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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金融

業務章程

華夏銀行網上銀行業務章程

  第一條 為規範網上銀行業務操作,維護客戶和銀行權益,更好地為企業和個人(以下稱客戶)提供金融服務,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網上銀行業務是指利用電腦和網際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
  第三條 華夏銀行辦理網上銀行業務的分支機構、網上銀行客戶均須遵守本章程。
  第四條 網上銀行客戶分為對公和個人兩類,對公客戶為簽約客戶,個人客戶分為簽約客戶和普通客戶兩類。華夏銀行根據不同的客戶類型、簽約方式和簽約項目,為客戶提供相應的網上銀行服務。
  第五條 華夏銀行網上銀行簽約客戶需具備如下條件:
  (一)在華夏銀行開立賬戶;
  (二)願意遵守華夏銀行網上銀行業務章程;
  (三)與華夏銀行就網上銀行業務簽定有關協議;
  第六條 對公客戶需到開戶銀行簽定網上銀行業務有關協議,個人客戶可到開戶銀行或在網上直接簽訂有關協議。客戶應保證所提供或填寫的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第七條 華夏銀行為客戶的交易數據和客戶資料保密,保證不將上述資料提供給無關第三方。
  第八條 開戶銀行負責受理、審核客戶提交的客戶資料並與客戶簽定網上銀行業務有關協議。開戶銀行有權拒絕與違反本章程、曾經發生惡意透支、違反《支付結算辦法》或其他金融法規的客戶簽訂網上銀行業務協議。
  第九條 華夏銀行以客戶的銀行卡號、存摺賬號、簽約客戶號、客戶數字證書證書及相應密碼等作為識別客戶有效身份的標識,並以客戶發出的電子交易指令作為辦理網上銀行業務的合法有效依據。
  第十條 客戶與開戶銀行簽訂網上銀行有關協議後,成為華夏銀行網上銀行簽約客戶。開戶銀行負責向簽約客戶發放客戶號、必需的數字證書及存放介質,或其他身份識別和加密設備,數字證書及存放介質,或其他身份識別和加密設備的購置費用由客戶承擔。
  第十一條 凡使用客戶號、操作員代碼、密碼、數字證書、客戶身份識別和加密設備等方式進行的網上銀行業務操作,華夏銀行均視為簽約客戶本人所為。簽約客戶對該操作引起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華夏銀行有義務按簽約客戶的電子指令辦理查詢、轉賬等銀行業務,華夏銀行以簽約客戶發出的電子指令作為辦理轉賬付款的合法有效依據。
  第十三條 華夏銀行根據簽約客戶電子指令生成的紙質憑證,在加蓋華夏銀行有關印章後,成為合法、有效的會計檔案資料,該憑證不需加蓋客戶印鑒。華夏銀行保證該紙質憑證與簽約客戶電子指令的相關要素嚴格一致。
  第十四條 華夏銀行憑客戶電子指令列印的紙質憑證與唯一對應的電子指令合併作為解決日後爭議或糾紛的依據。
  第十五條 簽約客戶應妥善保管密碼、數字證書及存放介質、身份識別和加密設備等身份識別資訊和設備。簽約客戶不得將密碼、數字證書及存放介質、客戶身份識別和加密設備等泄漏、提供給除華夏銀行以外的第三方,否則,由此産生的風險或損失由該簽約客戶承擔。
  第十六條 簽約客戶遺忘密碼應到華夏銀行辦理有關手續。簽約客戶損壞、丟失身份識別或加密設備應及時到華夏銀行辦理恢複業務,恢復前的交易行為造成的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客戶證書使用具有有效期,有效期滿後證書不能自動更新的,客戶如需繼續使用,應及時到華夏銀行辦理展期。
  第十八條 簽約客戶辦理網上銀行業務時,應按照華夏銀行的網上銀行業務辦理要求進行,錯誤操作或操作不當引起的後果由客戶承擔。
  第十九條 客戶辦理簽約資訊變更以及電子銀行登出等,須填寫客戶輔助服務申請表,提供有關資料,到華夏銀行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 簽約客戶辦理華夏銀行網上銀行業務,按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交納郵電費、手續費等。收費標準如有變更,華夏銀行將通過網站及支行等適當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戶。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章程的簽約客戶,華夏銀行有權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網上銀行業務功能的使用資格。
  第二十二條 華夏銀行有權根據市場需要,在適當的時間調整網上銀行業務的種類或功能。
  第二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網上銀行業務功能喪失、延遲和數據損壞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等,銀行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華夏銀行不介入簽約客戶與第三方的商業糾紛,但可就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提供事實證明。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2006年12月8日起實施,原章程同時廢止。

注: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具體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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