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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華夏

最新公告 列印

關於啟用新版《華夏銀行單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服務條款》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9-05-24

尊敬的客戶:

  感謝您對華夏銀行的一貫支援!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的通知》(銀發〔2019〕4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85號)規定及我行賬戶管理要求,我行修訂了《華夏銀行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地區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及《單位人民幣業務綜合服務協議》中《華夏銀行單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服務條款》,形成《華夏銀行單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服務條款》(適用於人民銀行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地區)(見附件1)和《華夏銀行單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服務條款》(見附件2)。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地區的存款人在我行辦理開戶業務時,統一簽署《華夏銀行單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服務條款》(適用於人民銀行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地區);其他地區的存款人在我行辦理開戶業務時,簽署《華夏銀行單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服務條款》。

  上述協議將於2019年6月1日啟用,特此公告。

  如有疑問,您可向華夏銀行各分支行網點工作人員進行諮詢。

  感謝您的支援,並祝您生活愉快!

                                                                         華夏銀行

  2019年5月24日

  附件1

  華夏銀行單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

  管理服務條款

  (適用於人民銀行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地區)

  甲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郵遞區號:                

  聯繫人:                           聯繫電話:                

  乙  方: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分行營業部)                                    

  住  所:                                                       

  負責人:                               郵遞區號:                

  聯繫人: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的通知(銀發〔2019〕4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8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服務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自願在乙方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見《單位人民幣業務綜合服務協議》第一條之約定),乙方對於甲方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開戶手續。

  第二條  甲方承諾在乙方辦理銀行結算賬戶業務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從事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購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乙方資金,否則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規定,乙方有權對賬戶採取控制賬戶交易措施。

  甲方如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為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賬戶,乙方有權對賬戶採取不收不付控制,並將在5年內暫停甲方非櫃面業務,不再為甲方新開立賬戶。懲戒期滿後,甲方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的,乙方將加大審核力度。甲方資訊將由人民銀行移送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並向社會公佈。

  甲方承諾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依規開立和使用本單位賬戶。

  第三條  甲方選擇在乙方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並按照人民銀行及乙方的相關規定向乙方提交開戶申請書及開戶證明文件,甲方承諾對開戶申請書所列事項及相關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完全責任。

  第四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受益所有人及稅收居民身份相關資訊,不得隱瞞、偽造身份欺騙乙方開立賬戶,否則由此産生的損失及相應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甲方為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實行備案制,乙方完成甲方基本存款賬戶資訊備案後,通過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列印《基本存款賬戶資訊》和存款人查詢密碼,交付甲方;甲方為機關、事業單位等其他單位的,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因註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乙方在報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為甲方核發開戶許可證後,正式開立賬戶。

  持有基本存款賬戶編號或開戶許可證的甲方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時,應當向乙方提供基本存款賬戶編號或開戶許可證。

  第六條  甲方在乙方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且持有基本存款賬戶編號的,可以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乙方申請重置存款人密碼,授權他人辦理的,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七條  甲方為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遺失或損毀取消許可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可向乙方申請列印《基本存款賬戶資訊》。

  第八條  甲方為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乙方將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核實企業開戶意願,並留存相關工作記錄。採取臨櫃面對面核實企業開戶意願的,由乙方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面對面核實開戶意願,並留存視頻資料。採取到府核實企業開戶意願的,由乙方兩名(含)以上員工共同親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在開戶申請書和《單位人民幣業務綜合服務協議》上簽名確認,並留存向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核實開戶意願的視頻資料,甲方應予配合協助。

  甲方存在異常開戶情形的,乙方將按照反洗錢等規定採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等措施。

  第九條  甲方承諾,在銀行只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乙方將對甲方基本存款賬戶的唯一性進行審核,發現甲方開立兩個(含)以上基本存款賬戶的,乙方將對甲方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予以撤銷。

  第十條  甲方在乙方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如甲方銀行結算賬戶名稱使用規範化簡稱,則甲方在乙方預留印鑒須與該規範化簡稱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為保障甲方在乙方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資金安全,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通過預留簽章或雙方通過簽訂協議約定的其他身份驗證方式驗證身份,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甲方應妥善保管預留印章及簽訂協議約定的其他身份驗證載體,如因甲方保管不善引起的糾紛或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通過櫃檯、網上銀行、自助機具等渠道查詢甲方賬戶資訊。

