)簽訂資金監管協議,按照協議約定監管基於商品或服務合同的交易資金,當賣方及買方履行交易合同,實現約定的條件後,華夏銀行按協議約定在雙方授權後,協助完成交易資金的撥付;若雙方因故不能達成交易,華夏銀行按協議約定退回交易資金的支付結算業務。 服務收費不超過監管資金的2%,一次性收取。
政府要求類資金監管服務主要指我行作為獨立一方,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和委託事項,與相關業務主體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並按照協議約定,開立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對特定資金實施監管。業務範圍包括監管賬戶開立與管理、監管資金收付、指令交互及資訊服務等。業務類型包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等。 政府要求類資金監管服務費與客戶協商一致、按照協議確定,年化服務費率不超過監管資金金額的2%。(服務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收取)
32025 進口信用證 開證/修改/承兌/撤銷 本行根據客戶(開證申請人)的申請,依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和其他相關國際慣例向受益人開立的書面保證憑信,承諾受益人在規定的金額和期限內向本行提交符合規定的單據,就可以在一定期限或指定日期得到本行付款。依據申請人的修改申請,對已在本行開立的信用證進行修改。應客戶申請對效期內的進口信用證進行撤銷。本行為客戶(開證申請人)提供業務諮詢、代理行資訊收集與選擇、詢報價、代理行溝通聯絡等服務。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開證:按開證金額的1.25‰,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從進口信用證開立日期開始至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間如超過90天(不含90天),則按每超過1天增收開證金額的0.016‰,開證時已收取保證金部分除外;如果開證時已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等於開證金額,則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增收的開證費用。迴圈信用證每迴圈一次,收取一次開證手續費。如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開證金額指上浮後金額。 2、修改:(1)增額修改:增額部分比照開證價格標準(1.25‰)收取,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增額部分為在原開證金額基礎上增加的金額,如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增額部分金額指上浮後金額。(2)延長效期修改:從進口信用證開立日期開始至修改後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間如超過90天(不含90天),則按每超過1天增收信用證修改時餘額的0.016‰,開證時已按超過90天收取部分和該次信用證修改時已收取保證金部分除外;如果該次信用證修改時已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等於信用證修改時餘額,則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延長效期修改費用。如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信用證修改時餘額指包含上浮金額的餘額。(3)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額和延長效期):100元/筆,如由受益人承擔,美元30/筆。修改手續費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時涉及增額修改、延長效期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額和延長效期)的,僅收取增額修改、延長效期修改手續費。增額修改且延長效期修改分別收取增額和延長效期費用,延長效期費用按增額後信用證餘額計算。 3、承兌/遠期付款承諾:從承兌日期開始至遠期付款到期日期截止,按承兌/遠期付款承諾金額的0.04‰/天收取,每筆不足150元按150元收取,作出承兌/遠期付款承諾時已收取保證金部分不再收取;如果作出承兌/遠期付款承諾時已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等於承兌/遠期付款承諾金額,則不再收取承兌/遠期付款承諾費用。 4、撤銷:100元/筆。 1.涉及的期間或天數計算均包含開始日,不包含截止日,天數指自然日天數。 2.如因客戶申請需委託其他銀行代開信用證,代開行收取的費用據實收取。
償付/ 不符點費 按照付款指示,支付進口信用證項下到期款項。對進口信用證項下商業單據進行審核,存在不符點的按照信用證規定條款扣收的費用。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償付費:美元50/筆或等值人民幣。 2、不符點費:美元80/筆或等值人民幣。  
退單/提單背書費 退單:向議付/寄單行退回存在不符點的進口信用證項下商業單據。提單背書:對收貨人為本行的提單進行背書,以便進口商提取貨物。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退單:200元/筆。 2、提單背書:300元/筆。  
32026 出口信用證 通知/轉遞/預通知(簡電通知)/修改通知 通知:本行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審核開來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的真實性後通知給客戶的服務;轉遞:本行受他行委託將信用證轉遞至通知行。預通知(簡電通知)/修改通知:對本行收到的以簡電方式開立的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通知受益人。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通知、轉遞:分別按200元/筆。 2、預通知(簡電通知)、修改通知:分別按100元/筆。 優惠價格見優惠服務項目
審單 客戶將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提交本行,本行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國際慣例審核是否單證相符、單單一致,然後按照信用證和客戶指示寄單索匯的服務。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交單金額的1.25‰/筆,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  
