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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金融

業務章程

華夏銀行手機銀行業務章程

  第一條 為規範手機銀行服務業務的管理與操作,明確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客戶和銀行的利益,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華夏銀行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手機銀行業務是指華夏銀行通過無線網路,利用手機以及各類基於手機作業系統的移動終端為客戶提供的金融類業務及增值服務。
  第三條 華夏銀行辦理手機銀行業務的分支機構、手機銀行客戶均須遵守本章程。
  第四條 華夏銀行手機銀行的客戶需具備如下條件:
  1、已在華夏銀行開立銀行卡的具有完全民事權利的自然人;
  2、已閱讀並同意遵守本章程;
  3、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與華夏銀行簽訂《華夏銀行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
  第五條 客戶應仔細閱讀本章程、《華夏銀行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的條款,充分了解手機銀行業務的各項規定、各類交易與操作等風險。客戶應保證有資格接受手機銀行業務服務,不存在法律法規方面的限制。
  第六條 客戶可通過華夏銀行營業網點、網上銀行、手機、我行授權的第三方合作機構等渠道申請手機銀行服務。客戶申請時需按照華夏銀行要求提供註冊相關資訊,並應保證所提供或填寫的資料真實、完整、準確。如資訊發生變更,客戶應通過華夏銀行的服務渠道及時進行修改,否則因客戶資訊虛假、缺失、未及時更新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客戶承擔。
  第七條 華夏銀行有義務為客戶的交易數據和客戶資料保密,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監管部門另有要求或與客戶另有約定外,不得將上述資料隨意提供給第三方。
  第八條 華夏銀行有權拒絕辦理違反本章程、發生過惡意透支、個人資信欠佳,違反《支付結算辦法》、存在任何不良記錄或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客戶所遞交的簽約申請。
  第九條 華夏銀行以客戶的手機號碼、相應密碼或手機銀行硬體安全介質等作為識別客戶有效身份的標識,並以客戶發出的電子交易指令作為辦理手機銀行業務的合法有效依據。
  第十條 凡使用客戶手機號碼、密碼或手機銀行硬體安全介質等方式進行的手機銀行業務操作,華夏銀行均視為客戶本人所為,客戶對該操作引起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華夏銀行以客戶發出的業務指令作為辦理手機銀行交易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據,華夏銀行無義務另行審查此次手機銀行業務的實際使用人或其資格及能力狀況。該業務指令將作為解決日後爭議和糾紛的有效、合法依據。
  第十二條 客戶應妥善保管手機、密碼、手機銀行硬體安全介質等身份識別資訊,不得將密碼、硬體安全介質泄漏,或提供給除華夏銀行以外的第三方,否則,由此産生的風險或損失由客戶承擔。
  客戶遺忘密碼應到華夏銀行辦理有關手續。客戶損壞、丟失硬體安全介質,應及時到華夏銀行辦理相關廢止業務,廢止前的交易行為造成的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華夏銀行不承擔因客戶資料被竊取、洩露、遺失等情況帶來的風險或損失。
  第十三條 客戶的簽約手機號碼是手機銀行使用的重要憑證,客戶長期不使用手機銀行或變更手機號碼,應主動到華夏銀行營業網點申請辦理手機銀行的登出或變更手續。手機銀行服務自銀行收到客戶終止申請並核準認可時起終止。服務的終止不影響雙方已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在上述手續辦妥生效前的交易行為造成的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客戶辦理華夏銀行手機銀行業務,按《支付結算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交納郵電費、手續費、工本費等。收費標準如有變更,華夏銀行將通過網站及營業網點等適當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戶。使用手機銀行時産生的移動通訊費由客戶承擔。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章程的簽約客戶,華夏銀行有權暫停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手機銀行業務功能。
  第十六條 客戶應按照華夏銀行手機銀行的操作提示辦理手機銀行業務。對違反提示進行操作而産生的一切後果由客戶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華夏銀行有權根據市場需要,在適當的時間調整手機銀行業務的種類或功能。
  第十八條 華夏銀行僅按客戶有效指令提供手機銀行交易服務,概不介入簽約客戶與第三方或其關聯公司間發生的任何糾紛。
  第十九條 因各類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手機銀行業務功能喪失、延遲和數據損壞造成的客戶經濟損失等,華夏銀行不承擔責任。上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軍事行為、法律或行政指示以及政府批准的變更、戰爭、恐怖主義行為、暴亂、叛亂、火災水災、地震、核事故、爆炸、流行病、影響設施的斷電、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等;同時基於網路特徵,不可抗力還包括但不限于網際網路服務、移動網路、通訊業務、電力供應的停止或中斷、金融欺詐、電腦病毒感染、駭客侵入等相類情況下的任何電腦硬體或軟體故障。
  第二十條 客戶與華夏銀行因手機銀行業務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法律)。爭議發生時應向華夏銀行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2011年7月25日起實施。

注: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具體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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