  第十三條  甲方為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在乙方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自開立之日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甲方為機關、事業單位等其他單位的,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對外支付,註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和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後在同一銀行營業機構重新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可在開戶後辦理對外支付。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應及時核實、糾正可能發生的賬務差錯,建立健全銀企對賬制度。乙方根據甲方賬戶的性質和特點按月度或季度與甲方進行餘額對賬,甲方負有協助配合的義務,應如實向乙方對賬人員提供賬戶賬務資訊。乙方向甲方提供對賬服務,甲方可根據需要選擇對賬方式。如甲方需要改變對賬方式或對帳單寄送地址有所變動,須及時以正式公函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造成對賬不及時而産生的後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甲方可選擇如下對賬方式:

  □郵寄或乙方委託的第三方票遞公司發放:對帳單寄送(發放)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以《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填寫的對賬地址、聯繫人姓名、聯繫電話為準。乙方自郵寄對帳單之日起同城2日、異地5日視同對賬資訊已送達;

  □櫃檯領取對帳單:甲方須指定專人按月或不定期到乙方櫃檯領取發生額明細對帳單,按月或按季領取餘額對帳單;

  □電子渠道對賬:甲方應為乙方電子渠道對賬簽約客戶。甲方可根據需要同時簽約多個電子渠道對賬功能。

  本服務條款中的“電子渠道”是指乙方提供的包括網上企業銀行、銀企直聯、自助機具等電子化服務渠道。

  第十五條 甲方選擇電子渠道對賬的,可通過櫃檯或電子渠道自主簽約,簽約時可根據甲方風險管理需要選擇單人對賬或雙人對賬。甲方應妥善保管操作員代碼和對應的登錄密碼、載入數字證書的華夏盾和華夏盾密碼、自助機具登錄卡、密碼等身份驗證資訊,上述身份驗證資訊為憑據進行的電子渠道對賬行為視為甲方行為,甲方須對身份驗證資訊完成的一切操作負責。甲方應妥善保管上述身份驗證資訊,否則因此造成損失由甲方承擔。

  甲方簽約電子渠道對賬功能且通過電子渠道有效對賬的,乙方不再向甲方發放紙質對帳單(甲方另有要求的除外)。

  甲方同時簽約多個電子渠道對賬功能並通過其中一個電子渠道完成賬戶對賬後,對賬結果覆蓋至該賬戶簽約的其他電子渠道,無須再進行該賬戶其他電子渠道對賬。

  第十六條 甲方在收到對帳單或對賬資訊後的20日內將對賬結果反饋乙方。甲方發現賬戶餘額不符應及時向乙方查詢。甲方超過90日未向乙方返回對賬回執或對賬資訊的,乙方視同甲方核實無誤並認可對賬數據,由此可能産生的賬戶餘額不符的相應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十七條  甲方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對甲方出具的變更申請和證明文件符合人民銀行和乙方相關制度規定的,乙方應為甲方辦理變更手續。甲方如為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發生變更的,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系統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賬戶編號,乙方列印《基本存款賬戶資訊》交付甲方。

  甲方涉稅資訊及受益所有人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資訊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告知乙方。

  第十八條  乙方根據甲方賬戶風險程度,選擇相應的控制賬戶交易措施,包括暫停賬戶非櫃面業務、對賬戶採取只收不付控制、對賬戶採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涉及簽約繳納稅款、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水、電、燃氣、暖氣、通信等公用事業費用的除外。當賬戶狀態為只收不付控制和不收不付控制時,同時暫停甲方賬戶的非櫃面業務。

  乙方在採取控制賬戶交易措施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因甲方變更地址、電話等聯繫方式但未及時通知乙方,造成乙方通知無法送達甲方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甲方自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乙方將暫停賬戶非櫃面業務。

  第二十條  甲方涉及以下事項,乙方視風險程度,有權對賬戶採取只收不付控制:

  (一)乙方對甲方採取到府、面對面進行對賬核實,甲方仍未配合完成賬務核對或核對結果不一致的,乙方有權對賬戶採取只收不付控制。

  (二)乙方發現甲方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發生變更,通知甲方辦理變更手續,甲方自通知送達之日起90日內仍未辦理變更手續,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權對賬戶採取只收不付控制。

  第二十一條  甲方涉及以下事項,乙方視風險程度,有權對賬戶採取不收不付控制:

  (一)乙方發現甲方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等違規行為,或存在甲方登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有權對賬戶採取不收不付控制。

  (二)乙方發現甲方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將對賬戶採取不收不付控制。

  (三)乙方發現甲方存在開設網站,提供非法證券期貨交易、網際網路彩票銷售等行為,或者存在無證經營支付(如電子錢包)等行為的,有權對賬戶採取不收不付控制。

  (四)乙方對甲方出具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到期日之前通知甲方及時更新,甲方在上述證件有效期到期後至90日內仍未辦理更新手續,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將在此期間對賬戶採取不收不付控制。

  第二十二條  甲方賬戶因涉及本服務條款規定的控制賬戶交易措施的,如需恢復賬戶功能,應向乙方提出申請,並按乙方規定提交相關資料。乙方根據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規定,審核後視甲方賬戶風險程度恢復賬戶功能。

  第二十三條  甲方變更預留簽章,應向乙方提交變更申請,寫明更換原因、新簽章啟用日期等,並在新印鑒卡上加蓋原預留簽章以及與原預留簽章有明顯區別的新簽章;甲方須將原預留印鑒卡與蓋有舊簽章的乙方出售給甲方的空白重要憑證全部交回,並在公函上註明所交回憑證的種類、數量和號碼,否則由此産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甲方申請變更預留簽章中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提交正式公函、基本存款賬戶編號或開戶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本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甲方如需撤銷在乙方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向乙方提出銷戶申請,與乙方核對該賬戶存款餘額,並交回空白重要憑證。未按規定交回的,須出具正式公函承諾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甲方尚未清償乙方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在乙方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經乙方審核符合銷戶條件的,乙方應及時為甲方辦理銷戶手續。甲方因被撤並、解散、宣告破産或關閉,登出、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撤銷基本存款賬戶,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銷戶申請,並應先撤銷一般結算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最後撤銷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十五條  甲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乙方的具體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各項服務費用。

  第二十六條  乙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甲方在乙方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年檢,甲方應積極配合向乙方提供年檢所需資料。

  第二十七條  如甲方一年(按對年對月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乙方債務,甲方應自乙方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不再計算利息。甲方有久懸銀行賬戶的,乙方不再為其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變更業務。

  當甲方要求支取原賬戶款項時,應向乙方提供其擁有賬戶支配權的證明文件。經乙方確認後,補辦銷戶手續,結清餘額。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為甲方的銀行結算賬戶資訊保密。對甲方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乙方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第二十九條  乙方承諾為甲方提供優質、快捷的結算服務,準確、及時地辦理甲方的資金收付業務及其他結算業務。

  第三十條  如甲方或其賬戶交易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涉及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或國家的制裁名單、我國發佈或要求執行的涉恐名單,及其他我國法律法規及人民銀行要求採取限制措施情況的,乙方有權採取相應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金融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暫停金融交易,拒絕轉移、轉換金融資産,限制賬戶交易方式、規模、頻率,拒絕提供金融服務,終止業務關係,依法凍結賬戶資産等。

  第三十一條  本服務條款其他未盡事宜,應按照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執行。如本服務條款的部分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相抵觸的,雙方應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本服務條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三十二條  本服務條款有效期為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企業銀行結算賬戶存續期間,如甲方撤銷在乙方開立的企業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銷戶之日起,本服務條款自動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但本服務條款終止前未了結的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相關事宜之權利義務關係在本服務條款終止後仍適用本服務條款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方式變更本服務條款。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本服務條款部分變更不影響未變更部分效力。

  乙方可以調整本服務條款,並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公告于發佈時生效。

  附件2

  華夏銀行單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

  管理服務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8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服務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自願在乙方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見《單位人民幣業務綜合服務協議》第一條之約定)。乙方對於甲方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開戶手續。