轉讓/轉讓修改 轉讓:本行收到代理行開來的可轉讓信用證,依照受益人的要求將該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的服務。轉讓修改:按照代理行指示,修改已轉讓的信用證條款。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轉讓:信用證條款不變:300元/筆;信用證條款改變:信用證轉讓後金額的1‰,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最高1000元。如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轉讓後金額指上浮後的轉讓後金額。 2、轉讓修改:100元/筆。  
保兌/修改保兌 保兌:對他行開立的信用證加具保兌,在開證行承諾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的確定承諾。修改保兌:對已在本行保兌的信用證項下修改加具保兌。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保兌:按保兌金額的4‰/筆,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如信用證條款規定了上浮的金額,保兌金額指上浮後金額。 2、修改保兌:不涉及增額修改的100元/筆。涉及增額修改的,增額部分按信用證保兌價格標準收取。如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增額部分金額指上浮後金額。修改保兌手續費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時涉及增額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額)的,僅收取增額修改保兌手續費。  
撤證/電提不符點 撤證:按受益人指示、通知開證行撤銷尚在有效期內的信用證電提不符點:本行通過電報方式提示信用證項下不符點。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撤證:100元/筆。 2、電提不符點:200元/筆。  
32027 進口代收 跟單代收 本行按照託收人/託收行的委託,向付款人/進口商提示單據,要求其付款或承兌,並將收到的款項支付給託收行。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代收金額的1‰/筆,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最高2000元。  
拒付/退單/承兌通知/償付 拒付:按照付款人指示,發出拒絕支付或承兌代收項下款項的通知。退單:按照指示將進口代收項下單據退託收行。承兌通知:向託收行發出付款人將於指定日期支付款項的通知。償付:支付進口代收項下款項。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拒付:50元/筆。退單:200元/筆。 2、承兌通知:200元/筆。 3、償付:美元50/筆或等值人民幣。  
32028 出口託收 光票託收/跟單託收 委託人將外匯金融票據、出口單據交給本行,委託本行向付款人或通過進口商銀行(代收行)向進口商收款的業務。 單位/ 個人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託收金額的1‰。光票:對公: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最高1000元,對私:不足20元的按20元收取、最高250元;跟單: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最高2000元。  
修改託收委託書/退票/退單 本行按照委託人指示修改託收委託書。本行對託收項下退回的票據/單據進行處理。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修改託收委託書:100元/筆;退票:100元/筆;退單:50元/筆。  
32029 跨境擔保 跨境非融資性保函 應客戶申請,提供跨境非融資性保函政策諮詢、境內/外法律及國際慣例諮詢、跨境非融資性保函/備用信用證文本定制及審核等服務,以出具跨境非融資性保函/備用信用證的方式,由本行按跨境非融資性保函/備用信用證約定履行規定責任、承擔相應風險的業務。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開立投標保函:保函金額的0.2% -2% /年,按實際擔保天數收取,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開立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補償貿易保函/租賃類保函/品質維修類保函/其他非融資性保函:保函金額的0.4% -2% /年,按實際擔保天數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開立付款保函:保函金額的0.6% -2% /年,按實際擔保天數收取,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開立海關保函:保函金額的0.8% -2% /年,按實際擔保天數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一年按365天計算,每個計費期的天數包括計費期的第一日,不包括最後一日。  
跨境融資性保函 應客戶申請,提供跨境融資性保函政策諮詢、境內/外法律及國際慣例諮詢、跨境融資性保函/備用信用證文本定制及審核等服務,以出具跨境融資性保函/備用信用證的方式,由本行按跨境融資性保函/備用信用證約定履行規定責任、承擔相應風險的業務。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保函金額的1-4%/年,按實際擔保天數收取,一年按365天計算,每個計費期的天數包括計費期的第一日,不包括最後一日。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收取。  
修改/登出/通知/保函索償 修改:本行根據客戶申請對已開立的保函進行修改。登出:本行對已過有效期2個月未發生索賠的保函進行登出。通知:本行將保函開立銀行開來的外匯保函通知受益人。保函索償:本行審核、寄送受益人提交的保函項下違約索賠申請及相關文件。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保函修改:非增加金額/非延長期限的修改,手續費100元/筆;增加金額/延長期限的修改,增額部分/延期部分按開立保函費率收取手續費,最少不低於100元/筆;一筆修改申請既包括非增加金額/非延長期限的修改也包括增加金額/延長期限的修改的,按增加金額/延長期限的修改標準收費,不另行對非增加金額/非延長期限的修改收費。 2、保函登出:100元/筆。 3、通知:200元/筆。 4、保函索償:索償金額的1.25‰∕筆,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  