  第二條 甲方承諾在乙方辦理銀行結算賬戶業務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從事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購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乙方資金,否則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規定,乙方有權對賬戶採取控制賬戶交易措施。

  甲方如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為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賬戶,乙方有權對賬戶採取不收不付控制,並將在5年內暫停甲方非櫃面業務,不再為甲方新開立賬戶。懲戒期滿後,甲方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的,乙方將加大審核力度。甲方資訊將由人民銀行移送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並向社會公佈。

  甲方承諾已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依規開立和使用本單位賬戶。

  第三條  甲方選擇在乙方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並按照人民銀行及乙方的相關規定向乙方提交開戶申請書及開戶證明文件,甲方承諾對開戶申請書所列事項及相關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完全責任。

  第四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受益所有人及稅收居民身份相關資訊,不得隱瞞、偽造身份欺騙乙方開立賬戶,否則由此産生的損失及相應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甲方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因註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乙方在報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為甲方核發開戶許可證後,正式開立賬戶。

  第六條  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如甲方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名稱使用規範化簡稱,則甲方在乙方預留印鑒須與該規範化簡稱保持一致。

  第七條  為保障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資金安全,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通過預留簽章或雙方通過簽訂協議約定的其他身份驗證方式驗證身份,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甲方應妥善保管預留印章及簽訂協議約定的其他身份驗證載體,如因甲方保管不善引起的糾紛或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通過櫃檯、網上銀行、自助機具等渠道查詢甲方賬戶資訊。

  第九條  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各類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對外支付,註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和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後在同一銀行營業機構重新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可在開戶後辦理對外支付。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及時核實、糾正可能發生的賬務差錯,建立健全銀企對賬制度。乙方根據甲方賬戶的性質和特點按月度或季度與甲方進行餘額對賬,甲方負有協助配合的義務,應如實向乙方提供賬戶賬務資訊。乙方向甲方提供對賬服務,甲方可根據需要選擇對賬方式。如甲方需要改變對賬方式或對帳單寄送地址有所變動,須及時以正式公函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造成對賬不及時而産生的後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甲方可選擇如下對賬方式:

  □郵寄或乙方委託的第三方票遞公司發放:對帳單寄送(發放)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以《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填寫的對賬地址、聯繫人姓名、聯繫電話為準。乙方自郵寄對帳單之日起同城2日、異地5日視同對賬資訊已送達;

  □櫃檯領取對帳單:甲方須指定專人按月或不定期到乙方櫃檯領取發生額明細對帳單,按月或按季領取餘額對帳單;

  □電子渠道對賬:甲方應為乙方電子渠道對賬簽約客戶。甲方可根據需要同時簽約多個電子渠道對賬功能。

  本服務條款中的“電子渠道”是指乙方提供的包括網上企業銀行、銀企直聯、自助機具等電子化服務渠道。

  第十一條 甲方選擇電子渠道對賬的,可通過櫃檯或網路銀行自主簽約,簽約時可根據甲方風險管理需要選擇單人對賬或雙人對賬。甲方應妥善保管操作員代碼和對應的登錄密碼、載入數字證書的華夏盾和華夏盾密碼、自助機具登錄卡、密碼等身份驗證資訊,上述身份驗證資訊為憑據進行的電子渠道對賬行為視為甲方行為,甲方須對身份驗證資訊完成的一切操作負責。甲方應妥善保管上述身份驗證資訊,否則因此造成損失由甲方承擔。

  甲方簽約電子渠道對賬功能且通過電子渠道有效對賬的,乙方不再向甲方發放紙質對帳單(甲方另有要求的除外)。

  甲方同時簽約多個電子渠道對賬功能並通過其中一個電子渠道完成賬戶對賬後,對賬結果覆蓋至該賬戶簽約的其他電子渠道,無須再進行該賬戶其他電子渠道對賬。

  第十二條 甲方在收到對帳單或對賬資訊後的20日內將對賬結果反饋乙方。甲方發現賬戶餘額不符應及時向乙方查詢。甲方超過90日未向乙方返回對賬回執或對賬資訊的,乙方視同甲方核實無誤並認可對賬數據,由此可能産生的賬戶餘額不符的相應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十三條  甲方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對甲方出具的變更申請和證明文件符合人民銀行和乙方相關制度規定的,乙方應為甲方辦理變更手續。