提貨擔保 本行應客戶申請,在進口貨物先於貨運單據到達的情況下,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經本行加簽的提貨擔保書用於提貨,保證有關貨運單據收到後及時補交正本提單換回有關擔保書。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300元/筆。  
進口保付 應進口商申請,我行對進口商承兌的遠期商業匯票以保證人身份加具保證,保證匯票到期在付款人拒付或遲付情況下,將保證金額支付給收款人的業務。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保證金額的0.1-1.5%/年,按實際保證天數收取,一年按365天計算,每個計費期的天數包括計費期的第一日,不包括最後一日。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32030 國內信用證 開證/修改/付款確認 開證:國內貿易結算中,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支付的付款承諾。修改:依據申請人的修改申請,對已在本行開立的信用證進行修改。付款確認:對本行開出的國內信用證在收到信用證單據後作出確認到期付款的承諾。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開證:按開證金額的1.5‰/筆,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從國內信用證開立日期開始至國內信用證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間如超過90天(不含90天),則按每超過1天增收開證金額的0.016‰,開證時已收取保證金部分除外;如果開證時已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等於開證金額,則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增收的開證費用。如國內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開證金額指上浮後金額。 2、修改:(1)增額修改:增額部分比照開證價格標準(1.5‰/筆)收取,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增額部分為在原開證金額基礎上增加的金額,如國內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增額部分金額指上浮後金額。(2)延長效期修改:從國內信用證開立日期開始至國內信用證修改後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間如超過90天(不含90天),則按每超過1天增收信用證修改時餘額的0.016‰,開證時已按超過90天收取部分和該次信用證修改時已收取保證金部分除外;如果該次信用證修改時已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等於信用證修改時餘額,則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延長效期修改費用。如國內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信用證修改時餘額指包含上浮金額的餘額。(3)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額和延長效期):100元/筆。修改手續費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時涉及增額修改、延長效期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額和延長效期)的,僅收取增額修改、延長效期修改手續費。增額修改且延長效期修改分別收取增額和延長效期費用,延長效期費用按增額後信用證餘額計算。 3、付款確認:從作出確認到期付款承諾的日期開始至遠期付款到期日期截止,按確認付款金額的0.016‰/天收取,每筆不足150元按150元收取,作出確認到期付款承諾時已收取保證金部分除外;如果作出確認到期付款承諾時已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等於確認付款金額,則不再收取付款確認費用。   1.涉及的期間或天數計算均包含開始日,不包含截止日,天數指自然日天數。 2.如因客戶申請需委託其他銀行代開信用證,代開行收取的費用據實收取。
通知/ 修改通知 將收到的國內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通知受益人。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通知、修改通知:分別按每筆50元。 優惠價格見優惠服務項目
議付/寄單索款 議付/寄單索款:對國內信用證項下單據進行審核和處理、辦理議付/寄單索款。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議付/寄單索款:議付/寄單索款金額的1‰/筆,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議付費用和寄單索款費用不重復收取。  
不符點費 對國內信用證項下商業單據進行審核,存在不符點的按照信用證規定條款進行扣收。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400元/筆。  
轉讓/轉讓修改/保兌/修改保兌 轉讓:本行應客戶(即國內信用證第一受益人)的書面申請,將可轉讓信用證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的服務。轉讓修改:按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將 已轉讓信用證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保兌:我行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對國內信用證加具保兌,在開證行承諾之外做出的對相符交單付款、確認到期付款或議付的確定承諾。修改保兌:對已在本行保兌的國內信用證項下修改加具保兌。 單位客戶/金融機構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轉讓:信用證條款不變:300元/筆;信用證條款改變:信用證轉讓後金額的1‰,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最高1000元。如國內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轉讓後金額指上浮後的轉讓後金額。 2、轉讓修改:100元/筆。 3、保兌:按保兌金額8‰/筆,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或按協議約定收取。如國內信用證條款規定了上浮的金額,保兌金額指上浮後金額。 4、修改保兌:不涉及增額修改的100元/筆。涉及增額修改的,增額部分按國內信用證保兌價格標準收取。如國內信用證條款規定了金額上浮,增額部分金額指上浮後金額。修改保兌手續費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時涉及增額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額)的,僅收取增額修改保兌手續費。  