  甲方涉稅資訊及受益所有人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資訊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告知乙方。

  第十四條  甲方自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乙方將暫停甲方非櫃面業務。

  第十五條  甲方涉及以下事項,乙方視風險程度,有權中止甲方賬戶業務:

  (一)乙方發現甲方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等違規行為,或存在甲方登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有權中止甲方賬戶業務。

  (二)乙方發現甲方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將在3個月內中止甲方賬戶業務。

  (三)乙方發現甲方存在開設網站,提供非法證券期貨交易、網際網路彩票銷售等行為,或者存在無證經營支付(如電子錢包)等行為的,有權中止甲方賬戶業務。

  (四)乙方對甲方出具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到期日之前通知甲方及時更新,甲方在上述證件有效期到期後至90日內仍未辦理更新手續,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將在此期間中止甲方賬戶業務。

  第十六條  乙方在採取暫停甲方非櫃面業務、中止甲方賬戶業務等措施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因甲方變更地址、電話等聯繫方式但未及時通知乙方,造成乙方無法通知無法送達甲方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甲方賬戶業務被中止或非櫃面業務被暫停的,如需恢復賬戶功能,應向乙方提出申請,並按乙方規定提交相關資料。乙方根據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規定,審核後視甲方賬戶風險程度恢復賬戶功能。

  第十七條  甲方變更預留簽章,應向乙方提交變更申請,寫明更換原因、新簽章啟用日期等,並在新印鑒卡上加蓋原預留簽章以及與原預留簽章有明顯區別的新簽章;甲方須將原預留印鑒卡與蓋有舊簽章的乙方出售給甲方的空白重要憑證全部交回,並在公函上註明所交回憑證的種類、數量和號碼,否則由此産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甲方申請變更預留簽章中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提交正式公函、開戶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本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甲方如需撤銷在乙方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向乙方提出銷戶申請,與乙方核對該賬戶存款餘額,並交回空白重要憑證,基本戶銷戶時還需交回開戶許可證。未按規定交回的,須出具正式公函承諾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甲方尚未清償乙方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在乙方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經乙方審核符合銷戶條件的,乙方應及時為甲方辦理銷戶手續。甲方因被撤並、解散、宣告破産或關閉,登出、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撤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銷戶申請,並應先撤銷一般結算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最後撤銷基本存款賬戶。

  第十九條  甲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乙方的具體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各項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  乙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甲方在乙方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年檢,甲方應積極配合向乙方提供年檢所需資料。

  第二十一條  如甲方一年(按對年對月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乙方債務,甲方應自乙方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不再計算利息。甲方有久懸銀行賬戶的,乙方不再為其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變更業務。

  當甲方要求支取原賬戶款項時,應向乙方提供其擁有賬戶支配權的證明文件。經乙方確認後,補辦銷戶手續,結清餘額。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為甲方的銀行結算賬戶資訊保密。對甲方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乙方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第二十三條  乙方承諾為甲方提供優質、快捷的結算服務,準確、及時地辦理甲方的資金收付業務及其他結算業務。

  第二十四條  如甲方或其賬戶交易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涉及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或國家的制裁名單、我國發佈或要求執行的涉恐名單,及其他我國法律法規及人民銀行要求採取限制措施情況的,乙方有權採取相應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金融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暫停金融交易,拒絕轉移、轉換金融資産,限制賬戶交易方式、規模、頻率,拒絕提供金融服務,終止業務關係,依法凍結賬戶資産等。

  第二十五條  本服務條款其他未盡事宜,應按照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執行。如本服務條款的部分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相抵觸的,雙方應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本服務條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二十六條  本服務條款有效期為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企業銀行結算賬戶存續期間,如甲方撤銷在乙方開立的企業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銷戶之日起,本服務條款自動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但本服務條款終止前未了結的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相關事宜之權利義務關係在本服務條款終止後仍適用本服務條款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方式變更本服務條款。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本服務條款部分變更不影響未變更部分效力。

  乙方可以調整本服務條款,並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公告于發佈時生效。

注: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具體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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