撤銷/退單 撤銷:應申請人申請,對效期內的國內信用證進行撤銷,或按受益人指示、通知開證行撤銷尚在有效期內的國內信用證的服務。退單:向議付行/交單行/保兌行退回國內信用證項下單據的服務。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撤銷:100元/筆 2、退單:100元/筆  
32031 福費廷 福費廷 客戶委託我行代理其將債權轉讓給第三方金融機構,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買斷債權。我行為客戶提供業務方案制定、單據轉遞、渠道搭建、資金處理等服務。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福費廷金額的0-1%/年,按協議約定收取。 仲介型福費廷適用
32032 進出口代付 進口代付/出口代付 進口代付:本行應客戶申請,對客戶在本行辦理的進口付匯業務,由客戶或本行指定代理行(即進口代付銀行,簡稱代付行)代本行支付付匯款項,客戶在約定的到期日向本行償還融資本息,由本行向代付行償還融資本息。出口代付:本行應出口客戶申請,對出口客戶向本行提交的符合出口押匯業務要求的出口單據,由本行委託代理行(即出口代付銀行,簡稱代付行)代本行對出口客戶提供的短期融資業務。出口代付到期後,由開證行/進口商直接向代付行付款。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根據境內外市場資金價格、企業資信狀況、本行資金成本等因素確定,最高不超過融資金額的3%/年。  
32033 國際保理 客戶將跨境貿易産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我行,由我行提供基於國際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管理、催收、壞賬擔保等保理服務。國際保理業務包括有追索權國際保理、出口應收賬款池融資、出口雙保理等。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國際保理業務金額的0.1-2%/年,按協議約定收取。  
32034 電報/電傳/快郵費 本行向通知行發送簡開/全開進口信用證/開立國內信用證電報/電傳;其他貿易金融業務項下本行向同城、異地、港澳臺、國外銀行發送電報/電傳;本行寄送進出口信用證、國內信用證、進口代收、出口託收、國際保理、跨境保函等業務項下單據/信函等。 單位/個人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1、簡開進口信用證電報/電傳費:80元/筆;全開進口信用證電報/電傳費:250元/筆。 2、開立國內信用證(電開)電報/電傳費:200元/筆。 3、其他(除上述1和2以外)貿易金融業務項下電報/電傳費:同城:8元/份,異地:8元/份,港澳臺地區:80元/份,國外:150元/份。 4、進出口信用證、進口代收、出口託收、國際保理、跨境保函、國內信用證等業務快郵費:據實收取。          優惠價格見優惠服務項目。
32035 貿易金融風險參與 我行作為風險參與方,按約定比例承擔貿易金融業務項下風險讓與方所承擔的業務風險,提供詢報價、交易單據和報文處理等服務。 金融機構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風險參與金額的0-3%/年,按協議約定收取。  
32036 貿易金融服務安排 應客戶申請,通過本行代理行渠道,為客戶貿易金融結算、融資需求提供專業諮詢、業務方案設計、代理行資訊收集與選擇、詢報價、代理行溝通聯絡等服務。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根據我行提供的服務及具體業務複雜程度,由雙方協商確定,最高不超過業務金額的2%。  
32037 外幣實時全額支付業務(深圳分行) 客戶通過外幣實時全額支付系統辦理業務。 單位/個人客戶 《關於深圳外幣實時全額支付系統運作的通知》(深人銀發〔2002〕510號)、《關於深圳外幣實時全額支付系統開通深港美元支付業務的通知》(深人銀發〔2003〕291號) 同城跨行支付: 按匯款金額分段收取電子匯劃費:等值人民幣1萬以下(含1萬)5元/筆;等值人民幣1萬—5萬(含5萬)10元/筆;等值人民幣5萬—10萬(含10萬)15元/筆;等值人民幣10萬—100萬(含100萬)20元/筆;等值人民幣100萬以上,按萬分之0.2計收,最高收取100元。深港港幣/美元:按付款金額的0.1%收取等值人民幣電子匯劃費,最低20元,最高1000元;同時每筆收取40元港幣/5美元跨境通信費。  
32038 智慧繳費服務 智慧繳費服務主要指華夏銀行依託網路系統、機構網點和資金結算等方面的優勢,圍繞客戶資金收繳的計費管理、繳費管理、繳後管理、自動對賬及日常經營管理,通過智慧繳費業務平臺系統,提供包括場景化綜合繳費管理、線上線下收費、帳單管理、發票列印、電子商務管理、查詢統計等在內的服務。(以上服務可根據客戶需要選擇提供)。 對公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按照每個客戶1~10萬元一次性收取,或按協議價格收取。  
32039 投資銀行監督服務 我行作為獨立第三方,承擔為各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的投融資行為提供資産推薦、資金匹配的角色,在協助客戶完成資産交易、債權股權投融資等交易的同時提供一種或多種賬戶監管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放款資金到賬監督、用款資金限額監督、資金流向監控等,並根據服務合同收取相應費用 對公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按協議定價收取 對小微企業免費
32040 數字産品池業務 提供票據查詢、票據託收、票據質押、存單查詢、存單質押、銀票承兌、短期融資等綜合金融服務。 單位客戶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監會、發改委(2014年第1號) 按戶收取不低於500元/戶/年,或按協議收費。 優惠價格見優惠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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